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浅析

2017-01-27 17:57严晓燕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救济仲裁浅析

严晓燕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浅析

严晓燕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公务员救济制度是我国公务员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制度范围窄、控告和仲裁等权利基本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救济秩序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只有在完善行政救济的基础上,加强法律保障、构建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权利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逐步的增强。现如今,人们往往关注对公务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忽视了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这与法治国家的理念相违背。公务员本身有着其特殊的权利,为了保障公务员更加有效地执行国家公务,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确保公务员在自己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使公务员救济制度得到加强与完善。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救济途径单一

现如今,我国公务员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在权利救济方式上更多的是采取行政救济,通过申诉、控告和仲裁等方式[1]。然而,对于公务员的司法救济,却很少有人提起,在现行的公务员的法律法规中,定义公务员受到侵害时的行政诉讼途径,也被排除在救济方式之外。

(二)申诉处理机关裁决缺乏公正性

现如今,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机关为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主管部门、同级的监察机关和人事机关[2]。公务员做出处理决定的原机关,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管以及复核、申诉,很难保证决定的公正性,这种自己审理自己的情况难免会出现利益关系以及包庇等情况,很难保证审理过程的透明性和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三)现有法律依据不足,缺乏系统性

现如今,我国仍然没有真正意义上适合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法律法规,虽有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提到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途径,但都比较零散,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性、统一性。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会存在权利的制约性,导致没有一部系统的、统一的法律来约束,保障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议

(一)扩大公务员申诉范围,建立健全相关机构

目前我国公务员在复审以及申诉的过程中,都会受到很多的限制,而且规定了申诉范围,很多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内容而无法得到申诉控告。对于此,应该建议国家扩大公务员的申诉范围,增宽申诉条目,增添必要的申诉内容,使得公务员的申诉制度更加的健全[3]。与此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申诉保障机构,方便公务员的合理诉讼请求。

(二)设立第三方的申诉仲裁机构

目前在公务员的申诉体系中,只能向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诉,这种潜规则下存在的利益、包庇关系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应该设立第三方的仲裁保障机构,使得公务员的申诉仲裁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下去。第三方的申诉仲裁机构,能够协调申诉方与被申诉方进行合理仲裁流程。只有保证救济机关的独立性才可以在体制上确保它能够公正处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受有关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干涉,维护公务员的权益。

(三)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公务员权利救济问题应该纳入相应的司法范围,由宪法保证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被限定在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上。完善申诉的具体法律程序,赋予公务员权利,明确各阶段申诉机关和公务员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4]。完善现有法律,明确司法救济的时机、确定司法救济的范围、明确司法审查的标准。这样既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又赋予了其自我纠错的机会,节约了司法资源,还保证了公务员权利的有效实现。

三、结语

公务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其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制约因素。而且,现如今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改革应该循序渐进,一步一步的进行。与此同时,聘任制的公务员已经逐步开始享有自身权利的司法救济权。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是大的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法治社会构建的逐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势必将会更加的完善,公务员权利必将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1]董成磊.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之浅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3):231-232.

[2]郭燕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研究[J].品牌,2011(4):24-25.

[3]周琳.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J].唯实:现代管理,2014(10).

[4]韩忠伟.浅析公务员救济制度[J].社科纵横,2008,23(8):64-66.

D922.11

A

2095-4379-(2017)31-0201-01

严晓燕(1982-),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宪法和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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