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保护研究

2016-04-19 21:13葫芦岛市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蒙古族村落传统

葫芦岛市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

[内容提要]辽宁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以满族和蒙古族为主,这两个少数民族的村落由于改变了其民族的根本特征——游牧,造成了其村落式微现状更加严重。对传统村落保护认识不足所造成的人为破坏、开发破坏等,也给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发展带来了制约和负面影响。在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进行保护之时,应更多地考虑本省村落发展的现状,不能照搬其他地区的模式,选择符合辽宁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的路径。

[关 键 词]少数民族;传统村落;蒙古族;文化保护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精粹和中华民族的根基,蕴藏着丰厚的历史文化信息和自然生态景观资源,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农业现代化、乡村城镇化、郊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开发、城乡统筹发展”的多重挑战和冲击,传统村落不断遭受“建设性、开发性、旅游性”破坏。目前“千村一面、万村一貌”的“特色危机”正成为共性问题,不少传统村落正在遭受“持续性破坏”,甚至濒临消亡。调查数据显示:在21世纪初的2000年,我国自然村总数为363万个,到了2010年锐减为271万个,仅仅10年内减少90万个[1];2012年,全国传统村落调查汇总的数字表明,我国现存村庄又缩减为230万个,两年多时间消失了41万个。这些数据显示村落消亡的势头迅猛和不可阻挡。

2012年,我国政府正式启动了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同时进行了专家审定与《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甄选工作。这应是文化史上一个意义重大而影响深远的事件。调查发现,1.2万余个传统村落中清代以前的有80%左右,其中元代以前的占25%,包括了2 000多处文保单位和3 0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典型村落。在三部门公布的两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分别有646个和915个村落入选。辽宁省是唯一无传统村落入选的省份。然而,辽宁省并非没有少数民族的传统村落。之所以未能入选,一方面是在城市化进程及现代化发展中,由于缺乏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重视和保护,导致了大量传统村落被兼并、城镇化而消失;另一方面则是目前对“传统村落”概念界定不清造成的。

一、“传统村落”的概念界定

传统村落是我国最近提出、学术界尚无明确定义的新概念。我国传统村落一般俗称古村落,在学术上可称为历史文化村落或历史村落。传统村落应是承载历史文化传统的较大聚落或多个聚落群体形成的自然村落、村庄区域等。传统村落范围既包括已申报命名国家、省、市级的历史文化名村,也包括有历史文化价值但尚未申报名村的古村落,还包括具有优美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的自然村落。需要明确的是,历史文化名村是优秀的传统村落,但传统村落不一定是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包括大量的历史村落和自然生态村落。因此,传统村落保护的复杂性容易被人们忽视。

尽管学术界尚无明确定义,但由于涉及传统村落认定的具体工作,因此在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局印发的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2]中明确提出: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这是组织开展传统村落调查、遴选、评价、界定、登录和制定保护发展措施的依据。因此从传统村落认定意义上讲,应当是始建年代久远,经历较长历史沿革,至今仍以农业人口居住和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并保留着传统起居形态和文化形态的村落。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现存传统建筑风貌完整。也就是在村落中应当拥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传统建筑,同时要求历史遗存的文物古迹和建筑物、构筑物布局集中紧凑。

其二,村落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即村落的演变和发展基本延续了始建年代的堪舆选址特征,仍然体现着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蕴含着古代先民的天地人和哲学观,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传统建筑风水理念等文化价值。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传承。这是最核心的部分,也就是村落仍然保持着传统的富有生命力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鲜活的起居形态,以及依托传统方式和形态在历代生息繁衍中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的口头文化、体型文化、造型文化和综合文化等等[3]。

从概念界定的角度看,辽宁省传统村落的确存在着难以完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现状,但是符合核心认定条件——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传承的村落仍然存在,并长期混杂在全省各自治县、民族乡及少数民族村中,呈现未保护、被忽视的状态。

二、葫芦岛市建昌县二道湾子蒙古族乡村落发展调研分析

(一)基本概况

二道湾子蒙古族乡位于葫芦岛市建昌县东部,地处六股河上游,距离县城35公里,辖12个行政村,其中3个是蒙古族村落,即簸箕村、二间楼村、上河南村。全乡6 400余户,2.6万人,非农业户仅3 000人,其余2.3万人均为农户,其中蒙古族人口5 400余人,占总人口的21%。

