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7-01-27 17:57张雅洁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刑事诉讼法

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又由于改革开放和国际化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社会状况较之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外来思想的传入,等等,这都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然而,我国目前存在的一部分法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79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同时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主要探究了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以期改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暴露的不足。

刑事诉讼;实施;面临的问题

一、针对细则实施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自实施起,便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是细则实施方面的问题和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这三大机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机构。但是这三大机构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却缺少相互制约,三大机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都出现了实施的权利大于法律规定权利,权力行使的领域存在交叉现象,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细则实施方面的弊端。

二、针对监视居住问题

翻阅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可知,以上三条的文字表述中,对监视居住地并没有一个确切和明确的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无固定住所,对于空间划分也并没有很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住所的监视并没有合理明确的规定,可想而知在实施过程中三大机构也缺乏自身的判断,很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

三、对于特别诉讼程序在规定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够完整

未成年犯罪是近些年来的重大并且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特别诉讼程序法中并没有提及关于未成年犯罪方面的处罚规定,也没有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审理,特别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不全面,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并且忽视了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没有做到未成年人犯罪及时处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二)缺乏明确清晰的立法规定

目前,特别诉讼法缺乏明细的立法规定,体现在三大机构并没有对案件进行总结并编制调查报告,再针对未成年犯罪的例子说明一下,如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法律没有规定审理过程的情况下,同样是可以对其家庭情况、生长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并且将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据实、完整的编制有效的调查报告,这可以成为成文的参考文件,为以后类似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提供合理有效的参考。并且可以针对编制的调查报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教育,达到从根本上预防的效果。若是三大机构能够根据事实状况来编制调查报告加之法律对其进行明确标注,那么可能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官司,并且参照调查报告很多官司都能简化,从而减小司法部门的工作压力。

(三)有关规定互相矛盾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这三大机构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没有实现相互制约。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处罚无一例外的情况。但是法律的规定与之冲突: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且要对犯记录予以封存。

四、律师对于诉讼和阅卷方面的调查极为困难

律师作为整个案件的旁观者和第三人,在查阅案卷和调查取证方面较为困难,由于对于案件的发生过程是无法完全了解的,只能通过知情人的描述和查阅文件或者进行调查取证等法师进行了解,并且,有一些调查取证必须经过层层程序才可以获得相应的信息。同时,对于律师来说,通过多方途径寻找到的知情人或是证人提供的信息也有可能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律师自己的判断,所以说,在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时,律师在查阅案卷和调查取证方面是较为困难的。

五、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出现是由于考虑到可能存在屈打成招的情况,因此增加了询问时的录音录像。但实质上确实有很大弊端的,如,一边询问一边录像录音,这样不仅对嫌疑人在供述犯罪过程中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其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考虑到自己招供或者是供述其他同伙的犯罪过程的录音录像,肯定会成为有力直观的证据,所以,不愿意全盘供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同样同步录音录像还记载着侦查人员是否合法地对待犯罪嫌疑人,但是有些侦查人员只有实施必要的手段才能使嫌疑人招供,如果记录侦查人员的审讯过程,也会降低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的概率。

六、总结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十六字方针中最关键的一个方针政策。体现了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如今刑事诉讼法已实施了很长时间,有些地方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由于法律问题的不断扩增,当法律问题积攒到一定数量时,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创新变会成为必然。

[1]顾永忠.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进步与实施——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分析[J].法学杂志,2012(06):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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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A

2095-4379-(2017)31-0227-01

张雅洁(1981-),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管理学双学士,经济学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公安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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