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SWOT分析

2016-10-10 09:50
关键词:宗教团体宗教事务法治化

于 潇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新时期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SWOT分析

于潇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针对新时期我国宗教发展迅速,宗教事务管理日趋复杂化的实际情况,探讨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对于依法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宗教工作顺利开展、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SWOT分析表明,新时期我国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具有基本法规框架体系为支撑、宗教自我管理能力提升、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多等优势,存在宗教基本法空缺、管理地域环境差异大、管理手段行政色彩较浓厚、管理人才缺失、机制不健全等劣势,面临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社会管理创新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等新机遇,需要应对国内宗教纷争、宗教矛盾激化、国际宗教势力渗透与干扰等挑战,进而从加快宗教立法,完善宗教法律体系、优化政府管理职能与手段、加强宗教法治化管理人才培养、健全宗教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建议。

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SWOT分析

长期以来为统一广大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一贯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现已形成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为主体,兼有少数其他宗教和多种民间信仰的多元通和、多样共生的宗教格局。据中国政府门户网站显示,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近13.9万处,宗教教职人员36万余人,宗教团体5 5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100余所[1]。随着宗教的类型、派别、数量、规模等不断扩大,宗教所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宗教活动也表现出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如借助现代社会便捷的交通和信息技术,跨国性宗教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宗教传教方式、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宗教的社会功能不断拓展,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环保等领域中,据不完全统计,仅近5年来宗教界投入公益慈善事业的善款就累计约30亿元[2]。随着宗教活动范围的拓展,宗教事务日趋复杂化,新时期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更多挑战——宗教财产纠纷、教派纷争增多,异端宗教势力有所抬头,少数极端宗教分子打着宗教旗号欺骗裹胁群众,煽动宗教狂热,制造社会动乱,危害社会安定,且国外宗教渗透活动也日趋多样化,非法传教活动愈演愈烈。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基本特征,欲突破宗教治理困境,根本出路在于推行法治。因而亟须推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以在充分保障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前提下促进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发挥宗教的积极功能,团结各类宗教人士、宗教团体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新时期推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保障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二是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即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政府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推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将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宗教教职人员与信徒的宗教行为加以合理化约束,并对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犯宗教团体合法利益等违反法律和宗教政策的行为及时加以纠正[3],既有助于保障正常宗教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又有助于抑制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及国内邪教组织的违法传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及信徒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推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是顺利开展宗教工作的必要前提

新时期,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信息交流和传播途径的便捷化,各地宗教势力和宗法势力迅速膨胀,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时有交织,宗教事务日趋复杂化,使得宗教事务管理突破传统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范围,成为民政、出版、文化管理、海关、消防等部门共同管理的领域。然而,多元化的宗教事务管理主体在对宗教日常事务进行管理时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使宗教事务陷入“无人管”的困境中。而且宗教事务会涉及到一些超世俗化内容,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使得一些政府工作者将宗教事务管理视为敏感地带,进而造成“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推行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则有助于以公开性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宗教事务管理系统中各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对宗教事务管理各主体形成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约束力,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权责义务,并通力合作,促进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推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是抵制非法宗教组织活动,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有效保障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并不完全属于私人领域,各类宗教团体在进行宗教活动时,通常会与社会其他方面、与政府发生各种关系,必然涉及到社会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利益。随着宗教事务涉及的公共领域范围的扩大,宗教自身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既可能推进社会发展,也可能阻碍社会进步。这主要是由于新时期随着宗教规模的扩大、宗教派系的增加、传教方式的转变,部分邪教组织或是封建迷信组织对传统的宗教思想进行断章取义,扭曲传统宗教文化,有意图地进行非法性传教活动,致使宗教界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或思想意识,对信徒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向善的宗教思想教人向善行正,规范信徒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但邪教的异端思想可能会假借“拯救世界”的名义,煽动信徒制造暴力事件,分裂国家,对抗社会,危害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因而新时期需要推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严格抵制非法宗教组织活动,以保障宗教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推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宗教关系的构建,而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则是构建和谐宗教关系的重要途径,因而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这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宗教团体在与政府、社会、企业等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会与它们结成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这种复杂社会关系网络的和谐度则会从宏观层面上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二是作为宗教团体组成部分的个体而言,宗教信徒往往具有多重社会角色,既是宗教信仰者,又是社会公民,同时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基于不同的角色,便会与不同的社会个体进行交流与联系,进而形成复杂的个体人际关系网络,这种人际关系网络的和谐度会从微观层面上影响社会个体间信任、互惠与合作,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三是推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有助于规范宗教团体和宗教信徒的行为,合理调整其与不同社会群体或个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多层面和谐宗教关系的形成,进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新时期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SWOT分析

