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率低的原因分析*

2017-01-27 17:57赵海燕漆泽民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检察院检察机关

赵海燕 漆泽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率低的原因分析*

赵海燕 漆泽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当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如抗诉率低、抗诉案件少等,工作难于开展,究其原因,有主观方面的,如抗诉意识缺乏、抗诉信心缺乏、抗诉能力缺乏。也有客观方面的,如考核机制对抗诉工作的影响等问题。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干警应增强抗诉意识,树立刑事审判监督新理念、不断提高抗诉技能,探索以抗诉工作的新思路、健全抗诉工作机制、提高干警素质,以适应抗诉工作的需求,确保公正司法得以落实。

基层检察机关;抗诉率低;原因分析

刑事抗诉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又是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当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难、抗诉案件少、抗诉改判率低等问题比较突出,不仅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而且还削弱了检察审判监督职能。在焦作地区,解放区检察院起诉刑事案件在全市属于较多的院之一。本文以该院近5年来刑事抗诉工作的开展情况为依托,对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近5年来的刑事抗诉工作

2012年至2017年,解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715案2266人,其中提请抗诉的案件只有2件。检察抗诉职能基本上没有发挥,同检察机关其他职能不相匹配。抗诉多为实体问题,程序性几乎没有。程序抗诉的数量始终为零,对程序违法提请抗诉情况及不正常。

解放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办案干警共有5人,人年均办案达50案。对案件事实把关的同时,还要对证据合法性把关。此外,要制作大量的文书和材料,如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撰写辩论提纲等材料,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因精力有限,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受到了限制。

二、分析抗诉率低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原因

1.抗诉意识缺乏。以刑事抗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的意识缺乏,部分公诉人员不愿意主动去发现抗诉问题,没有主动用抗诉的法律手段进行监督的意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诉人员不仅要指控犯罪,同时,还要实施审判监督职能。检、法两院在诉讼活动存在业务关系,诉讼活动中,重配合、轻监督的现象较多,为保证讼效率,消除两家分歧,公诉部门与法院的刑庭联系密切,配合较多,考虑到抗诉会使检、法两家产生矛盾,影响两家的关系。部分人员认为,作为公诉人,只要完成指控犯罪的工作就行,对抗诉监督不够上心,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很少去认真审查,出现的问题,没有认真去监督,得过且过,对诉讼内容、诉讼活动监督不力,过多地考虑配合,怕撕破脸皮伤感情,应当抗诉而未抗诉。这是造成抗诉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2.抗诉信心缺乏。部分公诉干警认为,对法院的诉讼活动存在的问题提起抗诉,属于没事找事。还有一部分同志,以案件能顺利起诉为办案标准,认为只要案件不判无罪判决、不撤回起诉就行,得过且过,错误地认为抗诉是与法官过不去、找法院的毛病,一是怕影响检、法关系,二是怕得不到上级院的支持。抗诉工作难于开展。没有认识到抗诉是服务法律监督工作大局的需要,要勇于监督。

3.抗诉能力缺乏。个别公诉人员业务素质难于适应抗诉工作,审查起诉案件把关不严,由于自身的业务水平有限,在审判监督方面,不善于发现问题;还有部分干警,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不够认真细致,导致监督被动,抗诉工作难于开展;还有部分干警,认为抗诉与否,是领导的事,领导说怎么抗,就怎么抗,自己从不主动发现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问题,只要法院判决有罪,往往不过多的审查具体刑期,有些干警很也难找出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

(二)客观方面原因

1.检、法两家案件沟通制度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法院每当遇到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为确保办案质量公正处理,定罪量刑方面有异议时,就进行沟通,交流各自观点,不仅提高了公诉案件的质量,也提高了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两家频繁沟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抗诉职能的发挥。

2.抗诉条件和标准把握不准的影响。抗诉条件和标准难于把握影响刑事抗诉监督。关于抗诉的条件、原则、标准等内容,现行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对详细的解释。刑法法定刑幅度过大,抗诉标准难于掌握。例如,我国刑法条文中的“情节较轻”、“情节严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规定的不具体,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问题认识上有偏差,造成同案不同结论。不少条款量刑幅度过大,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公诉人员在审查判决书量刑方面监督的难度大,抗诉工作受到阻碍。

