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思考*

2017-01-27 17:57孔张涵王晴晴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责任校园法律

孔张涵 王晴晴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关于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思考*

孔张涵 王晴晴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的多发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校园欺凌是在中小学校园里一直存在的现象,受复杂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目前存在着法律缺失、认识程度不够、惩戒乏力以及学校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则应当以法律的思维去考虑校园欺凌的治理,加快校园欺凌的立法并且采用恰当的手段去预防和惩戒,将其压缩到最小的空间,重塑校园安静、和平的环境。

校园欺凌;复杂性;法律思考;法律手段

近年来,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严重影响学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的发展,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引起广泛关注。网络舆情分析显示,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涉及“校园暴力欺凌”的网络新闻高达36761篇次,微博721947条。[1]这一系列数字的背后是庞大的受害者群体,采取必要的手段去维护他们的权益刻不容缓,理应还校园该有的安静、平和的环境!

一、校园欺凌的定义以及特征

挪威学者Dan Olweus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欺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2]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DFES)对校园欺凌所作的官方界定是:反复的、有意的或持续的意在导致伤害的行为,但偶发的事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被看作欺凌;个人或群体施加的有目的的有害行为;力量的失衡使得被欺凌的个体感觉失去抵抗。[3]

综合上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内外,学生个人或集体持续的以言语、肢体动作、孤立或骚扰等方式对学生实施的直接或间接的欺凌,使学生精神、肉体或财产上产生损害的行为。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一)欺凌行为发生的场所为校内外

传统认为校园欺凌应该是发生在校园内部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而言,在校园内言行受到更多关注,反之校园外围则更为隐秘,不容易被发觉,所以更多的欺凌行为容易发生在校园外。那么界定时不能只局限于校园内,应延伸到校园周边地区。

(二)欺凌行为的多样性和持续性

校园欺凌主要表现为欺侮行为,常见的方式呈现为以辱骂、殴打、恐吓为主的直接欺凌和以孤立、骚扰为主的间接欺凌,并且主观上的恶意的习惯性的实施欺凌行为,使被欺凌者长期成为其攻击的对象。

(三)被欺凌者的权利受到侵犯

校园欺凌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为被欺凌者的身体权和人格权受到侵犯,危害程度或轻或重,但是都对学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二、校园欺凌现状的检视

(一)关于校园欺凌问题的法律缺失

近年来校园欺凌的案件频发造成的后果极为恶劣,究其根本在于立法的缺失。在我国《教育法》中仅在72条对于关乎校园安全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进行违法性的确认,其中并无针对校园欺凌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具体规制办法。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中提及学校应该建立安全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但是条文阐述过于笼统,可操作性极低,收效甚微。由于法律的缺乏和界定不明确导致行为难以认定。再者,当发生恶性、影响范围广的校园欺凌案件时,因为无法律规定学校并无更多强制手段去治理,由此让欺凌事件愈演愈烈。

(二)对于校园欺凌案件的惩戒乏力

现代青少年发育早熟,心智已经达到可以明辨是非的程度,所以实施欺凌行为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恶意行为,无所谓“不成熟”等说辞。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监护人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但是其为私法秉持着“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家长们消极态度丧失主动为孩子反击的可能,而使欺凌者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八大罪责承担刑事责任”,而凌主体受年龄的限制无法要求其担责。

(三)对于校园欺凌的认识程度浅薄

学生之间嬉戏实为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往往一些校园欺凌便是游戏向恶性发展演变而成的。而学校简单机械的进行道德教育之后便草草了事。大部分的家长面对孩子的哭诉仅进行些许的安慰,问题终究没有得到解决。少数的家长确定其为一种欺凌行为,为自己的孩子努力争取保护,却因为孤军奋战而不了了之。对于校园欺凌认识浅显,被欺凌者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和保护,便越会一发不可收拾。

(四)学校作为责任主体的职责缺失

大部分的校园欺凌的事件都是发生在学校内或是周边地区,那么学校毋庸置疑成为治理校园欺凌最重

要的责任主体。可是经调查发现,学校对于这类事件讳莫如深,不愿意承认本校存在欺凌的行为,就更不能妄求会采取具体的措施去防治。对于严重的事件发生时便采取校内处分决定,实则并没有彻底解决。

三、防治校园欺凌的法律对策

(一)国家应制定反校园欺凌的法规,明确其违法性

校园欺凌事件愈演愈烈,究其根本便是立法的缺失和对于其违法性与否的含糊不清。在上个世纪末,对于校园欺凌的相关问题已经得到众多国家的关注,相继确定反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防治的效果已经相当显著。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反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其中应该全面、明确的界定校园欺凌以及其违法的属性。校园欺凌现在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行为更加隐蔽化,故应将其定义充分的外延,完整的涵盖其所包含的范畴,同时必须明确其违法的性质,追究欺凌者的责任。