正所谓越是敏感的领域,越需要规则。但宗教作为我国社会发展中最敏感的领域,其治理却仍然停留在“人治”层面,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有待提升。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因而新时期亟需从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角度解决宗教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提高政府的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宗教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宗教基本法空缺,政教关系尚未理顺,且在宗教法人登记、宗教财产管理、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层面政府管理角色的错位、越位及缺位现象。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综合分析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路径。

表1新时期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SWOT分析

(一)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优势分析

宗教法规框架体系基本确立。推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一般而言宗教法规体系越完善,政府宗教事务管理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越高,越有助于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陆续颁布实施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多项国家性宗教政策法规,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制定并颁布了五十多个与宗教事务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截止到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一套囊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多层次宗教管理法律框架体系,基于这些行政法规和政策,在宗教管理方面也基本确立了与之相应的宗教团体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宗教院校制度、宗教教职人员制度、宗教财产制度、宗教涉外事务制度等。因此,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对于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进行依法管理,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

宗教组织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能力提升。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重点是依据宗教自身发展的规律,保护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徒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促进和谐政教关系的形成。近年来,随着宗教规模的扩大,宗教活动的增多,宗教组织自身也在不断的发展,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在不断提高。《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显示,截止2012年经批准恢复和设立的宗教院校已达97所,国家事务局统计结果则显示截止2011年7月底我国从宗教院校毕业的学生达4万多人,他们中不少人已经担当起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负责人,成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骨干力量,缓解了爱国宗教界人士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状况,为各宗教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4]。同时宗教信徒结构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信徒更倾向于年轻化和知识化,且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如以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农村基督教为例,教会通常设有一个由五六个人员构成的教务组,其中组长负责教会全面工作,会计管帐,保管专门管理教会收入,法律宣传员也就是信息员,负责学习国家文件、政策,服从县市两会、宗教局的管理,讲道员则专门负责为信徒讲道,教会的各种事项都要由教务组人员讨论决定[5]。宗教教职人员素质的提高,宗教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为推进宗教法治化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

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具有后发优势。伯尔曼曾说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这主要归因于西方许多有益的宗教传统诸如人人平等、良心自由、财产权神圣等常被当做社会治理重要的价值源泉,而法治规范又逐渐演化为西方社会治理中的有效规范。因而欧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宗教法治化管理起步较早,水平较高,如美国,作为世界上法制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在政教分离的原则之下,把宗教和教会从其从属于国家政府控制的政教合一体制传统中解脱出来,使宗教事务成为社会公共事务一个普通的部分,以法律手段为主、政府文件为辅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6]。欧洲的意大利、奥地利、爱尔兰等国家较早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宗教管理司法体系,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的管理纳入了法治化管理的范围内,较好地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亚洲地区的日本也于1951年颁布了《宗教法人法》,对宗教组织、宗教财产进行依法管理。这些都为新时期推进我国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和决策参考。

(二)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劣势分析

宗教基本法空缺。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宗教基本法,主要依靠于《宗教事务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该条例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社会威慑力不足。宗教基本法缺失直接导致各省在制定地方性宗教管理规章条例时缺乏法规指导,使得不同层次上的宗教法规间易产生冲突,进而影响宗教法治的尊严和统一性[7]。从现行规定的关于宗教团体权利的法规规章中,可以发现宗教团体登记成立过程中存在门槛过高、自主性不足、官办色彩深厚等问题。总之宗教基本法的缺位,宗教立法的滞后,不仅造成宗教团体参与社会服务方面的制度缺失,宗教进入社会服务或开办宗教慈善事业的困难,影响宗教积极功能的发挥,而且使得许多宗教事务游离于法律“空白”地带,给不法分子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以可乘之机,危害宗教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宗教事务管理地域社会环境差异较大。宗教问题常与民族问题、历史文化问题、社会风俗等密切相关,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受地域社会环境的影响较大。第一,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民族构成复杂,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间在宗教信仰上存在很大差异,使得宗教信仰呈现多样性特点。如我国回族、维吾尔族信奉伊斯兰教,藏族主要信仰藏传佛教,傣族信仰小乘佛教,苗族、彝族、景颇族、拉祜族等主要信仰基督教或天主教。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间宗教文化信仰差异,必然会对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提出不同的要求。第二,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化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差异使得城乡间宗教生态存在诸多差异。以基督教为例,城市地区人口较为集中,居民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且治理体系相比农村而言较为完善,因而基督教徒一般会选择在“三自”系统内的教会进行祷告、主日祭拜、做见证等教会活动,但广大农村地区人口较为分散,居民受教育水平较低,且农村社会自治化治理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其存在大量地下教会、家庭教会,基督徒一般在没有正式登记注册的家庭聚会点进行活动,因而在农村地区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比城市地区任务更为复杂艰巨。第三,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与西北内陆地区的宗教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问题。东南沿海地区以祖先祭拜为中心的宗教信仰体系尚保存完整,且在频繁的对外交流中出现了大量外来宗教,因而东南沿海地区外来宗教与土生教派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较,西方宗教的各种形态在西北内陆地区也存在蔓延之势头。不同地域间宗教发展所存在的问题不同,不利于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统一推进。

