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中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定
——林某某保险诈骗案案件剖析

2017-01-27 17:57周珍珍邵先柳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三门县林某捷豹

周珍珍 邵先柳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三门 317100

保险诈骗中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定
——林某某保险诈骗案案件剖析

周珍珍 邵先柳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三门 317100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剖析,使这一问题得以明确。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自动性

一、案情介绍

(一)林某某系某汽车维修公司主管。楼某某欲制造事故骗保,让让林某某帮忙将浙J2****车子的安全气囊线接出以备搭线引爆,而林明知帮助楼接出安全气囊线后楼要进行保险诈骗,仍然安排维修工帮楼接出安全气囊线。2015年8月9日,楼某某趁雨夜驾驶该车故意撞向路边围墙,由于撞击力度太大,主驾安全气囊弹出,因后备箱打不开,其放弃了搭线引爆副驾的安全气囊。经鉴定,楼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保险金人民币19万元(林某某安排工人将副驾安全气囊线接出在楼某某的保险理赔中未起到作用)。

(二)2014年12月,林某某与张某某(在逃)一起出资,通过网上拍卖买到一辆捷豹汽车,为了骗保,将车转户到吴某某名下。2015年9月28日,林得知有台风来临,事先将捷豹车停在一低洼处,2015年9月30日凌晨,车被大水淹没。后保险公司给该捷豹车定全损,理赔金额为35.95万元。

2015年11月3日,林与张到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2015年11月4日,某市公安局就林与张合伙利用捷豹车骗保予以立案,并于同日传唤林,林只讲自己有安排工人帮楼接安全气囊线,公安因工作交接疏忽,没有就捷豹车骗保一事向林核实。2015年11月6日,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可能涉嫌骗保,让林某某提交事故证明,林某某一直未提交。2015年11月8日,林让捷豹车主吴把预留在保险公司用于打入保险理赔款的银行卡挂失。2015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第二次传唤林,就捷豹车骗保一事向林核实。2015年11月25日,林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林放弃捷豹车的理赔。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林某某骗保浙J2****的定性

1.林安排工人将副驾安全气囊线接出的行为没有为楼的保险诈骗行为起到帮助作用,故林的行为只构成帮助未遂,因而不可罚。

2.林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的帮助犯,但因帮助行为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林某某骗保捷豹车的犯罪形态

1.保险诈骗中止。2015年11月4日公安机关传唤林某时,讯问并未涉及捷豹车骗保,讯问后公安机关未对林某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故,其不知道捷豹车保险理赔已被保险公司、公安机关怀疑的事实。11月6日保险公司要求林某补充提供事故证明,对林某而言,保险理赔仍可以继续实施,其主观上不知道保险公司有意设置理赔障碍。此后,林某不仅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资料,而且在11月8日主动要求吴某挂失了用于保险理赔的打款银行账户,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林某在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保险理赔款到账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

2.保险诈骗未遂。根据林某陈述,在2015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问后,已经知道公安在查汽车保险诈骗,而且有好多人被抓,之后不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以及让吴某把银行卡挂失等行为,其应该是认识到公安机关会查到捷豹车骗保,但惧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放弃犯罪,因客观不能而放弃索赔,应成立犯罪未遂。

三、评析意见

(一)林某骗保浙J2****的定性,笔者同意林某成立保险诈骗帮助犯,但因帮助行为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之所以处罚帮助犯,是因为帮助行为促进了法益侵害。因此,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帮助行为给正犯以心理的影响或者物理的影响,从而使实行行为更容易。

在林某安排工人将副驾安全气囊线接出的行为与楼某保险诈骗的结果之间没有物理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客观地判断林某某的行为是否增强了楼某的犯罪决心,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应定为帮助犯。

(二)林某骗保捷豹车的犯罪形态,笔者同意林某成立保险诈骗中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两种意见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放弃犯罪行为发生的自动性。笔者认为,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处罚不确定,如果在犯罪现场就要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应当认为,法律处罚是立即起作用的,这种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即使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停止犯罪行为的,应成立犯罪中止。在本案中,林某某属于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胡芳.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D].华东政法大学,2009.

[4]欧昌浩.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7.

D924.1

A

2095-4379-(2017)31-0164-01

周珍珍(1987-),女,汉族,浙江台州人,本科,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邵先柳(1981-),男,汉族,浙江台州人,在职法硕,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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