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的防控思考
——以宁波市海曙区“2017.4.23”抢劫案为例

2017-01-24 08:06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浙江 宁波 314400)

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的防控思考
——以宁波市海曙区“2017.4.23”抢劫案为例

□叶警青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浙江 宁波 314400)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普及应用,改变了网络的社会生态。网上线下互动不断增强,互联网与现实社会的相互影响不断深化,各种网络聚合型线下犯罪开始露出苗头。发生在宁波市海曙区的“2017.4.23”抢劫案就是一起犯罪嫌疑人网上纠集聚合、线下结伙作案的典型案例。该案鲜明地反映出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跨时空、去中心、隐匿性和多样化的特征。有效加强对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的防控,必须采取网上监管、线下防控和落地打处等多方面工作举措,从而净化互联网环境,实现网上线下健康有序互动。

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防控对策;“2017.4.23”抢劫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占比达95.1%。[1]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信息化发达国家行列,互联网高速发展带来的是信息化资源的深度应用,支付宝、微信、滴滴打车、共享单车等生活服务类网络应用功能在不断便利网民生活的同时,也实现了互联网由媒介平台逐渐向网络社会的演进。

犯罪作为现实社会的顽疾也通过攫取互联网资源,得到了新的滋生空间,特别是共同犯罪,在虚拟场域下的异化尤其值得关注。网络空间的出现为共同犯罪提供了新的资源和空间,出现了一种同时涉及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的新型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之中有一部分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另一部分人则在现实社会实施犯罪行为”。[2]

一、“2017.4.23”抢劫案概况

2017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受害人董某驾驶宝马汽车在宁波海曙区某镇等红灯时遭追尾,下车查看时被从后车上下来的几名男子暴力胁迫至人迹罕至处。嫌疑人通过殴打和威胁,抢走受害人财物。作案后,嫌疑人销毁物证、快速逃离现场。属地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展开专案侦查,运用专业技术手段确定了4名男子为犯罪嫌疑人,综合运用信息研判技术基本掌握了其活动轨迹,于案发后第二天抓获犯罪嫌疑人肖某。随后,专案组持续发力,犯罪嫌疑人吴某、杨某、陶某先后落网,案件成功告破。

经审讯,案件全貌得以浮出水面。4名犯罪嫌疑人系初次相识,甚至落网之前都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彼此以网名相称,用QQ进行通讯联络。4人分别于4月初左右以百度贴吧的“完美犯罪吧”“天天想发财吧”等网络平台中发布的通过召集人手实施犯罪捞钱的贴文为入口,加入“走投无路”QQ群等通讯群组,形成各自的虚拟身份关系圈,圈内人不断串联交流,彼此相约实施线下犯罪活动以牟取经济利益。虚拟身份关系圈发生交集,最终使4人在福州聚合成一个具备明确犯意的犯罪团伙,预谋实施抢劫犯罪。期间,嫌疑人通过购买帽子、胶带、刀具等作案工具及查询二手黑车网购途径进行犯罪预备。后在案发地附近找到合适车源,于4月20日聚合至海曙区,提车后伺机作案。至案发当晚,由于团伙组织出现问题,遂匆忙随机选择驾驶“好车”的受害人下手。该团伙网上聚合、线下结伙,无严密组织,选择对象相对随意,作案手法生硬粗糙,有预谋但不充分不专业。虽然此案侦破较为顺利,但是类似“2017.4.23”案的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作为新兴犯罪趋势值得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思。

