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教学困境与解决*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法学院行政法沈阳

祁 珊 杨 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行政法案例教学困境与解决*

祁 珊 杨 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行政法案例教学虽然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求知欲,提高学生们的法理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但是这种教学面临着很多困境,在案例教学法中我们既要用心去挑选案例,发挥这些经典案例的价值,还要对案例教学法有正确的认识,不要照搬国外的模式,要符合我国教学模式,摒弃案例教学法中忽略法律原理、规则共识、法律知识的系统性等缺陷,从而全面的理解法律的原理和法律精神,在法律领域中实现创新,解决案例教学的困境。

行政法;案例教学;缺陷;解决

随着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已经显露出许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先,在高校法学专业当中,虽然学校要求教师的教学计划里有经典案例讲解,但是实际完成的并不理想,教师不按照教学计划来,觉得案例讲解没有任何作用,反而浪费教学时间,影响教学效果。毕竟案例教学没有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体系,这种教学给人的感觉虚无缥缈,也没有什么考核机制,老师在这种模式下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自觉性弱老师可能会投机取巧。有的老师仅仅就简单的布置一下任务,让学生们找案例,学生们为了敷衍老师随便找几个随处可见没有讨论意义的案例,这样的做法大大降低了案例教学法所存在的价值。传统观点觉得案例教学对老师水平的要求很低,老师的法律知识储备量不用很高,显然是不对的,案例教学不是只针对研究具体案例的具体问题,他对老师的知识储备量要求极高,老师的知识必须系统,完整,用来教学的案例必须极具代表性,老师必需严挑细选,积极的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高校应该尊重案例教学当中的老师和学生中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的提供教学和帮助。

一、要解决的就是对案例的选择

选择的案例是否符合教学内容,是否达到了教学目的,案例的选取是不是具有典型性,选取的案例应当一定程度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能很好的解释教师所传授的行政法的教学内容。也就是说,案件必须跟教学内容具有关联性,根本不要求案件所涉及的标的额和情节。选择的案例还应具有争议性,这样学生们可以集思广益进行讨论,选择的案例具有争议性不代表就是那种疑难性案件,也不要求案件情节的跌宕起伏,所选取的案例符合“似是而非”、“是而不非”。这样的案例有讨论的价值,案例情节乍一看一目了然,实际上有很大的争议,学生们得谈过讨论,思考才能下结论。这样的案例一般都能发人深省、举一反三,设有理谁就可以说,没有固定的答案。所选的案例经过学生们激烈争辩而柳暗花明,加深了学生们的思辨能力。选择的案例应选一些近期发生的案件,主要体现一个新字,使学生们保持新鲜感,增加学习兴趣。比如我们学校每周都有自由谈,就讲一些新发生的案例,这些案例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生活,能够让学生们更好的了解社会的动态,还可以在司法实践的创新中提出新的问题。选取的案例要涉及方面方面,不要单单局限一个方面,一个案例要包含很多法律问题,涉及的法律知识不一定非的就是行政法的内容。案例可能会存在与理论知识脱节,这就要求学生们运用学过的知识,找到解决的办法。

二、案例教学的课堂是案例教学发挥作用的关键

要把课堂组织的好,要提高学生们的参与性,使学生积极的参加到课堂中开,并且进入角色,学生之间互相对抗,仿佛身处案件中,在激烈的的争辩中获得灵感。这里老师要发挥自己的作用。教师既是一个导演又是一个主持人,先给学生布置作业,然后引导学生们按照教学程序进行学习,教师还要激发学生们论点,教师的作用的就是催化剂,是一个桥梁或者说是一个中介,经过老师的引导,使学生的观点互相碰撞,使课堂气氛升华推向高潮,教师也不能太放任课堂,要维持课堂秩序,最后教学结束后要进行总结,使案例教学有始有终,丰富教学,做到首尾照应。

三、要建立和完善激励评价机制

现在案例教学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激励评价机制。激励评价机制应当包括老师跟同学。各高校的法学院将学生期末考核,期末考试,学习成绩,还有奖学金与案例教学挂钩,从而吸进学生们对案例教学的兴趣。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行政法实训课程教学模式研究(JG17DB461)》阶段性成果;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教学改革与教育质量评价研究项目《行政法授课内容与教学方法适配性研究(PJHYYB17006)》阶段性成果。

G642.4;D912.1-4

A

2095-4379-(2017)31-0046-01

祁珊(1994-),辽宁人,中共党员,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杨阳(1978-),辽宁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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