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仿真枪案件之思考

2017-01-27 17:57孟令芳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制式杨某枪支

孟令芳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00

关于相关仿真枪案件之思考

孟令芳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00

在我国枪支是禁止流通物品,与枪支相关联的一系列行为如买卖、制造、邮寄等都列为违法行为,近几年的案件中,常常出现仿真枪类型案,枪支以是否是国家批准、是否具有编号可分为制式枪支(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批准投入装备、使用的各类枪支)和非制式枪支,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尤为重要。

仿真枪;认定

在我国枪支是禁止流通物品,与枪支相关联的一系列行为如买卖、制造、邮寄等都列为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条件——枪支的认定

枪支以是否是国家批准、是否具有编号可分为制式枪支(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批准投入装备、使用的各类枪支)和非制式枪支。凡是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一律认定为枪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枪支从动力来源上可分为以火药为动力或者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认为枪支应该是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金属弹丸,具有严重杀伤力的危险物品。而仿真枪在人们心目中只是一种成人玩具,不具有对人身造成严重损伤的可能(如果说仿真玩具枪可以造成眼睛损伤的话,那么绝大多数物体都可以),它以塑料为材质,大小在真枪二分之一到二倍之间,颜色和真枪相仿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发射子弹(BB弹)的物品。既然仿真枪也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那仿真枪是否属于枪支,是否只要持有仿真枪就触犯刑法、仿真枪与仿真玩具的区别又在哪里,怎样避免普通市民认为是玩具枪而实质持有的是真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一系列问题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二、以案说法——持有仿真枪是否触犯刑法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杨某是枪支爱好者,经常在网上查看各种仿真枪视频片,在一次观看过程中他发现视频片下角有可以联系卖家的二维码,于是杨某于2015年10月、2016年4月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号“qianjun521”从赵某手中购买一把为“快排”长款仿真枪,一把为“沙漠之鹰”仿真手枪。因卖家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交待出杨某,公安机关随即在杨某家搜查出上述两把枪支,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只有“沙漠之鹰”仿真手枪为枪支,另外一把“快排”长款仿真枪不属于枪支范畴,杨某因此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仿真枪都属于枪支,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仿真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认定为枪支。但普通市民对自己持有的仿真玩具枪是真正的枪支或是玩具是无法判断的,所以持有仿真枪,也可能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上面的案例中杨某持有的一把仿真枪已经被鉴定为枪支,那为什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便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根据以上解释,只有持有两支以上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才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三、仿真枪认定为枪支的条件

我们知道了符合一定动能条件的仿真枪可以认定为枪支,那仿真枪与仿真玩具又怎么区分呢?2008年公安部印发了《仿真枪认定标准》中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一)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二)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三)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通过以上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公安部门在认定仿真枪这个概念上还是值得商榷的,如第三点“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即为“仿真枪”的话,那么一个厨师用几个白萝卜雕刻成手枪的形状,然后浇上黑色酱油,端到客人面前,那么他已经涉嫌“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了。

仿真枪是禁止制造、销售的,但市场上没有禁止玩具枪的流通,普通消费者是允许购买的,但购买到的玩具枪是仿真枪还是枪支,消费者却难于预料,不应该将这种超出其认识能力的范围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现实中也不乏当事人爱好收集仿真枪,在网上购买十几支,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我们姑且不讨论量刑轻重的问题,但却暴露了市民对仿真枪缺乏认知性、当下市场监管存在着严重漏洞的问题。

四、避免市民认知不足犯罪,建议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

为了罚当其罪,避免普通市民因为持有仿真玩具枪而受到刑事处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仿真枪的概念,采用不是真枪就是玩具枪的分类,对真枪进行列举如:军用的手枪、步枪,民用的射击运动用枪、狩猎用枪为真枪,除此为娱乐用途之无害的可自由交易的玩具商品。

(二)相关公安、工商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对生产玩具枪厂商加强监管,同时对网络平台上的卖家加强监督,从源头上制止不符合流通条件的玩具枪。同时也可以允许经政府批准牌照的商家经营野战游戏玩具枪,这样可以杜绝玩具枪违法的风险。

(三)加强对普通市民枪支认定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对市民合法渠道购买的玩具枪实行提前免费检测,对属于玩具标准的发放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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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1-0165-01

孟令芳(1981-),女,汉族,辽宁本溪人,法学学士,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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