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情法交融,让判决多一些人情味

2016-05-14 10:25钱晓峰
民主与法制 2016年8期
关键词:寄语文书裁判

钱晓峰

未成年人案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诉讼法律文书的主要载体,是未成年人诉讼活动和审判工作的缩影,是青少年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它体现着司法的权威和国家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和关怀,同时也是衡量未成年人案司法水平和审判质量的一个显著标志。未成年人案裁判文书,应当制作特点鲜明,充分体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少年刑事审判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未成年人案裁判文书不仅仅是一份判决书,更是一份教育书。未成年人案裁判文书中所附的“判后寄语”,对于法官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有效开展教育和引导起到积极的作用。

“判后寄语”自古有之

办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以通俗易懂、富有人情味的“法官后语”从道德、伦理、正义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点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谴责、训诫不道德行为,倡导良好的道德风范,往往会达到“和谐多赢”的效果。由于“判后寄语”主要在法律之外,针对当事人在伦理、道德方面的评判,而且属于在判决文书主文中不便写或不该撰写的内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称“判后寄语”是“法外之声”“弦外之音”。

我国历史上就有非常悠久的使用“判后寄语”的传统和习惯。纵观我国古代判词的整个历史我们就会发现,类似于“判后寄语”的这种东西更是自古有之、比比皆是。只不过历史上我们不称其为“判后寄语”,而是称其为“审毕宜加劝谕”。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把“附带意见”和“判后寄语”写入判决书也是平常之事。

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往往处理一个案件会涉及数个家庭。因此,通过在裁判文书后附“法官寄语”,整合法律、事理、情感等各方面因素,在刚性的法律程序中融人人文关怀,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促进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

为什么未成年人案裁判文书需要“法官后语”?

“判后寄语”这种人文关怀可以让无情的法律变得温馨感人。未成年人的智力、身心发育都没有成熟,虽然因为种种原因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但由于其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和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所以可以通过判后寄语的教育对他们进行矫治,让他们回归正途,重新融入到社会中去。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法官在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作出裁判之余,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提醒,不仅以法服人、以情服人,还有利于修复和改善亲情关系,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判后寄语”还可以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效果,是对裁判文书法律理由的有效补充。判决书要讲道理,也不意味着判决书不能讲情理。“法律不是尢情物”,法律的制定离不开对人情人伦的考量,法律的适用也不能不顾及正常人的情感体验。有些纠纷,比如离婚、抚养等,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情感纠纷。如果法官眼里只有法而没有情,机械办案,那么案件也许得到了暂时的处理,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却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但相反,如果法官能够放下架子做一回“娘舅”,从道理、情理、伦理等方面进行点化,那么,当事人也许就能相逢一笑泯恩仇了。因此,“判后寄语”则是把一切可以调动起来的因素调动起来,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利用起来,从而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效果;也可以把法律与道德伦理统一起来,使裁判理由也显得更加“和谐”。

不能忽视的是,在未成年人案裁判文书中,撰写“判后寄语”具有自身优势。少年司法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个别化处理和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少年司法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与未成年人和社会的需要相称的刑事判决,要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作出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民事判决,往往依赖于审判的社会调查报告和社会观护报告。上述报告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进行,向法院提供相对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调查报告,在为法官作出个别化判决提供有效参考的同时,其中反映的未成年人犯罪主客观原因、心理状态、性格特点、家庭监护、亲情关系等,能够帮助法官在“判后寄语”中作出符合个案实际情况,针对矛盾原因,有的放矢地作出道德引领和劝诫。又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开展的法庭教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开展的教育引导,对于其中各诉讼参与人发表的意见,可以由法官糅合后,在“法官后语”中予以综合表达,从而充分体现法庭教育、引导的积极成效。

不同类型的“判后寄语”

首先来说说未成年人案裁判文书中的教育转化型。此类“判后寄语”旨在以真情感化当事人,致力于缓解当事人间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燃起他们生活的希望。如被告人王某抢劫案,法官在“寄语”中对被告人寄予殷切的期望:“作为在校的学生,你本应该珍惜年华,认真学习,掌握本领,报答父母,报效国家社会。但你仅仅因为和父母的一点矛盾和分歧,而擅自离开家庭和学校,又由于自己的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淡泊,以致触犯了刑律。你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侵害,使你的父母亲人失望伤心,也令我们深感痛惜。法庭衷心地希望你能够从自身的违法犯罪事件中汲取教训,痛改前非。也希望你的父母加强对你的监管,你的学校承担起对你的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如未成年被告人王某盗窃案,法官的“判后寄语”融化了未成年人心中的坚冰:“开庭前,我们了解到你自小就没有母亲的关心和呵护,你比同龄的孩子也许缺少温暖和关爱,你走的人生道路也许比别的孩子更加坎坷,但希望困难造就的你不会再贪念不义之财,千万不能再如此伸手,回归社会后要踏踏实实、勤勤恳恳,生活不会嫌弃勤奋的人。相信你有所付出就一定会有所回报,不久的将来依靠自己的勤奋也会过上富裕的生活!”

