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河南省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研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群体性信息

陈 明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大数据背景下河南省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研究

陈 明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要革新技术、转变思维方式,借助大数据分析的深度挖掘,提前预警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而从容处置群体性事件。在大数据背景下寻求群体性事件解决的新路径,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群体性事件;大数据;预警;处置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由各种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日益增多,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我们必须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规律,做好事前的预警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的含义及特点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非法集体活动,一种危机性社会事件,会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缘于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民众或团体、组织,在利益受损或不能得到满足时,或非法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静坐请愿,或集体罢市、罢工,或围攻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集体阻断交通,或集体械斗甚至集体打、砸、烧、杀、抢。例如“湖北石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

群体性事件虽然是某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途径,但是由于没有好的组织与纪律,往往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动荡,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例如2014年河南省新乡市的腾飞集团因资金链断裂停止办理各项业务,部分投资客户担心利益受损,煽动群众围堵市区干道、腾飞营业部。后又出现聚众围堵市委市政府、意图阻断铁路交通等过激行为。

群体性事件一般都具有突发性、目的性、对抗性、联动性、危害性等突出特点。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逐年增多,规模逐年不断扩大,破坏程度不断加剧,严重影响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具体来讲,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社会转型期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矛盾冲突增多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资源、利益格局发生大的变化,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增多。社会利益及资源的分配不均成为引发矛盾冲突的导火索。近几年来,“富二代”、“官二代”、“穷二代”等词语频频出现,特别是某些“官二代”、“富二代”等群体的一些不当行为,往往引发民众的强烈不满。这些社会现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恰恰是阶层利益冲突与阶层矛盾。这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二)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冲突扩大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城市合并搬迁”给市民生活带来不便;“房屋改建拆迁”、“土地征用”给群众补偿款太低;“移民就业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等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如果不能及时给予妥善处置化解,都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隐患。总之,无论是什么情况,只要涉及到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在第一时间前往现场,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产生群体性事件。

(三)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矛盾冲突加剧

2015年5月14日,河南省永城市实验高中发生学生打砸食堂事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已聚集学生近千人,学校食堂大门被砸开,内部被砸毁,超市被抢空,货架也被砸毁。随后近600余名学生围堵、打砸警车。该事件的起因是部分学生因饭菜问题与食堂人员发生冲突,在争执过程中掀翻桌椅,损坏门窗。但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聚集的大部分学生不了解情况,在盲从心理的支配下,“人云亦云”,打砸食堂,围堵、破坏警车。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突发的、紧急的,短时间内就可以聚集几百、上千甚至上万人围观,由于现场信息沟通不畅,外围的人员往往不了解实情,且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大”、“法不责众”的心理,这就导致了矛盾冲突加剧,事态升级,影响扩大。

(四)少数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法制观念还相对落后。当普通民众与政府之间、集体之间出现利益纠纷时,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而是惯用“胡搅蛮缠”,“一哭二闹三上吊”的野蛮方式上访闹事,故意扩大事态,增强影响力,以期用对社会产生危害向政府施压,最终达到争取利益的目的。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应用大数据的意义

近年来,党和国家正在全力推行“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讲过:大数据开发了人类的“第三只眼”,通过对海量数据分析、处理、挖掘,可以让我们深入洞察充满未知的世界。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背景下,如何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前感知犯罪,预防犯罪,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要关注并研究的一项议题。

河南省副省长许甘露同志曾指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贵在提前掌握,贵在处置在早”。结合河南省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来分析,最关键的就是预警要及时。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任何事件的发生总会有蛛丝马迹的体现,谁能最先掌握信息,谁就可能最有效地把握主动,处置群体性事件就是如此。“一分防范胜过十分打击”,我们应当以“治未病”为目标,注重从社情民意中发现情报,注重通过布建耳目、特情发现相关信息,力求在群体性事件的萌芽期、动态发展期第一时间掌握最鲜活的情报信息,妥善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

