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互动视野下的元代官媒研究

2017-01-27 12:28王亚楠
珞珈史苑 2017年0期
关键词:官媒媒婆媒人

王亚楠

婚姻不仅为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也是一种政治现象:贵族通过缔结婚姻维系其特权地位于不坠,官府则试图通过规范婚姻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媒妁作为婚姻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是官府加强基层社会控制不可回避的内容。先秦时期的官媒是政府基于统治需要而设置的掌管百姓婚嫁之事的官员,其身份是完全官方化的,周代“媒氏”、春秋“掌媒”、三国“媒官”皆属此类。秦汉以降,官府中不再设官媒一职,及至宋代,官媒演变为专门为宗室女性议婚的人员。①朱彧:《萍州可谈》卷1,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页。入元以后,蒙古统治者加强对汉地统治的需要使得元政府将统治的触角深入到基层社会中,至元八年(1271)“官为籍记姓名”的规定试图将所有媒妁皆纳入官方控制的范围,官媒的身份开始由“媒”向“官”倾斜,其官方色彩加重(仅就制度层面而言,元代媒妁皆具有官媒的意义)。有元一代,一方面,官府试图通过控制官媒调节控制民众婚姻生活进而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另一方面,官媒在代表官方意志、为官府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谋私利,因此官媒是观察元代官民互动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目前有关官媒的论述,多是出现在一些婚姻和媒妁专著中。苏冰、魏林的《中国婚姻史》认为元代媒人由乡社推选,注籍于官已经是社会通例,官媒的职业行为处于官府管束之中。①苏冰、魏林:《中国婚姻史》,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247页。方川的《媒妁史》通过分析官媒的称呼、职责以及红楼梦中的官媒婆,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历史上的官媒制度。②方川:《媒妁史》,广西民族出版社、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陈顾远则在《中国婚姻史》中指出官媒是在特殊情形下设置的。③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48页。关于元代官媒的专门研究则相对较少,仅在一些学术论著和论文中偶有涉及。王晓清的《元代社会婚姻形态》肯定了媒妁在元朝婚姻中的地位,认为元政府将官媒合法化是为了调整和干预婚姻生活秩序,对笔者有较大启发。④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刘玉珍《元代婚姻制度研究》提出与唐宋律相较,元代的媒人具有更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元律对于媒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能力、行为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⑤刘玉珍:《元代婚姻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4页。崔兰琴《从元杂剧试析元代婚姻成立与解除要件》同样认为元代媒人达到了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程度,并从元杂剧的角度对元代官媒进行了分析。⑥崔兰琴:《从元杂剧试析元代婚姻成立与解除要件》,《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10期。郑鹏《官、民与法——元代判决离婚的制度与实践》认为元代媒人具有官方性的身份,元政府通过媒人间接地干预民间的结婚过程。⑦郑鹏:《官、民与法——元代判决离婚的制度与实践》,《古代文明》2015年第4期。郝建平《中国古代的媒人浅议》认为元明清时期的官媒是指在衙门中登记认可的媒婆,其身份同衙役一样,主要是管女犯人的婚配,或者婚姻发生纠纷,在堂上发落婚配,找官媒解决。①郝建平:《中国古代的媒人浅议》,《天府新论》2010年第4期。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关于官媒的已有研究取得了较大成绩。就研究成果看,主要从民俗学、人类学、婚姻制度等角度探讨官媒的身份、作用;而对元代政府通过官媒调节干预百姓婚姻生活以及官媒互动等具体细节,学术界缺乏专门研究。因此,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本文从官媒的身份特点、作用以及官媒互动探讨相关问题,特请学界批评指正。

一、元代官媒的选举及其身份特点

(一)官媒的选举

至元八年七月,鉴于当时社会上出现的有关媒妁泛滥,多要钱财的不良现象,元政府明令:

照得嫁娶并招召女婿婚姻聘财,各有定例。今后媒妁从合属官司、社长、巷长、耆老人等推举选保信实妇人充,官为籍记姓名。仍严切约束,无得似前多取媒妁钱数,滥余设立,违者治罪。②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8《户部卷四·女婿财钱定例》,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16页。

至元十九年(1282)四月,山东东西道提刑按察司对这项规定再次重申:

