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

2017-01-27 17:57李林林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出庭司法机关

李林林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辽宁 本溪 117000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

李林林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辽宁 本溪 117000

现阶段,在我国的刑事诉中,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等一些列现象很严重。作证人的出庭作证困难如今已经很困扰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严重影响我国刑事审判的方式改革的进程与作用,同时也损害了我国立法法律的权威。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是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就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而已,但是对于证人在出庭时的权利保障还是缺乏明确的和具体的规定。

证人;作证;证人保护;改善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界定

在我国,对诉讼中证人的界定范围很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具有作证义务。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的证人,是经司法机关传唤,并有义务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告诉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第61条也有相似的规定。我国的各类法律都规定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拒绝作证。证人在作证时,应当被告知提供真的证言,如果蓄意作伪证或是隐匿相关的罪证,那么证人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必要性

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来说,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在于: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是维护法律尊严的表现。证人到庭作证是各类诉讼中普遍的要求。只有个别不能到庭作证的证人,才会被允许在法庭上宣读其庭前陈述。其次,保障当事人反询问与交叉询问的程序性的权利。在法庭上,如果作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都是书面形式的,这样会剥夺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对原始人证的反询问权,有损司法的公正。再次,加强刑事诉讼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民主度。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法官不敢认证。那么对事实的清查要等待控方庭后移送证据材料或庭后取证之后,这不仅会影响诉讼的公平和效率,而且还会带来司法的不公平、甚至司法腐败。最后,可以减少伪证等现象。

(三)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

1.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有优先地位

证人在各类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不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自由地指定,也不可以由别人来替代。谁能够成为具体某一案件的证人是由该案件的事实本身来决定的,谁感知了某一案件的有关事实,谁就具备了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2.证人必需了解案件情况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可以是亲身感知有关某一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也可以是通过其他途径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3.作证对象是公安司法机关

知情人如果只是了解案件的情况,但如果没有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话,他便没有成为诉讼参与人,因而也就不是证人,充其量就只是潜在的证人。

4.证人是与案件结局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由于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能作为证人,因此,同案件的最终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是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践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我国人民法庭所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但是据有关数据显示,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少于2%。这就是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为证人作证的程序规定的程度很低,有些证人即使到庭也只是象征性的露面,根本就没履行自己需要作证的义务。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

我国现行司法对证人保护力度很低,几乎让证人处于无保护状态。如果在法庭上,证人当面指证其罪行,被告人有可能会受到惩罚,这样的话,证人所面对的不仅是被告人,甚至还是一个家族,这可能会引起恩怨。我国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尤其在农村地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较为亲密。出庭作证就是一个得罪人的事情,当着众多人面前揭露被告人的罪行,每一个出庭证人在庭审进行时会感觉孤立无援,这需要很大的勇气。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

国家应当制定我国的证人的传唤立法,保护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当事人被允许主动邀请证人来出庭作证或由当事人来提起申请,之后法院会通知并传唤证人到法庭,对必须要到庭的证人采用传票传唤其出庭作证,用此来显示出庭作证是国家强制证人必须遵守的法定的义务。法律、法规在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的同时,也要对证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给予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经济补偿机制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所需要费用和在此过程中的经济损失的支付或弥补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审判的实践过程中,对证人的经济补偿也很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也是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的原因。

(三)强法律常识宣传

现阶段,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这也是导致许多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之一。我国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宣传机制,来引导人民建立法律意识。

[1]田晓康.证人作证制度若干解析——以刑诉法的修改为视角[J].法制园地,2013(11).

[2]倪志祥.刑事诉讼证人出庭难如何破解[J].江苏经济报,2013-12-4.

[3]李凯,杨雅丽.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关键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7).

D925.23

A

2095-4379-(2017)31-0148-01

李林林,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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