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离职竞业限制问题的现状与研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竞业高管竞争

黄 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13

企业高管离职竞业限制问题的现状与研究

黄 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13

人才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第一要素,众多掌握核心管理与技术经验的高管频繁跳槽也获得了广泛关注。企业高管往往掌握着一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目前,我国针对研究竞业限制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但是对于企业高管这一特殊职业团体并未有针对性的研究,本文将针对目前我国高管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关法律规制建议。

高管跳槽;竞业限制;劳动纠纷

一、企业高管离职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概念

竞业限制最初是出现在英国,这项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对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所要求的信义义务和善管义务。19世纪中叶后期,由于现阶段公司制的出台,英国法院将这种信托关系运用到企业与董事之间有关事务的处理。

企业高管由于其自身的职业情况的制约,在其处理企业日常事务中的相关经营周转、商业文件、关键的资金投资与周转及预期的企业规划方案等关键信息掌握的较为细致,相关的用人企业通常情况下在招聘职员时便与其签订相关的竞业限制约定书,或是劳动合同之外订立的相关规定性文件。该项竞业限制其本质上并不属于一项义务,通常情况下会选择签约竞争就业禁止约定以及劳资协议中附加限制条款来确保其得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参与企业经营运作以及相关事务的处理的一段期间,或者离职、雇佣关系结束后的区间内,以及其他性质特殊的领域内,不允许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并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同时不允许自主生产与所在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若是董事、高管人员的部分行为有违其所签订的竞业协议,企业将发挥其自身相关权责的作用,也就是强制将董事、高管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经营周转所取得的有关资金报酬转为公司名下。

二、企业高管离职后竞业限制法律规制现状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系列特别针对于商业机密保护的法律条款,我国的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关于高管离职的竞业限制的法律规范多体现在劳动约定法、企业法等部门法、各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法律条款和有关法院所推出的一系列司法协议中,其自身的效用发挥依旧不理想,关于级别较高的管理者的竞业约定条款现阶段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处理。

《劳动法》第22条明确表示“劳动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表示用人企业相关机密的问题”、《合约协议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法承认竞业限制制度并“对务必需要妥善对承担的义务进行保密的劳动者……协议规定在终止相关合约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根据规定的时间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弥补。”第24条条款详细记录了“竞业限制的人员的有关限制规则、高层次技术工作者以及其他需要对有关义务进行维护的工作者。”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部分有“相关限制的具体领域、所在地、时间规定”,同时其中明确表示竞业限制的时间不能多于规定期限。

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现行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及其义务。此外,一些部门规章也对科技人员的兼职、调动等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务必肩负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允许自己以及除自己以外的个人与企业从事相同的竞争,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获利益行使归入权。这是当前司法界对有关行业竞争的详细记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合约书汇总》和2011年《相关民事协议》将竞业限制进一步划入劳动协议的矛盾中。

以上论述可得知:我国竞业限制当前阶段相关法治规定相对来说缺乏一定条理性,在总体结构框架上相对而言较为分散化。在当前阶段的司法实际实施过程中,各个所在地的相关条约规定种类相对而言较为复杂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相同的案件在各个所在地的最终审判结果存在较明显的差异,这十分不利于法律整体结构框架的塑造和完善。劳动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限制条约相对来说还缺乏一定的逻辑框架和条理制约,比如对约定竞业禁止的限制上缺乏一致化的规定以及较为自由化的服务,同时在经济补偿方面所指定的相关标准相对而言也不是十分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均导致竞业限制法律规定在相关的实践中不具有切实可行的实践意义。

三、企业高管离职后竞业限制法律规制存在的必要性

(一)高管竞业限制是对法律对高管忠实、勤勉的义务的体现

法律对企业高管这群社会精英阶层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高管在职期间必须为公司服务,善意行使职权做到应有的谨慎。竞业禁止协议是离职高管不作为的忠实义务的延续,在约定的范围内不得从事损害原用人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谋取本该属于原就职公司的利益。

(二)高管竞业限制体现着契约自由原则

离职竞业禁止主要是通过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约定离职后高管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同业竞争行为,同时给予一定的弥补。竞业禁止制度规定了企业高管一旦自愿接受了竞业禁止协议就意味着在离职后不允许从事相同的竞争行为。并且禁止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双方自主进行协商划定。

(三)高管竞业限制利于市场合理竞争

高管竞业限制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合理限制市场不合法竞争。竞业限制一方面能有效降低原用人单位代理成本,另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禁止原雇员进入同行参与同业竞争,由此进一步提高其维权的主观能动性。

