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令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2017-01-27 17:57方春山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西南政法大学禁止令犯罪分子

方春山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金华 322000

论禁止令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方春山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金华 322000

禁止令制度的出台不仅是我国对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同时也是对非监禁化道路的探索。作为一种新兴制度,由于没有先前的经验作参考,禁止令在实践中势必会遇到一些问题与挑战。本文将介绍禁止令制度,指出禁止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推动禁止令更好地发展。

禁止令;管制;缓刑;执行问题

一、禁止令概述

禁止令,即法官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罪犯,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等特征,禁止其在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它的适用不具有必然性,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以及适用什么内容的禁止令。刑法中的禁止令不同于知识产权诉讼中,对知识产权侵权人在诉讼阶段的禁止侵权的命令。同时,禁止令也不同于婚姻法律关系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这里所要论述的禁止令是作为刑罚补充性措施的一种新生制度,它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罪犯。

二、禁止令在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禁止令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过程遇到了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执行内容模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禁止令的内容为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领域,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禁止接触特定的人。①其中,“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对于“接触”概念标准难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怎样算作“接触”,执行人员难以把握。如通过网络QQ或者发邮件是否算作接触,或者打电话、在路上偶遇是否也叫做这里的接触,这一系列的疑问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进一步的完善。

(二)禁止令的个体针对性过强

禁止令的内容是审判人员依照每个具体的犯罪主体及其犯罪性质而确定的。每一个被执行禁止令的人,其具体的执行内容也会不尽相同。这样一来,禁止令的执行机构则需要对每一个具体的犯罪分子制作出一套针对该犯罪分子的配套方案。这样不仅不现实,且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同时也会使执行机构怠于执行。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禁止令没有特殊对待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自控能力薄弱,对于未成年人,在执行禁止令中,未成年人违反禁止令的概率往往较高。对于被判处缓刑的人,若违反禁止令三次以上,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则会撤销缓刑,执行之前所判处的刑罚。而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往往比较叛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多次违反禁止令内容,以至于被撤销缓刑,而执行之前所判处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同一禁止令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四)禁止令中假释制度的空白

假释同缓刑、管制类似,具有非监禁性特征。同是将犯罪分子置于社会,而假释却没有关于禁止令的规定。虽然假释的犯罪分子在未被假释前其刑罚要重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但这并不以为着其人身危险性就一定比被判处管制、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高。犯罪分子由于在监狱里接受教育,改造良好,符合假释条件,则予以释放。对于假释的人,为了防止其再犯,也应将其纳入禁止令的范围。

三、禁止令执行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制定法律法规确定禁止令内涵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禁止令的规定很模糊,且内容非常笼统,使得禁止令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没有具体操作规范以供遵循。因此,有必要对禁止令的内容加以明确。

(二)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

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对刑罚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应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规范其运行。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引进电子化信息技术,为罪犯佩戴电子手铐。另外,我们有必要对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统一立法加以完善。对于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疏忽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规制,给予相应惩罚,明确责任制,通过立法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规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禁止令

对于未成年人,通常其较为叛逆,内心较为脆弱,自控力比较薄弱。立法者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征制定出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禁止令执行方案,对于未成年人予以特殊对待。

(四)增加对假释的人适用禁止令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监狱中接受改造,符合假释规定,而被提前释放,回归社会,但是我们仍应该对其人身自由做一定程度限制。为了被宣告假释人更好的改过自新,也应该将禁止令的范围扩大至假释。

四、结语

刑事禁止令作为新生代刑罚监管制度有着其独有的价值,虽然在其出台之初还存在一些缺陷,但是随着禁止令在现实中的不断应用与司法人员经验的不断积累,刑事禁止令必然会体现出它应有价值。

[注释]

①张永强.规范与进路:预防本位下刑法禁止令之定性[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5).

[1]高超.论我国刑事禁止令[D].河北经贸大学,2013.

[2]刘善敏.中国刑事禁止令初探[D].西南政法大学,2012.

[3]赵娟.社区矫正契机下的刑罚变革[J].法制与社会,2013(10).

[4]崔冠群.论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D].河北大学,2014.

[5]张永强.规范与进路:预防本位下刑法禁止令之定性[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5).

D924

A

2095-4379-(2017)31-0174-01

方春山(1977-),男,汉族,湖北监利人,本科,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公司法。

猜你喜欢
西南政法大学禁止令犯罪分子
禁止令保全措施为“环境止损”增添新武器
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基础与法律完善
——评《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
与谁接头?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分析及侦查措施的运用
论DNA技术在森林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论留置权善意取得之否定
西南政法大学:育时代英才的“法学黄埔”
中美禁止令制度比较研究
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误区及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