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权利互联网+

徐 佳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山西 晋中 030800

“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徐 佳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山西 晋中 03080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数字技术领域高速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也逐渐享受着“互联网+”环境下数字信息资源带来的便利,不断适应着数字化社会带来的种种挑战,也逐渐关注到知识传播过程中信息资源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数字资源面临的版权问题,数字信息资源共享及知识资源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产生一些侵权以及风险问题。本文将从我国“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现状出发,简要分析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探完善“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的保护的措施,以期更加有效的维护数字版权健康发展。

“互联网+”;数字化;版权保护

一、“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现状

在互联网自身特点的推动下,数字信息的传播速度以及便捷程度得到新的发展,受版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任意传播。在数字环境下,很多信息资源通过多方平台来进行传播,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国内还是采取积极态度,从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在积极促进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比如,起点中文网、逐浪小说网、纵横中文网等网站小说按照章节和字数付费阅读、微信公众号文章转载被要求注明出处以及获得授权、优酷、爱奇艺等在播电视剧追剧需要购买视频app会员成为VIP方可获取最新剧集,图书馆资源分享需要购买专门的账号通道才可以下载数字资源等等已在实行;再比如在2017年3月,版全家1.0产品上线为版权人提供了更便捷的版权登记服务,有利于后期追踪以及维权,此举可谓一大突破。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国家在法律方面给予大力保护。我国遵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系列条约,比如《伯尔尼公约》的特别协议《WIPO版权条约》,就是涉及到数字环境下作者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也为其保驾护航,比如《著作权法》、《专利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等。

与此同时,由于信息资源数字化的过程中易复制等特点,不免造成数字信息盗版泛滥,尤其是随着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海量作品的作者授权问题成为漏洞,没有经过作者授权就进行转载或者收录,有的合法运营商也不愿意花费用来购买数字版权,使得作品作者的经济利益直接受损。另外一些由于数字版权相应的规范及监管力度不够,常出现一些网络盗号侵权等纠纷,往往造成巨额损失。

二、“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面临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驱动下,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影视剧、动漫、电子图书、音乐作品、网络游戏等传播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商家关注数字版权问题,就我国当下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来看,仍然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数字版权意识尚未全面唤醒

传统版权保护和“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不同,因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有着自身的特征。通过电子形式的数字作品复制容易且成本低廉,另外加之互联网传播速度以及便捷性,使得权利人对于数字版权侵权控制能力减弱,以及权利人以及运营商对于数字版权观念仍较薄弱。即便是有版权意识,也对于自己权利认识不全面,往往疏于利用和管理等属于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一类。所以,才会出现大量的信息资源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就被转载传播的情况,即便是发现了被侵权而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

(二)“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爆炸维权滞后

由于“互联网+”环境下,信息需求逐渐增大,信息资源安全问题将成为信息市场的巨大挑战,版权问题也面临着强烈的冲击。在庞杂的网络平台中一旦数字作品被侵权,那么对于权利人有可能不能及时获悉,对于后续的侵权又难以搜索相关证据。另外,即便是侵权人的有关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措施后,对于被侵权的损失有时候也无法挽回。比如,“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多被讹传为仓央嘉措所作。但实际上作者是扎西拉姆多多,即便得到更正,直到现在仍有大多数人还会先入为主认为是仓央嘉措写的,这对于权利人来说实则不公平。

(三)数字版权侵权纠纷在处理实践中并不理想

网络环境下和司法实践也是有偏差的,权利人没有能力对于网络所有平台以及所有用户进行全面的关注,即便是网络服务商一接到通知之后,就进行平台的删除处理,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在得知侵权行为后能主动作为,就可以免责。所以对于网络服务商在数字版权侵权中扮演的角色来看,基本上很难获得他们的侵权赔偿。另外,对于版权的侵权赔偿具体数额问题,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给予权利人一定的补偿。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是不易估量,往往权利人对于损害事实、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举证过程中较难突破。就算权利人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很难收集原始侵权人的链接证据。有一些侵权案件虽然成功诉讼,但是获得的损害赔偿竟然还不足支付维权成本。往往就会出现高维权付出,低侵权成本的问题。