四、企业高管频频离职并引发竞业限制劳动纠纷的原因

(一)高管自身发展的需要

企业高管是在整个社会中发挥着极关键的作用,这部分群体不但热衷于良好的薪资待遇和更高的地位,同时在关于未来预期的职业定位于分析上更是有自己的主张与见解,并且时刻希望自己能够向更为长远且更为理想的方向迈进。当就职企业激励制度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无法合理的构建切实可行的评估机制、不具有理想的薪酬分配制度、企业文化环境较为不理想且企业高管的发展收到所在企业的限制时,需要引起注意,并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评判。

(二)社会对高管这一宝贵的稀缺人力资源需求旺盛

优秀人才在当前的社会中发挥着极关键的作用,猎头公司的客户群体较为庞大。由于现阶段经济的进一步蓬勃全球化和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能达到企业所指定的标准的素质合格的管理人员现阶段还相对较少。不同领域高管的薪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同样存在相似的问题,市场上现阶段更加需要人才来满足其自身的需要。但现阶段依旧存在较大的矛盾而无法合理的解决这项问题,高素质高管在各企业之间进一步加快,劳资双方之间的相关矛盾便频繁出现。

(三)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间接影响了企业高管在各行业、各地区的流动

一方面,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人才流动创造了有利政策、法律条件。另一方面,国家竞业限制的制度立法存在较多不足之处,这导致法律对不合理竞争者的惩处措施不合理,并对现阶段的从业人员造成一系列十分恶劣的影响。部分企业为在同行竞争中获取更为理想的发展机遇,尽可能的优化研究周期而出具较多的资金吸引公司招揽高管团队,甚至直接以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为目的诱使高管跳槽。

五、针对企业离职引发的竞业限制问题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商业机密保护法

我国需要决策落实有关的商业机密保护法,构建并优化改进法律位阶明确的劳动者在职期间、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合约。其一,在劳动基本法中务必准确记录竞业限制中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含义;其二,不同领域的相关机构务必在原有基础上细化各个领域的离职员工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限制;最后,不同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机构可通过相关法律以及有关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规定出台与所在地域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有关规定,使有关司法实践对法律看法存在多样性的现象有所改善。

(二)完善法律秩序环境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不但涉及有时间规定、区域限制、行为方式,还需要参照并借鉴当前阶段的市场发展情况、所在企业的发展预期、企业竞争的激烈程度,给离开原有企业的高管营造一个合法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发展环境。

(三)合理制定补偿方式

经济补偿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应当选择过于武断与不理智的方式来进行,彼此协议的“理想补偿”需要与当前阶段的高管的收入减损、所在企业经济获利相一致,由此构建成一个理想的对价,不然经济补偿明显不达标将对现阶段企业员工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导致企业在预期的职业生涯中面临更多纠纷与矛盾。因为不同所在领域自身的实际状况存在较大的偏差,有关的经济补偿金务必要参照高管在企业所从事的职务、职业年限等相关因素来划定有关金额。

(四)市场监察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和信用记载

企业高管在公司中的权责与地位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他们在参与企业经营运作的阶段中能够较为轻易的了解到所在企业内部的关键商业机密,其个人诚信程度与企业的未来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键联系。当企业高管存在不合理获取并向外界泄露关键的机密信息、违背相关条款、参与违法交易、为自身私利套现个人名下基金等违法行为,需在当前诚信记载中有明确的指示,其自身行为严重不利于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的,不允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重新进入相关市场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运作。

六、结语

高级管理人员在当今的社会生产中发挥着十分关键且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长久以来的经营运作以及实际演练才可以逐渐成长为一个合格的高管。高管的离职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反映出了之前所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弊端与缺漏,同时可能使之前的企业的商业信用、商业机会、信息资源等需要进一步完善优化,甚至公司的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非法利用。若是其自身所肩负的责任存在盲点,从本质上看的确使得高管群体受到了不利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劳动基本法的本质预期相矛盾的。竞业限制是法律对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保障,其本质预期是希望将企业及内部工作的高层管理者的私人利益与企业以及其自身的相关权益彼此进行明确的区分,由此探寻一个合理的利益均衡点。现阶段多样的社会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印证了法律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理想的社会竞争格局的构建务必要有各方面市场的参与并合理的行使权利,团结起来为未来社会的经济进步与繁荣发挥作用。

[1]黄丽.从高管离职看“竞业限制”[N].北京日报,2016-1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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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

A

2095-4379-(2017)31-0060-02

黄韵(1983-),女,汉族,广东佛山人,硕士,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劳动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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