二、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特征分析

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类似欧美的Cyberbanging,意为犯罪团伙或组织在网络上利用社交媒体或网络空间平台招揽成员、展示犯罪成果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学者Williams认为,这是一种“可被感知的趋势”。学者Katz、Webb、Schaefer认为,此类团伙“没有成员处于中心,而之前通常认为强有力的组织性是团伙形成的基石”。[3]2017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件,如四川成都“2017.2.9”抢劫案、浙江杭州“2017.2.28”绑架案、云南昆明“2017.3.17”抢劫案、辽宁沈阳“2017.5.5”抢劫案,均系通过网上的“完美犯罪吧”搭识并以社交媒体策划实施线下结伙作案。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相较传统的共同犯罪具有更强的危害性,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跨时空。传统的共同犯罪组建团伙需要完成组织成员吸收,搭建较为紧密的组织体系,形成共同犯意的凝聚核心。时空范围的限制决定了整个犯罪预备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成员数量也受到社会联系网络的限制而无法达到较大规模。网络聚合型团伙则突破了物理时空的限制,实现“在短时间内轻易纠集成百上千的人员共同犯罪”。[4]在“2017.4.23”案中,4 名嫌疑人分别来自浙江、四川、江苏和福建,团伙松散且成员互不相识,但是每个人都在纠集之初就怀着犯罪捞钱的强烈犯意,且互相清楚对方也怀有同样犯意,因此,即使纠集之后历经天津、福州、宁波等地和许多波折,从纠集到最终作案也仅花费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二)去中心。网络聚合型团伙一般没有明确的指挥者、领头人,成员自发聚合,作案后解散,只有“犯罪求财”的中心思想,没有实体的中心组织或个人。在百度贴吧的相关主题吧,如“戒赌吧”“完美犯罪吧”“发财吧”里,充斥着“求上岸”“有路的带带我”“有路,找靠谱的来”之类隐含犯罪意图或犯罪计划的帖文,也不乏“出‘蓝货’‘黄货’和‘红牛’”等贩卖假币的帖子。游荡于此类贴吧的网民可以像逛综合市场一样寻找“犯罪求财”的机会,既有违禁品交易,也有灰色人力市场。怀有相同意图的网民在发现意向机会后,通过帖文上的联系方式加入社交媒体群,形成相对封闭的虚拟关系圈,以个体身份参与线下结伙作案。“2017.4.23”案中,除了杨某相对年龄较大、社会经验丰富且有前科在身,一定程度上主导了整个犯罪过程外,整个团伙呈现松散状态,前后有多人进出,且杨某也未在团伙中取得绝对领导地位。

(三)隐匿性。我国网络实名登记的进程不断推进,但是离完全实名化还有很长的距离,网络虚拟程度仍然畸高。有别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行为人任意使用一个代号就可以在互联网中实现匿名交流,真实身份完全隐匿于互联网里,通过Proxy代理服务器等方式,甚至可以隐匿网络终端的真实IP地址,阻断循线追踪的可能。网络平台中所发布的涉案帖文通常以暗语或黑话组成,如“出纸”“黄货”“黄蓝紫”等,是潜在犯罪分子约定俗成的特殊表达方式。这种暗语在一定程度上也隐匿了发帖人的真实意图,只有具备同样意图的网民才能与之产生意思联络,进而搭识并结伙。“2017.4.23”案中,团伙成员互不相识,彼此以网名或绰号相称,年龄、职业、身份背景和经历都只能通过对方讲述得知,真实性无法保证。成员之间通讯不使用手机,只通过临时申请的QQ进行联络,作案后即丢弃不用。

(四)多样化。网络聚合仅仅是一种共同犯罪纠集方式,目的是完成具体的犯罪活动。同犯罪形式的多样性一致,网络聚合共同犯罪也具有多种形式。

1.结伙犯罪。“2017.4.23”就是典型的网上聚合、线下结伙实施犯罪的案例。

2.网络雇凶。2010年5月,邯郸市民王某通过网络联系雇佣杀手孔某等3人意图加害其情妇杨某,未果,后又通过网络结识郭某,由郭某雇佣燕某将杨某杀害,其中涉案的孔某就是在网上发布“替人复仇”等信息吸引雇主,先后在多省市作案达10余起。[5]

3.网络煽动。通过热点炒作、虚构事实甚至仅仅是发布犯罪意思,单向性提出计划和主张,某种程度上实现煽动网民通过自由组合协作形式达成某种聚众型犯罪目的。2011年的“‘8·6’伦敦骚乱”中发现网络平台中存在大量煽动性信息倡议普通青年上街参与打砸抢烧的聚众犯罪。在2016年法国反《劳工法》抗议活动演变成街头暴乱中也发现类似现象。

4.网络帮派。该形式以百度贴吧、QQ、BBS等渠道实现成员招募和组织搭建,同欧美的Cyberbanging更为接近,曾在上海引起一定反响的青少年网络帮派社团“尊龙名社”即典型案例。该帮派通过网络传销式招募成员,通过自己的QQ群和网站实现内部组织虚拟与现实结合的管理模式,成员之间均以网名相称,“帮主”得以隐身幕后遥控指挥。