宗教管理手段的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对于宗教团体和场所活动多是约束,较少发挥宗教团体和场所的自治作用,导致政教矛盾激化,严重阻碍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推进。目前我国政教关系并非理想化的“政教分离”模式,而是国家治理宗教型模式,此模式下,政府依据自身的政治地位和财政资源,通过层层设立宗教管理机构对于宗教组织的人事、财务、教务、外事、教徒发展等进行全面管理。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迁和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作为联系人们情感纽带的传统宗族文化、寺庙文化的影响力正逐步消减,西方外来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在中国各地的影响力却在迅速增长。这主要是因为转型期是社会矛盾突发期,西方宗教为了在中国发展新教徒,善于将宗教教义与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问题结合起来,及时应对人们的心理需求,如基督教教徒们称彼此为兄弟姐妹,且去教堂祷告做礼拜时,教堂负责人常会说诸如欢迎回家的暖人话语,以给孤身在外务工者以心理归属感,较好地满足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心理需求。

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人才缺失、机制不健全,使得新时期宗教事务法治化建设缺乏人才支撑与制度保障。从宗教系统外部管理者而言,政府部门宗教事务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管理者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对自身定位不清晰,不能从宗教职业者和信教群众的角度处理问题,缺乏服务意识,使法律和政策变成了僵死的法条,不能有效体现宗教立法和政策的精神;从宗教系统内部管理者而言,多数宗教团体尤其地下宗教,其管理人或主持人依旧没有取得正规佛学院、神学院、圣经书院等宗教研修机构及教育单位所颁发的宗教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类文件,虽然目前我国拥有正规宗教院校97所,但是每年培养出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旧无法有效满足宗教发展的需求,现有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中也尚未设有宗教事务管理类专业。宗教事务法治化内外部管理人才的缺失,使得宗教法治化缺少了人力支撑,这将直接影响宗教法治化政策的实施效果。此外,我国现有宗教法治化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宗教事务管理主体间权责不清,缺乏协作,使得宗教事务管理效率低下,且在宗教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管约束机制,造成部分宗教事务管理权力被滥用,如一些地方借教敛财,致使寺庙道观“被承包”“被上市”,严重危害宗教团体及宗教信徒的合法权益,降低宗教法规的社会威信,阻碍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三)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机遇分析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社会管理创新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为新时期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带来良好的机遇。第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和社会管理的创新要求政府部门转变行政理念,缩减职能范围,还权于公民社会,变过去单纯依靠政府力量的社会管理模式为政府、社会、中介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协作治理模式。这一模式一方面有助于规范政府部门的宗教管理行为,促进政府工作人员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更好地保护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多元化的治理路径,赋予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更多的自治权,有助于协调政府与宗教的关系,为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新时期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带来了良好的政策机遇。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政策目标的指导下,政府正努力完善宗教法规政策制度,更多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现有的宗教问题,如2012年国家宗教局为满足宗教慈善活动发展的需要,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注重充分发挥宗教慈善活动的积极作用。且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宗教团体、宗教徒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等也在逐步提高,进而可以对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行为形成一种外在的监督,以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进程。

(四)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挑战分析

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还面临着许多挑战。一是源自于国内宗教纷争、宗教矛盾激化带来的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挑战。我国宗教历史悠久,寺庙教堂、宗教团体、宗教信徒遍布全国各地,宗教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些有助于促进不同宗教文化的相互融合与共同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宗教信仰需求的增长,但在另一方面却又会造成不同宗教意识形态间为争夺宗教信徒,拓展自身影响力,彼此间展开激烈竞争,进而引发宗教派别间相互纷争,使得宗教矛盾日益复杂和激化。然而宗教冲突作为社会治理中较敏感的领域,其处理仍是以政府行政手段为主,因此在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大背景下,以法治化手段化解宗教纷争与矛盾,促进宗教健康发展的挑战很大。二是应对国际宗教势力渗透与干扰的挑战。宗教具有国际性,世界各主要宗教都是跨国界的宗教,我国五大宗教中仅有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宗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全是从国外引入的,与国外宗教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宗教开始同国外宗教间进行积极的宗教文化交流活动,宗教对外文化交流在改善国际关系、提高国家形象等方面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但随着宗教对外交流活动的增多,国际宗教问题对我国宗教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境外敌对势力采用多种途径(如利用广播电视进行“空中传教”,以探亲访友、观光旅游等合法名义为掩护进行秘密传教,将非法宗教宣传品运入中国大陆等)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和干扰,意图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以颠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的国家统一。如境外伊斯兰激进势力对新疆的渗透十分突出,达赖集团和境外的新疆分裂势力利用宗教破坏稳定、谋求独立等[8],这些都对我国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形成了严峻的挑战。

