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之民主选举法律问题研究

2016-12-23 17:23张艳红
商情 2016年42期
关键词:民主选举乡镇政府委托

一、村民民主选举法律问题剖析

(一)贿选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是法律对于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明确说明,是对宪法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种补充。选举权是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每个村民都要积极使用和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是民主的需要,也是村民自我权利的一种维护。但是,实际中总是有许多例外,贿选便是其中之一。村委会选举出现每一票都明码标价,这是对选民主的莫大讽刺。选举权是基本人权,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不容亵渎。选民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甘愿放弃自己的神圣权利,这是相当不理智的,这是助长歪风邪气,这是违法犯罪。

(二)委托投票不规范。《选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或者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根据此规定,选举当中有的选民因为上述原因不能直接参加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利时,就应当采取委托投票的办法。《选举办法》做了如此细化的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当中存在许多问题。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从来都不要委托,直接由每户的选民代为填写其他不在家的选民选票,这实际上是变成了以户为单位的选举了,这是选举问题当中例举的无效选举,是违背了选举普遍原则和真实原则的。这就是法律和现实的差距。

(三)选举动员工作消极怠慢。在正式选举前,村委会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应该为选举做好宣传工作,要为选举造势,也要让村民知道什么时候选举、怎样选举。而且要让村民了解到选举村委会是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要让村民谨慎选举,要让村民明白选举权利的重要性,要让村民知道哪些选举手段是违法的,要充分调动村民的选举积极性。对于在外工作的选民和在外学习的选民,要通知他们的家人,告知他们委托投票的相关事宜,要合法操作委托投票,否则该票无效。在现实选举当中,除了在选举前贴一张选民花名册和选举日期之外,再没有看到其他宣传内容,于是导致了许多人都只知道三年选举一次,但不知道选举的意义。更有甚者,直到工作人员端着流动投票箱来到家门口才知道今天是选举日子。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程序混乱。《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工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负责本村与选举有关的各项工作。《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过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法律明文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由推选产生,但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不是推选产生,而是直接由上届村委会成员直接接任。这其中有简化程序和减小困难的含义,但其实是违法的,是违背选举公平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前提,是基石,在这里选举就产生这么严重的问题,可想而知其中的选举会存在多少法律问题。

二、选举法律问题解决途径

(一)乡镇组成普法宣传队,宣传选举法律知识。乡镇政府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宣传选举法律知识,其一丰富村民法律知识,其二为村委会选举做铺垫,那个更好实现民主选举。宣传队的成员可以是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乡镇中有法律知识的人,最好是两者结合,其中以乡镇政府人员为主导。宣传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其一可以到村里放与选举有关的普法电影,邀请村民前来观看。其二可以在村小学召开村民会议,对所有村民进行选举法律知识补充。其三是向村里提供选举法律知识的书籍,供大家借阅。

(二)确立严格的负责机制。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乡镇政府都会派人前来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现在则是要求严格制定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于指导和监督工作的法律责任。严格要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可以更好地督促其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从而避免其消极怠工升甚至是对选举违法推波助澜。选举程序问题层出不穷,其中就有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不作为的状态导致的,甚至其还可能有受贿的可能。工作人员要深入了解选举的程序问题,一旦发现具有违法问题,要立即纠正或者停止选举,并通知上级政府。工作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上报,并刻意隐瞒,就要受到惩罚。乡镇政府派员下来,其人员必然是熟悉选举法律,因此对于村委会选举是有重大意义的,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作用,更好的实现民主选举。

(三)县级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成立调查委员会受理村民选举争议,并作出处理。同时委员会成员可以下乡去实践调查,进行暗访活动。可以调查关于村民对选举的看法和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对于了解到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和相关机关配合,改宣布选举无效的就宣布无效。调查委员会还可以明察暗访结合。在正式选举当天,不通知下级政府而直接去某个选举会场监督选举过程。这样可以对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种压力,同时也可以防止其刻意隐瞒,可以真实地直接地了解到选举实情。这是实事求是的作风体现。

(四)贯彻落实委托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要落实委托选举,对于有不能直接参加选举的要每家每户通知到,要让他们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委托,否则视为弃权或者该票无效。对不能直接参加选举的人要进行普法宣传,要让他意识到选举权利的重要性以及自己选票对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性,让其从内心里认同选举,积极委托选举。对于接受委托的选民,要认真嘱托其不要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要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填写选票。

三、结语

村民民主选举是中国民主的基石,要切实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要维护和正确实施民主,这是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

村民民主选举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所以要求每个选民都要慎重使用自己的选举权利,要选举能够办实事肯办事的当家人。

参考文献:

[1]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何泽中.当代中国村民自治【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2

[3]唐晓腾.基层民主选举与农村社会重构【M】.北京: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张艳红(1980——),女,湖南醴陵人,湘潭大学法学院高教民商专业硕士研究生,怀化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猜你喜欢
民主选举乡镇政府委托
神秘人约在几点碰面?
个股盘中突然暴涨暴跌原因分析
乡镇政府固定资产管理探讨
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县行政委托执法工作的思考
做个“懒”老师,让班级管理“活”起来
兰州市绣河沿回汉聚居区民主选举的现状与管理研究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候选人之规定
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需完善机制
乡镇政府绩效改进的障碍性因素与对策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