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2017-01-27 17:57陈兆军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情理荷香法理

陈兆军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陈兆军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尽管情理中包含不利于法理的因素,但我们不能将法理与情理割裂开来,法理与情理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法理来源于情理,情理对法理起着一定的辅助作用,有助于实现个案正的义。法理依靠理性,情理体现良知,只有符合良知的理性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公义。

法理;情理;理性;良知

时至今日,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以及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都没有一致的结论。两者的关系上,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一主张法理与情理是矛盾的,法理应当优于情理,尤其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尽量排除情理因素的影响,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观点二则主张法理与情理是一致的,主张两者都可以运用到司法审判中。观点三主张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对立在于各类案件应当普遍适用法理,只有在适用法理的基础上,才有适用情理的可能,而统一在于情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个案正义。

一、部门法下的法理与情理

法理与情理的概念是抽象的,因此从实体法发的角度对二者进行分析是将两者具体化的最佳途径。

(一)实体法中的法理与情理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法理在具体的法律条纹中的法定化。但是,这一类条文也适用在现实生活中的情理之中。下面将从财产法和人身法两方面的制度进行探讨。

第一,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方式之一,也是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体现。善意取得指的是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判断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做出的,然而这一选择却牺牲了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基于情理因素,完全可以选择由原所有权人继续享有该所有权,由无处分权人对善意取得第三人进行补偿。然而现实是基于社会整体利考虑,选择了保全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利益。这是一个理性的选择,理性选择往往是对众多感性因素进行选择的结果,同样,理性因素的选择往往也会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

第二,在债法中,“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该原则指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对方因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在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有一项为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通知、诚实守信等义务,而这些先合同义务正是纳入了情理因素在其中,只是由于其符合法理而运用法定的方式将其规定在其中。

第三,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方面,其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是民法基本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体现,体现着民法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和精神。①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例如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既考虑了法理又考虑了情理。

第四在我国继承法中,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相互扶持的法律义务为确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出发点,例如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的近亲属;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是对被继承人一定情况下才负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同时鼓励赡养和有利于抚养后代的人,将其顺位提前。另外在遗产分配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种种此类都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体现。

2.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罚适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人,基于这样的目的,刑法的很多规定侧重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众所周知,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以血换血、以牙还牙”。②而如法律以文明的方式进化了这一原则,但是也正好说明了法理建立在情理的基础上。

第二,在刑罚制度方面,也体现着情理的重要性。在刑罚种类方面适用死刑的罪名正在减少,这正是法律对人道主义的尊重,毕竟生命无价。另外,采取非刑罚处理方式解决纠纷的措施越来越受欢迎,当然这一措施是在不违背法理的前提下。此外在刑罚裁量方面,对被裁量者的酌定量刑也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对“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考虑。

(二)程序法中的法理与情理

1.民事诉讼法

程序法作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其许多制度的设计也体现着情理的重要价值。值得一提的便是调解制度,它指的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居中协调解决纠纷,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双方在出现纠纷时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如出一辙,只是法律将其冠以“调解”的名称而已。但该方式本身体现的更多的还是情理,只要双方愿意即可,完全不需要借助于法律。因此,该制度的引入体现的还是法律的规定其实是对情理中合理因素的客观化,这种制度的设计不可能凭空产生。另外,所谓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也是在紧急情况下,基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果还是按照法律的固有程序来进行的话,就无法完成制定法律所要实现的目标。其也是基于情理方面的考虑,提前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也不违反法理的要求。

2.刑事诉讼法

西方法有云:“瘦的和解胜过胖的诉讼”,与民诉法中的调解制度相对应的便是和解制度,即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相互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可见,该制度设立的基础还是在于情理方面的因素,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外,运用相互协商或者谅解的方式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其在很大程度上与上述的调解制度具有相似之处。实际上,它是借助于法律的方式将情理中有关利益关系的解决方式进行规定,使其成为一种获得普遍承认的比较正式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

