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关在中国沿海开放中的主要举措和历史作用述论*

2017-01-27 09:54米建平
海交史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海关广州

米建平

粤海关在中国沿海开放中的主要举措和历史作用述论*

米建平

粤海关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正式创设,至1949年被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1950年3月正式更名为广州海关,共存续265年。在中国沿海开放和海上丝绸之路发展中,粤海关始终扮演重要角色,做出重要贡献。多层面、历史地、系统地考察粤海关在中国沿海开放活动中的主要措施、历史作用和贡献等,既对发掘和传承粤海关历史文化具有积极作用,又可为海关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启示和借鉴。

粤海关 南海 对外开放 历史角色

在清初设立的闽海、粤海、江海、浙海四海关中,创设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的粤海关占有特殊地位。尤其是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廷为抑制外商扩大北方口岸贸易,下令西洋船只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将中西贸易限于广东一口后,粤海关在中外贸易中独特的历史地位就此形成。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由于形成于上海的外人帮办海关税务管理制度的推广,粤海关分化为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征税组织:一是由原海关监督主管负责管理本国民船、商人贸易征税的组织;一是由外籍税务司主管负责管理外国商船、商人贸易征税的组织。但清廷官方文件档案大多对两者不加区分,均称粤海关,唯在海关英文档案中,前者称为常关(Native Customs),后者多称洋关(Foreigner Customs),间或亦称新关(New Customs)。本文在“粤海关”称谓表述方面参照戴一峰教授的表达,称前者为粤海关,后者为粤海关(洋关),*戴一峰:《晚清粤海关(洋关)设立问题考辨》,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以示区别。考虑洋关以降的粤海关具有和此前极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故在论述粤海关在沿海开放中的主要举措时划分为两个时间段展开。

一、 1685-1860年:粤海关在中国沿海开放中的主要举措

清代前期,沿海区域的农业、手工业在分工与协作上进一步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以及海上交通和贸易,也出现了有别于前朝的新特点。此时期,粤海关在沿海开放中主要采取设置口岸机构,进行“引水”管理,管理商渔船只,稽查走私,规范外商活动,实施减免税政策,参与朝贡贸易,协同巡缉南海等诸多措施,发挥自身作用,推动中国沿海开放。

(一)遍设口岸机构并细化分工

据《粤海关志》记载:“粤东之海,东起潮州,西尽廉,南尽琼崖。凡分三路,在在均有出海门户……见今所设:有正税之口,有稽查之口,有挂号之口。正税之口三十有一,在琼州者十,在潮州者九,在惠州者四,在广州、雷州、廉州者各二,在肇庆、高州者各一。稽查之口二十有二,在雷州者八,在广州、高州者各五,在惠州者三,在廉州者一。挂号之口亦二十有二,在潮州者十,在广州者九,在惠州者三。”*(清)梁廷枏著,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校注本),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9页。以道光十八年(1838)为例,粤海关下辖的大小关口遍及粤海口岸,全省沿岸共设有正税口33处,挂号口24处,稽查口19处。其中:正税口负责检验进出口货物及征收关税;挂号口负责检查进出关境手续及收纳挂号费、销号费等规费;稽查口负责缉查走私。粤海关设置众多口岸管理机构以及制度化的职能分工,有效地对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境船舶进行系统而严密的监管。

(二)对进出境洋船实施“引水”管理

鸦片战争前,中国作为一个完全的主权国家,对它领水范围内的引水,从引水员的选择、任用到引水业务的管理,统由粤海关监督和澳门海防同知负责,外商没有干预的余地。所以清政府对于引水有绝对的管辖权。*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04页。洋船到日,海防衙门拨给引水之人,引入虎门,湾泊黄埔,一经投行,即着行主、通事报明。至货齐回船时,亦令将某日开行预报,听候盘验出口。如有违禁货物夹带,查明详究。洋船进口必得内地民人带引,水道最为紧要,请责县丞将能引水之人,详加甄别。如果殷实良民,取具保甲、亲邻结状,县丞加结,申送查验无异,给发腰牌、执照准充,仍列册通报查考。至期出口等候,限每船给引水二名,一上船引人,一星驰禀报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文通报,并移行虎门协及南海、番禺,一体稽查防范。其有私出接引者,照私渡关津律,从重治罪。*《粤海关志》(校注本),第535-536页。