再来说说略加严厉的鞭挞谴责型。此类“判后寄语”旨在通过批评和谴责,使过错方警醒,让他们从中汲取教训,不蹈覆辙。对一起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故意伤害案,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发出告诫:“你们的犯罪行为的后果也是严重的,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也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损害。将心比心,如果你的亲人被这样夺去生命,难道你不感到痛苦和愤怒吗?而此刻作为被告人的你,除了受到法律的惩罚外,难道你在心底里不受良心的谴责吗?难道你不为此感到深深的悔意和羞愧吗?”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法官发出这样一段义正词严、发人深省的谴责:“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辜负了社会对他们的期望,辜负了学校对他们的培养,辜负了法定代理人对他们的期望,他们自己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院要求三名被告人从犯罪的阴影振作起来,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深刻吸取教训,通过自身的努力,融入到广大同龄人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行列中,以实际行动重塑自我。”对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法官对曾满不在意的被告人严正指出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你的行为对被害人不负责任,导致一条生命的失去和一个家庭的破碎;你的行为对父母不负责任,父母为了你的事操碎了心,四处筹款赔偿被害人;你的行为对社会不负责任,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全;最后,你的行为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失足犯罪使自己失去自由。”又如一起父母均因生活困难,孩子患病相互推托孩子抚养权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将孩子判给条件相对较好的父亲,主审法官在法律文书中指出:“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予了她生命,无论如何困难,都应将她抚养成人……母亲不要因不共同生活就遗弃她,现在处境困难,但将来条件改善后应对孩子承担更多的责任……只要父母对孩子倾注了亲情和心血,相信孩子不会辜负父母的期望。”不久,法院收到了这位母亲的感谢信,除了感谢法院的判决外,还特别表示:“看了“法官后语”,感触很深,今后如条件改善,愿意负更多的责任、付出更多的爱,尽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

如何制作“判后寄语”?

我们常说,裁判文书要想说理充分,就应该努力做到法理、情理、事理和文理的有机统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本缘情”“法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一种艺术”这些法言法语,展示的皆是司法裁判与道德情理的紧密关联。因此,法律、法理,岂能没有人文关怀?基于法律的司法裁判,又怎么能无情无义?要想实现司法裁判与道德情理的相合,“判后寄语”是一个很好的体现途径。

在未成年人案裁判文书制作时,应当突出裁判文书对道德情理的关怀,以求“情法交融”,增加裁判的说理性和社会亲和力。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有个人、家庭、社会的原因,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纠纷亦往往涉及亲情割裂和对立,家庭、学校、社会监管保护不当等因素,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中,“判后寄语”可以广泛适用,伸张社会正义,实现情与法的相互交融,使当事人在接受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能受到一次触及灵魂的道德教育。

“判后寄语”应主要界定为对道德范畴问题的评价,即针对当事人伦理、道德的评价,而且属于在判决主文中不能写或不该写的内容。属于法理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应当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加以充分论述,从而实现相互补充。所以,“判后寄语”不应是对当事人纯粹的“法律教育”或代表合议庭法官的“法律意见”,而是“法外之声”“弦外之音”。

“判后寄语”要实现触及灵魂的效果,要站在对全案有充分把握、判断的基础上,有高度的概括性、震撼力。在行文上力求言简意赅、短小精悍。语言要生动,用词要朴实,富有感染力,力求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要真正打动人,“判后寄语”应有针对性。必须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写“判后寄语”,做到有的放矢。特别是同一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要注意避免内容上的雷同和文字上的重复,做到符合案件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做到有感而发,针对性强,不牵强附会、随意拼凑,不用大话、套话、空话,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真心和爱心,使当事人看后在内心深处能受到教育,得到启迪。

未成年人案审判工作不仅仅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要以爱和温暖去感化灵魂。“判后寄语”体现了法官的温度和人文关怀精神,使不同的法官在处理不同的案件时,可以也应当作出符合案件个性特征的判决书,使其呈现不同的说理、叙事、论证风格。这样生动具体、情法交融的判决才具有内在的生命力,让冰冷的法律具有浓浓的人情味,并为当事人所接受、信赖,并自觉地履行。有一位当事人曾经说过:“不要小看这短短的几句话……将促使法官不断地加强学习,努力写出更加震撼当事人心灵的优秀文字。如果做得好,它必然能成为司法部门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当事人读着真正能让其信服的‘法官后语,恐怕一辈子都不会忘记,不敢忘记。”诚是如斯,不亦幸哉。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庭法官)

责任编辑:李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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