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补充侦查侦查人员检察机关

赵 刚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赵 刚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补充侦查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种,但是只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才可能出现。目前该项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不仅有侦查机关自身问题,还包括检察机关的问题。本文详细地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就如何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补充侦查;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侦查机关

一、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对补充侦查案件持消极接纳态度

当检察机关审查刑侦机关提交的案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则会退回给侦察机关,要求机关按照提纲要求补充侦查。虽然法律规定了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但是却未明确配套的监管措施,导致补充侦查通常流于形式,多次侦查也可能无法查清事实真相。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侦查机关所理解的退补提纲与检察机关本意不同,因此始终无法达到检察机关设定的目标;(2)很多证据在退补阶段已经损毁灭失,因此侦查机关也就无法掌握这些证据;(3)侦查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持有消极接纳的态度,在补充侦查阶段也就不愿意投入更多精力。

(二)退回补充侦查功能异化为侦查机关自我维护的工具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有不同的考核标准,侦查机关因为自身并没有撤诉的权力,因此在考核中并没有撤诉这项指标,只有退补率的指标;检察机关的考核中明确规定的不起诉的比例,因为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如果这个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此时会小心谨慎处理这类案件,不会草率做出不起诉决定,而通常是将案件再退回给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者考核指标的不同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检察机关不愿意撤诉,而更希望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是侦查机关希望的是检察机关自行补充证据,这两者目标是矛盾的。

(三)退回侦查阶段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利益如何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充分规定,在现有的刑诉法中,也无法找到关于这个阶段的利益保障,比如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由哪一方通知当事人。在实践中,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存在着相互推诿的情况,侦查机关强调本案件进入了审查起诉环节,应当由检察院负责;检察机关则回复本案件处在补充侦查环节,仍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双方的相互推诿,最终只会给当事人利益保护带来更多难题。

二、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思考

(一)明确补充侦查的范围和方式

退回补充侦查是补救方式的重要体现,可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补救。实体方面的补救,对这个两个方面都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加以完善。

对于实体方面的补救,应当尽可能减少案件退补的比例,限制对羁押的适用。首先在法律制度中应当明确案件因为实体方面而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这在刑诉法中应当有所体现;其次对于补充侦查的提纲,里面应当清楚列明补充侦查的方向、调查了解的事实、需要收集和完善的证据;再者,对于因为实体问题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法律应当明确补充侦查的流程,包括退回补充侦查退回决定,必须经过主管检察官批准才可以实施。最后对于羁押的适用,笔者认为在决定退回侦查之后,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来督促和制约侦查机关立刻履行侦查职责。

对于程序方面的补救,应当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实现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的公平正义。首先在侦查阶段,应当严格规定程序流程,对于侵犯到诉讼人权利,或者侦查人员在侦查中有贪污受贿等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这类案件都应当退回补充侦查;其次不同情况下的退回补充侦查适用流程也不同,对于严重违规违法而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更换侦查人员;对于轻微违法违规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发送责令整改的通知书,要求检察人员自行纠正。

(二)建立完善监督制约的机制

1.信息通报制度

有很多学者提出为了提高侦查效率,减少退回侦查案件的数量,检察机关应当在侦查阶段适时介入进去,引导整个侦查活动的开展,为侦查人员提供侦查的明确方向,帮助侦查人员及时调整侦查思路。这个观点出发点很好,但是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却差强人意。部分侦查机关在接到案件中不会立即通知检察机关,这导致检察院丧失了介入的良机。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两者之间建立信息通报的制度,加强两机关之间信息的互通共享,使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信息。

2.跟踪监察机制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时刻跟踪监督,提醒侦查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侦查的任务,保证案件可以在原定期限内进入到审判程序,这种跟踪监督的方式可以有效督促侦查机关的行动,防止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

三、结语

综上所述,补充侦查制度对于案件的顺利审理,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都有十分重大的帮助,但是因为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这项制度功能无法充分体现。这不仅需要侦查机关自己摆正对补充侦查的观点看法,也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对补充侦查的有效监督,才能保证制度能够得到充分实施和遵守。

[1]杨红岩.退回补查程序中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人民检察,2010(23).

[2]陈卫东,孙皓.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调研报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0(5):80.

D925.2

A

2095-4379-(2017)31-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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