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投毒事件报道分析

2016-06-03 07:57金春波
采写编 2016年1期
关键词:校园安全

金春波

摘要:复旦大学校园投毒案最近判决了,作为媒体,对这个事件的报道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应当还原此次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始末,通过这起事件探究媒体在校园安全事件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以更为恰当的方式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报道,切实帮助校园安全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校园安全;媒体作用;报道方式

一、复旦大学投毒案件始末

在2013年4月15日晚上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了这样一条微博:我校一名医科在读研究生因身体不适入院,后病情严重,学校组织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请警方介入。警方称该生寝室饮水机检出有毒化合物,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并附上《关于我校一研究生突发事件的通报》,转发量121538次,直接评论量34893个。紧接着次日,该官方微博又更新了一条微博:我们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通报,我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黄洋住院期间,医院组织全力抢救、多次会诊,我们为挽救自己的学生尽了最大的努力。这条微博被转发了167429次,直接评论量65138个。自此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仅在新浪微博搜索就有313,191条结果,热门结果26,435条。从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到同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前后历经7个多月,此次案件的关注度一直保持火热,还有多方媒体又挖出早些年间类似的案件曝光,在如此广泛传播的背后又有那些原因呢?值得我们探究。

二、媒体在报道校园安全事件时的问题

(一)媒体在报道校园安全问题时“未审先判”。关于此次媒体对于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大量报道,引发的侵犯嫌疑犯隐私权与媒体审判争议的问题引起了热议。针对这一问题,上海知名律师吴冬向记者表示,法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嫌疑人理论上是无罪的。不管报道者内心判断多么坚定,先入为主的立场理当抛弃。此次警方并没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和案情细节,但部分媒体大肆公开嫌疑人的姓名、身份,对于投毒案的有毒物质、毒源来源肆意揣测,极为不妥当。有法律专家甚至表示,媒体记者涉“传授犯罪方法罪”。关于黄洋遇害,因为部分媒体的不实爆料,关于林某的杀人动机各种猜测,诸如“误杀舍友”、“不满学业”、“根据电影作案”、“为升博、感情杀人”、“开展人体实验”等,很多不实信息都在之后被一一证实其虚假性。媒体在报道复旦投毒案时,带有“未审先判”的立场。作为新闻媒体到底应该如何报道此类型案件呢?从重点上来看,对于“公众合理的注意兴趣”中的“合理”概念的理解和把握。一是法律方面的合理,即媒介报道不能违反法律,不要形成“新闻审判”或“舆论审判”,干涉司法独立,审判独立;二是道德层面的合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二)媒体在报道校园安全问题时,对于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具有争议。导致这一现状的产生的另一原因是在信息技术高速发达的今天,信息的扩散能力是极其强大的。随着社交媒体的繁荣,即时发布,即时转发,即时评论的效应影响巨大,而且往往在传播过程中会伴随着“据相关知情人爆料”,可真正在传播过程中的知情人是否真实存在,广大网民是无从得知。但是就是这样的爆料,使得消息的传播速度超乎人们的想象,登上头条后的热度会更加影响巨大,混淆视听。泛娱乐化的当下,很多事情都被戏说,让真实难以还原,此种情况下作为新闻媒体更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而并不是人云亦云,以讹传讹。因为媒体的相关作为,会对社会造成不小的影响,需要理智谨慎对待。

(三)媒体在报道校园安全问题时,报道内容的可靠性存在争议。这一案件爆发后,很多评论者,以类似心理和人性为切入点来解剖“复旦大学投毒案”。但是作为一名真实拥有责任心的心理方面的从业者都会清楚,单靠警方提供的信息不足以把所有的问题矛头都对准犯罪嫌疑人林某。因为这些细碎的点,需要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整合才能作为解构林某的信息,否则只关注某一部分都会使得整个过程出现混乱,从而影响了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媒体此刻应该是正面的阐述客观事实,而不是同广大网友一起揣测事件,煽动人们成为所谓的福尔摩斯,一起制造闹剧。媒体应该是跟进事态发展,让案子可以水落石出,犯罪的元凶可以得到公正的审判。记者柴静曾写过一篇文章说“真相往往流于涕泗交加中”。作为一篇新闻报道,如果只是对犯罪者的口诛笔伐,而不去更深入的调查取证,反思这其中的潜在问题和漏洞,那就使得这一报道失去了新闻报道本该拥有的味道。

三、关于校园安全问题的反思

(一)从大学教育本身反思校园安全问题。校园投毒难防,可是类似悲剧的不断上演必须要我们进行深层次的反思。结合13年1月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新闻专业的学生针对12所大学学生的调查发现,仅有43%的人对于大学生寝室关系满意。可以引发寝室矛盾的原因主要归为性格、生活习惯、沟通方式等方面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当问题爆发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冷战而不是解决问题,这也为之后少数走极端的学生留下了隐患。复旦大学投毒案发后,受害人黄洋的系主任哀叹道“本自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本应该是相亲相爱的寝室兄弟,却演变成了残忍的伤害。扭曲的心灵,让外在的知识显得格外的苍白无力,内在的道德约束荡然无存。这是个人的悲哀,还是当代教育的失败?中国传统教育理念一直有这么一句话:先成人后成才。先学会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然后才能成为一个有用的人才。但是人口的增多,社会压力的增大,社会的焦虑感也与日俱增,所以更多的人们往往忽略了成长过程中对于人性的塑造。加强生命教育迫在眉睫。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应该成为高校的关注点。

(二)从新闻媒体的报道反思校园安全问题。作为新闻媒体,在遭遇此类事件时,如何很好的处理案件的真实报道和社会影响之间的联系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媒体人来说,应该积极进行正面的媒体宣传,开展积极的互动活动,让校园安全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从另一方面来看,记者能够提炼观点,揭晓真相也是推进案件的发展的。但是媒体要做的是监督真相揭晓的过程,而不是催化或改变这一过程。对于司法方面,它本身就具有独立性,不应受外界的干扰。只有充分的证据、严密的推理、准确的法理才能决定判决,民意和媒体意见是不能的。

复旦大学的投毒案,也表现了作为媒体在相关重大事件的报道中表现出的过分关注的危害。很多时候,关注不一定是力量,反而因为媒体之间的互殴,导致新闻在传播的过程中渐渐失真。知名传媒学者、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刑诉法出来后,最高法、最高检都给媒体做过很多提示,如何报道未决案件,这是常识啊,但是常识却没有人坚持。”没有人应该枉死,正义应该得到伸张。同时,媒体的监督权也应该受到法治社会的尊重,但是矫枉过正反而有悖于法治精神。早到苏格拉底死于多数人的暴政,眼前是药家鑫被舆论判处死刑。作为事件监督者的媒体,在发表信息的同时,要学会适时的等待,让迟来的正义还给社会一个公道。

参考文献:

1.邹瑞玥.专家斥“投毒案”部分媒体报道 称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N].中国新闻网,2013-04-18.

2.新浪传媒.复旦投毒案报道:新闻自由还是媒体审判?[N].新浪新闻中心,2013-04-19.

(作者单位:浙江金华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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