(三)对国内出洋商渔船只进行标示和具结等管理

要求出洋船舶必须烙印和标色,“凡商渔船只,分别书刻字样。其营船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予腰牌,刊名姓名、年貌、籍贯。如船无字号,人有可疑,即严加究治。”*《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680。雍正元年(1723),规定不同省份船只饰以不同颜色:“出海商渔船,自船头起至鹿耳头止,大桅上截一半,各照省份油饰。江南用青油漆饰,白色钩字;浙江用白油漆饰,绿色钩字;福建用绿油漆饰,红色钩字;广东用红油漆,青色钩字。船头两披,刊刻某省、某州县、某字、某号字样。沿海汛口及巡哨官弁,凡遇商渔船,验系照依各本省油饰刊刻字号者,即系商船,当即放行;如无油饰刊刻字号,即系匪船,拘留究讯。”*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清朝政府对于远洋船舶出洋及建造实行保结管理和连坐法。规定:“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余船能将为非船良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附例678。康熙五十九年(1720)议准:“出洋商船初造时,先报明海关监督并地方官,该地方官确访果系殷实良民,取具澳甲里族各长并邻佑保结,方准建造。完日,地方官亲验,梁头并无过限,舵水并无多带,取具船户不得租与匪人甘结,将船身烙号刊名,然后给照。”*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

(四)稽查走私和承担一定的海防职责

清朝前期,海关兼具缉私和海防职能,沿海营汛和水师官兵配合海关共同稽查走私。粤海关执行禁令:“客商漏税,照律治罪,货物一半入官。若所漏之税,为数无多,分别议罚,免其究治。粤海关核计正税,在五钱以上者,加罚一倍;一两以上者,加罚两倍;二两以上者,加罚三倍;三两以上者,加罚四倍;四两以上者,加罚五倍;五两以上者,将货物一半入官充公,一半补税。如走漏免单担杂等货,核计银数在五钱以下者,止令完纳正数;若在五钱以上者,均加罚一倍。”*《粤海关志》(校注本),第339页。康熙二十三年(1684)规定“防守海口官弁验票放行,拨船巡哨”,二十四年要求“沿海要口,均拨哨船衙役巡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91,《户部》。此后,闽、粤、江、浙四省海关设立众多“稽查口岸”,并成立巡哨船队,招募衙役,在各口岸巡查,其中:粤海关“稽查之口二十有二,在雷州者八,在广州、高州者各五,在惠州者三,在廉州者一”。粤海关方面,乾隆九年(1744)澳门同知印光议准:“前山寨设立海防衙门,派拨弁兵,弹压番商,稽查奸匪。所有海防机宜,均应与各协营一体联络,相度缓急,会同办理。老万山、澳门、虎门、黄埔一带营汛,遇有关涉海疆民夷事宜,商渔船只出口入口,一面申报本营上司,一面并报海防衙门。其香山、虎门各协营统巡会哨日月,亦应一体查报。”*《粤海关志》(校注本),第536-537页。

(五)规范外商活动秩序

粤海关通常允许外商在贸易季节留住在广州商馆内,但外国商船“向系五、六月收泊进口,九、十月扬帆归国,即间有因事住冬,于洋船出口后即往澳门寄住,去来既有定期,势难潜滋勾结。”*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等:《防范夷商规条》。道光时期亦规定外商若超期居留,则予以刑罚:“粤东洋商向因贸易准与夷人往来,然住澳、住行,皆有一定限期,不准任意羁留。嗣后洋行与夷商交易,应遵照定限,于卖货完竣后,即令起程。如有逾限久留,即照违制律,杖一百。”*《粤海关志》(校注本),第382页。外商出游、活动等同样受到严格限制:“嘉庆二十一年,前督臣蒋攸铦任内酌定,每月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准其附近游散一次。近年该夷人往往不遵旧章,必须重申禁令。嗣后各夷人船到黄埔,或在省城、澳门往来通信,只准用无篷小三板船,不得再用插旗三板船只。其小三板经过关口,听候查验。如有夹带违禁货物及炮位、器械,即行驱逐。在馆居住夷人,只准于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在附近之花地、海幢寺游散一次。每次不得过十人,限申刻回馆,不准在外住歇、饮酒。如非应准出游日期,及同游至十人以外,并赴别处村落、好市游荡,将行商、通事一并治罪。”*《粤海关志》(校注本),第566页。