明末清初(明天启年间、后金天聪年间),几支蒙古家族先后沿河谷、逐水草,游牧到今二道湾子乡簸箕村附近定居,主要有“张、申、刘、王”四大姓氏,他们依六股河而居,初时仍以放牧为主,后逐步转为务农。随着人丁增多,村落逐渐变大,以河为界,变成了东簸箕和西簸箕两个蒙古族村落。目前在簸箕村内蒙古族人的祖坟所在地,仍可见到一块古碑,根据碑文记载,大约是在1641年,即清太宗崇德六年、明思宗崇祯十四年,由始建村落的蒙古族人的曾孙黄英、耳赫立起的。

清代此地设红石峦乡。民国时期,属凌源市第三区管辖,1933年在西簸箕村设蒙族警察第二分所,属伪喀喇沁左旗公署管辖。1946年,成立二道湾子区政府,属建东县。1949年春,成立西簸箕蒙古族区,属喀左旗管辖,境内划为7个行政村。1957年设二道湾子乡、二间楼蒙古族乡和大庙乡,1958年并为一个乡,同年9月归药王庙人民公社管辖。1961年成立二道湾子人民公社,下辖13个生产大队。1984年恢复蒙古族乡建制,下辖15个村民委,其中有蒙古族村4个,即东簸箕村、西簸箕村、二间楼村、上河南村。2000年后,东西簸箕村合并为一个村落,其余逐步调整为12个行政村。

目前村内有蒙族小学1所,2014年有学生300人左右,每周可保证蒙语课4节。早在1914年,由蒙绅韩景发创办西簸箕公立女子学校和公立国民学校,1938年在东簸箕和东二道湾子分别成立国民学舍。1952年,在东、西簸箕成立蒙汉联合小学2所,1985年全乡有蒙古族小学5所,基本保证1个村1所,1985年时,学生数量在4 300人左右。1988年建立二道湾子乡蒙古族中学,1997年时,在校生数量大约900人。1998年,二道湾子乡蒙古族中学更名为“建昌县蒙古族中学”,在校生为全县各蒙古族学生,计1 464人。2008年,该中学整体搬迁至建昌县城。

乡内另辖后城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属辽金时期文物,尚未开发。

(二)二道湾子乡蒙古族村落保护价值

1.从人文生态特征来看,二道湾子乡的蒙古族村落在总体上作为六股河沿河文化的一部分,具有辽西地区的典型特征。历史文化脉络的延续真实地体现在传统村落所具有的历史文化的积淀中。传统村落的选址、乡土建筑与居住环境的营造都依据古代“堪舆”学理论,择吉而居,讲求五行风水。每一个村落都具有各自的特色,充分体现了传统文化指导下形成的人居生态之美。

2.从建筑形态上看,尽管二道湾子乡蒙古族村落的民居较大程度被汉化了,但是这些民居依山就势,布置合理,尺度适宜,根据独特的空间形态,创造出合理的建筑形式。

3.从乡内后城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来看,二道湾子乡可考证的人类居住历史可以上溯到辽金时代,甚至更远,历史沿革带来的传统民间文化价值极高。

4.从传统村落的存留上看,二道湾子乡因地处辽西边缘区及六股河上游地区,虽汉化程度较高,但传统文化受到的破坏干扰较少,保存较系统,以祖坟立碑可知,尽管大多因年久失修而逐渐衰落,但村落体系保存仍较为完善。

(三)蒙古族村落保护现状

1.政策、资金扶持状况

自1984年二道湾子恢复蒙古族乡建制后直到2014年,国家民委对于民族乡的资金补贴5万元/年。2000年后,葫芦岛市民委每年在农业项目上对二道湾子乡扶持40万元。辽宁省教委、葫芦岛市民委每年给予建昌县蒙古族初级中学及二道湾子乡蒙古族小学约2万元的设备补充,如马头琴、体育器材等。2008年后,根据葫芦岛市阳光工程政策,每年给予建昌县蒙古族初级中学及二道湾子乡蒙古族小学共20万元资金补助,其中绝大部分补贴给初中,少部分补贴给小学。