今后各处官司,斟酌居民多寡,询问社长人等,推举年高信实妇人为媒,须要钦依圣旨,定到聘财求娶,不得中间多余索要财礼、钱物,亦不得拾分中取要一分媒钱。如有违犯之人,谕众断决。①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4《户令》,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71页。

观照这两条史料,我们可以推测出元代官媒的一些选举细节:

首先,成为官媒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年高、信实、妇人,三者缺一不可。“年高”限制了官媒的年龄,“信实”对官媒的品性有所要求,而“妇人”则规定了媒人的性别。可见元代官媒应该是由年纪较大、品性可靠的女性担任。其次,官媒是由当地官府或者社长、巷长、耆老等基层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推选产生。虽然这些推举者们的身份介于官民之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官民两方面的诉求,但在实际中,官媒的产生有时会取决于地方官员的个人意志。例如《元史》记载,“镇民张复,叔母孀居且瞽,丐食以活。恐思诚闻之,即日迎养。思诚怜其贫,令为媒互人以养之”②宋濂:《元史》卷185《吕思诚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48页。。吕思诚为元朝泰定、天历年间的景州蓚县县尹,由于看到镇民张复的叔母因残疾而无法自给,便让其担任官媒来生存。另外,我们也可以从这两条史料中看到政府对官媒管理政策的一些细微调整。在至元八年的规定中,官媒是由当地官府、社长、巷长、耆老等“推举选保”产生,而在至元十九年,则变为官府询问社长之后再选出媒人,这意味着官方对媒人的控制实际加强了。最后,官媒产生以后,官府将其姓名登记在册,统一管理,并规定媒人应当了解相关婚姻法规,防止不法婚姻的发生。“其各处官司,凡媒人各使通晓不应成婚之例,牙人使知买卖田宅违法之例,写词状人使知应告、不应告言之例,仍取管不违甘结文状,以塞起讼之原。”③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53《刑部卷十五·听讼》,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8页。

(二)官媒的身份特点

元代官媒身份是半官方化的,具体体现在:一方面其性质上仍然是“民”,不是政府官员;另一方面作为官府在民间设置的婚姻代理人,官媒得到政府认可,一定程度上代表官方意志,呈现出“官”的色彩。①笔者认为,元代官媒虽然还不属于衙役,但已经有了衙役的倾向,明清时期的官媒则演变成了关押女犯人的衙役。

其一,元代官媒的身份不是官,而是民。她们不是正式的政府官员,而是经过社长、巷长、耆老等地方代表推选产生。元代的社是乡村的基层组织,社长最初专为劝农而设,由社众推举出的“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担任,其后社长职能逐渐扩大,在劝民务农外还管理义仓,调解纠纷、维护治安,是元代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巷长则是负责城市纠察非违的基层管理人员,《元典章》记载,“至元七年(1270)闰十一月,尚书省。司农司呈:大名、彰德等路在城居民,俱系经纪买卖之家,并各局分人匠,恐有不务本业游手好闲凶恶之人,合依真定等路选立社巷长教训”②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16《甲令·立社巷长》,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54页。。社长、巷长虽是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但毕竟不是政府官员,因而由他们来推选的官媒,其身份也只能是百姓。

其二,官媒作为政府控制基层社会婚姻生活的中间人,亦具有“官”的特征。首先,官媒作为元政府承认的职业,成为元代合法婚姻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如《元典章》规定:“凡婚书,不得用彝语虚文,须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合画字。”③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8《户部卷四·婚姻·嫁娶礼书》,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11页。这项规定在至元十年(1273)六月得到重申,“今后若有军民召女婿,须受合同户主婚亲人写立婚书,于上该写养老、出舍年限语句,主婚、媒证人等书名画字,如此明白,不致争差”④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8《户部卷四·军民户头得为婿》,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43~644页。。由此可见,婚书必须由官媒签字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直接承认了官媒的合法地位,这一点亦可以从元代亦集乃路遗址中新出土的一则蒙古人改嫁弟媳的合同婚书中得到印证,“今凭媒证人帖哥作媒,说合与亦集乃路屯田张千户所管纳粮军户吴子忠家内,存日从良户下当差吴哈厘抛下长男一名,唤哈立巴台,说合作为证妻”①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6页。。这里的媒证人帖哥应该也是在官府中登记在册的官媒,否则其婚书将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官媒的倚仗威势、狐假虎威也从侧面反映了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官方意志。在元杂剧《山神庙裴度还带》中,裴度本不愿接绣球、下马就亲,但官媒婆疾言厉色,搬出圣旨,裴度只得无奈同意。“媒人云:虽然状元有婚,这家里圣旨在此。正末慌科,云:既然有圣旨,左右,接了马者。媒人云:请状元上彩楼请坐。分东西坐定科……媒人云:请状元拜岳父岳母,相见礼毕成亲,有圣旨在此。”