(六)施行减免税政策招徕外商

康熙三十七年(1698),皇帝谕旨粤海关减税:“广东海关收税人员,搜检商船货物,概行征税,以致商船稀少,关税缺额。且海船亦有自外国来者,如此琐屑,甚觉失体。著减广东海关额税银三万零二百八十五两。著为令。”*《钦定圣祖仁皇帝圣训》卷21,《恤民》。越年,监督亲到澳门丈量船只,减税招徕贸易之事。据载“一六九九年英船Macclesfield抵澳门时,海关监督受总督之命令,亲自下澳率同商人差役等丈量船只,并愿减其原定税收之四分之三,以招揽贸易。”*Mors,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l ll P77-78.康熙六十一年(1722),为缓解福建、广东及浙江等地粮食灾荒,清政府特许暹罗商人运米进口,三地各运10万石,“此三十万石,乃为公前来,不必收税。”*《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朝贡·市年》。此后,暹罗国运米来华皆免税。雍正五年(1727),暹罗国商人运米至闽,上谕:“所运之米,不必上税,永著为例。”*《史料旬刊》第3期,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92页。但到了雍正八年(1730),又重新规定:“带米一万石以上者免税十分之五,五千石以上者,免十分之三”。乾隆四十九年(1784),清朝政府又准许珍珠、宝石等商品免税贸易。*黄启臣、邓开颂:《略论粤海关的若干特殊制度及其影响》,载《广州研究》,1985年第1期。嘉庆二十二年(1817),英国商船哋西号失火被焚,两广总督蒋攸铦、监督祥绍奏准,该船已征税银无庸发还,但应征船钞、规礼银及焚余货税均予豁免。道光五年(1825)九月,英国一商船失火被焚,大班禀求免交焚烧剩余货物饷银及应征钞规银两,后确定援引哋西号案例,将该船“已征税银九千七百九十两八钱一分五厘无庸发还,其应征钞规等银三千七百三十八两三钱七分四厘及焚余货税均予宽免。”*《史料旬刊》第1册第4期,第276-277页。通过一系列的减税、免税政策,粤海关对广东沿海的对外贸易和经济交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参与南海沿线国家朝贡贸易

凡是贡国入贡,清朝皆定其贡道,且严令“各国贡道,例由各省入境者,水陆俱遵定制,别道毋许放入”。道光帝也曾下令:“外夷各国贡道,或由水路,或由陆路,定例遵行,未可轻言改易。” 琉球和苏禄由福建海道,暹罗则由南海海道。*乾隆《钦定礼部则例》卷181,《大清会典事例》卷502。清朝初期,来中国的外国贡舶以暹罗国较早且次数最多。康熙六年(1667)“题定暹罗国贡期三年一次,贡道由广东”,“进贡船不许过三只,每船不许过百人”。*《粤海关志》(校注本),第424页。康熙四十七年(1708),副贡船加进金线猴二只。又覆准暹罗国进贡船压舱货物,如愿在广东地方贸易,照例免其收税。*《粤海关志》(校注本),第426页。道光十九年(1839)三月,奉上谕:“向来暹罗三年一贡,着改为四年遣使朝贡一次,用示朕绥怀藩服之至意。”*《粤海关志》(校注本),第435页。乾隆五十年(1785)至道光十七年(1837)的53年间,暹罗入贡多达29次,平均不到二年就有一贡。乾隆五十一年(1786),奉圣谕:“据穆腾额奏称,暹罗国每年正、副贡船到关,其随带之船至十余只之多,又有藉名探贡船只,俱属内地商船,所带货物甚多。该监督查明应征税银若干,报明该督、抚具题,概行宽免,殊非杜弊防奸之道。请将正、副贡船各一只,照例免其纳税,其余船只俱按货征税等语。……除就近传知穆腾额遵办外,着传谕富勒浑、孙士毅,于该国贡船到关,所有正、副贡船各一只,仍照例具题免税,其余若果查系夹带客商私船,俱逐一查明,按货纳税,以杜奸商取巧,通同弊混之计。将此传谕知之。”*《粤海关志》(校注本),第431页。由此可见,粤海关对暹罗进境船舶,区分“贡船”和“私船”对待,对于正副贡船所载货物免税,而对夹带的“客商私船”则是“按货纳税”。