2.蒙古族村落式微

从蒙古族村落人口总数上看,村落处在不断式微的状态之下。

首先,老龄化严重。人口年龄结构如图。其次,挂户、空户现象严重。户在人不在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集中在20—40岁的年龄段。这个年龄段的人往往都在城市中上学或打工,因此,尽管从数据上显示二道湾子乡3个蒙古族村落人数在5 000以上,但实际人口数量在2 500左右。最后,土地归属问题悬置。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政策,蒙古族人不拥有土地(拥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因此在未来极有可能因土地政策变化而带来新的问题。

3.蒙古族民俗及文化日渐消逝

二道湾子乡尽管是蒙古族乡,但由于长期的民族融合,目前的起居形态、生产生活方式等已基本汉化。从起居形态上看,目前饮食习惯仍有较大差异,在3个蒙古族村落中,仍保留着具有蒙古族特点的特色饮食。春节时的庆祝方式略有差异。从生产生活方式上看,已经完全汉化。从语言使用上看,尽管蒙古族小学及中学都有蒙语课程,并且96%以上的蒙古族人都能流利使用蒙语,但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低。从文化传递方式上看,主要以学校的各项蒙古族特色活动作为传承的主要方式,如开设特色蒙族课程(马头琴、蒙族舞蹈、好来宝、蒙族象棋、蒙语书法等)、参加省市各项艺术节比赛、开展各项具有蒙族特色的活动等。

三、辽宁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式微的原因分析

辽宁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以满族和蒙古族为主,这两个少数民族的村落由于改变了其民族的根本特征——游牧,造成了其村落式微现状更加严重。除此之外,对于传统村落保护认识不足所造成的人为破坏、开发破坏等也给辽宁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发展带来了制约和负面影响。

(一)传统村落不断消失的原因分析

1.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造成了对民间文化的根本性破坏。

2.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3.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10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的缘由[4]。

(二)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不力的主要表现

1.对传统村落稀缺性认识不足、保护乏力,造成乡土建筑 “自然性毁损”。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传统村落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认识不足,保护乏力,致使许多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生态环境不断遭受破坏,一些民间民俗文化濒临消亡,不少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

2.农村规划无序性和土地政策不完善导致拆旧建新的 “自主性破坏”。一方面,农村规划无序性使传统村落频遭 “撤并扩张性破坏”,失去 “可印象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村城镇化和行政地域调整使不少行政村、自然村大量撤并;异地脱贫、下山移民、海岛和库区整村搬迁,使不少传统村落迁移消失;城镇化扩张性发展使许多村落被圈进城中村;新农村建设误区及其对传统村落实行 “萎缩”管理,使不少传统村落渐趋消失或衰败。另一方面,农村用地政策不完善及随意 “拆旧建新”导致传统村落 “自建性破坏”。农民对现代生活方式和品质的合理追求,对原有居住环境的不满意构成传统村落保护的内部压力。导致这种情形的最直接原因是我国农村长期实行 “一户一宅”政策,即乡土建筑“旧房宅基不拆,新房地基不批”的用地政策,迫使传统村落原住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弃旧建新”,使众多传统村落乡土建筑遭到普遍的 “自主自建性破坏”。

3.新农村建设的认识误区和急功近利地追求政绩导致 “建设性破坏”。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的地方为追求政绩而急功近利,急于搞“千村一面”的形象工程,随意推倒重建或盲目大拆大建,甚至按照城市模式大搞“村庄建设城镇化”。有的大搞村容整治,修建马路,使一些乡土建筑原有的生态环境、历史风貌格局被肢解、破坏,甚至建筑本体也难逃被拆毁或迁移的命运;有的进行“花架子”建设,在修缮整治中将古建筑的墙体粉刷一新,真文物硬生生被修成了假文物。

4.地方政府 “重开发轻保护”和商业化过度开发导致的 “旅游性破坏”。不少地方政府“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管理”的现象相当普遍,过度商业化开发的 “旅游性破坏”正在蔓延。由于长期以来以GDP为政绩考核的主要标准,不少领导干部对传统村落保护意识十分淡漠,对乡土建筑价值的认识只停留在旅游开发上,而对于其丰富的历史、科学、社会、艺术等价值知之甚少。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的经济价值,将名村文化遗产当作旅游资源进行违规转让经营,甚至将传统村落整体转让承包,或将经营权变相转卖给旅游公司开发经营。乡土建筑开发利用无序,维修质量粗糙低劣,随意改变原生态文化的真实性,甚至擅自进行迁建、移建,严重破坏传统村落原真性文化特征和原生态自然环境。

