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及对策研究

2017-01-27 17:57何宝霞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隐蔽性西藏大学家暴

何宝霞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浅谈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及对策研究

何宝霞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反家庭暴力法》颁行已有一年多,家庭暴力也因其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虽然相比较救济和预防措施而言,家庭暴力的界定似乎已经不是一个较为争议的话题,且对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特点、亮点也有太多论述,但因视角不同,在分析家庭暴力成因时,也体现出了不同的看法。

家暴;犯罪;特点;对策

家庭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组织,而妇女则是一个家庭的核心。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百分之三十的女性曾遭受过家庭暴力,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的发生而解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外国广大饱受家暴者维护自身的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

一、家暴产生的原因

家暴产生有悠久的历史原因,中国几千年来“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思想使妇女长期处于地位低下的境遇,妇女在一个家庭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是家暴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家庭中,有些家庭妇女因在家照顾家庭,无法外出工作,相比较男性而言,金钱、教育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产生采取忍让态度,导致家暴愈演愈烈。现代社会,施暴者文化层次低下,粗暴鲁莽的性格、不健全的人格心理、淡漠的法律观念、淡薄的平等意识、简单的解决矛盾的方法等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男女之间的矛盾是家务事”是社会普遍的观念,对这类的家暴往往采取容忍态度是家暴产生的社会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固然受害人和施暴人自身的素养(包括文化素养和法制素养)是促成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社会环境的整体进步和预防机制的缺失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因此,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这需要建立一个个人——家庭——社会三者合而为一的联动机制,来共同治理和预防家庭暴力的产生。

二、家暴的特点

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被害者妥协忍让维权意识薄弱,相关部门缺乏联动意识难伸援手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显著特点。较强的隐蔽性、案发周期较长、举证难度大是家庭暴力的一大特点,普遍性、严重性、危害性大是近几年来我国家庭暴力出现的一些新的特点。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在其表现形式上体现出了多变性和多样化的特点。我国学者对此多有论述,虽然不同的学者在归纳总结其特点时观点有不同,但究其原因是时代的发展和研究角度不同所致。

家庭暴力从其对象而言表现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侵害;从其类型而言具有多样性,既包括直接暴力行为,也包括冷暴力和语言暴力行为等;从其表现形势而言,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从其救济可能性而言,具有隐蔽性、被动性和取证难等特点。

三、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目前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其救济渠道始终不畅,一方面因社会预防机制有所缺失,导致家庭暴力的救济主要表现为被动救济;另一方面基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使得我国传统观念在一定情形下极大遏制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行使救济权。为了进一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理念深入人心,《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婚姻法》的基础上做了改革,理论界对此展开了广泛讨论。

针对家庭暴力在《婚姻法》体制下存在的诸如隐蔽性、被动救济以及取证困难等诸多问题,《反家庭暴力法》高调提出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动介入权利,并进一步提出了证据固证的一系列要求,同时引入了社会相关组织力量的监督作用,体现出了我国对于家庭暴力防止的坚定决心。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改变了过去“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新增加的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家庭暴力证据的多样化的内容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手段。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范围做了较为详细的界定,但依然存有不周延之处;设置了人身保护令的救济措施,但因其实施主体及相关程序操作性不是很强存有可圈可点之处;明确了社会相关机构的职责,但因职权(职责)不明朗,故具体实施仍有待加强。

[1]高琦.浅析家庭暴力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黑河学刊,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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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

A

2095-4379-(2017)31-0220-01

何宝霞(1980-),女,汉族,河南信阳人,西藏大学政法学院,2016级民族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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