(八)协同实施南海巡缉

有清一代,只有康熙朝在闽、粤、江、浙四省实行过统一的海关监督制度,除设关之初各省监督二年一易之外,其后基本一年一易,目的在于防止监督驻久生弊。*黄国盛:《鸦片战争前的东南四省海关》,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6页。雍正元年(1723),“嗣后税务交与地方官兼收,于钱粮地方均有裨益,著议奏。”*《皇朝政典类纂》(11)卷89,《征榷七》。粤海关于雍正二年(1724)改归巡抚管理,其后基本由两广总督或者广东巡抚兼管,由督抚与监督共同负责:大体上榷税由监督负责,但受督抚监察;沿海巡缉,由督抚责成营汛及水师协同海关执行;而海关重要事务,多由总督、巡抚、监督联衔上奏。雍正元年至咸丰十年(1860),粤海关监督共计76任,其中由督抚、将军、督粮道等兼任(署任)共计29人,占近四成比例。*广州海关编志办公室:《广州海关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18-320页。如此,粤海关在协同营汛和水师实施南海巡缉方面的合力得到加强。

二、1860-1949年:粤海关(洋关)在中国沿海开放中的主要举措

鸦片战争以后,粤海关的影响力和重要地位仍在延续。咸丰九年(1859),粤海关聘用外籍税务司专责洋船贸易的征税稽查。次年,税务司独立关政,成立粤海新关,以下称“粤海关(洋关)”。粤海关监督署设立在广州口岸的关口,除黄埔口由新关管理外,其他各口仍由监督管理。嗣后,原本属于粤海关所辖的广东沿海口岸陆续列为通商口岸,并建立实行外籍税务司制度的海关。1860年,在汕头成立潮海关。1876年4月1日,在海口成立琼海关。1877年,在北海成立北海关。1877年4月2日在香港、澳门成立九龙关和拱北关。1897年在三水县河口镇成立三水关,1904年成立江门关。粤海关在这些口岸的机构,除设在香港、澳门周围的关口全部划入九龙、拱北关外,其他口岸总口均改称常关,仍由粤海关监督派出委员或专配监督管理。粤海关(洋关)对中国沿海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实施进出境船舶申报、停泊和货物装卸管理,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

近代西方列强的对华贸易,主要通过横越大洋的轮船,所以叫做轮船贸易。海关主要是征课轮船贸易的关税,还征收载运货物的轮船船钞,监管轮船的进出口、装货、卸货等一切有关活动。*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第658页。1843年以后,逐步废除行商和官派“引水”制度,改为船长向驻广州领事呈交船牌、舱单,再由领事行文通知海关办理一切手续,并由领事担保应纳税项。废止丈量船舶征收船钞制度,改为按船舶所在登记吨位征收。1860年,粤海洋关成立,专门管理机动船和洋式帆船,允许外籍商船自由进入广州内港,划定各类船只停泊地区,逐步制定了一套较为规范的船舶进出口报关手续和船舶停港期间的驻船监管制度,加强对进出境外轮申报及停泊的管理。1873年,开始有华商经营的轮船。粤海关(洋关)规定华籍轮船必须持有海关监督和税务司会签的船牌,对其进出口管理办法与外轮相同,也不得驶入禁止外轮前往的非通商口岸。1874年,粤海关(洋关)制定了《日常业务办事细则》,重申一般国际航行船舶进泊黄埔或广州后凭海关签发的准单装卸货物。1893年,粤海关(洋关)颁布《广州口具保海轮管理章程》。1932年,奉令试行航商结关申请和船舶行程簿办法管理中国籍船舶。直至1933年,粤海关(洋关)奉总税务司令,将船舶执照发放和勘验丈量业务,移交广东港务管理局接办。