三、“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措施

“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措施不仅要从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出发,国家还要从政策以及数字版权技术等方面支持,所以对于数字版权保护措施,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一)提升数字版权意识和规范法律制度

我国对于版权保护的力度比较大,关于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也很多,但是有的权利人对于数字版权的概念以及具体权益仍比较模糊,尤其体现在在被侵权后进行维权的过程中。所以,对于我国的数字版权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版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对于该概念的理解,才能真正的有意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数字版权。对于网络数字资源提供者,树立良好的版权意识,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版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数字文化产业的交流合作。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要通过版权法律的学习,坚持使用正版,从使用根源上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贡献。另外,我国相关部门要结合互联网自身特点,在数字版权的传播和权利的获得方面更加细化具体规定,使得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基础上,规范权利人具体权利的实施。

(二)完善数字版权管理与监督

面对网络环境下信息庞杂的现状,服务提供商和渠道商要承担更多的监督职能。在数字版权登记缺失,付费业务不完善的过去几年,大量的违法的下载上传,侵犯版权而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今,数字版权大量采用付费消费,版全家上线为数字版权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单纯的这几次的促进行为,不足以改变整个数字版权市场环境。对于数字版权相关领域的管理,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念,结合版全家数字版权登记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优势,把大规模的作品管理流程化,有利于数字信息资源等多次被利用或多人授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更容易合理分配,这样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监督难度和时空限制。同时,需要政府完善后续的保障监督机制,以便制度化和常态化的处理数字版权问题。

(三)合理运用数字版权问题相关机制

在数字资源市场快速发展下,数字版权侵权问题对于权利人而言更加重要。国家在“互联网+”环境下,应该合理引导数字资源的市场准入,规范数字资源内容的合规性,这样从源头提高数字版权的传播质量和效率。另外,权利人被侵权后,自己无法利用法律渠道去获得合理的赔偿,实际上会阻碍日后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发展。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提高了赔偿金额,并且增加了惩罚性赔偿金额,这将对版权侵权行为产生更大的威慑作用。同时,对于执法力度和调节机制的运用要恰当有力。对于网络环境下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相关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应积极展开治理措施,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配合相应的调解活动,更经济便捷的解决纠纷,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也需要国家大力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完善技术支持机制,比如,加密技术来保证数字版权的安全性,终端技术来保证同类数字作品的下载上传的复制。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日后应更加关注涉及到技术应用过程中与其他运营平台相结合的规范体制。

(四)推动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的技术保护研究

在日益重视数字版权保护的当下,作为数字资源依托的技术保护显的极为重要。在“互联网+”环境下,如果数字版权的技术保护不堪一击,那么数字版权的权利归属以及涉及的侵权问题将不攻自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结合网络环境下数字资源实际情况及特征,探索符合行业自身发展的数字版权技术保护标准和措施,为更好地推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其稳定的秩序提供必要的支持。另外,要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的技术创新,从技术层面解决数字资源的盗版问题。同时,我国应该充分总结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的各类技术保护不足之处,加强与先进国家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不断完善我国数字版权的技术保护的水平和层次。

(五)与高校合作为数字版权的发展搭建创新平台

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离不开专业的人才。为了促进数字版权良好的发展,上到国家下到省市各个部门要加强合作平台的搭建,充分发挥省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作用,尤其是要与一些具有专业知识产权研究人员的高校合作,建立更加权威的数字版权规范链条,建立数字化管理规范,更好的解决和处理数字版权纠纷问题。

四、结语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环境下数字资源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不论国家、企业、个人,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问题非常的重视。数字版权保护工作的顺利与否,不仅关系到互联网大环境的健康,还关系到整个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秩序。所以,国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自身特点和结合大数据时代的优势,通过大力宣传强化版权意识,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技术保护研发以及加强管理监督体制等,推动数字版权保护的和谐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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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G237.6

A

2095-4379-(2017)31-0080-02

徐佳(1987-),女,汉族,山西太原人,硕士,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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