5.法规不健全、政策制度弊端、产权不清给传统村落保护带来困难。一是传统村落保护法规不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在我国兴起较晚,有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文物保护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没有对传统村落做出保护要求与规定;各地的地方性保护法规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地域性。二是行政体制存在“多头管理”缺陷。在我国,村镇的建设规划、自然遗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部管理。传统村落具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应该说三个部门都该管,但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专门负责。三是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存在弊端。有的政策鼓励农民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乡土建筑自愿拆除改造。如政府制定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财政补贴政策,是按村镇实际投入金额的百分比予以补贴。这种按投入金额的补贴政策,可能致使千百年来幸存的传统村落遗产遭遇灭顶之灾。四是乡土建筑产权分散不清使保护困难。由于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经过数代传承,有的产权不清,有的产权分散,有些建筑早已人去楼空,处于“空壳化”,有的房主不愿维修,任其日益破败毁灭。这些问题都给保护利用带来较大困难。

6.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广、制定标准难,保护资金缺乏、研究保护人才匮乏。传统村落保护范围既包括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包含自然景观与生态环境,再加上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保护对象较为复杂且有交叉,有关的研究工作基础相对薄弱,较难制定统一的保护标准和规范。同时,乡土建筑数量多、规模大,维修费用高、资金匮乏,地方财政对传统村落保护投入严重不足。长期以来,各级财政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主要投资在城区文化遗产,“欠债”于农村传统村落,造成众多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缺乏保护经费而得不到保护和修缮。另外,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的技术力量十分匮乏。长期以来,由于乡土建筑市场的“萎缩”,建造、修缮乡土建筑的民间工匠早已纷纷改行,熟知乡土建筑的形制样式和特色工艺的工匠已经后继无人,仅凭农民自身力量难以做好乡土建筑保护与维修工作。

四、当前辽宁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传统村落的消亡日益加剧,从民间到政府都开始谋求让这些古老家园安身于当代的良策;不少志愿者深入濒危的古村进行抢救性的考察和记录;一些地方政府在古村落保护上做出可贵的尝试,比如山西晋中、江南六镇、黔东南等地区。辽宁省在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进行保护之时,应更多地考虑本省村落发展的现状。由于辽宁省满族和蒙族改变了其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而造成了村落式微,因此在保护的路径选择上,就不能照搬其他地区的模式,而应当立足于本省特点,选择一条符合辽宁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的路径。

(一)保护理念必须以历史文化为导向以动态保护为手段

与拥有大量较为完整的乡土建筑的传统村落相比,辽宁省在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保护理念上,应以非物质的历史沿革、文化记忆,包括活动在这个区域内的人们及其行为传统模式和传统文化为主导,以动态保护为主要手段。具体转变对比如下:

所谓动态保护,是区别于传统静态保护手段的一种新型再循环、适应性再利用、建筑再生式的主动保护手段[5]。即将历史—现状—未来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强调“持续规划” “滚动开发” “循序渐进式” “控制性规划”,着眼于近期发展建设的同时,对远期目标提供一些具有弹性的控制指标,并在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修正与补充,实现一种动态平衡。动态保护虽然会对原有村落风貌产生影响,但它却是主动式的最低代价保护手段。

辽宁省少数民族的传统村落,应当将未来可能出现的破坏、消退、式微现象都纳入到保护考察范围之内,采用动态保护的手段。从社会关系来讲,能够使得村落和生活在其中的居民得以保持他们的正常机能状态以及和谐一致的关系;从历史文化方面来说,能够使得文物建筑的考古、艺术、建筑和文献价值得到全面的保存,不仅保存了其内在价值,也保存了其对村落主体的贡献;从经济上说,由于利用已有资产和现有道路等基础设施,免除拆迁费用和节省能源,也可以获得相当的效益。

(二)确立评价标准是对辽宁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的前提条件

传统村落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历史悠久性、保护完整性、建筑乡土性、环境协调性和文化传承的典型性5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衡定传统村落的独特价值[6]。

1.历史的悠久性。对传统村落来讲,时间价值是最能衡定遗产稀缺性的指标。

2.保护的完整性。完整性要求传统村落必须具有完整的村落形态、时间序列和人文生活三个特点。

3.建筑的乡土性。聚落环境和传统民居不是刻意保护的结果而是在人们长期生活中得以保存的空间。传统村落居民生活的现代化,使传统村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随之改变的就是传统村落以及建筑形式。有的村落在变革的过程中存留了下来,成为乡土建筑的典型。