(二)开展航标建设,保障南海海上和内河交通安全。

19世纪60年代以后蒸汽轮船逐渐取代木帆船,成为远洋航海的主要船舶。此时迫切需要更为先进的航行标志,用于引导船舶昼夜航行或指明危险水域。灯塔、航标灯等近现代化的助航设施开始广泛应用。*袁峰:《黄埔海关考》,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第94页。“为了到中国沿海进行贸易的船舶利益,一般地说,真正的需要如下:在远航中,给予船舶以危险的警告,这就应在必要的地方设置灯塔;在靠近口岸时,由熟悉当地特点、潮汐、海流等熟手给予帮助,这就必须配备能够胜任的引水人;在口岸海面必须回避的地点,应加标志,这就应该在那里适当地提供浮标和信标;为了便利业务和防止事故,保持秩序和规则,在那里就必须设立理船厅。”*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第139页。咸丰九年(1859),粤海关(洋关)在珠江的海珠岛炮台上面,立起了一根石柱,上面涂上鲜艳红色,并挂上三盏油灯,作为河道警示标志和导航指南——这便是“海珠炮台灯桩”,是粤海洋关成立后使用船钞费用建设的第一批新式航标之一,也是近代中国专门建造的最早的航标设备。据《粤海关十年报告》记载:1883年12月26日安放花地礁浮标,1893年在南石头水道设置浮标标明凤凰岗石的位置,1898年在新造水域设置浮标标明风帆礁位置,1901年9月15日在海心沙北端启用绿色信号灯。1902-1911年的十年间,广州地区的助航设备有了显著改善:1904年下半年在黎洲头安装隐显灯,在立沙、赤沙设置定光灯,在南亭石牌安装红色灯标;1905年在大石闸新航道北边安装灯标;1905年至1910年在大石闸、石围塘礁石及沙路铁闸等处设置新的灯标;1908年在沙路铁闸北段安装隐显灯,1911年在莲花山东航道安装隐显灯。*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广州海关志编纂委员会编译:《近代广州口岸经济社会概况——粤海关报告汇集》,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81、934、969页。据统计,粤海关1927年管理的灯塔有舢板洲、金锁牌、黎洲头、立沙、赤沙、大濠洲等6座(由英国管理的灯塔未列入统计)。1948年12月管理的航标包括:灯塔7座、灯桩10个、立标4个、灯浮27个、浮标1个,总计49个。*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第465-466页。粤海关(洋关)还注重加强灯塔保护,如:1912年“由税务司商请本省政府保护现各处六等灯塔,每处均有外委1员,护勇6名,前往驻扎保护,只附近虎门炮台之金锁牌灯塔,未有另派护勇耳。有此保护之力,故各灯塔皆无被匪骚扰之事,殊甚欣慰。”*《近代广州口岸经济社会概况——粤海关报告汇集》,第539页。粤海关(洋关)主导下建设和保护的上述灯塔和其他航标设施,为南海尤其是通往广州城内河航道的航行安全提供了很好的导航和安全保障。

(三)开展船舶检疫,参与和推动珠江航道建设。

港口检疫,属于海关兼办业务,最早于1873年在厦门和上海二处海关首先施行。宣统三年(1911),粤海关(洋关)鉴于轮船在华北传播疫情之虞,参照江海关办法,制定检疫章程,并于当年春季施行。至民国十五年(1926),广州地区的检疫事务,都是由粤海关根据领事权条约而掌控。1930年4月8日粤海关税务司伯乐德经致总税务司第13098号文,记载:关于由外洋入口轮船停泊禁海界内,须俟检疫医官发给登岸许可证之后,海关始得派员上船检查。据《粤海关十年报告》(1902-1911)记载:1904年,海务巡工司泰勒(W.F.Tyler)上校为广州港诸河段的两岸设计了一条正规的堤岸线。按照这条正规堤岸线,广州当局开始进行筑堤工程。1904年10月5日,广州开始清除珠江水道障碍物的工程,并决定依照泰勒上校所提意见,清除那些认为必须清除的障碍物,以便为船只航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畅行无阻的航道,且该工程应在粤海关直接监督下进行,适应广州港口和城市发展所需。

