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库伯走出责任冲突的行政伦理困境

2016-11-23 01:25沈娜
资治文摘 2016年7期

【摘要】困境问题历来是行政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从库伯的负责任的行政伦理思想视角来看,行政伦理学的困境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实践中所面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三种冲突。在库伯看来,唯有坚持负责任的管理模式,坚持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控制机制相结合,并辅以培养行政人员崇高的个人伦理道德品质、完善组织制度和组织文化以及迎合公众的社会期待等具体手段才是走出责任冲突的关键。

【关键词】库伯;行政伦理;责任冲突;负责任

我们不难发现,在当下的公共行政实践中,行政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的行政主体,甚而是同一个行政主体在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时,其选择是总会受到不同因素的不同程度干扰。到底是什么使得行政主体无法做出合理且公正的行为选择?人们迫切地希望能找出一条道路可以走出这种行政伦理的困境。针对这一困境,库伯从责任冲突的角度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

一、责任冲突:行政伦理学的困境

行政责任是库伯行政伦理学的逻辑出发点。何为责任冲突?库伯认为,“面临冲突性的责任是公共行政人员体验伦理困境的最典型的方式。”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尤其是利益多元化的今天,行政主体所面临的压力和诱惑逐渐增加,处理行政事务的复杂性以及所需承担的责任也日趋艰巨。正如图斯曼所说的那样,个人“主要是一系列价值观、欲望、动机和利益的综合体”。如何实现行政人员自身的伦理精神与政务实践的和谐统一,即库伯所说的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相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行政人员带来了不小的考验。就库伯看来,行政伦理中责任的冲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首先,权力的冲突是责任冲突的第一个表现形式。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要面对的责任冲突往往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冲突合力构成。当面临多种权力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同的、甚至是不相容的要求时,行政主体必然就会陷入一种两难境地:既要依照法律保护自己行为的规范性,同时又求不能违逆上级领导的“指示”,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大家都期望通过对主观责任的评估以及对相对基本的客观责任的确定,找出这样一条解决路径,一条能使行政人员可以同时履行这两种责任的理想路径。那么,问题是,当几种主观责任或是客观责任彼此互相交锋时,何者才是第一性的基本责任?应该坚持那种主观意志的指导?在库伯看来,有些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在理论上是符合一定道德规范及法律原则的,但这些方法通常在实践上并不总是高效的,它只能给行为主体提供一种解决或者是处理相关问题的具体方法。

其次,角色冲突是责任冲突的又一表现形式。在社会关系以及利益诉求多元化趋势下,作为行政主体的个人,行政人员的身份认同也跳出传统的单一角色模式,转而趋向多元主体性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每一种植根于特定角色价值观中的义务感直接影响着行政主体的行为实践。内部角色与内部角色之间、内部角色与外部角色之间都会发生各式各样的矛盾冲突,特定角色下的特定价值观彼此间也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排斥的,那么,作为社会权利与义务承担者的行政人员,在较大范围角色的子角色间发生冲突时,应当怎样做到既能适应植根于价值观中的义务感,同时又能对上级或是法律负责?如作为父亲这一角色的官员,在处理涉及父亲这一角色的行政事务时,正义的天平是否会,或许必然会向父亲这一角色倾斜呢?

最后,利益冲突是责任冲突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库伯提出,行政人员的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冲突。第一,作为自然个体的个人的利益与作为行政主体所肩负的伦理使命这两者的冲突,即“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这个复杂的“大草原”里,“大家都在一个信仰公共自由的社会中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并不断自我膨胀,不断奔向毁灭草原的最终目标。处于公共行政领域的行政主体享有接近和进入行政机关、行使甚而是制订政策的特殊权利,这些在社会资源配置中享有的特殊权利,也在一定层面上成为行政人员实现其伦理使命的巨大考验。第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经历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消解后,传统的真理、价值观等遭受非议,行政人员处理政务时能否坚持个人功利服从社会功利这一准则也广受质疑。如在实践领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应用已然带来了相应的个人利益的满足;斯莫尔甚至把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从公共资源中攫取相应的金钱和权利的行为认作是“部分人类生存的条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行政人员公饱私囊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声援。第三,道德标准与法律合理性之间的冲突。在库伯看来,特定情况下,法律并没有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最低要求,这在一定层面上使得道德标准挑战法律成为现实可能性。库伯提倡应将道德的关怀作用寓于法律之中,实现道德立法取代道德思考。试分析当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中,我们不难发现,责任冲突的延展已经带来诸多行政伦理问题,如贿赂、权利兜售、财政交易、精神压力增加等相关事宜。

二、两种机制的和解:走出行政伦理困境的基础

基于行政环境复杂性的存在现实,在实践过程中,行政人员在做出行为选择时,难免会陷入处理多方面对抗性的义务以及保持负责任的行政行为这一两难境地。因此,亟需找到一种可以摆脱这一行政伦理困境困扰的管理模式。在库伯看来,唯有实现行政责任、形成负责任的管理模式,才是走出行政伦理困境的关键。鉴于此,他提出,应以实现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控制机制的和解,实现这两种机制的双向互动,才是走出这一困境的基础。