4.环境的协调性。环境的协调性是传统村落 “天人合一” 特征的重要体现。传统村落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人们对村落及其周边景观环境具有独特的协调性认知特征,并将这种独特的认知理念渗透到村落的建设中,并构架起与景观环境完全协调的村落。

5.文化传承的典型性。文化传承的典型性是传统村落所继承并有效发挥的传统文化特征,是人们创造性认识自然并将对自然独特的理解方式运用到村落建设中,并被完整地保留下来,成为村落文化的典型。

可考察的指标有:

传统村落的价值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7]:一是村落本身所具有的遗产性价值特征,是村落凝聚的文化特征和整体人文生态系统特征;二是基于村落特色和创新利用的市场价值。因此,村落价值的本身特征是客观判定村落价值及其特色的依据。在评价传统村落价值的悠久性、完整性、乡土性、协调性、典型性5个指标上,可参考的评估体系为:

(三)加大政府(政策、法规、制度)支持是保障保护的关键因素

1.各级政府建立“保护责任追究制”,建立传统村落保护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各级人大、政协组织专家检查团对传统村落保护进行巡回督察和指导。

3.向社会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开展文保宣传教育活动。

4.尽快制订传统村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及其实施办法。对不同传统村落有区别地制订不同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

5.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纳入城镇化总体规划。

6.尽快制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条例,完善保护制度。

7.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对传统村落遗产的科学管理。

8.创新制度,强化对传统村落遗产的有效保护。

(四)将传统村落保护列入财政预算,多种方式筹集保护管理资金

1.加大投入力度,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一是省、市级政府应在城市维护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的传统村落保护费,逐年加大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二是县级政府应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加,以确保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等重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三是地方财政应将传统村镇出让土地所得部分返还传统村镇用作保护,市级财政也可以考虑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建立传统村镇保护利用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重点扶持项目。

2.采取多层次、多种方式筹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基金。一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政府牵头,理顺关系,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的置换或租赁等方式,鼓励、吸纳多种资本参与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的保护与开发。二是建立政府奖励制度,对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的优秀项目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三是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会”,向社会、企业募集资金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加大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力度。

3.规范保护与开发资金的比例,避免保护与开发错位的倾向。

(五)以民为本,创新保护模式

1.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必须依靠农民,调动农民积极性,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一是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要调动农民积极性。广大农民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力量,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认识到保护传统村落的意义以及与其切身利益的关系,引导和鼓励全体村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二是保护利用要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地方政府应充分尊重原住民的知情权、自治权、参与经营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2.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要写入村民公约,要让开发成果惠及村民,全民共享。一是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应写入村民公约。这是传统村落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既有助于约束村民无序的建设行为,提高村民热爱遗产、自我保护的意识,又有助于村民积极整治乡村环境,实现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双赢。二是传统村落保护要注重村民经济和文化利益。把注重增加村民的经济利益和尊重维护村民习俗的文化权益作为保护利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村民在保护开发中获取收益,让开发利用成果惠及全体村民,社会共享。

参考文献

[1]王学涛.我国古村落七年消失近一半[N].北京青年报,2012-10-12(A28).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EB/OL].(2012-4-16)http://www.

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zghyjs/201204/t20120423_209619.html.

[3]胡 燕、陈 晟、曹 玮、曹昌智.传统村落的概念和文化内涵[J].城市发展研究,2014(1):12-15.

[4]冯骥才.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传统村落成为被冷落的角落”[N].济南纵论,2011-06-12(A08).

[5]郑利军、田 林.历史街区动态保护浅析[J].华中建筑,2005,B07(3):68-70.

[6]波贝再.老挝古都琅勃拉帮城德的遗产保护与发展[J].城市规划,2004,28(8):69-71.

[7]王云才.论中国乡村景观评价的理论基础与评价体系[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36(3):389-393.

课题负责人:刘素素,女,葫芦岛市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执笔)

课题组成员:王维艳,女,葫芦岛市社会主义学院教授

刘雅莉,女,葫芦岛市社会主义学院教授

李子年,男,葫芦岛市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赵育巍,女,葫芦岛市社会主义学院讲师

郭 维,女,葫芦岛市社会主义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2014年度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一等奖成果(课题编号2014K069)。

责任编辑/李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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