(四)开办近代邮政,促进广东地区邮递近代化转型。

1897年2月2日,在广州和黄埔,粤海关(洋关)分别开设了一家邮政局。后来在市区和郊区建立19间邮政分局,在三角洲地区建设40间邮政分局,这种邮政体系得以迅速而广泛地拓展,不久之后,所有重要的地区均被纳入其中。至1902年,广州邮区书目,从11个城镇的9个邮局及23个邮政代办所,增加到88个城镇的21个邮局及165个邮政代办所。1903年,又增加32个城镇和乡村,其所处理的邮包达2万件。*1906年,邮政不再由海关税务司管辖。当局委派一位邮政局长,其管辖范围包括三水、江门、梧州及北海等地。参见《近代广州口岸经济社会概况——粤海关报告汇集》,第942-943、970页。粤海关(洋关)办理邮政后,对进出广州口岸的邮递物品实施监管,范围包括民间私营和外商设立的邮局或邮箱寄递国内或国际的邮件。1930年,粤海关(洋关)对国际或国内邮包,凭邮局提供的包裹报告进行检查,然后确定是否征收税款。1936年,粤海关税务司对内地、沿海边远地区收寄的未税洋货包裹,按照邮政局分布情况,划定海关管辖范围,就近办理查验手续。通过开展近代邮政业务,并监督管理邮递包裹,粤海关(洋关)推动了广州乃至整个广东区域近代邮递业务发展和邮政网络再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该区域的邮递业务拓展和文化传递交流。

(五)严厉查缉“苦力”走私,维护出洋华工权益。

19世纪,“苦力”走私日趋猖獗,以掩人耳目或者半公开的方式进行。西方殖民者勾结本地拐匪,使用各种手段从南海、番禺、东莞、顺德等广州及周边地区掳来“猪仔”,先强行关押在舺舴船上,然后偷运到停泊黄埔的外国趸船上出售牟利。当时公然停泊在黄埔水域专门收购苦力的外国趸船常达六七艘之多,经常有40-50艘舺舴船在珠江沿岸依次排开。*袁峰:《黄埔海关考》,第92页。粤海关(洋关)对“苦力”走私,持严厉查缉的态度。典型案例是1887年查获“普路沙号”走私“苦力”案,解救被欺骗、劫掠的华工*袁峰:《黄埔海关考》,第231页。。光绪七年(1881),粤海关(洋关)为了遏制拐卖华工出洋,由粤海关监督委员会与稽查委员对乘船前往檀香山的华工进行逐一问话,如果华工确实自愿出洋而非拐卖,并提供铺户保结后,粤海关(洋关)发给执照,稽查委员加盖印章交本人收执。同时,另造一式两份搭客总名册,一份由船主交付檀香山中国领事馆用于查核,另一份由粤海关税务司存查。开船时,粤海关税务司会同轮船稽查委员、粤海关委员共同对轮船和搭客进行检查,查明船上没有装载无照出洋的人后,才准许船舶启航。*袁峰:《黄埔海关考》,第231页。至19世纪末,广州口岸的大规模“苦力”走私才趋于平息。

三、粤海关在中国沿海开放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历史作用

清朝和民国时期的海关,职能极其广泛,功能非常庞大,凡与中外贸易有关的事务,几乎都有海关的身影。可以说,粤海关自成立以来至退出历史舞台,始终深入地参与中国对外贸易、引水、海上交通管理和中外文化交往等各个领域的活动。粤海关在中国沿海开放中扮演重要角色,具有重要地位,有力推动中国沿海开放格局的形成。主要体现在:

(一)国门守护者:维护国家安全

清朝政府对军需类商品实施严格禁止出口的政策,对于军需品的种类和数量都管制极严格。《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明确规定军器火药严禁出口,附例680规定:“往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携带炮位。每船炮不得过两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其鸟枪、弓箭、腰刀等项,亦仍准携带。”康熙五十九年(1720)覆准:“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军器概行禁止携带。如地方官不严查禁止,致商船仍行私带者,照失察鸟枪例罚俸一年。”*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雍正六年(1728)覆准:“商船、渔船不许携带枪炮器械。至往东洋、南洋之大船,原与近洋不同,准其携带。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二十斤。”*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清朝前期法律还严禁硫磺、焰硝等制造弹药的原材料出海。“康熙二十三年,诏开海禁,其硝磺、军器等物,仍不准出洋。”乾隆三十四年(1769)二月,圣谕:“向来硫磺出入海口,俱系例禁,原因磺斤系火药所需,自不便令其私贩。若奸商以内地硝磺偷运出洋,或外来洋船私买内地硫磺载归者,必当实力盘诘治罪。”*《粤海关志》(校注本),第341页。清政府对于外国使者购买史书、地理图册予以明令禁止,还规定远洋贸易船舶禁止搭载人口。“外国来使不得私买违制服色、兵器、史书、一统志、地里图及凡违禁之物,伴送人员亦不得将违禁货物私相贸易,违者俱按律治罪。”*《粤海关志》(校注本),第356页。粤海关通过执行上述禁令,发挥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作用。

