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启示

2016-10-09 15:47陆开悟
武昌理工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陆开悟

摘 要:教授聘任制,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意识淡薄,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是影响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主要因素。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改革经验为鉴,实行教授终身聘任制,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由意识,组建高效的学术团体,能够促进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不断发展和学术自由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终身聘任制;大学教授协会;学术自由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学术自由是高校发展的生命线,是大学存在的价值,是高等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的内在动力,是大学教育最悠久的学术传统。学术自由既包括教师教的自由,也包括学生学的自由,只有教和学都享受到充分的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教的自由是指教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探讨专业领域的知识、发现专业领域的问题、提出专业领域的见解、发表专业领域的结论,任何组织、政党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不得利用社会舆论的压力阻碍学术自由;学的自由是指学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正确方法的指引下,对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有怀疑的权利、可以提出不同的观点、对权威有质疑的自由,自由选择感兴趣的内容,参与学校的管理。

一、美国的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教授因为学术观点与大学管理者相悖而遭到解聘的事件屡有发生。受到保守的大学校长和董事会的影响,大学的学术自由受到严重的束缚。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家罗斯( Edward Ross)被解雇事件深深的刺激了美国的学术界,并深深地触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教授洛夫( ArthurLovejoy)。为保证大学的学术自由和自治,经过长期的酝酿,“1915 年他与哲学家杜威( John Dewey) 发起并在哥伦比亚大学召开第一次会议,在会议上建立一个捍卫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组织——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它作为独立于联邦政府和大学的第三方组织,其宗旨是增进学术自由和共同治理,明确高等教育的基本职业价值和标准,确保高等教育为公共利益服务,会议提出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 教授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宣言还特别指出: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 年以上者均应终身聘用。”杜威被选举为协会第一任主席。

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学术自由的保护

学术自由是创新活动的条件,是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活力源泉,对高校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学术自由要想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必须要有坚实的制度保证, 离开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失去法律手段的有力支撑,学术自由只会流于空谈。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采取终身聘任制度、集体谈判的手段等措施保证了广大师生的学术自由权利。

(一)终身聘任制

1915 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表《原则宣言》提出:“大学教师只要行为良好便可终身任职,也就是教授终身聘任制,为美国学术自由与教授终身聘任制提供了一个纲领性的文件,被誉为美国有史以来有关学术自由原则的最全面最有影响的宣言”。

1940 年,教授协会发表《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度的原则宣言》,进一步指出: “教授终身聘任制是保证大学教师教学、研究以及校外活动自由的手段;它所提供的充分的经济安全感,使学术职业对具有学术才能的人士产生了吸引力”。

“终身教职制度存在的时间,超过了它实际发挥作用的时间,它现在已经变成了一种标志,其内涵远远超过了保护学术和其他简单的经济含义。简单地说,它已经成为美国学术肌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生命是独立的,是成就和资力的象征,即使本身没有什么实际含义也是需要保留的。”

上述的各种文件精神规定了学术自由的内容,同时也规范了教授评聘的标准。为美国高等教育学术自由的发展、教师的聘任以及学生的学习和实践提供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保障。解决了教师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教育教学活动,更好的践行大学的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和科学研究等功能。

(二)集体谈判的手段

“集体谈判是西方国家普遍实施的, 解决劳资冲突、协调劳资关系的一项比较完善成熟的劳动法律制度。教育领域的集体谈判指的是教职员与教育行政机构, 也就是学校董事会等就共同关心的事务做出有秩序的磋商或谈判, 以便达成共同的协议, 作为规范双方行为的准绳。”

集体谈判的手段在早期没有得到教授协会会员的重视,一方面,他们认为集体谈判有些类似于雇员的作法,严重影响了大学教师的形象;另一方面,集体谈判的过程中,教师和管理者会直接交锋,这种过激的维权行为会给协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经济危机的冲击,政府缩减对高校的投资,教师的经济安全和职业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使得教授协会成员不得不重视集体谈判的手段。1968 年,教授协会发表了《关于教师参加罢课的声明》,改变了以前坚决反对罢课行为的观点。1971 年,教授协会正式加入教师集体谈判,并积极探讨集体谈判作为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保护手段的可行性,同时积极建立适合高等教育特点的集体谈判模式。1972 年,教授协会发布了《关于集体谈判的声明》,明确提出集体谈判是教授协会实现高等教育目标的重要手段。”

(三)完善制度,规范各种学术活动的开展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为了维护学术自由,发表了一系列《声明》,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范了学术活动的开展,其中,1998 年 6 月,AAUP 公布了一份题为《获得终身教职后评估: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回应》(Post-Tenure Review: An AAUP Response)的报告,标志 AAUP彻底放弃对终身教职后评估的抵制态度,报告制定了教师获得终身教职后评估的政策建议。2003 年 AAUP 发表《危机时代的学术自由与国家安全》(Academic Freedom and National Security in Times of Crisis),2004 年发表《学术自由与电子交流》(Academic Freedom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2006 年发表《学术自由与外部言论》(Academic Freedom and Outside Speakers)和《再议机构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制制度》(Recommended I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上述一系列文件,在保证广大师生学术自由的同时,从制度层面规范各种学术活动开展,对高校的学术活动具有一定的约束。其中, 终身教职后评估制度的实施,可以提升广大教师的士气,给广大终身教授设立了新的目标,激活了终身教职制度。

