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浅探

2016-04-13 05:13陈海楠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法制建设困境

陈海楠(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浅探

陈海楠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摘 要:伴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深入发展,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我国迅速形成,给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带来诸多积极影响。但由于受到传统大政府观念、外部法制环境保障缺乏、公众社会意识偏颇以及公民社会自律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陷入困境。因此,应从政府职能、法律建设、公众舆论以及制度创新等角度寻找出路,完善公民社会发展,以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公民社会;困境;公众舆论;法制建设

引文格式:陈海楠.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浅探[J].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33(2):71-73.

一、我国公民社会的概念界定与角色扮演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从西方引进,最初的译名是市民社会,源自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译名,但是它的内涵又不同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界定。俞可平按照社会三分法的逻辑,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1]公民社会扮演着政府、市场以外的第三只手的角色,注重公民的政治参与,强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我国迅速形成,并且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公民社会的稳定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我国的公民社会的发展依旧不是很成熟,民间组织并没有完全定型,因此需要了解公民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完善相应的制度,推动公民社会的深入发展。

二、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困境及原因

(一)“大政府”行为居于主导地位

受传统“大政府”的影响,政府包办一切,形成了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首先,我国的民间组织大多由政府创办,现有法律明文对民间组织的成立设置了诸多门槛。不管民间组织的规模、性质和职能如何,除了国务院特别批准者外,一律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才能登记注册。[2]其次,国家虽然宏观上强调培育多种治理主体,但具体落实到地方政府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并不愿意放权,他们认为如果公民社会发育成熟,将会成为抵制或限制政府发展的主力军,因而一旦政府发现有社会力量崛起,即用赎买等方式包办,以保证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如消费者协会即是典型案例。此外,名义上民间组织的经费由自己筹集,但事实上政府拨款是其主要资金来源,民间组织在经济上已经完全沦为政府的附庸,并不能有效发挥制约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

(二)缺乏外部法制环境的有力保障

良法方能善治,然而现今有关法律对民间组织的概念界定较为模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这一定义仅仅强调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没有涉及它的自治性以及非政府性等特征。同时,关于公民社会的立法明显存在不足。一方面,只有几个专门的行政法规加以管理,立法层次偏低,缺乏具有统一代表性的法律,致使政出多门、相互推诿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偏颇,大多注重事前调控,缺乏事后监督机制,强调政府权力控制,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和权利。’对公民这种结社自由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加以必要的限制”[3]。现阶段我国虽然已签订这一国际公约,但关于公民社会建设的法律制度较少,缺乏有力的外部法制环境保障,使得公民社会发展举步维艰。

(三)公众对公民社会的看法偏颇

很多公众将公民社会看成是西方的“舶来品”,坚信不能用“拿来主义”指导我国的政治实践,否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很多看法偏颇。首先,公众缺乏对民间组织的重视,认为民间组织发挥的作用甚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可有可无;其次,公众认为民间组织作出的决策、举办的活动以及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权威性,缺乏对其基本信任,使得民间组织运行的能动性大大降低;最后,更有甚者,将民间组织看成是对抗政府的异己力量,会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能力,因此要坚决予以抵制。种种原因造成公众对公民社会的意识淡薄,他们不愿意参与公民社会的建设。

(四)公民社会组织自律机制不完善

公民社会在我国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成熟之处,加上民间组织本身缺乏自律机制,产生了很多问题。良莠难分、管理失范、方向不明、合法的与非法的并存、与政府合作的和抵抗的并存、体制内的与体制外的并存、营利的与非营利的并存、有形的与无形的并存现象等屡见不鲜。[1]由于缺乏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制约,一些民间组织的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表面向公众声称不以营利为目的,实际却通过各种途径将公众缴纳的善款纳入私囊;此外,一些民间组织试图成为政府的附庸,弱化自己公共服务的宗旨,牺牲公众利益进行寻租。内部管理的无序导致公民社会不能扮演好第三只手的角色,有些情况下,政府将一些公共服务职能转给公民社会,由于民间组织发育的缺陷,缺乏行使职能的主观条件,致使转变的职能又回归给政府。

三、完善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建议与出路

(一)转变政府的监管重心

现阶段公民社会发育并不成熟,政府应该扭转监管重心,精简民间组织登记审批的程序,更多注重监督规范,保证公民社会整体的协调运行。政府可以适当地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给公民社会,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既减轻自身的负担,还可以提高行政运行的效率。此外,政府应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缓解公民社会发展的资金困境和人才困境,一方面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和借鉴一些发育完善的民间组织的发展范式,提升从业人员的知识和素养;另一方面要着力资助从事环境保护、扶贫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提高这些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投入到公民社会的建设之中。

(二)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利益诉求日渐多元化,公民社会在整合社会资源和行使社会权力的同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职责。因此立法部门应立足于我国民间组织实际运行状况,均衡各方利益,在现有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一部具有统一代表性的法律,具体包括对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和政策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2]通过法律界定民间组织的性质,明确行政团体、公益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划分标准,避免职能交叉,保证各行各业合理分工、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稳定发展。

(三)引导正确的公共舆论

公民社会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多样化的功能,能够搭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桥梁。此时,政府与社会应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培育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引导正确的公共舆论,对公民社会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遏制权力寻租,保证公民社会对社会资源的有效调节。同时要恰当运用语言的力量,正确引导民众的情绪,降低有限理性,将边缘群体的利益诉求纳入协商的范围之中,充分调动民众与政府沟通的积极性。正如古斯塔夫•勒庞所说:“一些词语和套话经过巧妙地处理之后,仿佛具备了某种神奇的理论。他们能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群众心中产生强烈的反响;反之也可以抚平群众心中的波澜,使人们平静下来。”[4]通过对公共舆论进行筛选,公民社会才能从中汲取民意、了解民主诉求,表达民情,确保公民社会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四)健全民主的制度设计

良好的制度设计能为公民社会注入活力,道格拉斯•C.诺斯曾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5]十八大提出,要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且首次明确“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提法,这就意味着协商民主将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协商民主作为公民社会的民主范式之一,通过确认公民身份、扩展协商途径激发公民参与讨论的热情,不断完善民主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培育公民的理性精神。同时,协商民主还能为公民社会人员配备和财力供给扩充渠道,降低公民社会对政府的依赖性,提高社会组织自身的独立性,增强公民社会整体的协商能力,成为能够自主决策的政治行为主体,促进公民社会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11(6):14-22.

[2] 俞可平.改善我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若干思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1):4-10.

[3] 王家福.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790.

[4] 勒庞 古斯塔夫.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46.

[5] 诺斯 道格拉斯 C.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

(责任编辑:宋现山)

A Preliminary Analysis 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CHEN Hainan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215123, China)

Abstract: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democracy,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civil society in our country has come into being quickly, and it has a lot of positive impacts 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life of the community.However, owing to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a big government, the lack of protection of the external legal environment, biased public social consciousness and the imperfect self-regulatory mechanism of civil society and other factors,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comes into trouble.So we should take advantage of the government function, legal construction, public opinions and system innovation to find a way to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to promote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governance system modernization.

Key words:civil society;dilemma;public opinion;legal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31(2016)02-0071-03

DOI:10.16217/j.cnki.szxbsk.2016.02.015

收稿日期:2015-09-11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SJB630055)

作者简介:陈海楠(1992—),女,江苏盐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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