综上所述,我国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具有基本宗教法规框架为依托,宗教组织自我管理能力提升和丰富国际经验等优势,机遇良好,但也存在宗教基本法空缺、宗教事务管理地域环境差异较大、宗教管理手段行政色彩浓厚、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人才缺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面临国内宗教纷争、宗教矛盾激化、国际宗教势力渗透与干扰等挑战,需要结合上述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路径。

三、新时期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战略选择与建议

综合考虑我国宗教发展现状、政教关系特点以及宗教事务管理状况,可以从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与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着手,加快完善宗教立法,注重培养宗教法治化管理人才,增强宗教组织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宗教组织自我管理优势,并优化政府管理手段,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以及时化解各类宗教矛盾,坚决抵御外部宗教势力的渗透,进而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加快宗教立法,完善宗教法律体系,为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在充分吸纳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信徒、宗教法学研究者等相关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以宪法为依据,并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宗教立法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宗教基本法,以系统规定宗教自由(包括信仰自由、传教自由、出版自由)、厘清宗教团体自治与政府宗教管理之间边界、明晰宗教团体的财产归属、规范各类宗教活动及其相关关系[9];二是宗教事务管理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宗教事务管理的实际特点,对部门性或地方性宗教规章条例的内容进行细化,明确界定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标准,以增强现有宗教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广大宗教团体及其宗教徒的合法权益。

2. 以构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为依托,优化政府宗教管理职能与手段,理顺政教关系,为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一是根据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理念,将过去“约束-控制”型宗教管理模式转变为现代化的“引导-服务”型宗教管理模式,注重因地制宜发挥宗教组织的自我管理优势,增强宗教组织的自主性和自治能力;二是理顺党政部门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实行“政教分开”,政府主管部门与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职能分开,使宗教团体成为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能够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享有自身的人事、财务、业务自主权的宗教的民间性团体[10];三是在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手段方面,变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为以法律手段为主,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宗教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在宗教团体、宗教信徒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保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顺利施行。

3. 多途径培养宗教法治化管理人才,健全宗教管理机制,为新时期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提供人才支撑和制度保障。一是根据宗教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各类宗教院校为平台,加快培养优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管理人员,并逐步试行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进而优化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结构,为推进宗教法治化管理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二是通过举办法治培训班、宗教法治进修学习等活动提高政府部门宗教管理人员的法治管理观念,增强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或通过在普通高等院校增设宗教事务管理专业,进而为推进宗教法治化管理源源不断地输入专业型管理人才,以保障宗教事务管理尽快地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三是健全宗教管理机制,理顺宗教管理主体间权责关系,并加强他们的交流与合作,以合力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共同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并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构建宗教行政执法监管体系,以防止宗教事务管理权被滥用,推进宗教事务的法治化管理。

[1]宗教局.中国宗教概况[EB/OL].http://www.gov.cn/test/2005-06/22/content_84 06.htm.2005-06-22.

[2]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让宗教关系更加和谐[EB/OL].http://www.sara.gov.cn/xwzx/xwjj/16807.htm.2012-09-28/2012-09-29.

[3]李树青,甘玲,李红真.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55-58.

[4]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我国宗教院校工作取得长足发展[EB/OL].http://www.sara.gov.cn/xwzx/xwj/9886.htm.2011-09-08.

[5]修远基金会.当前中国农村的宗教概况[EB/OL].http://www.21bcr.com/a/zhuan__ti/jidujiao/2010/0606/668.html.2014-06-02.

[6]孙家宝.美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J].世界宗教文化,2011,(4):17-23.

[7]李五星.论当代中国的宗教法制建设[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0.

[8]覃辉银.新时期境外宗教渗透及其对策思考[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66-71.

[9]冯玉军.中国宗教事务与法律治理[J].理论动态,2014,(4):28-35.

[10]赵朴初.宗教工作当前应抓好三件大事——在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上的发言[J].法音,1988,(6):6-8.

(责任编辑杨士宏责任校对张瑞珊)

2016-06-29

于潇(1989—),女,安徽蒙城人,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府规制。

B91

A

1001-5140(2016)05-0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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