(二)改革先行者:创制一系列海关管理制度

1、创制《粤海关税则》。*参见李世荣:《清代粤海关一口通商时期财政管理体制论析》,载《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中国设立正式海关以后,通行的第一部税则便是《粤海关税则》。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桢和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议,将国内商税和海关贸易货税分为住税和行税两类分别征收:“一切落地货物,分别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货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由是《粤海关税则》正式建立。

清前期的《粤海关税则》,始终处于不断改革完善之中。康熙时期是《粤海关税则》的形成时期。康熙二十五年(1686)《粤海关税则》初步制定后,又陆续制定多项免税政策,康熙三十七年(1698)还将西洋船船钞改照东洋船例征收,减少了对西方各国商船的船料征收。雍正年间,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和陋规问题的严重,清廷开始对粤海关税则进行大力改革。一是建立澳门贸易额船制度,对澳门贸易额船税收实行特殊政策,只收船钞,免征货税。二是开始实行杂税归公。自雍正四年(1726)起,经广东巡抚杨文乾等将各项陋规杂税陆续查出归公,是为第一次大的杂税改革。三是确立比例税则制度。雍正末年将历任海关监督设立之比例簿册刊榜公示,正式纳入海关税则。乾隆时代,《粤海关税则》逐渐走向完善。这一时期除制定多项税收减免政策外,还继续推行杂税归公。特别是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任辉案发生后,两广总督李侍尧等将各项规礼统一改作归公名目征收,是为第二次大的杂税改革。嘉庆道光时期,海关税则已经步入成熟。这一时期主要是道光十年将各国商船进口规银减二征收,进一步减轻了外国商船的税收负担。总之,自《粤海关税则》制定之日起,清政府就随着形势变化不断对其进行调整完善,特别是将各项不规范的杂税陆续查出归公,逐渐使粤海关的税收征管趋于制度化。*王巨新:《清前期粤海关税则考》,载《历史教学》,2010年第5期。

2、率先施行引水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澳门夷人的管制,防范外国商船擅自闯入黄埔港水域,清政府于乾隆九年四月(1774年5月)设立澳门海防同知。印光任被委任为第一位海防同知,专理澳夷事务,兼管督辅海防。印光任上任后,首先制订了管理番船及澳夷章程七条,章程规定:“洋船到日,海防衙门拨给引水之人,引入虎门,湾泊黄埔”。这是中国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引水制度,最先实行于澳门与黄埔之间。一般的引水程序是:澳门同知衙门经常设有引水若干人。引水之人,又须由“殷实良民”充任,在当地县丞详加甄别,取得保甲亲邻结状,由县丞加结申送,查验无异,发给腰牌执照。每艘外国商船,必须配备2名引水,一人上船引入内河,一人星驰禀报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文通报,并移行虎门协及南海番禺,沿途一体稽查防范。凡私充引水者,从重治罪,后来,引水制度又得到进一步加强。嘉庆十四年(1809)前,有人冒充引水,为免弊混,出现事端。于是规定:凡夷船到口,即令引水先报澳门同知,给予印照,注明引水船户姓名,由守口营弁验照放行,仍将印照移回同知衙门缴销。如无印照,不准进入黄埔港。到了道光年间,引水制度更加严格。这主要是针对不法之徒勾串外商走私所采取的措施。道光十五年(1835),又进一步规定:对引水要查明年貌、籍贯,发给编号印花腰牌,造册报明总督衙门与粤海关存案,遇引带外国商船,才发给印照。若无印花腰牌的人,外国商船不得雇用。

3、推行行商制度。粤海关设关的第二年,广东巡抚李士桢便开始以法令的形式制定了行商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办法:“省城、佛山旧设税课司征收落地住税,今设立海关,征收出洋行税……,今公议设立金丝行、洋货行两项货店,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为此示仰省城、佛山商民牙行人等知悉,嗣后如有身家殷实之人,愿充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即有一人愿充二行者,亦必分别二店,各立招牌,不许混乱。……其各处商人来广,务各照货投行,不得重复纳税,自失商计,倘被奸牙重收,该商即赴本院喊禀追究。”*(清)李士祯:《抚粤政略》卷6,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第55-56页。

