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创作版权该如何界定?

2016-12-20 19:38
青年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同人金庸江南

也许有人从未了解过什么是同人,但事实上,我们的生活和文学里,处处充满着同人的元素。

《此间的少年》到底讲了什么

小说主人公们的名字借用自金庸先生的武侠作品,但《此间的少年》并不是一部武侠小说,而是一部校园故事。

它描述的是宋代嘉佑年间,以北大为原型的“汴京大学”里年轻人们的生活。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和现代的大学生没什么不同,早晨要跑操,懒觉睡不够,大一要扫舞盲,偷偷在远处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郭靖和黄蓉因自行车事故相识,而自行车是化学系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穆念慈从中学起就暗恋同学杨康,而最后却选择了彭连虎……

豆瓣上这样评论《此间》:“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

由此可见,《此间的少年》从本质上来说,是金庸先生作品的一部同人创作。

同人起于爱好,死于商业

近些年来,同人创作逐渐兴起,与其相关的版权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比如说,同人小说的权利归于原著作者,还是同人小说作者?一般来说,同人作者拥有具有原创性的同人作品的版权。但同时,同人作者仍需要为同人作品中的侵权部分负责。换言之,在这个案子中,尽管《此间》的原创内容版权归于江南,但江南借用金庸先生小说中的人物名字仍然可能属于侵权行为。

大部分情况下,粉丝由于情感驱动创作同人作品,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原著作者往往不会过于苛责,甚至予以鼓励。因为同人作品往往能够帮助原著进行扩散或宣传。

《此间》借用的是金庸小说内最广为人知的那些名字,而且最初的创作是在非盈利的网络上。此外,江南屡次就《此间》的性质做解释:

“借用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讲述了一个熟悉的大学生活的故事,其中的人物都不再是金庸小说中耳熟能详的江湖英雄和侠女,他们更贴近于曾经出现在我们身边的少年朋友们,而《此间的少年》,也是一个全新的故事。我在一无所有的时候写下了这本书,用以纪念我终将失去的青春。十年后回想,那时候我其实富有得像个皇帝。那时候通往食堂的银杏明黄如金,女生们走在落叶中裙裾起落,男生们冲她们敲打饭盆,我拥有无数时光和可能,热血上涌的时候我相信自己能征伐世界,在战马背上带着窈窕的姑娘归来。”

江南自2000年开始创作,对自身创作保持有较高的洁癖。无论是《九州·缥缈录》还是《龙族》等作品,均见其写作功底。因此,尽管《此间》陷入纠纷,也不能以“文抄公”来看待江南。

旧纷争再起波澜

早在十多年前,金庸就表达过对于同人作品的不满。对于借用他小说人物的“同人作品”,老先生这么评价:“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的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金庸先生提到,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每用一次就要付1万块钱。

显然,在老先生眼里,已经功成名就、占中国作家富豪榜第一的江南不属于可以不计较的“小孩子”了。

江南在2009年就这个问题做出过正式回复:

“作为作者,我可以理解金庸老先生对于自己作品和人物的尊重,不过《此间》也并非是一本单纯引用或者摘录的小说。我们当初出版操作的时候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和有关法条,确认这种形式不违反当前的著作权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但是法律的解释工作是复杂而且有时可以产生歧义的。我和为这本书工作的朋友也理解金庸先生的立场和态度。

如果需要解释或者支付金庸先生相应的费用,我们都会按照合作的方式进行有条理的沟通。

大家还请不要在这个问题上继续讨论,作为金庸先生过去的读者,我需要感谢他的作品给我带来的阅读快乐和记忆。”

然而,金庸先生终归在近期决定对江南提起诉讼,看来,这些年的沟通工作并不十分有效。

同人作品或被波及

以金庸的文学地位和江南作为知名畅销作家的身份,此案势必引起业内极大的关注,进而对“同人小说”这一领域造成影响。

有网友认为,今后的同人创作将更难“有利可图”,同人创作或许要经历暂时的“冬天”。然而,同人作品本就应基于爱好,逐利的同人作品退出同人圈,或许能够起到净化作用,让纯粹由兴趣引发的创作成为主流。

希望在此案后,法律上能对同人小说、原作者权利、侵权行为等作出更明确的规范,让原创和同人作品的创作都更加有法可依。

江南正式回应

近日,江南正式就此事作出申明。承认《此间》人物来自金庸作品,解释了《此间》的内容和最早“非商业”的创作动机。同时,江南承认《此间》给他带来的经济收入,并已经积极配合法院进行案件的相关审理工作。

江南保证,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过程中,停止《此间》一切相关开发。他在声明中说道:“无论昔日还是今日,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作品,并未有侵权的想法;但在司法层面上,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附:何为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一般指非商业性的,不受商业影响,不以盈利为目,不在商业平台发布的由个人或者同人团体(同人社团)创作的作品。因以创作本身为目的而不必考虑销量成本等制约商业作品的因素,同人作品比商业创作有更大的创作自由度。

同人作品包括原创同人和二次创作同人。因为很多人将同人与二次创作的概念混淆,所以许多地方出现的同人是二次创作之意。

词意起源

现代汉语中的“同人”一词最早似出现在新文化运动时期。鲁迅、周作人等曾使用“同人刊物”一词来称呼他们所创办的《语丝》周刊,其意为非商业性“自编自写”的刊物,即编辑同时也是撰稿人。 更有人上追至《易经》的同人卦,指出这是“同人”一词的最早起源。然而,现在这个同人文化的兴起,则是以动漫文化为主。日本同人文化中的同人原本是志同道合的人,同人作品就是用来与志同道合的人分享的作品。

同人作品包括了改编的──对其他现有作品进行的二次创作(再创作,re-creation),也包括完全原创。

同人作品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包括同人游戏、同人音乐、同人漫画、同人小说、同人动画等。

出版同人志是把这些同人创作跟同道中人分享的一个途径。许多同人作品都会由同人们制成同人志,自资出版并在同人展会(同人志即卖会),同人通贩店等特殊渠道贩卖交流。

其他大多数同人作品,一般经过网络等成本更低的方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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