四、运用大数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途径

大数据简而言之就是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信息与数据获取新认知,从复杂的数据中找到不容易昭示的规律,获取巨大价值的产品、服务或洞察力,其最大的价值就是预测。

(一)重视相关信息与数据的收集、整合

如今,我国的公安信息系统涵盖了很多方面的数据,为公安工作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群体性事件相关的信息与数据收集仍不完善,对事前信息的采集不全面,对相关重点人员管控不准确等。因此,在公安工作中,应特别重视数据的收集与整合,使大数据与群体性事件预警管控融合在一起。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群体事件一般要经历酝酿、萌芽、爆发、蔓延、消退等阶段,俗称“事前、事中、事后”。事件酝酿期和萌芽期,抓早、抓小,出手处置,投入的力量最少,付出的代价也最小。重视相关信息与数据的前期收集整合、注重事前化解、“早、小”处置,做到“功夫在事前,不战而屈人之兵”。

我们以郑州市“3·21出租车罢工事件”的处置为例进行说明。3月19日前后全国及省内多地出现策划煽动21日出租车行业组织全国性罢运。郑州市公安局重视事前的信息与数据收集,有的放矢,成功处置了该群体性事件:郑州市公安局根据之前得到的相关信息,列控10个微信群、12个QQ群和16个出租车电台频道,24小时动态监控,搜集信息8600余条,在最早时刻消除隐患。通过对海量数据信息的比对、碰撞,最终确定了18名组织、策划的骨干分子,将之列为一级重点人,由公安机关负责,固定证据,依法警告劝诫。

(二)拓宽相关信息与数据的收集途径,加强信息共享

信息与数据的收集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也是一项整体工作。仅靠派出所和社区民警,远远达不到“大数据”的要求。这需要公安机关整体联动,全面整合公安机关内部的信息,比如执法办案部门、监所部门、信访部门、国保反邪教部门、科技部门等等。另外,我们还需要全面整合社会外部信息。比如司法、民政、水电气暖、小区智能门禁等外部信息,通过和公安大数据的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的碰撞比对,帮助我们发现有用的信息与数据。

例如,郑州市大数据情报体系获取信息的途径包含三个方面:情报力量网上监控、特情跟控、打入内部,获取“内幕性”信息;警种部门街面执勤、游动巡查、定点盘问、入户走访,掌握“现实性”信息;网格力量发动社会资源,各部门参与、全民参与,搜集“苗头性”信息。

(三)经验、政治性决策方式向数据驱动决策方式转变

大数据思维及其技术应用能够支持应急行动筹划、方案拟定和指令发布等,并依据实时应急需求,进行动态精确供给,促进应急决策指挥模式的转变,确立高效率、科学性的决策指挥机制,实现数据驱动的智能化决策和处置,“基于数据驱动的决策方法,政府将更加有效率、更加开放、更加负责,引导政府前进的将是‘基于实证的事实’,而不是‘意识形态’,也不是利益集团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施加的影响。”从而实现由经验决策、政治性决策转向数据驱动的决策,以更有效地应对上述诸多挑战。

我们以郑州市“6·6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为例进行说明。2016年6月1日前后网民煽动计划于6月6日出租车聚集请愿,网约车“双闪”游行。郑州市公安局迅速启动大数据情报体系,全方位、多层次搜集相关数据情报信息,做到“发现一条、甄别一条、落地一条、查处一条”,确保“敌动我知、未动先知”的效果。期间,先后搜集信息2700余条,落地核查235条,教育引导26人,消除煽动言论49条,从源头上遏制了信息的蔓延,成功将“6·6事件”扼杀在了萌芽状态。

由此可见,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决策将更加科学的基于数据和分析做出,而不总是基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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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43

A

2095-4379-(2017)31-0076-02

陈明(1987-),女,河南禹州人,研究生,毕业于郑州大学,河南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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