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折抵应当从实际羁押之日起算

2017-01-27 17:57吕茂勇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刑诉法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

吕茂勇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宿迁 223800

刑期折抵应当从实际羁押之日起算

吕茂勇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宿迁 223800

对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形能否折抵刑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视具体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折抵,刑法中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更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因为看守所是刑事诉讼羁押的唯一场所,必须严格按照进入看守所时间起算羁押日期。

羁押;折抵刑期;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场所

张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局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拘留证上向张某宣布拘留的时间是2014年7月22日22时,羁押至看守所时间为2014年7月23日2时)。经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罪犯张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向检察机关申诉,认为刑期应当从拘留之日(2014年7月22日)起算,不应当从羁押之日(2014年7月23日)起算。

在审查过程中,对刑期起算的日期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于2014年7月22日被公安局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应视为羁押,其刑期折抵应以该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羁押日期应当从张某实际被关押进看守所之日,即2014年7月23日起算。理由是,只有将嫌疑人或被告人关押进法定监管场所,才能称之为羁押。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妥。罪犯的羁押日期应从关押进监管场所之日起算。理由如下:

一、厘正“羁押”一词在法律上的含义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羁”乃束缚之意,只要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就应当视为羁押,在判决时可以予以折抵刑期。笔者认为,法律是行为规范,尤其刑法,切不可望文生义,必须严谨。《刑事诉讼法》有16处提到“羁押”一词,无一处不体现出羁押场所专指看守所,如刑诉法第八十三条、九十一条规定,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或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通读刑诉法,我们可以发现“羁押”一词使用是特别精准的,如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里使用了“变相拘禁”而非“变相羁押”,就是因为场所的不同才导致用词的不同。再如,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把办案场所和羁押场所作了清晰地界别,可见办案场所不能等同羁押场所,依法在办案场所留置的时间不能等同于羁押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的《羁押法》第一条即规定,刑事被告应羁押者,于看守所羁押之,即羁押只能在看守所进行。我国大陆地区暂没有《羁押法》,但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或者逮捕后至迟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与台湾地区《羁押法》的规定属同义,也即看守所是刑事诉讼羁押的唯一场所。所以,刑法中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进入看守所时间起算。

二、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折抵刑期的判断标准缺少法律依据

第一种意见的主要依据有两: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的答复(【法(研)复『1988』12号】):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扣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民法院作出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后,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12月17日在电话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时答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批复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1981年6月份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上述两个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未经审委会通过,未以最高法名义发布,当然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至少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折抵刑期的判断标准于法无据。

三、从新旧刑诉法比照来看,刑期折抵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实质上是限制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中未对该种强制措施规定刑期折抵。现行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并具体规定了折抵的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是刑诉法对特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情形进行刑期折抵的具体规定,不同于刑法中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的法律规定,进而再次说明,非羁押场所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羁押,如果需要折抵刑期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综上,罪犯张某的刑期应从2014年7月23日起算,刑法中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当以看守所实际羁押期限为准,法院的判决无误。

D925.2

A

2095-4379-(2017)31-0145-01

吕茂勇(1978-),男,江苏宿迁人,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助检员,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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