三、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启示

(一)我国大学学术自由存在的问题

“只有在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的气氛中才能充分享受教育、教学和研究的权利”。 在学术自由思想的范围下,教师的作用在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于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在于启发学生的智慧,而不在于教授学生的书本知识。目前,中国大学学术自由实现的过程中受到教师评聘制度、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权利还有待进一度落实。

1.教授聘任制阻碍了学术自由

目前,我国高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特别是近期的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后,学校对人员的评聘具有绝对的权利,广大教师必须唯本校学术权威马首为瞻,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放弃自我思想,追随权威,随大流,否则将不利于职称的晋级,影响经济收入,给生活、科研、学习带来消极的影响,学术研究工作将变成养家糊口的工具,严重违背学术自由的精神。

2.教师和学生学术自由意识淡薄

“大学教师和学生学术自由的丢失,有观念方面的,有心理方面的,有方法论方面的,也有大学自身制度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学术的权威给人一种无形的压力,使人不自觉的顺从所谓的权利。另一方面,人们只有顺从权威,在权威的框架内做研究,才容易得到一些别人认可的成果,进而得到相应的头衔、待遇。学术自由的追求有意、无意的去动力化。

3.学术团体的凝聚力不强

我国的各种学术团体对教师相关权利的保护能力有限,成员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组织者和参与者没有或缺少积极的对话,没有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整体,没有起到培养成员学术自由精神的作用。学术团体开展的各种活动只是少数单位的意志,绝大多数成员只是忠实的听众,没有真正参与活动的组织,融入活动的开展。

4.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学术自由的基本保证,“寻找法律的保护是保证大学学术自由最好的途径”。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在原则上规定了学术自由的大致范围,至于具体怎么做,学术权力被侵犯怎么办,没有具体的规定,从本质上说,我国的学术自由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启示

1.改革教授评聘制度

教授评聘制度改革是大学学术自由发展的重要出路。根据高校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严格控制教授的数量,提高教授的评聘条件,提升教授的水平,保证教授的质量。当具有水平较高的人才出现时,不墨守成规,破格聘任为教授,提高广大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打破教授的聘任期限限制,实行教授终身聘任制。终身教职是保障大学教师享受学术自由的一种制度性工具与手段。“大学教师作为学者对充满争议、敏感问题的客观探查以及人类未知领域的不懈探索也需要终身教职的呵护与保障。而终身教职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为大学教师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就业保障,在较大程度上确保了大学教师的学术职业不受来自非学术性的干预与损害,从而为教师无畏地追求真理、自由地探索交流新知、自由地发表或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学术空间。”

教授作为大学教师队伍中的佼佼者,是传道授业的核心力量,是文化传承的承担者,肩负执行大学使命的历史重任。为了保护教授的学术自由,保证他们享有充分的学术权力,必须改革教授的聘任制度。

2.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由意识

首先,培养广大师生提问的精神,鼓励他们敢于质疑所谓的权威。当自我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要敢于反抗,如果选择屈服,只会导致更多的忽视,带来更多的侵害,最终会帮助那些侵害学术权力的行为,使之合法化、正当化。鼓励广大师生把自己的观点、思想表达出来,使之具有现实的意义。

其次,改变广大师生的学术从众心理,培养他们独立思考的习惯。学术权威具有一种强大的同化力量,它能够使人渐渐失去思考的习惯,进而变的不会思考,对各种权威的力量变的越来越麻木,最终变的随大流。

3.充分发挥各种学术团体的作用

“教师利益的维护需要依附于一定载体,即有形组织的保障。组织的优势在于将个体利益凝聚成集体利益。”各种学术团体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机构,健全自身的功能,加强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成员的维权意识,促成成员之间的积极对话,让他们具有强烈的归属感,形成一股强大的凝聚力。在学术团体成员的利益遭到威胁时,要积极维护其成员的权益,寻求保护成员权利的有效途径。

有效的学术团体在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与各行政部门的对话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既避免了教师个人与管理部门的直接对话,又能够有效的解决问题,对教师权利的维护,学术自由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4.完善教授治教制度

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教学与管理中的作用,让他们真正成为教学与管理的主体,让他们成为学校各种教学政策的主导者,进而推动大学学术的发展和教学的不断进步,更好的实现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功能。教授治教是实现大学学术自由最根本的保证。“教授治校即指通过大学宪章或规程以及一定的组织形式,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并对外维护学校的自主与自治。它既是一种教育思想,又是一种实现教育思想的手段。”教授治教能够保证大学的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能保证学校各种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沿着学术自由的轨道前进。教授治教的形式灵活多样,主要是通过在大学中设立的学术委员会、教授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来实现。

总之,宽松、自由的外部环境是大学发展的关键环节,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学术自由的重要保证,教授治教是解决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重要途径,大学师生的学术自由意识是推动学术自由发展的内在动力。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我们可以在结合我国大学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西学东用”,从而使我国大学学术自由得到实质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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