两种机制的和解建立在两种机制的冲突之上。外部控制机制主要是指通过法律法规、调整相关制度等外部约束力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而为政治共同体道德提供一个底线的参考标准。“守法的公正不是德行的一部分,而是德行的总体。”法律或是相关制度作为一个对底线标准的界定和约束,对行政主体来说,有较高的外在强制性。内部控制机制则主要通过对行政人员的内在伦理训练来强化其内心价值观和伦理准则,提升自身的伦理情操以做出符合伦理道德的行政行为,并主动摒弃那些与伦理准则不相适应的,甚而是互相排斥的行为动机和意念。较之于外部机制的技术性约制,内部控制机制对行政人员的影响较为持久,且更具自觉性和道德内化的约束力。但两种机制也存在着各自的弊端:外部控制机制更偏重于对一般性事务,如经常会发生的事件的控制与处理,而对特殊事务,如应急事件和突发的状况指导性并不是很强,而且,相对教条、死板的外部控制,尤其是较为严格的外部控制机制容易给组织内部带来紧张、严肃的气氛。内部控制机制也存在着相应的弊端,如当行政主体面对其自身价值观的相对性以及多种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其做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为依据和价值导向也就有可能发生相应的偏移。

库伯认为,唯有实现这两种控制机制的平衡与和解,才有可能消除行政主体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实现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性和科学性。在库伯看来,首先应执行必要的外部控制以限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自主裁量权。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政主体做出非理性的或是有悖于行政原则的行为的概率,同时也能更好地规范和调整行政主体的行为选择。其次,还应加大内部控制力度,培养行政人员的道德使命感和执政伦理水平。论语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行政人员加强自身的道德素养并外化为执政行为变现出来,既可以提升自身的执政能力,又可以提高执政的效率。

三、负责任的管理模式:走出行政伦理困境的关键

基于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之间实现了妥善和解,库伯进一步提出,走出行政伦理困境的关键在于组建一个集行政人员个人伦理道德品质的培养、组织制度和组织文化的完善以及对公众社会期待的迎合为一体的负责任模式的整体架构。

首先,培养行政人员崇高的个人伦理道德品质。具备高尚的个人伦理道德品质是行政人员实现行政责任的首要前提。此处库伯所说的个人道德品质主要包括:伦理决策技巧、作为品性特征或内在道德品质的德行以及职业价值观。与以往学者致力于培养职业道德应用性知识和开发伦理决策技巧研究不同,近年来,个人伦理道德品质和素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官员不同于普通公众,作为社会权力授予者的行政人员,是社会和国家建设的重要组织者参和参与者,只有具备较为崇高的品性,才能为群众们所依靠和信赖。在行政伦理实践中,政府应长期坚持对公务员、官员队伍的身心、思想等培训,培养官员时刻谨遵党纪国法、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品质。与此同时,官员在当前勤政廉政的主流官场环境熏陶下,也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并使这些良好的内心品质切实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主观指导,切实做到正确处理公权力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不足与工作要求较高之间的矛盾等。

其次,形成合理的组织制度和良好的组织文化。组织制度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良好的组织制度可以激励执政人员作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提高整个组织这个道德实体的整体道德水准。组织文化则作为组织内部非正规的价值共识、道德倾向、行为习惯等对组织内部人员的行为选择有着巨大的影响。当一种组织文化符合其中人员所被要求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以及伦理道德时,这种组织文化就会对促使其中的人员作出正确且合理的行为选择,反之,则不然。库伯强调,作为组织内部的领导,其一言一行都对组织内部的个体产生一定的影响,领导的榜样示范作用是组织文化形成的重要方式。领导应在组织内部做好榜样的带头示范作用,从而带动组织内部形成良好的组织文化。

其次,迎合公众的社会期待。公众对行政人员的期待主要是指“人们在不同方面对于那些在政府中的人员给予的期望。”既包括公众对执政人员的个人道德、职业素养、个人形象以及行政能力的期待,也包括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等相关政治事务的热情,还包括公众对法律法规在何种程度上可以维系社会稳定等要求中。面对公众的如上期待,以官员为代表的执政人员应当积极完善个体的人格、品格等伦理道德思想,真正成为社会公众的榜样和标尺,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赖;在执政实践活动中,切实把公众意志放在首位,做到实现个人权力服务于公共权力的公务员角色的执政原则;同时,政府尽量满足公众参政议政、制定政策、舆论监督等要求,实现全社会合作式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美]特里·L·库伯.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刘祖云.当代中国公共行政的伦理审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序1

[3]刘召.库伯行政伦理理论初探.道德与文明,2010(1):139-143

作者简介:沈娜(1989—),女,汉族,江苏省徐州市,研究生,江苏师范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