3.基层检察院考评机制的影响。基层检察院考评机制,影响抗诉工作,需要上级院的支持的,如果上级院不支持将直接影响基层院的成绩。在基层院业务考核时会直接体现。具体工作中,上级院不支持抗诉的情况很多,有刑法、刑诉法条款方面的因素,也有使用司法解释不统一方面的情况,并不都是抗诉理由的问题,上级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抗诉不恰当,不予支持是适当的。但为了考评取得好成绩,对抗诉有思想上的压力,怕影响考核成绩不敢抗,应当抗诉的案件没有提出抗诉。

三、提高基层检察机关抗诉率的对策

(一)增强抗诉意识

要转变司法理念,坚持配合与监督并重理念。曹建民检察长提出,要以抗诉为中进行刑事审判监督。已充分说明了抗诉工作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监督工作中,要大胆监督,克服只起诉、不抗诉的思想,摒弃“重协作、轻监督”的思路。讲究监督的策略,提高抗诉技巧。作为公诉部门的干警,要树立主动监督的意识、要有敢于监督的信心、勇于监督的决心,坚持指控犯罪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并重的原则,杜绝不抗思想,在我们的公诉工作中,既要有配合,又不能脱离监督,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量刑方面进行监督,还要对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实施监督,防止权利滥用,从而确保公正执法。

(二)完善立法建议

首先,建议补强刑事监督权,出台一部监督法条款。通过监督权来制约侦查权、审判权,让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活动,不仅要从实体上进行监督,而且还要从程序上进行监督、并赋予其相应的制约力,确保监督落到实处。其次,进一步细化刑事抗诉的标准,规范提起抗诉的条件。目前的法律条文对抗诉的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建议从立法层面进行细化,将不宜抗诉和应当抗诉的情形,以及量刑幅度进一步明确,划清检察机关采取抗诉进行监督和采取纠正违法等其他措施进行监督的界限。第三,建议审判监督与公诉分离,单独设置刑事诉讼监督部门,这样更有利于抗诉工作的开展。

(三)提高抗诉技能

公诉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抗诉条件,准确把握抗诉标准,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审查诉讼程序的水平。一方面,对公诉人员组织观摩庭进行实战训练,另一方面,培训公诉队伍的写作能力,如,开展评选优秀抗诉书活动,利用典型案例进行具体指导,提高抗诉本领,让公诉人员明白什么情况应当抗诉,如何抗诉。强化质量意识,该抗的一定要抗准,理由要充分,有理有据,不该抗的坚决不抗,严禁滥抗。

(四)健全抗诉机制

建立健全抗诉工作机制,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完善考核体系,考核标准要以开展监督的积极性、监督实效性为依据,激励干警大胆公诉,大胆监督。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严格按照承办人审查、科室讨论、检察长审批的步骤;增加抗诉工作在考评机制中的比重,以是否发挥重审作为考核抗诉工作的标准,取消以是否改为质量标准的规定,制定科学的抗诉案件呈报、审查工作机制,案件请示或者汇报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用二审或者再审来监督一审的判决,检察机关自身要不断简化抗诉请示程序,该提出抗诉的就要坚决抗诉,排除任何外部干扰,切实落实抗诉的监督权力,保障抗诉工作顺利进行。

(五)上下形成合力

上下两级院在办理抗诉案件上,在是否抗诉、如何抗诉方面,上下互动,形成监督合力,上级院要全面掌握下级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便于对下级院指导;下级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的汇报工作,多请示、勤汇报,遇到疑难复杂情况,多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上级院要重视、支持下级院的抗诉意见,对有法定理由的的抗诉,要坚决支持。此外,做好协助调查工作,凡提请抗诉的案件,下级院要积极参与证据复核工作,提供原审的各种情况,为抗诉服务。

(六)打好抗诉基础

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就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保证起诉案件的质量,起诉案质量对抗诉率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说,抗诉成功与否,以起诉案件的质量为基础。起诉案件无罪率高、撤回起诉率高、抗诉率低与起诉案件质量问题有较大的关系,所以说,案件质量是基础,公诉人起诉的案件质量一定要过关,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杜绝适用“带病”证据,为抗诉工作打好基础。

四、结语

一起刑事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能起到维护正义、提升正气、稳定社会的效果;反之,则对正义、民心带来极大的杀伤力、造成执法满意度下降。提高刑事抗诉率,对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司法公正,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1]余德峰,王建荣.刑事抗诉运行机制原因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1).

[2]张利兆,王焰明,张兆松.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的现状及其完善[J].法治研究,2009(11).

[3]邓小健.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开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2,9(总第324期).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检察调研课题《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研究》(项目编号:YJ201764)的阶段性成果。

D926.3

A

2095-4379-(2017)31-0026-01

赵海燕,女,学士学位,检察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政研室,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漆泽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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