二、现代社会视野下的法理与情理

在建国六十周年之际,一部讲述法律与人情冲突交融的电影上映,影片以四个普通却发人深思的四个故事为载体,展现法官在情理与法理两难境遇下的选择,理性与感性的抉择。故事一:张先生自己开发的产品被认为侵权,且输掉了官司;故事二:高中汉状告生产伪劣产品的厂商败诉后,从其广告牌上跳下;故事三:陈老太找宋法官为五十多年前的冤案平反;故事四:林万城的荷香园老字号被人抢注,导致其失去了理智。这四个案将法官置入了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尴尬境地,也反映了法律信仰缺失的中国到底需要怎样的法律,需要怎样的法官。

(一)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

前文电影中的故事二,高汉中不服一审判决,他没有选择上诉,而是极端地爬上了广告墙,选择了自杀,以极端方式来表达对法院判决的不满。法官因为这个案件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而被停职审查,事实上,这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官也是依法判案并没有什么错。庭长宋鱼水为法官据理力争,且深深明白法官的判决只能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之上,当事人的过激行为造成的社会压力不应该直接使得法官受到追究。如若法律制度连一个小小的法官都保护不了,又何谈保护公民的利益。社会中,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代表,也是正义的守护神,作为法官我们必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对法律怀有足够的敬畏。或许一个公正的判决会影响一部分人的权益,或许会让“揣着良心上法庭就能胜诉”这一信念受损,但是,这也是社会进步不得不付出代价。

(二)兼顾情理对社会负责

前文中的故事一中,张先生输掉了官司,心里非常不服气,无法理解法律的判决,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甚至对社会失去信心,庭长宋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他多次约谈当事人,不厌其烦地为期解释判决的原因和理由,张先生也因此从对法律的一无所知到对法律有了成熟的思考。国家建立法律制度的原因并不是仅仅为了判决如此简单,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对于纠纷的解决来说,法官的一纸判决并不能让纠纷就此了结,法官在最大限度支持合法东西的同时,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化解矛盾,从而减少社会的成本。司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司法本身,而是在于解决纠纷,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果不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就难以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

(三)寻找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点

法理与情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统一之处不外乎合法合理的判决,而面临冲突之时,如何冲出重围,如何走出法律的尴尬,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交叉点,这些都成为了困扰法官判案的一个重要难题。在电影故事四中,林万成任厂长期间的西荷香园食品厂创造出的“荷香园”百年品牌被东荷香园食品厂抢注,并且东荷香园食品厂反咬一口告其侵权,要求其停止使用且赔偿。从法律事实而言,东荷香园食品厂合法注册,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林万成的败诉是必然的。法官考虑到所有判决的后果,判西荷香园败诉有违情理,判东荷香园败诉有违法律事实,若判两城食品厂侵权,那么上百余工人的饭碗就要面临破碎。最终法官选择对此交流沟通,让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老厂长林万成选择退休,让年轻人管理,两厂合并,公用商标,濒临倒闭的旧厂看到了希望,新厂因此扩大了规模,并且品牌不受影响。这样的结果我想是双方和大众都愿意看到的结果。在具体的案件判决中,“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以法治病的医生。”法官应该像医生一样,给出当事人一剂治病救人的良方。调解作为一项东方经验,在现代社会应当同样焕发出勃勃生机,成为法律的软武器。这一制度能够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将“讲法”与“讲理”有机的结合起来,大大减少了司法实践中的无奈与无情。制度也为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所借鉴,并成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

[注释]

①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54.

②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9.

[1]高莉.试析<木兰辞>与美国电影(Mulan)中的中美文化[J].怀化学院学报,2006(3).

[2]毛煜焕,王银江.法官的社会责任[J].法律适用,2008.

[3]杨立新.法理与情理[N].检察日报,2009-10-22.

[4]宝日.寻求法理与情理的平衡[J].政府法制,2009(11).

D920.5

A

2095-4379-(2017)31-0072-02

陈兆军(1991-),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工业大学,201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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