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研究

2017-01-27 17:57万正伦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实体法国际私法民商事

万正伦

山西大同大学,山西 大同 037009

关于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研究

万正伦

山西大同大学,山西 大同 037009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为了更好地稳定国际秩序的发展,国际私法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该确切的适用于哪国的法律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本文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类型以及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三方面对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进行了深刻地探究。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结构;类型;连接点

国际间经济交流的密切,使得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频频产生,然而而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出国来到另一国家一旦发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就会面临到底该适用原国籍法律还是事发地国籍法律的矛盾,对此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就是用来专门解决这一问题的。冲突规范是指国内法律或国际条约中,针对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两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或矛盾而评定到底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规范的准则。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对于冲突规范的结构研究,社会国内外学者对此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争议主要有“三分说”和“两分说”两种观点。“三分说”认为冲突规范是由系属、范围、连结点三部分构成,“两分说”主要认为冲突规范是由系属和范围两部分构成的。范围是指明确的规定该规范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一般是指冲突规范中前面的部分。比如婚姻依照婚姻缔结所在地法中的婚姻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这里的婚姻法律关系就是冲突规范索要调整的法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某一种法律关系时所应该遵循的法律,一般是指冲突规范中后面的部分。比如说在调整涉外婚姻法律关系时应该适用婚姻关系缔结地的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种类

(一)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只能适用于本国法律或者国外法律,而不能使用其他国家法律。在单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只有一个,对此,这种冲突规范相对比较简单、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相对会更加快捷。比如在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于中华人名共和国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不像单边冲突规范那样已经明确的指明使用哪一国的法律规范,而是给予一个可以进行推定的系属,然后在具体的案例处理过程中再结合相应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情况进行判断使用哪一国的法律规范。民法第三章中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其中若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国外则适用于国外的法律,若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国内则适用于国内的相关法律。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系数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必须同时适用于特定的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在《海牙离婚公约》第二条中规定对于离婚问题只有当夫妻二人所在国籍法和法院所在地法均认为其具备离婚要素时才可准许其离婚。当然在很多情况下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准据法中总有一个是法院地所在法。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含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只能选择一个来调整相应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这种选择性适用的冲突规范可以根据其选择法律的方式分为有条件调整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在系属中虽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是只能按照相关的顺序或者条件选择其中一个适用并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冲突规范。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法院可以在系属中若干个连结点里面无条件或者随意的选择一个来调整相应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三、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

识别是指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将相关事实按照一定的法律概念进行分类从而确定该案件适用于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识别主要表现在对冲突规范概念术语的识别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争议的事实的识别两个方面。通过识别可以有效地保障适用冲突规范的正确性,并且能准确的援引相关准据法。

(二)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地所在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外国的冲突规范,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反致主要表现为直接反致、间接反致、转致三种形式。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均适用的是法院地实体法,而转致适用的是第三国实体法。

(三)禁止法律规避

禁止法律规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避免对其不利的法律规范而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以使得另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四、结语

文章通过对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详细探究表明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对此,为进一步促进国际私法的完善,我国也应该加强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立法,为国际私法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1]谷欣荣.试论国际私法方法的多元存在.试论法院地法的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07(8).

[2]赵相林.国际私法(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D997

A

2095-4379-(2017)31-0237-01

万正伦(1994-),男,贵州贞丰人,山西大同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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