三、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防控难点

(一)网上监管有难度。

1.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一直以来都以推进网络实名制作为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并不断进行相关的顶层设计和制度推进,但是立法与执法层面始终存在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的缺陷,仅“在网络游戏和网吧上网登记方面有了实名制的规定”。[6]2016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网络运营商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于互联网的落地管控将迎来有法可依的有力局面。然而,我国法律法规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新常态的问题同样体现在网络立法方面,期望一部《网络安全法》覆盖复杂多样的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显然不现实,大量的网络社会问题和安全隐患仍然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细化加以化解和消除。“治国无法则必乱”,网络互联网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2.网络平台主动监管不力。我国互联网业风险投资比重大,内容同质化严重,恶性竞争现象较为突出,网络平台运营服务商出于商业利益考虑较为注重用户体验,保持相对的言论和行动自由,对网民发布的信息较少主动监管也在情理之中。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平台运营服务商对内容事前审查的义务,只有在运营服务商明知其平台上有人正在策划实施犯罪,但不采取措施制止,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网络平台主动监管的意愿无法得到激发。此外,网络平台一般无权介入相对私密的一对一网聊,微信、QQ、大众贴吧的群聊及一对一聊天功能就容易为意图不轨者提供可乘之机。

3.监管瓶颈难突破。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公安机关受限于体制和机制原因,现有的网络监管技术和工具相对落后,面对海量信息资源,特别是大量匿名和加密传输的信息,追踪溯源显得力不从心。如果网络通讯工具搭建在海外,如whatsapp、Skype等,则基本无法实现监控。在已经侦破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分子使用更为小众的即时通讯工具相互联络,甚至出现了自制通讯软件采用自有服务器进行联系的案例。另外,采集海量的关键词数据建立网上犯罪策划地源址和网络暗语数据库,并将这些数据同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应用平台进行实时数据比对,也不是一市一地的公安机关能够完成的。

(二)线下防范有难度。

1.情报信息难掌控。网络平台的涉案涉罪风险信息必须经过分析研判才能形成有价值的情报,情报通过关键词归口等手段流转到相应警种予以处置,不可避免会形成时间差,有可能导致信息过时或情报失准。网络平台内容监控主要由网警部门负责,然而其中涉及业务警种案件类型的信息或关键词可能不为网警所理解或掌握,专业特征可能只有专业警种人员才有能力进行分辨、识别、判断、抓取,而非专业人员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极有可能漏过关键信息,错失介入时机,导致情报信息失控失真失实。

2.特殊人员难监控。“2017.4.23”案的嫌疑人均不同程度负有债务,3人无业,1人有固定职业但收入不稳定,且均有赌博或高额购彩恶习,其中2人曾因赌博被打击处理。在“完美犯罪吧”“走投无路”QQ群均不断出现“求上岸”这句话,意为因为赌博身陷债务深渊,企图通过不法途径脱困,类似本案嫌疑人的人员在以上网络平台较为普遍。除了经济原因,家庭与社会因素也不容忽视,4名嫌疑人中,1人离婚独居,3人处于分居独处状态,长期脱离熟人环境监督约束,亲情冷漠和自律淡漠是4人敢于从事犯罪活动的一大原因。然而,以上的人员信息均较为隐私,很难为公安机关所掌握,只有深入接触其工作、生活才可能有所了解,即使在日常基础走访中发现此类特殊人员,对其开展监控、管控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也值得商榷。

3.重点物品难管控。无论何种形式的纠集、聚合形式,犯罪分子最终都必须落地作案,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治安基础防控的漏洞往往成为被利用的空间,犯罪行为可以从治安乱象盲点中觅得机会,获得帮助,逃避打击。“2017.4.23”案中,该团伙最终选择海曙区为作案地,就是因为该地能够购买到作案所需的黑车,相对滞后的二手黑车交易管控给社会治安防控带来“蝴蝶效应”般的恶果,出现治安警情演变成刑事警情、刑事警情演变成重大刑事警情的恶性循环。居民身份证件丢失、被盗、失效的登记管理制度缺位,也使犯罪分子得以通过网络购买到身份证假冒身份,为流动人口管理和刑事侦查带来隐患。