(三)规则制定者:主导和参与对外贸易、中外交往规则的制定

清朝前期,粤海关监督负责或参与制定一系列管理洋商、规范中外关系的制度。如:乾隆二十四年(1769)两广总督署任粤海关监督李侍尧制定《防范夷商规条》;嘉庆十四年(1809)粤海关监督常显会同两广总督百龄(常显前任粤海关监督由百龄兼任),制定《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粤海关监督中祥会同两广总督李鸿宾(中祥前任署任粤海关监督),制定《防范外夷章程八条》;道光十五年(1835),粤海关监督中祥会同两广总督卢坤制定《防范贸易洋人章程增易规条》。洋关以降,粤海关(洋关)制定《洋商前往内地采购土货运往国外发给三联单试办章程》、《洋货入内地发给税单试办章程》(1882),《广州口具保海轮管理章程》(1893),《西江通商章程》(粤海关与江门关、三水关共同拟定,1905),《广州口岸报关行注册管理条例》(1917),《具有保结享受特殊利益之省河轮船来往广州及香港澳门间续订章程》(1946)等规章制度。这有助于规范对外贸易秩序,也对当时的中外贸易和洋商管理等产生巨大的影响。

(四)社会管理者:参与和联合处理涉外治安案件

清代海关对涉外事务基本上依法管理,有章可循,这与前朝相比,是一大历史进步。部分防患措施旨在维护领海和贸易主权,一些管理办法涉及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应予肯定。*黄国盛:《鸦片战争前的东南四省海关》,第1页。粤海关甚至参与治安或者刑事涉外案件的处理,履行部分涉外司法职能。1778年,发生了两件虽不严重,但令人烦恼的事。“皇家乔治号”失窃白银36 000两,禀请海关监督下令调查并捕获罪犯归案。没有得到答复,大班以为通事没有将禀帖递送,因此,将同样的禀帖送呈“正海关监督衙门”;但直到季节结束,仍未见有行动。*〔美〕马士著,区宗华译、林树惠校、章文钦校注:《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第二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9页。嘉庆五年正月十七日(1800年2月10日),英国一艘护送贸易兵船(Providence)放枪打伤民人蒋亚有,并拉跌民人刘亚实下水失踪。总督、巡抚与海关监督联衔谕令行商,传知英商大班等“克日将放枪伤人,及过船威吓落水之夷犯,迅急查交出,毋得玩延推诿”,“本部堂、部院、关部仰体大皇帝惠爱远人之德意,秉公审讯,务期情真罪当,显得其平。”*许地山:《达衷集》(卷上),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76-77页。嘉庆十五年六月(1810年7月),发生黄亚胜命案,粤海关监督常显亦谕令行商:“遵照迅即转饬该国大班查明交出凶夷,以凭究抵,如敢稍有朦袒,以致凶夷漏网,定将该商等一体严办。”*许地山:《达衷集》(卷上),第88页。

(五)文化传播者:在中西文化交流中发挥“南风窗”作用

1757年清政府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后,广州在其后的整整一个世纪当中,成为西方人与中国贸易、了解中国的唯一通道和口岸。广州口岸也逐渐完成了由古代贸易港向近代通商口岸的转变,季节性的“互市”被形形色色的夷务所取代。西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在广州口岸登陆,广州成为中国最早接触西洋文明的地方。西方国家在欧洲势力的消长和世界争夺殖民地的形势变化,同样在广州口岸体现出来。*顾清涧等:《广东海上丝绸之路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2-103页。

作者米建平:广州海关(广州:510630)

Established in 1685 (the 24th year of Emperor Kangxi’s reign) and taken over by Guangzhou Military Control Commission in 1949, Yue Customs was renamed as Guangzhou Customs in March 1950. In existence for 265 years, it has played a crucial role in China’s opening-up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Silk Road. This article provides a historical, multi-dimensional and systematic study of Guangdong Customs.

Canton Customs; South China Sea; China’s Opening-up to the Outside World; Historical Role

*本文为2016年10月“粤海关与海上丝绸之路”学术研讨会参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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