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施惠代驾有偿

吕 鑫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吕 鑫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判定是个争议已久的话题,法律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以至于法院在判处时,即便是同一案件,结果可能也不一致。本文从有偿代驾和无偿代价两大方面切入,就其法律关系性质、责任主体、归责等进行了详细分析。

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无偿代价;有偿代驾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率也有所上升,为避免酒后驾车的风险,代驾颇受现代人关注。从一定程度上讲,代驾的确可以减少交通事故,但新问题也随之而来,即代驾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该由谁担负相关责任。现行法律尚不完善,在此方面并无明确规定,由于代驾事故的具体情况较多,追究侵权责任时,法院往往会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以至于在同一案件中,不同法院给出的判决可能也不相同。因此,还需对法律加以完善,明确代价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探讨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问题。

一、有偿代驾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析

(一)有偿代驾的性质

所谓有偿代驾,是指车主给予代驾人一定的报酬,由代驾人将其安全送往目的地。当前社会的有偿代驾主要有代驾公司、个体司机、服务机构等形式。代驾公司一般都有标准的合同,和固定的收费标准,如滴滴代驾、e代驾等,接单后公司会直接安排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司机前去提供代驾服务。而代驾司机属于公司,所以车主雇佣的实际上是代驾公司。个人司机主要是指具有驾驶资格证但不属于任何公司的个人,通常不会签署合同,代驾费用多为口头协商。服务机构以酒店、酒吧等消费场所为主,代驾服务并不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但车主在消费之后,此类服务机构一般都会提供免费代驾服务,免费并非无偿,前提是车主有消费行为。

那么,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该如何判定呢?是属于雇佣,委托,还是承揽关系?要想界定双方责任,需先明确其间的关系。按照雇佣合同规定,雇佣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受雇人只能是自然人,在有偿代驾中,代驾公司和服务机构均属于法人,明显不符合雇佣合同规定,不具备成为受雇人的资格,所以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之间不能归于雇佣关系。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后,需以委托人的名义去完成任务,而代驾人却要以具备驾驶证为前提,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公司名义提供代驾服务,所以代驾人与被代驾人的法律关系也不能视为委托合同。还有一种观点,即承揽合同关系,代驾符合其特征,承揽和委托具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并非必须完成委托的事项,但承揽是一种结果性债务,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承揽的事项。代驾人同样是接受被代驾人的报酬,将其安全送往目的地,只有完成才能获取报酬。而且,承揽人在代驾过程中并不受定作人约束,根据自身能力完成即可,至于路线完全可以自己设定,承揽人具有独立性。因此,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二)责任主体和归属

判断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时,依据我国法律,需满足“运行利益”、“运行支配”两个条件。既已确定是承揽合同关系,车主(定作人)被安全送达目的地,承揽人获取相应的费用,双方均享有运行利益。定作人寻找代驾,基本是在酒后,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意志不清醒时,不能正常驾驶,不具备对车辆的控制权。而代驾人具有独立性,对车辆有充分的支配权。所以,代驾人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是绝对的责任人。

如果代驾过程中由于代驾人失误而引发交通事故,代驾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定作人也存在过错,比如未交代清楚机动车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目的地表达错误等情况,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偿代驾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析

(一)无偿代驾的性质

与有偿代驾相对应的是无偿代价,即代驾人不收取任何费用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基本可分为施惠型、无因管理型两种。前者多为代驾人主动向被代驾人发出要约,代驾人给予承诺,或者默认,并提供代驾服务。有业内人士认为,此关系与委托相近,不同的是委托收取报酬,施惠型无偿代价不收取任何报酬。这种观点并不合理,施惠型无偿代价只是一种行为,构成的是行为上的合意,而并非法律范畴的合意,与无偿合同不一样。无偿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一旦达成,必须依法、依据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施惠型无偿代价行为无需受自身承诺的约束,不担负必须的责任义务。无因管理型无偿代价则是指被代驾人因为酒醉、意识模糊、突发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表达时,代驾人也未经其同意而实施代驾服务的一种的代驾形式。这种情况下,则要细分为适法、不适法两种,前者是指处于被代驾人的利益考虑,代驾人虽然无法征求被代驾人的同意,但其行为符合代驾人的真实意思;后者是指代驾人即便无偿提供代驾服务,却不符合或者故意违背被代驾人的真实意思。

那么,无偿代驾模式下,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该如何判定呢?我国目前很多声音都赞同将其归为义务帮工,然而仔细分析,也有不妥之处。我国民法对义务帮工的定义是,无偿、自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予以接受的群体,双方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义务帮工往往需要得到被帮工人的指导和监督,缺乏独立性,与被帮工人之间达成了合意,但只限于适法无因管理中,若是不适法无因管理,其合意无法达成,不够成法律关系。很显然,代驾人提供无偿代价服务时,也是独立完成,并不受被代驾人的约束,不符合义务帮工的特点。所以,不能将代驾人和被代驾人的关系简单地归结为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二)责任主体和归属

前面所提的“运行利益”不仅仅是指经济利益,还包括精神层面。在施惠型无偿代价中,被代驾人可能是出于信任、友情等向代驾人发出要约,代驾人享受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且独立控制机动车,符合“运行利益”、“运行支配”两个条件。在无因管理型无偿代价中,如果是适法无因管理,双方均享有运行利益,代驾人享有对车辆的支配权;若是不适法无因管理,代驾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被代驾人的真实意思,所以被代驾人不享有运行利益,代驾人则享有运行利益和车辆支配权。

施惠型无偿代价和适法无因管理型无偿代价均符合被代驾人的真实意思,所以代驾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第一责任。若是被代驾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失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赔偿时经常会遇到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补充责任,双方均应担负,受损害人可以先向代驾人所求赔偿,然后再向被代驾人所求赔偿。第二种观点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只能向一方请求赔偿,而赔偿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若是不适法无因管理代驾,被代驾人无过错时,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代驾人存在过错,也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过错程度,由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结语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交通事故成了一大安全隐患,代驾的出现,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又带来了新的难题,即代驾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问题。现行法律将此分为有偿、无偿两种代价模式,其中责任主体、责任判定较为复杂,目前有多种观点,今后需进一步确定,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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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

A

2095-4379-(2017)31-0185-02

吕鑫(1989-),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任职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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