明晰反校园欺凌法的原则,以预防、控制校园欺凌为目的,惩罚仅为辅助的手段。与此同时,建立相关的防控、治理的具体机制和必不可少的惩罚措施。将反校园欺凌预防、治理、事后介入各个阶段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确定家长、学校、社会各自的职责,将其压缩到最小的空间。

(二)建立惩治校园欺凌的法律机制

强制惩罚措施是反校园欺凌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理应建立并完善强有效的惩罚机制。确定学生、监护人以及学校为追责主体。

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主体为追责的主要对象,不论是否达到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只要实施欺凌的行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考虑是否为团体性的欺凌行为,不同作用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程度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当实施欺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时,因法律的规定无法承担相应责任,而转移到欺凌者的监护人身上,监护人应承担未尽到监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学校:欺凌行为泛滥其中重要原因为学校的管理缺失,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且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于欺凌事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通过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合力惩治校园欺凌的行为:

刑事责任:如欺凌者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故意实施欺凌行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危害结果,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欺凌者已满16周岁,以团体或个人的方式实施严重的欺凌行为造成被欺凌者人身受到伤害,按着情节轻重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欺凌行为侵害被欺凌者的人身或财产绝对权益,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由单一侵权行为人或是共同侵权人承担身体、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起到的主次作用进行划分。其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应当承担民事替代责任。同时学校因未尽到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充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时未达到年龄界限,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责任。其次,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要接受管理漏洞的行政处罚。

(三)建立综合防范校园欺凌的联合机制

众多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发酵的结果,那么仅靠单一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的,只有多方协调合作才能将其最小化。所以,我国应建立防治校园欺凌的多方协作机制,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专门治理校园欺凌的部门。首先,部门可以下发综合性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性的教育部门可以进行区域化调整,让治理步入正轨。其次,反校园欺凌的宣传为亟需的环节,预防是必不可少的手段。确定反校园欺凌安全周,通过教育专家、心理学专家以及法律专家讲堂的形式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可以印发关于校园欺凌趣味性的教材,由此引起学生的广泛关注。最后,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地方治理行为持续平稳进行。

校园欺凌行为有很大一部分发生在学校的周边地区,所以可以确定学校周边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为治理主体之一,发现学生存在异样行为时,及时制止并且通知学校。可以让学生产生畏惧心理而不敢去实施,同时也可以减少欺凌行为带来更大的伤害。

家长是孩子最坚实的后盾,所以必须与孩子站在同一战线向校园欺凌说“不”。首先,家长应该营造温馨的家庭环境并且树立其自信心。其次,家长应该细心观察孩子的情绪波动,必要时可以告诉孩子应对欺凌的措施。再者,当发现孩子遭受或者实施欺凌行为时,应当与孩子进行沟通,找出问题的突破口,与孩子携手解决这个问题。

(四)明确强调学校在反校园欺凌中的主体责任

法律需要对学校反欺凌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在遏制校园欺凌的问题上,让学校担负较大责任,并不是由于学校是造成校园欺凌事件的主要因素,而是学校环节的干预是最可行且最可能短期见效的。[4]

首先,学校建立防治校园欺凌的制度,确定领导老师、安保部门、班主任的责任所在。并且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日、讲座或者座谈会的方式,让学生、家长提高保护意识。其次,欺凌行为发生时,学校、责任教师、家长三者协调合作调查事件,采取必要的手段惩罚实施欺凌的学生,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后,安抚受欺凌者等事后完善也甚为重要。学校需要进行日常必要的心理教育,防止歧视状况发生,营造积极的学校氛围。对被欺凌者进行心理介入,恢复内心的创伤和树立其自信心,班主任日常增加关心并且与家长保持联系,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状态。

[1]校园暴力欺凌事件相关网络舆情专报[EB/OL].http//www.1218.com.cn/index.php/solution/view/943.

[2]Olweus,D.Bulling at school:What we know andwhat we can do.牛津:Blackwell.2011.3.

[3]House of Commons Education and Skills Commit-tee(2007),Bullying,Third Report of Session,2006,07:7.

[4]许明.英国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及其解决对策[J].青年研究,2008(1).

*东北林业大学创新创业项目《关于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思考》结题成果(项目编号:WFDC2017008)。

D922.16

A

2095-4379-(2017)31-0036-02

孔张涵(1998-),女,汉族,辽宁朝阳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王晴晴(1997-),女,汉族,河南周口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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