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警调解工作对辅警人员构成的要求

2017-01-27 17:57蒲宇昕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辅警派出所民警

蒲宇昕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基层民警调解工作对辅警人员构成的要求

蒲宇昕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调解是基层派出所民警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实际构成基层民警主要工作内容;民警调解纠纷时,基层社会对民警提出“民警需要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的要求;由于基层民警工作量庞大,正式民警往往应付不来,辅警就在类似“调解”的简单工作上就发挥着较大的作用。而通过对基层辅警人员构成实然现状与“要求”的切合情况分析得出,其人员构成不满足基层社会对之提出的“要求”;应适当延长辅警招录年龄上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基层民警人员构成与实际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基层派出所;辅警;要求;风土人情

一、问题的提出

调解是基层派出所民警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层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笔者对K市W区派出所的调研中了解到,在平均每天7次左右的出勤中,其中4次以上都是纠纷调解案件。

基层派出所工作人员主要由正式民警和辅警辅警构成。正式民警往往由转业军人及通过统一招录考试进来的学生组成,他们一般都具备较高素质或业务能力,是基层派出所日常工作的主要干力。但是由于基层民警工作量庞大,正式民警往往应付不来,辅警就在类似“调解”的简单工作上就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调研中笔者了解到,由于辅警工作的工资待遇低及招录门槛低等原因,一般只有本地的学历较低不高、整体年龄较小的人才会当辅警。既有的研究也指出,由于“辅警”的管理制度不完善,“辅警”队伍建设存在着队伍素质低、队伍稳定性差及违法违纪较为突出等问题。[1]但是,本文的聚焦点并不在此,而在于明确辅警队伍人员构成,从构成基层派出所主要工作内容的调解工作对辅警人员构成的要求来分析,这一群体能否胜任此工作,如果不能又该做出怎样的调整。

二、基层派出所辅警人员的现实构成

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辅警人员招录,该《意见》第十七条中规定“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2]。该《意见》的出台,对“辅警”队伍建设及其规范管理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地方确实已经或以后都将严格按照《意见》关于“辅警”人员资格条件的指导召开招录工作,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一人员资格条件假定为派出所“辅警”基本条件。根据笔者调研所了解到的信息,基层派出所的辅警绝大多数都是由低学历、找不到工作的年轻人甚至可以说是“小混混”之类的社会青年组成,这一群体整体年龄是偏小的。当然,辅警人员构成中确实有年龄较大、对风俗把握较准确的、甚至在提起某人可以轻易找到家门的辅警。但是,据笔者目前的调研情况来讲,这个年龄的辅警还是极少数的,他们一般都是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压力非常大,除非其家里有的特殊原因才不能或不想换份工作、打工挣钱的。就整体来说,基层派出所辅警队伍是由一群平均年龄较小,整体素质不高的人构成的。

三、辅警人员构成与工作要求的冲突与解决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基层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调解作为基层派出所民警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调解案件实际构成了基层民警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调解纠纷时,基层社会实际对民警提出“了解当地‘风土人情’”这个要求。其中,“风土人情”不仅仅局限于当地风俗习惯,结合基层派出所民警具体工作,还应包括民警对辖区内社会人员组成、人文环境以及成员之间的关系、习性等的情况。纠纷调解人需满足这个条件,才能胜任基层派出所常见的调解纠纷的工作。

但是,年轻一代的辅警由于其处在剧烈的社会变革时期,许多地方性的秩序风俗被现代化进程打破,所处的社会也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3],不可避免的造成年轻一代对“风土人情”把握的缺失。再加上年龄较大的辅警人员的稀缺,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派出所辅警人员构成与“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的要求之间是存在紧张的判断。笔者认为,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的关键在于一个字——老。“老”是指年龄大,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就是说,需要把辅警人员构成适当“老龄化”。一方面,年长的辅警对当地风俗把握准确;另一方面,在调解纠纷时,年长的辅警警对人情世故的把握更准、交流更有技巧,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而现行规定,辅警年龄应满足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但是,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把年龄上限适当提高,从而在招录制度层面上刺激年龄较大但符合辅警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加入到辅警队伍,最终使整个辅警队伍能够满足大致满足“了解‘风土人情’”这一要求。

[1]张应立.基层公安机关辅警队伍建设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1).

[2]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3]苏力.阅读秩序[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151.

D631

A

2095-4379-(2017)31-0225-01

蒲宇昕,男,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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