(三)落地打处有难度。

1.流窜作案特征明显。从已发的几起同类型案件来看,均带有明显的流窜作案特征,嫌疑人流窜各地寻找落地作案机会,一旦得手就迅速离开案发地,给打处带来现实困难。“2017.4.23”案中,嫌疑人在案发地前后共3天,现场遗留信息少,且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有使用套牌、烧毁作案车辆、回收现场物证等行为,大大增加了取证难度。如何根据收集的案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快速准确地把握流窜案件的性质成为侦破难点。此外,公安机关按照地域划分职能、行使职权,跨区域警务协作短板突出,案件串并、物证比对渠道不够通畅。

2.成员无社会关系交集。团伙成员以网络匿名联系且互不相识,来自不同地域,毫无社会关系交集,割裂、独立的关系和行为使整体思维开展案件侦破困难重重。在上海“尊龙名社”案中,公安机关“刚开始抓住的参与寻衅滋事的团伙成员都没见过‘帮主’,在后来继续破获的抢劫案中才偶然有团伙成员供出了‘帮主’的真实姓名”。[7]“2017.4.23”案也存在同样问题,成员之间互相知道网名,落网后也仅能叫出彼此绰号,而且还存在互相刻意隐瞒个人真实信息的现象。以社会关系入手开展摸排的传统侦查手段在此类案件面前遭遇重大挑战。

3.初犯偶犯难以比对。从“2017.4.23”案来看,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的人员结构以初犯、偶犯为主,个人信息在公安机关打处数据库里基本属于空白,即使在案件中发现关联线索,也很难碰撞比对出有用的嫌疑对象。初犯、偶犯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在于案件多为孤案,难以通过情报信息系统实现网上串并。

四、网络聚合型犯罪的防控对策建议

(一)筑牢网上监管防线。

1.建设网上大数据平台。统一网上数据采集、导入标准,收集整理各类网上风险平台源址,发现提炼各类涉案涉罪网络暗语,导入汇总形成基础数据库,以此为基点建设大数据平台,完善数据处理。丰富数据采集来源,对可公开检索的网站采用常见网络舆情爬虫技术采集入库;对可以加群的通讯群组采用客户端采集技术,如温州的“微眼”系统,将群信息采集入库;对不可公开检索的网站及不可加群的通讯群组均采用网侦手段收集后入库;设计通用接口接入刑侦手机采分系统和手机计算机取证系统内的通讯群组信息,并努力拓展其他数据来源。深化数据加工挖掘,对入库数据统一加工,完善数据逻辑结构,引入各类算法实现关键词优化、图像自动比对和语音识别等功能,提高关键数据命中精度。实现数据分类流转自动化,按照各业务警种提供的参照标准对入库数据实时分类,并自动流转至相关警种开展核查,如命中“黄货”等多个相应关键词可能涉及假币的信息可自动归为经侦类别并推送至经侦部门展开初查甄别。

2.查证管控网上风险人员。主动落实措施畅通公安机关同大型网络平台及科技公司的沟通合作渠道,通过技术交流、数据交换、平台共享等方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双方数据流互通共享和技术应用检验的共赢局面。综合运用数据挖掘、模式识别等大数据处理技术,依托各级公安网和互联网的海量信息资源,对网上发布信息及跟帖响应的犯罪策划风险人员的虚拟身份同真实身份进行关联分析,跟进落地查证措施并建立网络风险人员库。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人员库引入风险等级化管理,对多次参与网上犯罪策划或预谋涉恐、涉暴等恶性案件的人员设置高风险应对等级,一经发现即触发紧急临时上控预警,第一时间流转推送至相关业务警种或属地派出所开展上门调查、落地谈话、立线侦控等查证管控工作。以可持续化运转为目标,对人员库维护引入机器学习模型,通过泛型算法使人员库在风险人员样本数据的基础上自动迭代形成分类逻辑,一方面提高主动命中风险人员的概率及等级分类的准确率,另一方面实现数据库的自我优化和快速扩容。

3.落实平台监管责任。网络平台运营服务商放任甚至纵容涉案涉罪类信息内容在网络传播、为线下违法犯罪提供条件等行为严重妨害了网络社区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危害社会治理与国家安全”,[8]必须依法依规督促网上平台落实内容监管责任,自觉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坚决清理涉案涉罪信息内容。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和《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并拒不接受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网络平台运营服务商,作为“义务犯,规定了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9]依法督促互联网运营公司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打击处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及《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网络平台运营服务商的纵容放任行为有可能在涉恐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方面构成想象竞合犯,在立法层面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细化相关条款,将成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罚的有力武器。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继续注意对法律法规漏洞的梳理汇总,及时研究落实对策措施,并将汇总的漏洞材料向上级寻求关注和研讨,努力推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

