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出现的新制度的意义的探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信阳最高人民法院法庭

史 博

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出现的新制度的意义的探究

史 博

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第一巡回法庭的成立到第六巡回法庭的揭牌,每一步都蕴含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现在巡回法庭已经形成覆盖面广、因地制宜的新格局,为我国司法事业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在实践过程中,巡回法庭为了更好地做到司法为民,也实施了一些新的制度,本文将对这些新制度的意义进行探究。

巡回法庭;新制度;司法为民

一、产生过程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公正的诉求的环境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应运而生。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成立,打开了司法改革的新格局。2016年12月28日分别在江苏南京、河南郑州、重庆和陕西西安设立第三巡回法庭、第四巡回法庭、第五巡回法庭和第六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六个巡回法庭的落地生根将我国的司法改革推向新高度。

二、巡回法庭中出现的新制度及其意义

(一)跨区域审理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所作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巡回法庭与所属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是审级关系、上下级关系。

巡回法庭不仅可以分流案件,解决最高法院的一部分案件,使最高人民法院从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案件中解脱出来,从而更好地优化职能,提高办案效率,使工作更加稳定有序;还可以有效地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二)类案检索制度

类案检索制度是指案件的主审法官接到案子之后,要检索近三年来最高法院统一类型的案件,了解同类型案件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所作判决与之前同类型案件的判决有所不同,便向合议庭说明该判决的理由。

类案检索制度有利于法官把握办案尺度,统一审判标准。

(三)裁判文书交叉校验制度

裁判文书交叉校验制度是指案件的主审法官把裁判文书写好之后至少要找不在合议庭内的30%的主审法官对裁判文书进行检验审核,查看是否有错误或者漏洞。

裁判文书交叉校验制度提高法官办案的严谨性,同时有利于避免审理案件过程中有错误出现,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利益,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四)双向业务交流机制

法官与律师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双方进行工作上的交流沟通,互相表达意见建议,还可以随时就案件的分歧之处进行会谈。

双向业务交流机制有利于形成律师与法官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双方互相沟通,为巡回法庭的发展更好地建言献策,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五)建立与法学院校的双向合作机制

2016年4月9日,第二巡回法庭与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该研究院将每年选派研究人员赴第二巡回法院担任法官的实习助理。

2017年4月20日,第二巡回法庭精心挑选了具有示范性意义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在吉林大学进行开庭审理。

巡回法庭与法学院校的合作还在进一步发展,无论是庭审走进法学院校还是培养优秀司法工作人员,双方合作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六)“一月一讲”制度

第五巡回法庭建立了“一月一讲”制度。一月一讲制度主要是针对审理案件的数量、裁判类型、如何审理、注意事项等方面每月开展一次讲解交流活动。

三、巡回法庭的制度完善

(一)受案标准问题

巡回法庭的受案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受案标准相同,能够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必然是已经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或者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影响力大的案件,把这些案件分散于各个巡回法庭所属的辖区,数量并不算多,这样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可能会比预期中少。所以,应该改变巡回法庭的受案标准,可以适当降低该标准。或者改变审级,巡回法庭介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

(二)申诉渠道问题

巡回法庭设立之初来访人数必然很多甚至是爆发性的,访民一时都集中于巡回法庭,并不利于问题解决。

一个巡回法庭管辖多个省区,访民为了咨询可能需要从一个省到另一个省,增加了经济负担。

所以,巡回法庭应当增设其他服务渠道,更加便利人民群众,还可以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巡回审理。

巡回法庭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优化我国的司法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事业迈向新高度。

[1]秦汉.宪法视域下巡回法庭的去地方化功能[J].政治与法律,2017(03):104-114.

[2]方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运行机制——以审判权的内部运行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2017(04):99-112.

[3]张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理念、运行效果及问题探析——以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村宅基地纠纷案为例[J].苏州大学学报,2016(01):73-82+191.

D926.2

A

2095-4379-(2017)31-0204-01

史博(1996-),女,汉族,河南南阳人,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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