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在校学生人身责任人

金 科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000

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金 科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000

在我国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所以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出现损害之后的相关问题究竟要如何解决就成了广大家长和学校最关注的问题。学校在相关问题中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学生的赔偿问题究竟要如何解决已经是在相关事件中的争议点,只有将相关问题解决,找出最主要的责任人,才能将这一问题解决,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本文首先讨论了学校与在校生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问题的责任归属,并对赔偿方式进行了简单的讨论,最后对在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赔偿案件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简述。

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责任

未成年人指的是身心都还处在发育阶段的人,所以其并不知道自身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我国对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主要指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在未成年人出现一些错误行为时会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管理,当出现相关问题之后,其监护人需要负一定的责任。我国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相关措施还不够完善,需要通过更有效的政策进行管理,尤其是在校学生出现问题之后,还需要与之相关的法律确定学校的责任,所以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非常重要。

一、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

现阶段在大多数人的概念中,学校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却并非如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则需要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等愿意承担责任的人在相关机构的同意之下也可以履行监护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并不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责任范围之内。所以由此可知,在法律层面上,学校对未成年人是没有监护责任的。如果将学校划归到监护人的范围之内,对学校履行其原有职责是没有好处的,可能出现的现象包括:第一点,如果在学校的职责中加入监护等内容,则会导致学校的工作精力转移,导致其他工作的完成度下降,使学校的教育水平降低。第二点是,当学生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家长会将索赔目标锁定在学校而不是事故另一方的学生,使学校会一直处在各种事件的纠纷中,导致大量的教育资金流失。第三点是在这一情况下学校必须站在两个角度上考虑问题,由此会出现更多问题,例如,学校为解决相关问题使用一些特殊手段,使学生在教育方面受到损失,或者是因为教育经费的减少,使学生不能得到良好的教育。

在法律上,已经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指出,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一种委托教育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与监护有本质上的不同[1]。在委托期间,如果被委托人出现没有完成委托责任,导致出现一些问题,应该对相关事件负责。

二、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归属

根据学校的属性和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当在校学生出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确定责任。

(一)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责任人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者是损害他人时,单位有错则需要负责任。将其类比到学校上,学校所负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是相关单位在事件中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责任时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一内容的提出可以帮助受害人进行举证,使受害人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是保护受害人的一种机制。

在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的过程中,需要分析学校的职责,并确认这一职责是否是造成相关事件的问题之一,如果是则学校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确定其是否完成相当注意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完成这一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学校完成相关内容,则在事件中不承担责任。

(二)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指的是事件双方如果在过程中对堆放造成了损害,但是没有过错,则由法院进行判定,将双方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内,进行判定赔偿的归属。没有过错的含义不是没犯错,而是指不能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有过错的责任人或者是判定一方有过错会有失公平,在这几种情况时通过这一方式进行判定[2]。

三、商议赔偿的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在相关事件中有责任时,必须由自身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转移给其他部门,但是由于学校的经费有限,所以承担责任就会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在这一情况下就是学校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但是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解决方案,很多学校开始向保险公司投保,这一方式为学校的在相关事件中找到了良好的出路[3]。在出现事故之后,学校可以向保险公司申保,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将学校的责任变相转移,不仅可以保护学生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为学校带来压力,所以应该对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规划,在更广的范围内使用。

四、在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赔偿案件所遵循的原则

在校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之后进行赔偿的原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确定,相关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当在上课期间,学生不顾教师的阻止,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产生损害,其监护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学校在相关事件中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是上课期间,出现相关事件与学校管理不利也有一定的关系。具体的责任归属,应该根据相关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确定。

当事件出现在课间,如果是学生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并威胁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需要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学校同样要承担管理不利的责任。如果并非故意造成相关事件,可以按照公平管理原则进行处理[4]。如果主要是受害人的责任,则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划分责任归属。

如果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机会中出现人身受损,需要从学校、学生和外因三个方面进行考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责任人。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归属,找出主要责任人。

在相关事件中,应该对学校的赔偿等内容进行严格的分析,不能将赔偿范围扩大。因为学校的费用是由政府提供,在相关费用中,没有赔偿方面的专项款项,所以过多的赔偿一定会对学生的教育活动产生影响。在校学生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原因很少,只要学校对相关事件进行控制就可以降低相关事件的出现几率,为了减少相关事件带来的麻烦,要加强对学校纪律的管理,并加强学生的素质,避免相关事件的发生[5]。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知,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之后,学校的责任是需要经过一定的判定进行确认的,如果学校将自身的职责完成到位,则学校在相关事件中,一般不会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实际中出现相关事件之后,受害人的家长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找到加害人,而是先指责学校,但这是法律知识不健全的表现,所以必须将相关法律普及到位,在相关事件中明确具体的责任人,保证学生的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1]欧阳干林,杨阳.人身损害案件中未成年继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问题探讨[J].内江科技,2015,36(11):70.

[2]耿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10):343.

[3]郑丽微,周海敏.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11(06):44-45.

[4]马文,董邦俊.高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诉讼机制——以高校伤害事故为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7(11):97-98+200.

[5]黄春,周小凡.对我国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处理建议[J].法制博览,2017,12(10):114-115.

D922.16

A

2095-4379-(2017)31-0171-02

金科(1985-),男,汉族,江苏常州人,本科,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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