(二)夯实线下防控基础。

1.排查风险隐患。以“防控优先”理念着重加强风险点、风险源排查管控,围绕“人、地、物、事、组织”五大治安要素,着重建强情报预警机制、要素核查机制、明责响应机制、协同防控机制、责任倒查机制。积极落实警民恳谈、走基层、进社区等一系列“沉下去”的举措,通过走访、交流及时将需要关注的人群和值得注意的事项纳入工作视线,物建社情民意信息员,搭建畅通的信息收集渠道和灵敏的信息收集网络。重点对赌博、高消费、家庭不稳定、经济困难人群加强信息收集,围绕特殊人员开展物品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采集、录入、更新和维护。对流动人口、重点单位、校园安全、消防安全、民爆安全等常规基础工作管理内容,建立规范、有序、统一的信息台账资料,以台账资料的完备为抓手推进基层基础,特别是基础信息排查工作,实现网上录入、网上检索、网上比对、网上核查、网上维护。建立健全“三张清单”工作制度,以任务清单为前提明确风险排查项目,以整改清单为关键督促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以倒查清单为保障确保风险排查不留漏洞、整体推进。

2.堵塞治安漏洞。严密社会治安防控网,切实阻断网络聚合型共同犯罪的线下连通渠道,全面堵塞现实社会治安管理漏洞。加大黄赌等各类治安类案事件的处置打击力度,加强网吧、棋牌室、歌舞娱乐场所、洗浴场所等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的场所治安管理,加快高效运作的专业巡控体系和武装机动巡逻机制推进完善。全面落实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如居民身份证遗失、被盗、失效登记管理制度,二手车规范交易、合法使用号牌等车辆管理制度,旅馆、网吧实名登记制度等。提升科技信息化堵漏水平,继续加大视频监控建设和监控资源整合工作推进力度,加快人脸识别平台测试进度,加速高科技应用平台落地普及应用。针对“2017.4.23”案中嫌疑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情况,结合国内多起利用他人遗失或被盗的身份证冒用身份的案例,一方面大力推进“指纹二代证”的换发工作,确保指纹采集、录入及时准确;另一方面积极探索身份证唯一性管理模式,如在保持身份证号码不变的前提下,以条形码或二维码等唯一性编码形式对身份证卡片本身进行标识,避免被挂失的身份证仍然可用的情况发生,建议结合人脸识别技术对身份证信息和功能作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3.合理配置警力。警力资源是开展各项警务工作的能量支撑,实现警力科学部署和配置是取得警务工作实效的前提和保障。“2017.4.23”案属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共有东西城区派出所警力493人,其中占全区面积5%左右的东城区警力331人,面积占比95%的西城区警力162人,积极探索科学均衡的区域警力部署方案,改善提升警务质量已刻不容缓。

(1)要牢固树立“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观念,以人为本,打破传统观念束缚和地域界限,优化人事管理模式,在警力编制短缺的条件下着眼内部挖潜,将警力资源转化为工作绩效。

(2)完善科学测算体系,制定合理的警力配置标准。科学测算是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的技术前提,综合各类警情数、辖区面积、辖区人口、辖区企事业单位数量等数据对工作量量化测算,形成符合公安机关实际的“工作饱和度指标”评估体系,为警力资源调整提供依据。

(3)制定警力资源动态调整规划。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和中长期规划为纲,以公安机关全面融入区域中心工作为目标,制定公安机关警力资源动态调整规划,以短期(3年)和中长期(5—10年)对机关、警种、警力的调整进行科学安排,按照规划分步推进,不断动态调整优化各单位年龄、性别结构,促进内部专家和复合型人才比例提升,确保公安机关队伍管理健康有序。