二、元代官媒在婚姻中的作用

虽然元代官媒由于蒙汉二元政治、文化体制呈现出选举和身份上的独特性,但她们身为职业媒妁,其主要作用还是表现为:说合促成婚姻成立,参与定婚成婚仪式以及婚后沟通、协调这三个方面。

往来传言、谋合婚姻是元代官媒的一个主要职能。其中既包括负责流官的婚配,如《元典章》中规定,大德八年(1304)“今后流官如委亡妻及无子嗣欲娶妻妾者,许令官媒往来通说,明立婚书,听无违碍妇女。违者治罪离异,追没元下财钱相应”②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8《户部卷四·流官求取妻妾》,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41页。。也包括受官员个人的委托说亲,如元杂剧《蔡伯喈琵琶记》中牛丞相委托官媒婆去向状元蔡伯喈说亲,“我如今要唤个官媒教他去蔡伯喈根底说亲如何……既如此,你与我唤府前张媒婆来。教他去说亲”③高明著,张宪文等校:《高则诚集·琵琶记》,《两浙作家文丛》,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12页。。由此可以看出官媒是官宦人家男女交往的前提。在《山神庙裴度还带》中,当裴度和韩琼英不同意结婚,官媒充当了二者之间的沟通者,解开了误会,具体情况如下:

旦儿云:问那状元:他那前妻姓甚名谁?是何人家子女?媒人云:状元说有婚,姓甚名谁……媒人云:状元说的是小姐的名字;我对小姐说去。见旦儿拜科,云:小姐,恰才裴状元说的是小姐的名字。①关汉卿:《山神庙裴度还带》,徐征等主编:《全元曲》卷1,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79页。

参与定婚与成婚仪式是官媒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至元八年媒妁“官为籍记姓名”的法令颁布两个月后,即至元八年九月,元政府以朱子家礼为依据对婚礼的基本程序作出了规定,将其分为“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等七项内容,其中官媒在“议婚”“纳币”和“亲迎”中分别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1.议婚

年龄在十六至三十岁的青年男子以及十四至二十岁的青年女子,只要双方及主婚人没有为期一年以上的丧服,皆可成婚,不过在开启婚姻程序之前,官媒的议婚是必不可少的,“必先媒氏往来通言问名,俟女家许之,然后过年月吉帖……乃行聘定”②郑泳:《义门郑氏家仪·婚礼三》,《历代伦理学文献辑刊》,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版,第29页。。元杂剧《赵匡义智娶符金锭》中赵匡义对符金锭一见钟情,也提出“小娘子我便着官媒来议亲也呵,便休要忒延迟误了佳期”③无名氏:《赵匡义智娶符金锭》,徐征等主编:《全元曲》卷9,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6632页。。可见议婚是官媒的一个重要职能。

2.纳币

纳采之后,定婚仪式就进入到了纳币阶段,男方去女方家中下聘同样需要媒氏通报,“三曰纳币。拟合酌古准今,照依已定筵会,以男家为主,会请女氏诸亲为客,先入坐。男家至门外,陈列币物等,令媒氏通报,女氏主人出门迎接,相揖,俟女氏先入,男家以次随币而入”①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3《户令· 婚姻礼制》,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39页。。

3.亲迎

议婚、纳币尚且属于男女双方正式成婚前所做的准备工作,而官媒在成婚当天也扮演着主持婚礼仪式的角色,“婿妇交拜,就坐饮食”,我们从元杂剧中关于婚礼场景的相关描写中也能窥得一二。

