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2017-01-27 17:57章惠萍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贷

章惠萍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章惠萍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本文将以“P2P网贷平台的刑法规制”为主题,简要介绍P2P网络借贷平台概念及其运行模式,并以“某借贷平台裸贷事件”为切入点,着重分析我国目前对P2P网贷平台的刑事立法及司法规制现状与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求更好地打击不法活动,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P2P网贷平台;刑法规制;立法缺陷;建议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技术渗透至传统金融行业,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金融模式之一。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本应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但由于受到我国社会信用系统不健全、社会融资供需失衡、相关立法滞后、行政监管不到位多方面因素影响,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却逐渐发生了异化,产生了较大的刑事违法风险。因此,为了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有必要对其实施必要的刑事规制,以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某借贷平台裸贷事件”简介

2016年12月,名为“某借贷平台裸贷10G资源”的包含照片及视频在内的文件夹被人发布在百度云盘,161位女性的身份信息、亲友联系方式以及私密照片均遭到泄露。

经媒体报道,这161位女性通过QQ、微信等社交媒体与放贷人私下达成借款协议,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或自渎视频替代借条,然后在某借贷平台上完成借款操作获得借款。当借款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放贷人即以公开借款人私密照片或与借款人亲属联系等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履行债务。对于实际无还债能力的借款人,不少放贷人胁迫借款人以“肉偿”、卖淫等方式抵债。

“某借贷平台裸贷”事件曝出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而就刑事违法方面的争议焦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裸贷门”事件中,出借人、某借贷平台不仅仅违反了民法、行政法、金融法等“前置法”,还涉及刑事违法,符合刑法“二次违法性”的适用条件,应当适用刑法对其加以调整。

(一)某借贷平台债权人索要高额利息涉嫌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文规定的自然利率为36%,法定保护利率为24%。而在“裸贷门”事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远超过法定保护利率,对于超过24%但不足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只可自愿归还,不得受出借人胁迫偿付。出借人借助曝光借款人裸照、自渎视频等手段胁迫借款人偿付利息的行为显然《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涉嫌敲诈勒索罪。

(二)某借贷平台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我国刑法第358条第四款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某借贷平台“裸贷”事件中,借贷双方实际上通过某借贷平台履行以裸贷合同为担保合同的借款主合同,某借贷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持,催收“裸贷”借款人到期利息,客观上为“裸贷”放贷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帮助。假如有切实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某借贷平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事前明知有放贷人借助其平台实施组织卖淫行为而仍为其提供平台服务,那么某借贷平台公司可能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刑法介入P2P网贷监管的必要性

P2P网贷平台诸如某借贷平台的出现固然缓解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但P2P网贷平台自身也存在诸如行业失序、监管缺失以及法律缺位等问题,这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传统运营模式监管缺失或造成金融犯罪;其二是异化经营模式触及法律红线,名为金融创新,实为违法犯罪。金融开放创新和金融秩序监管始终是一对矛盾、对立的概念,网络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増强了金融流动性,对我国经济发展有诸多益处,但是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金融运行规律,违反了刑法固有规定。网络对金融的渗透,使得犯罪成本降低的同时犯罪效率提高,这都促使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增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P2P网贷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借贷体制失衡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对金融行业实行整体管控,政府严格监控利率波动、统一制定银行业标准、强化对证券市场的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机制的自由运行,也导致了以下后果:

第一,传统借贷市场缺乏活力。一方面,广大的空闲资缺少充足的投资渠道进行流转,另一方面,绝大多数资金需求者并不具备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取充足、优质贷款的条件,这种现象造成信贷需求结构偏离。

第二,在经济下行、通货膨胀的整体环境下,传统金融机构储蓄利率甚至降至负利率,因此加剧了社会闲散资金的聚集。从而导致有相当部分的闲散资金涌向并不完善的P2P网贷平台,容易造成金融市场结构异化。

