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监督问题研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林某刑诉法侦查人员

王 海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监督问题研究

王 海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实施对刑拘未批捕案件的监督,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进入审判程序,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形象。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刑拘未报捕案件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从检察院监督的角度出发,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刑拘未报捕;检察院监督;侦查

刑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避免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损社会安危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效打击犯罪,但是实践中的刑拘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刑拘作用的发挥。当前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存在着滥用刑拘的情况,对于一些不适合采用刑拘的案件仍然采用刑拘。笔者通过对刑拘中未批捕案件的调查研究发现,该类型案件在监督方面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一、刑拘未报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不符合刑拘条件而被刑拘

立法者为了有效限制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权的运用,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侦机关进行拘留应当满足的条件,可以说为刑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刑侦人员在侦查中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采用“以拘代侦”的方式调查案件,而不去调查了解嫌疑人是否真的存在犯罪行为。比如在某个案例中:林某在搭车上班的时候,用刀刮破了他人皮包盗取了4000元的财物。侦查机关立即进行侦查,在案发后林某的家属也代林某归还了4000元的财物,并且林某本人也积极投案。刑侦机关将林某刑事拘留,并且以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将拘留期限延长至7日。但是在本案件中,警察已经在林某投案前就已经将主要证据收集完毕,并且在刑事拘留之后并没有继续调查取证。

(二)刑拘成为插手案件的手段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为交通碰撞,或者轻伤而产生的一些民事纠纷,警察在处理这些民事纠纷的时候,为了最短时间内完成调节,促进双方关系的缓和,会选择使用刑拘的方式来插手纠纷的解决,如果双方达成了和解,受害方不再追求对方形式责任,此时可以将刑拘便为取保候审。

二、刑拘之后强制措施变更不当

有的案件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侦查人员可以选择申请逮捕,也可以选择取保候审,但是究竟选择何种强制措施方式,每个侦查人员认知不同、思考方式不同,导致最终结果也不同。比如同样是卖淫的案件,同样是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卖淫行为,有的公安机关会选择取保候审而后再审查起诉,还有公安机关可能会选择刑拘再审查起诉。由此给人的感觉是,因为公安机关的不同,造成强制措施结果也不同。

其次案件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应当立即移送,但是可能因为侦查机构没有将案件移送,造成案件长期被搁置。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并且有充足证据加以佐证,此时侦查机关将原来的刑拘变更为取保候审,还有的情况是监察机关在接到批捕申请的时候,认为嫌疑人没有批捕必要,不批准,以上两种类型案件都可能因为临时变换了侦查人员,或者被其他事情耽误而被搁置。

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申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并以此为由拒绝批捕申请,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侦查,有的时候检察机关还会为侦查机关指明侦查方向,但是在案件被退回后,有的侦查机关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怠慢侦查,造成案件一拖再拖。

三、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建立长效稳定的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双方建立起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将侦查和检察案件的情况及时通报,定期通报案件立案、侦破、批捕等情况。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及时通报的信息并不健全,仅仅是数据交流,检察院无法时刻跟踪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因此要想解决刑拘未批捕案件中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检察院应当更多参与到行政监督中。实践中,有很多检察院在公安机关都设立了派出机构,或者直接在公安机关派检察人员驻守,实现了对侦查机关长期有效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要想充分发挥刑拘效果,实现对刑拘的有效监督,就应当完善现有立法。根据现有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口头建议或者书面纠正的方式来要求侦查机关改进,但是这种建议方式强制性不强,很多时候公安机关并不会过多重视。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肯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监督的强制力,对于拒绝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侦查人员,应当要求他们立刻停止侦查行动,或者变更侦查人员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刑诉法的规定,是否需要对案件嫌疑人进行刑拘,取决于公安机关自己,即公安既是刑拘的决定者,同时也是刑拘的执行者。但是因为缺少外界的有效监督,部分公安机关的刑拘决定可能损害到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延误了刑诉程序。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对刑拘后未报捕案件进行有效监督。

[1]余学龙.桂林象山区检察院强化检察官联席会议确保案件质量[EB/OL].正义网.

[2]贾莉萍.关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考[J].神州,2013(32).

[3]李强,朱婷.新刑诉法实施后审查批准逮捕制度运行的调研报告[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2).

D925.2

A

2095-4379-(2017)31-01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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