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16-12-20 08:47
民主与法制 2016年31期
关键词:违约金电线女职工

孕期女职工严重违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

我们单位有一个女职工。在年初怀孕了。在今年5月期间,她在没有向单位请假的情况下,连续五天没有上班,按照我们单位的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聘。于是我们向她递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了上述解除理由。她也在通知书上签了字,但是一个月后,她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说她是孕期被辞退,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问:孕期女职工严重违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石家庄齐向东

齐向东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孕期内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包括处于孕期内的女性职工。因此,女职工怀孕期间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指不能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合同。因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孩子在教育机构被打伤怎么办?

编辑同志:

2015年11月1日,我送12岁的儿子来北京市朝阳区某姜术教育机构学画画。下午三点半左右,老师有事离开。我的儿子与同时在画画的成某(10岁)发生了口角,成某拿起画板砸向我的儿子,导致我的儿子左眼眉骨处出血,老师回来后,及时给他做了简单止血外理,并在五点半左右将我的儿子送往医院进行包扎处理,当晚,我的儿子发生呕吐现象,并伴随头疼低烧,第二天,我带儿子去儿童医院做检查,cT检查结果脑内左侧有点状出血,被告知要做进一步硷断治疗。我认为成某和美术教育机构对我儿子受伤都有责任,但始终协商不成,请问: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北京张某

张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首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成某持画板将您的儿子砸伤,对由此给您的儿子造成的相应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成某为未成年人,相关损失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赔偿。其次,两个孩子都已经十余岁,对自身行为有一定的控制力,要求老师全程看护已超出合理限度,目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老师未尽相应教育管理职责。因此要求美术教育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考虑到被害人尚年少,因伤会影响容貌,植眉整容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影响会伴随终身,会给孩子造成持久的精神痛苦,因此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的赔偿内容包括眉毛处祛疤、植眉的相关费用,以及您儿子的补课费、营养费,母亲因照顾孩子而产生的误工费。建议保留购置营养品发票、医疗缴费单据、您儿子上课课表、照片、学生证言以及的考勤表、工资条作为证据。

擅自改接电线老化漏电,造成他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一对左外租房居住打工的夫妇,有一个一岁大的儿子。一日,枣子带着孩子在出租屋外玩耍,小儿子自己扶着墙壁挪步学走路,枣子则左一旁择菜做家务。过了一会儿,妻子抬头发观孩子捏着墙壁边的电线已失去意识。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报警后经查,该电线是出租房的房东擅自改接的,并且电线已经老化漏电,儿子是触电身亡,请问:这对夫妇是否可以找房东赔偿呢?

河北李涛

李涛读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在民事侵权中,不仅需要损害结果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需具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房东的过错有二:过错一是,电线的所有人为房东,房东对电线擅自改接,造成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过错二是,房东对电线应尽管理维护的责任,因电线老化漏电造成了租房人儿子触电死亡的后果。房东对租房人之子的死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这对夫妇可以找房东赔偿。

二手房“逾期办证”能不能追讨违约金”?

编辑同志:

我在去年年初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明确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由出卖人提供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固出卖人的奇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逾期超过90日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出卖人须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然而直到现在,卖方都未将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所需资料完整报送产权机关登记备案,我盟产权证也迟迟无法办理,请问:我可以就逾期办理产权证主张违约金吗?

海南邓豪

邓豪读者: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房屋的交付是以到房管部门登记、买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才算完成。由于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买方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办理,就是没有完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使得房屋一直没有交付完成,房产公司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金额往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主。故您可主张出卖人自规定期限日次日起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供全部资料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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