(二)征信体系发育不健全

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概况体现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数个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自行收集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然而,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信用查询系统并不对社会公开。另一方面,个人征信机构机构既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也没有真实合理的信息收集渠道,无法实现真实信用信息的普及和共享。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征信体系。因此,我国P2P网贷平台无法有效依赖发育不健全的征信体系获取增信保证,这就为P2P网贷模式演变出各种形式的异化提供了可能。

(三)法律上监管缺失

从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情况看,缺乏监管是形成乱象和“异化”的根本原因,故尽快打造针对P2P网络借贷的严密监督机制,并创制严格执法的环境与氛围是控制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重中之重。在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监管主体缺位

我国金融行业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但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均未明确对该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职责,使得目前P2P网贷行业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

2.缺乏系统的监管机制

我国P2P网贷平台行业缺乏系统的监管机制,对平台的行业准入机制、行业标准、运营规则及市场退出机制的缺乏具体的监管细则,具有较大的刑事风险。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建议

(一)重视行政的引导、监督、管理作用

第一、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P2P网贷平台排除在外,这明显不利于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也不符合当今金融行业的发展潮流。

因此,为了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为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展开奠定基础。首先,制订行业内部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其次,建立行业间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流通;再者,制订信用惩罚机制,以促使用户能够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妥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第二、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国务院于2016年8月17日起公布施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但规定同时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换言之,目前P2P行业市场准入门槛模糊。行业零门槛容易触碰法律红线,而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成为必要。政府部门应当,限定平台经营者者的经营范围,核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信息,并且需要对P2P网贷平台核发ICP证来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能够及时淘汰运营不善的平台,从而保持P2P网贷平台全行业整体活力,实现P2P网贷平台行业水平整体提升。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可以实现市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约束功能,有效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预警体系,旨在有效地防范并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的系统稳定性。其次,可针对性地建立风险保障体系,当P2P网贷平台依法退出市场时,能够适用风险保障体系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投资损失。

(二)以刑事规制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

一般而言,适用刑法的前提是必须满足刑法的二次违法性。换言之,对于P2P网贷平台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一行三会”金融业监管体系依照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则由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加以规制。

然而,作为新兴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在发展过程中受到法律滞后的影响,刑法作为调整和保护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遵守刑法的审慎性原则,不轻易介入调整金融创新领域,并且需要保持一定的限度,还更应重视行政的积极引导手段,而非盲目地采取刑事打击手段。

应当确立以行政监管为主、以刑事打击为辅的监管思路。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管,远不足以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全面监管,此时还需要行业协会自律以及借贷双方的自我监管。它不但能够有效弥补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监管力度不足、监管范围不全面的弊端,而且能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的补充作用。

(三)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限度

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具有便捷低廉的根本优势,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同时,P2P网贷平台在近年来内对理财、借贷和支付等金融领域造成了颠覆性影响。

然而,P2P网络借贷行业整体呈现的金融创新,法律滞后的现状却使得行业自身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即过分守旧则不足以创新,稍有变革恐将面临刑法制裁,这也是当前P2P网贷模式在刑法领域内的尴尬处境。

因此,我国刑事政策对于P2P网络借贷这种新生的融资模式应当保持足够谨慎的态度,不能过度抑制金融创新,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经济发展阻滞。同时,刑事司法的谨慎需要行政监管措施的配合,只有行政法规明确网贷平台的运营的具体监管方案后,才能使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得以适用确切的法律依据。

同时,在刑事立法层面上,应当继续沿用近年来我国对于涉经济类犯罪刑罚规定的轻缓化趋势,并侧重预防犯罪,可适当采取如调整了罚金刑的适用或增加职业禁止的规定等措施对P2P网络借贷犯罪加以管控。

[1]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J].金融监管研究,2014(6):17-25.

[2]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学,2014(5):20-28.

[3]刘宪权,金华捷.P2P网络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评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2-27.

D924.3

A

2095-4379-(2017)31-0082-02

章惠萍,女,汉族,法学硕士,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猜你喜欢
借款人网贷借贷
P2P网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乡城流动借款人信用风险与空间收入差异决定
小微企业借款人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商业银行对借贷人贷后监控与风险治理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影响P2P借贷成功率的借款人信息要素研究
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博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