(官媒云)乐人每,好生动乐者。(白敏中云)休动乐。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动他做甚么?(官媒云)将酒来与状元饮个交杯盏儿。(白敏中云)甚的是交茶换酒,好人呵酒。我但尝一点酒,昏沉三日,天生不饮酒。(官媒云)夫妇婚礼少不得用些酒儿。②郑光祖:《梅香骗翰林风月》,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卷4,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4~575页。

从这个场景中,可以看出在白敏中和裴度之女正式成婚的当天,官媒也负责指挥奏乐、奉劝饮酒等。

官媒在婚后生活中还担负试探、沟通的作用。即使在整个婚礼仪式结束后,官媒也并未在夫妻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就此退场,而是当双方发生误会、产生矛盾时,充当沟通的纽带,《破窑记》中,吕蒙正状元及第、担任县令后派官媒人携带金银首饰去试探发妻刘月娥是否改志。

媒婆,俺那小娘子还在这破瓦窑中里,未知是实是虚?媒婆,你将着一双金钗,一套衣服,你直到那窑中,见了那小娘子,你说:你那吕蒙正死了也。如今有个过往的客官,教我将着这套衣服、金钗与你,教小娘子递一杯酒便回来。看他说甚么,便来回我话。①王实甫:《吕蒙正风雪破窑记》,徐征等主编:《全元曲》卷3,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3页。

经过官媒的居间往来传话,吕蒙正与刘月娥最终解除误会、破镜重圆,这是官媒在婚姻生活中发挥试探、沟通作用的一个体现。再如《元典章》中记载,平阳路郭稳之婿李犇牛身故,在让媒人问过李犇牛的叔父李聚是否有收继人之后,才将女儿秀哥改嫁给暴旺:

大德六年(1302)九月,中书省。礼部呈:平阳路郭稳,召到李聚侄男犇牛与女秀哥作岀舍婿,当年身故,令元媒本问李聚并无收继之人,将秀哥聘嫁暴旺为妻,已有所岀,李聚却吿令伊男安僧收继。指证相同。议得,李犇牛身故,郭稳使元媒本问李聚,将女秀哥改嫁暴旺为妻,经今四年,已有所出,合准已婚为定。都省准呈。②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3《户令·收嫂》,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51页。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说合双方见面到定婚、成婚仪式再到夫妻双方的婚后生活乃至婚姻结束后,官媒在整个婚姻生活中自始至终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她们发挥着或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连接纽带作用。“那里有娶媳妇当筵厮喑哑,也合倩个官媒打话”③乔吉:《玉箫女两世姻缘》,张月中等主编:《全元曲》,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5页。,反映了时人已经认识到官媒存在的意义。

三、元代“官”与“媒”的互动

元代官媒不仅是男女婚姻的媒介,也是政府与百姓婚姻生活的媒介。有元一代,政府对官媒进行严格的约束管理,实质上是试图通过官媒这个身份介于官民之间的中间人来调节控制百姓的婚姻生活,并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治理。

首先,元政府通过追究官媒促成违律婚姻的责任来防止违律婚姻的发生。《元典章》中记载:

至元二十三年(1286)八月,本道按察司:据袁州路归问到宜春县军户赵阿叶,先因夫赵十云南出征在逃,本妇不候夫赵十回还,凭媒赵十嫂说合,招到易千三为婿,已经官司断讫,离异。本妇又听易阿彭说合,接受钞二十五两、克丝一匹,再行成亲。赵阿叶、易千三既是通奸成亲,已经断离,又行再犯,兼本妇系有夫妇人,量情各决三十七下,离异,财钱拟没入官。媒人易阿彭年老免断。①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8《户部卷四 ·通奸成亲断离》,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26页。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袁州路宜春县军户赵阿叶因为丈夫赵十出征云南在逃,于是通过媒人易阿彭说合与易千三成亲。由于赵阿叶与易千三通奸成亲属于违律,因此官府判决断离并处罚了双方,而媒人易阿彭则因为年老免于受罚。这说明,官媒需要承担促成违律婚姻的责任。再看另一案例:

至元十五年(1278),潭州路备“录事司人户秦阿陈告:‘表兄杜庆病死,有嫂阿吴将兄骸骨扬于江内,改嫁彭千一为妻。’取到犯人杜阿吴招伏,‘不合于今年正月十二日,有夫杜庆因病身死。至十八日,焚化,将骸骨令夫表弟唐具分付赵百三扬于江内。至二十八日,凭陈一嫂作媒,得讫钞两银镮等物,改嫁彭千一为妻’罪犯。陈一嫂、赵百三、唐具招伏相同……除已行下潭州路,拟将阿吴杖断七十七下,听离,与女真娘同居守服,以全妇道,仍将元财解省。并彭千一违法成婚一节,就便取招,断四十七下。媒人陈一嫂、撤扬骨殖人赵百三,各断四十七下,唐具杖三十七下”①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8《户部卷四·焚夫尸嫁斯例》,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68页。。

检阅上述史料,不难发现,媒人陈一嫂由于将服内寡妇杜阿吴介绍成亲而违反律法,因此受到官府杖刑四十七的惩罚。上述两则史料皆反映出元代的官媒不仅要承担促成违律婚姻的责任,而且所受惩罚并不轻于当事人。这当然是元政府提高办案效率的制度设计,同时也不排除是出于通过对官媒进行问责促使她们更积极地参与到百姓婚姻生活当中的政治考量。

其次,元代官媒在婚姻官司中会充当证人的角色,元政府通过官媒的协助处理婚姻纠纷。

至元九年(1272)十月,中书兵刑部:来申:“郑窝窝状招‘兄郑奴奴至元五年(1268)身死,抛下嫂王银银并侄社社同居。窝窝未曾娶妻,嫂王银银亦为年小守寡,相从于至元八年十月初八日通奸。在后得孕,一同在逃’罪犯。王银银所责相同。及责得定问王银银亲事人秦二状招‘元与讫王清把定物折钞二十八两,却不合私下受讫郑信打合物折钞四十两’罪犯,并媒人王玉等各各词因。除将郑窝窝枷禁,及于秦二名下追到不应物折钞四十两,听候。”②陈高华等校注:《元典章》卷18《户部卷四·小叔收阿嫂例》,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53页。

这里的王玉应当是说合王银银及郑窝窝通奸成婚的官媒,因此当官府办案时,会考虑其证词。男女婚姻当事人基于自身立场和利益,往往各执己见,而媒妁作为中间人能保持相对客观的立场。通过官媒,官府判决能够更加接近事实,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当然,也不排除官媒由于收受钱财而循情作证、背离事实的可能。官媒这种行为便是我们下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在实际运行中,官媒毕竟也有校注》卷3《户令自身的利益诉求,不可能完全遵循官方意志,因而官媒的行为与官府意志相背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言语反复,颠倒事实。“男女婚嫁,必须经媒说合,而媒之诳诈,仍不减前代。”①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国文库》,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21页。由于男女婚嫁双方只能经由官媒来传递信息、进行沟通,因此当其中一方没有满足官媒的利益诉求时,她们便会颠倒黑白、从中作梗。例如,在元杂剧《琵琶记》中,媒婆对牛丞相撒谎说蔡伯喈侮辱其女儿,“恨那人作怪跷蹊。道始得。纵有花貌休提。骂相公骂小姐。[外白]他骂小姐做甚么[丑唱]道脚长尺二[末收介]这般说谎没把臂”②高明:《琵琶记》,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5~56页。。再如《焚香记》中韩丞相问起亲事时,媒婆撒谎道,“老爷,不要说那起亲事,小媒婆在他跟前陪了无数小心,说了许多好处,他千推万阻,咬定牙根,只是不成……他说道像了你也罢,只怕像了那丞相老爷,这嘴又阔,须又多”③王玉峰撰,吴书荫点校:《焚香记》,《明清传奇选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6~47页。。这里的官媒婆由于颠倒黑白,被同去的堂官拆穿,后被鞭打四十。由此可见,即使至元八年,元政府明确规定选取官媒的要求为“信实”,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完全符合事实。

