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亟需改革完善

2017-01-27 17:57李小强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承办人评查瑕疵

李小强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仁寿 620500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亟需改革完善

李小强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仁寿 620500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权得到优化配置,对案件质量要求明显增强,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也不断提高,因此现行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难以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亟需改革完善。

基层;改革;案件

一、基层案件质量评查现状

(一)评查范围狭窄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是来自省、市院对基层检察机关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不起诉、捕后不起诉等九大类案件的评查。除此而外,基层案件评查基本不涉及专案、类案或者是普通不起诉案件。笔者从今年评查数据分析:今年政法委要求评查2016年案件26件,占去年案件总数的5%,案件基本都是盗窃、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简单案件;今年上半年省院要求评查的九大类案件中,仁寿县院6件,占上半年案件总数的2%。

(二)评查人员单一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形式首先是采取自查,不论是政法委要求评查的案件,还是省、市院对九大类案件的评查,均以自查为主,而评查小组人员均由案管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不足以对案件办理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仅限于就案评案,很难实现对案件办理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强有力的监督。

(三)评查等级不细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评查等级主要参照《四川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方法(试行)》中的评查标准及评查结果评定,而案件质量评查定级分为优秀、合格、重大瑕疵和错案四个等级,而在基层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案件评查后实体正确,程序合法、各类文书规范,但基于对事实认识存在偏差,导致进入九大类评查范围,评查组就难以作出是合格还是重大瑕疵的评查定级。如:办理的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侦查监督科对张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后;审查起诉时,提交检委会讨论,多数人对案件事实认识不一致,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案件质量评查时实体、程序及文书也均是合法规范的。最终导致案件捕后不起诉,难以评定为合格还是重大瑕疵。

(四)评查结果不力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转化运用不力,不论是政法委的案件质量评查还是省、市检察院对九大类案件的评查。评查完毕后,虽然落实了案件评查结果通报,但是通报难以转化为提升案件质量的措施,通报成了表面形式,对案件承办人警醒力度不够。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

基层案件质量评查是保障基层办案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是通过对案件办理完毕后进行总体评估,来体现案件办理的质效。但是基层案件质量评查出现诸多问题,其原因在于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质量评查思想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案件已经办理完毕,案件评查只是办案后的一个总结,可有可无,不会影响到自身工作的开展。

(二)案件质量好坏标准不熟

一些基层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办案思想上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形,注重案件是否捕得准,诉得出,对于程序上的事情不够重视,对案件质量具体要求不能烂熟于胸,对案件质量评查中的具体标准不清楚,对案件质量评查等级中的优秀、合格、重大瑕疵、错案标准把握不准,难以让案件承办人带着标准办案。

(三)评查结果转化运用不力

评查结果难以运用转化为增强案件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评查结果奖惩机制不健全,对案件承办人影响不大,难以增强案件承办人办案的激情,导致多数办案人员注重案件是否办完,不过多的考虑案件整体办案效果。

三、对策建议

(一)扩大评查范围

基层案件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发现,要做到对业务部门办案全方位监督,必须扩大案件评查范围,在原有政法委评查案件、省、市院评查案件的基础上,增加对一些专案、类案的评查,对普通的不起诉案件和部分不批准逮捕案件也应纳入评查范围,才能做到监督不留死角,全面提升办案质量。

(二)整合评查力量

基层案件质量评查主要以自查为主,因此自查在人员的选择上应当更加全面和专业化,评查小组要杜绝单一化和片面化,需要吸收人民监督和人大代表对案件作社会效果的评价,吸收律师及法律专业人才对案件做法律效果的评价,吸收纪律监督对案件承办人办案作廉政评价,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三)修改评查标准

基层案件纷繁复杂,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需要更加细化,才能切实可行的解决评查中遇到的问题,诸如评查中遇到的对案件事实认识存在偏差或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决定,被纳入评查范围的是否评定为合格和重大瑕疵案件,把握不准。对遇见的这种情况需要细化标准,增加一般瑕疵案件标准。

(四)转化评查成果

案件质量评查重在找出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整改落实后转化为提升办案质量,因此需要采取除了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形式外的举措,提升案件承办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通过个案评查辐射类案的办理,通过案件质量评查通报机制与检察官办案绩效挂钩,通过绩效考评综合评定办案质效。

[1]陆洁.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完善[J].司法实践,2016(2).

[2]张云燕.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研究[J].法制博览,2016(34).

[3]何静.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办案组织优化[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2).

D926.3

A

2095-4379-(2017)31-0147-01

李小强(1981-),男,汉族,四川仁寿人,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三级检察官,主要研究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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