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参与的班级公共生活构建

2016-04-14 09:13冯建军
江苏教育 2016年47期
关键词:社区服务社团公民

冯建军

专家论道

基于公共参与的班级公共生活构建

冯建军

学校在公民教育实践中可以创造不同的公共参与形式,诸如社团自治、学生竞选、社区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等,从而促进班级公共生活的构建,让学生在公共参与中学习做一个有公共关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积极公民。

公民教育;班级公共生活;公共参与

本杰明·巴伯(BenjaminR.Barber)指出,公民“只有‘参与’,他们才能成为公民”。[1]20世纪 90年代以来,公共参与作为公民教育的形式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主要是由于西方社会公民政治参与热情和社会责任感的下降。西方社会的公民及公民教育以自由主义为主导,自由主义的公民以个人为中心,捍卫公民个人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公民观。为了扭转和改变这一状况,20世纪后期,古典共和主义复兴,社群主义出现,开始倡导一种积极公民观。积极公民是以公共生活为出发点,旨在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一直倡导的是“公”的思想教育,但由于这种“公”抹杀了个人利益,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际上造成的是公德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近年来,国内的公民教育又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单方面强调公民个人的权利,忽视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而恰当的公民教育必须要求权利和责任的平衡,因此,中国的公民教育在强调公民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强调公民的公共参与、社会责任,培养负责任的积极公民。

班主任在公民教育实践中,应该多创造公共参与的有效形式,诸如社团自治、学生竞选、社区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等,培养学生的公民素养。下面介绍几种班集体生活中的公共参与形式。

一、社团自治

学生社团是学生公共生活的重要构成。学生根据自己的愿望或目标,组织或选择某种社团组织,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社团的公共目标。社团是由学生自愿组成的,选择某一社团的学生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共同的理想,社团活动是以学生为主导所开展的自治活动。陶行知指出,学生自治有三个要点:第一,学生指全校的同学,有团体的意思;第二,自治指自己管理自己,有自己立法、执法、司法的意思;第三,学生自治与别的自治稍有不同,因为学生还在求学阶段,就有一种练习自治的意思。把这三点合起来,我们可以下一个定义:“学生自治是学生结起团体来,大家学习自己管理自己的手段。”从学校这方面说,就是“为学生预备种种机会,使学生能够大家组织起来,养成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2]社团自治是培养学生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载体。

二、学生竞选

竞选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重要形式,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公民只有通过政治参与,才能激起对民主政治的热情,才能更好地扮演公民的角色。中小学生受年龄限制,还不具备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资格,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他们在学校里可以模拟或开展属于他们的特有的政治参与。小到班级里的班干部竞选、课代表选举,大到学校学生会干部选举等。

三、社区服务

社区是公民最直接的公共生活场所,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是每个社区公民的责任。因此,社区服务也成为社区公民直接参与以及实施公民教育重要而可行的实践场所。巴伯的强势民主推行一种普遍公共参与,他在拉特格斯大学提出的公民教育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的创新计划设计了 “基于教育的社区服务 (Education-BasedCommunity Service)”,巴伯也称之为 “服务学习项目(Service Learning)”。社区服务学习通过公民参与社区问题的解决,把公民教育和社区服务结合起来。“社区服务式的公民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发现、界定社区难题及其他迫切的社会问题的平台,也为学生寻求共同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机会。同时,社区服务式的公民教育也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尊重、宽容与移情能力,促进了学习,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认同感和自我效能感。”[3]

四、社会服务

学校的公民教育活动不能只局限于学校之中,因为我们培养的公民最终要走向社会,参与社会生活,服务于社会。所以,社会服务是“公民教育实践最终的演练场和试金石”。[4]学校公民教育必须引导学生服务于社会,在社会服务中增强他们的合作意识与服务精神,学会关心、学会负责、学会贡献。学校公民教育不是为了培养一个未来的社会公民做准备,它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公民的成长过程,正如杜威所说,“教育不是未来生活的准备,本身就是生活。”学校公民教育本身必须使学生超越学校的藩篱,融入社会,在社会服务中学习做一个有公共关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积极公民。

公民身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公民教育不仅要把学生培养成为权利的主体,也要把学生培养成为义务的主体。权利的主体捍卫个人的权利不容侵犯,义务的主体就是要积极自觉地尽一个公民应该有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不只是纳税、服兵役的消极义务,而是自觉服务于社会,帮助他人的积极义务。社会服务精神是一种志愿精神,一种公益精神,一种为了社会公共的、善的精神。所以,公民的社会服务,就是要使学生多参加一些公益事业,如志愿者活动、慈善募捐活动、公益活动、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等等。即便是在学校、在班级,也可以设置一些志愿者岗位和公益岗位,培养学生为学校服务、为同学服务的意识,增强学生对学校的爱,对同学的关心等,建设互信、互助、充满友爱的和谐共同体。

西方国家相当重视学生的社会服务,不仅把其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形式,而且把社会服务作为考查学生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相比来说,我国的教育受应试影响较大,而应试只看成绩,不看学生的社会表现,因此,很多家长和学生都把社会服务视为影响学习的最大因素加以排斥。当然,学校偶尔也会组织一些诸如“关怀孤寡老人”的活动,但都不多且不持久,难以对学生公共精神的培养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把社会服务制度化、系统化,把社会服务作为青少年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使学生通过自愿的社区服务来感受作为公民的责任。

总之,学校公共参与的形式还有很多,我们要重视学生的公共参与,引导学生理性地、有序地参与。所谓理性地、有序地参与,是指公民在认同现有制度的前提下,对公共生活参与的目的是在于表达个人的利益,同时维护公共利益。民主社会必须把公共参与视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使其制度化。公民有问题、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表达和解决。如果公民参与不能制度化,公民的意见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得以表达,就会造成群体性事件。“公民不服从(Civildisobedience)”要求公民理性对待某些不合理的法律或命令,而不是诉诸暴力,其前提就在于公民有公共参与的渠道。若没有公共参与的渠道,公民的利益受到侵犯,而又无法表达,必然会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公共生活和公民共同体的建设。所以,构建班级公共生活必须使公民参与的渠道制度化。

[1]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M].彭斌,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2]陶行知.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EB/OL].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sjd/jwxd/article_201110194 7249.html,2014-04-26.

[3]唐琼一.强势民主的公民教育思想简析[J].外国教育研究,2009(8).

[4]刘铁芳.学校公共生活的开启与公民教育的拓展:基于活动的视角[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2013(2).

G417

A

1005-6009(2016)42-0007-02

冯建军,南京师范大学(南京,211100)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哲学、公民与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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