(三)提升落地打处效能。

1.加强新型犯罪研究。跳出传统侦查以关系排摸为入口的思维框框,深入研究新型犯罪形式及特点,探索针对性应对措施与方案。拓展案情分析思路,将网络聚合情节纳入侦查初期工作中,利于准确判明案件性质、指明侦破方向。着重强化各类网络即时通讯软件工具的监控能力突破,提升虚拟侦查、追查能力。强化数字取证能力意识,克服网络信息即时、弥散的传输特点带来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困难,特别注意对电子邮件、网络痕迹、电子数据、通讯记录等证据及计算机、数据存储介质等数据载体的搜证和固定。横向对比国内同类案件,积累打处情报素材,总结摸索作案规律,综合提炼查控打处经验和工作法。在案件共性总结的基础上,注重挖掘案件个性特征,建立新型犯罪查控打处经验模板,及时推广普及先进工作法,提升全局新型犯罪打处效能。针对新型犯罪法律适用难题,一方面积极推动法律界立法讨论,努力争取如网络教唆、网上单向意思交流等涉案行为的构罪入刑;另一方面加强对现有案件的细化分解,注意对犯罪要件的深挖细究,确保嫌疑人得到应有惩处。

2.丰富侦查手段。将“科技导侦、科技主侦”理念贯穿侦查破案全流程,增加刑事科学技术硬件投入,增设高、精、尖仪器装备,统筹推进设备采购、用房保障、耗材引进、人才培养和制度建成等多方面工作,着重提高新型犯罪攻坚克难能力,在案件串并、线索发现、证据固定等方面充分发挥DNA、指纹、视频追踪等科技手段的作用。强化“科技+传统”的多元侦查模式,以调查走访、巡逻设卡、特殊人员摸排等传统手段作为科技侦查的条件支撑,有机结合两类侦查手段,切实提高线索查证及侦查经营的工作实效。在“2017.4.23”案中嫌疑人所驾车辆前后牌照不一,实际中也经常发生犯罪分子利用套牌车实施作案的情况,增加了侦查追踪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整合交警车管资源,结合案发地周边视频监控资源,用科技手段实现快速甄别套牌车辆,对于加速线索发现、加快侦查进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3.加强区际警务协作。破解流窜作案打击难题,全面加强区际警务协作,提升区际警务协作合作层次。加速省级公安机关之间的多边警务协作体系建设,通过联席会议、争议解决机制的办法丰富警务协作内容与范围,重点深化信息整合共享和治安联动指挥机制建立健全。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统一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从解决外出调查取证之桎梏为突破口,畅通横向协作渠道”,[10]形成制度化、常规化协同整治、打击机制。

五、结语

互联网的技术中立性既体现在为人类带来了生活上的各种便利,也体现在为人类社会引来了诸多麻烦和社会问题,如网络侵权、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等。当下的互联网更是超越了传统的“工具”范畴,而形成了一种崭新的社会空间,一个人类生活的崭新场域。从空间平台、社群结构和联系纽带等方面综合评价,互联网已经突破了小群体格局,初步具备了“社会”形态。面对信息环境污染、失范现象严重和犯罪日益猖獗的互联网“社会”状况,公安机关应该以现实社会管控的相同力度,超前谋划、提早介入,坚持打防并举,以打促防,才能有力驱散涉网违法犯罪的乌云。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7-01-20)[2017-09-20].http://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1/P020170123364672657408.pdf.

[2]于志刚:论共同犯罪的网络异化[J].人民论坛,2010(10).

[3]Dr.Carlo Morselli& David Décary-Hétu,Crime Facilitation Purposese of Social Networking Sites:A Review and Analysis of the “Cyberbanging” Phenomenon[R]Research and National Coordination Organized Crime Division Law Enforcement and Policy Branch Public Safety Canada,Report No.015,2010.

[4]于志刚.论共同犯罪的网络异化[J].人民论坛,2010(10).

[5]郭冰、王大忠.信息化条件下网络雇佣杀人犯罪及侦查对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3).

[6]刘黎明、陈礼仪.网络实名制管控与网上侦查[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4).

[7]夏明芳、江世法.青少年网络帮派的危害、原因及应对[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2).

[8]梁根林.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J],法学,2017(2).

[9]梁根林.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J],法学,2017(2).

[10]张萌.我国区际警务合作共同打击犯罪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9).

D631

A

1674-3040(2017)06-0028-06

2017-09-26

叶警青,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常委,海曙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郭建华)

猜你喜欢
犯罪
公园里的犯罪
Televisions
滑向犯罪的原因(三)
滑向犯罪的原因(二)
滑向犯罪的原因(一)
环境犯罪的崛起
刑法的宣示性:犯罪黑数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打击涉医犯罪切忌“息事宁人”
“犯罪”种种
积极开展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