第二,贪要财钱。从《元典章》中的相关记载中可以看出,元代媒妁报酬是相当可观的。至元年间,媒妁的报酬折钞十五两“至元八年七月,中都路逃驱王纳单术招伏‘壬子年于本使王里伯术户下作驱口附籍,至元二年(1265)背使在逃,至元五年娶讫香河县良人故杨伟妹杨粉儿为妻’罪犯……据刘斌要讫钱物折钞一十五两,追还王纳单术收管”④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8《户部卷四·逃驱妄冒良人为婚》,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64页。。这里的刘斌即为促成王纳单术和杨粉儿成婚的官媒。大德年间,官媒的佣金则为二十贯。“大德二年(1298)八月,江西行省袁州路的郭季二将妻彭明四姑作妹,嫁与军人王二为妻,得到财钱二定、银钗儿一双红缎、媒人钱二十贯。”①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8《户部卷四·夫嫁妻财钱革拨》,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35页。可见在当时而言,官媒的报酬已经比较高了,但即使报酬相对较高,有些官媒仍然贪要钱财。这是由于尽管元代政府承认官媒的合法地位,但从事官媒的女性却大多是出身贫困的底层人物,“媒婆终日脚奔波,成就人间好事多。这家也是我,那家也是我也。只为家贫没奈何呀”。这种索要钱财的行为使得元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诸男女婚姻,媒氏违例,多索聘财,及多取媒利者,遣众决遣”②宋濂:《元史》卷103《志五十一·刑法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42页。。官府的明令禁止也进一步证明了当时媒妁多取钱财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元杂剧中媒婆的自白“说合先定千条计,花红谢礼要十倍。打发的媒婆不喜欢,调唆的两家乱一世。则我是官媒婆”③王实甫:《吕蒙正风雪破窑记》,张月中等主编:《全元曲》,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14页。,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部分官媒知法犯法,充当强娶、通奸以及贩卖人口的帮凶。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官媒人会知法犯法,不顾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强迫一方接受亲事。《焚香记》中的官媒婆去向状元王魁说亲,得知王魁已经娶妻,却劝说他休妻另娶,“既有了夫人,如何是好?(丑)这个不要管他,还要与他说才是。(末、丑)状元老爷,虽然如此,俺老爷是当朝一品,非乏姻亲,但俺小姐德不下于孟光,状元才可超于司马,堪为佳配。故此俯求状元,即弃旧盟,以谐新好,未为过也”④王玉峰撰,吴书荫点校:《焚香记》,《明清传奇选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4页。。此外,官媒强要定亲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大德七年(1303)三月,龙兴路奉新县的妇女罗阿余将媒人邓成二打死,原因是在阿余夫罗仲一因病身亡后,“至七月初二日,有邓成二将引雷九俚用木担一条担得饼、面等物,称是邓定五将此茶饼定你为妻。阿余坚执不受,与邓成二互相争夺木担”,最终导致邓成二身亡。中书省认为,“罗阿余所犯,情实可怜,量决四十七下”①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42《刑部卷四·打死强要定亲媒人》,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3~1444页。。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媒人邓成二强下聘礼而被罗阿余打死,中书省对罗阿余的判决却相对较轻,这也说明官方对于官媒的违律行为并不袒护。当她们的行为与官方相背离时,同样要受到惩罚。

综上所述,元代“官”与“媒”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互动关系,官府通过追责、取证等方式来约束媒人进而管理百姓的婚姻生活,而官媒则在秉承官方意志的同时追求利益最大化,二者的这种互动正是元代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之间互动的缩影。

四、结 论

对普通百姓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是否幸福、家族后世是否繁荣的基石;而对官方而言,它是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婚姻意味着新家庭的建立,随之而来的是户口和赋税的变更。正是由于认识到这种重要性,因此元政府便试图利用官媒说合婚姻,目的是将婚姻导致的户口变更纳入控制范围,不至于产生混乱。

元代官媒的设立是对唐宋以降媒人职业化趋势的一次强化,元政府将媒妁纳入统治范围,借助其力量加强对百姓婚姻生活乃至基层社会的控制,而官媒在倚仗元政府的同时也有自身的利益考量,这是元代官民互动图景的缩影。明清在延续元代媒妁这种由民入官趋势的基础上,将其进一步加强,清代官媒还是官府关押女犯的女役,可以说,元代官媒是明清官媒职役化的开端。

猜你喜欢
官媒媒婆媒人
媒婆李
媒婆李
公共突发事件中的舆论策略
降火
媒人
相亲
官方媒体融合新闻下的转型之路
论中国古代的官媒制度
媒人
本期话题:古代媒婆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