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必要性研究

2017-01-27 17:57叶李斐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专利权纠纷

叶李斐

江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江苏 江阴 214400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必要性研究

叶李斐

江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江苏 江阴 21440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专利权的保护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垄断的方式激励竞争,更能够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专利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中一直坚持着行政处理和司法诉讼的“双轨制”,而行政处理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专家学者争论的焦点。随着《专利法》修订结果的公布,其中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力度的内容再一次掀起了争论的高潮,基于此,本文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方式,以及行政处理的优势出发,对目前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分析,并探究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力度的必要性。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优势;必要性

对专利权的保护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竞争活力的重要途径。我国对于专利权的保护相较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从最初的学习西方国家的专利保护法的基本条款,到逐渐修订并形成具有一定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机制则经过了漫长的过程。每一次对《专利法》的修订就会掀起学术界的一番讨论,而其中关于利用行政手段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焦点。司法诉讼与行政处理并行的机制是我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其中司法诉讼毋庸置疑是利用法律的强制力量终止侵权行为,并依据法律条款给予侵权者一定司法处罚的处理方式;而行政处理则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核对并做出合理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一些专家学者对于行政处理的争议主要在于行政处理缺乏执行力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侵权纠纷,甚至会造成行政权力对私权的过分干涉,使得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下降。这种反对的声音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修订的合理性而言,一方面即使是在专利保护制度健全的欧美等国,其在处理专利保护纠纷中也存在着加强行政处理的趋势;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在处理纠纷中确实有独特优势,而面对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加强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优势

(一)成本优势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需要一定成本的,无论是实实在在的物质正本,还是时间成本。的确,当事人在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希望利用法律的公正性来伸张正义,而在一定程度上司法诉讼也确实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这一迫切需求。但是,司法诉讼从立案到收集证据再到申诉、审理等流程不仅需要花费漫长的时间,还需要当事人支付大笔的诉讼费用,而昂贵的诉讼支出如果超出了当事人在专利保护中所获得的收益,其很有可能产生放弃伸张正义的意愿,甚至在纠纷中不了了之。这种成本过高的司法诉讼对于构建健康的专利保护环境非常不利,而行政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则弥补了这一缺陷,与法院相比,行政处理的成本要小得多,我国一些省份甚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提供免费服务,而成本上的优势自然极大地调动了当事人维权的主动性。

(二)效率优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在立案之日起需要在六个月之内结案,对于特殊案件可以申请延期,最长可延期六个月。如此长的“战线”,对于当事人的耐心、信心以及经济实力也是一种考验,因此,我国一些专利权的所有者在遇到侵权行为后,由于司法体系缺乏效率的审理过程,常常对维权行为望而却步。针对这种情况,行政处理则能够做出一定程度的弥补,行政工作的基本宗旨就是效率优先,同时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因此大大提高了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效率。此外,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在当事人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必须要受理,并指导当事人补齐材料,而案件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结案,最长可延长一个月,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纠纷的处理效率。

(三)专业优势

司法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只能以对待一般民事案件的态度进行审理,但是专利侵权的专业性比较强,在纠纷中常常涉及到一些专业性术语,以及一些侵权行为,而司法人员虽然熟知法律条文,但是对于专利权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却缺乏一定的了解,而这必然会增加审理的难度。与司法部门不同,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具有一定的专业上的优势,基于工作需要,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仅要与国家专利局和复审委员会保持联系,还参与一些企业的技术培训,了解企业中的技术研发现状,这样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就更加得心应手,用专业素养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性。

(四)政策优势

专利行政部门在构建健康的专利环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与企业联系,加强对《专利法》的普及,以提高企业的专利意识,如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社会评定,对企业申请专利的行为以及维权行为给予奖励,从而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形成保护专利权的思想意识。此外,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整理,对企业给予行政指导,以有效地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构建保护专利权的政策优势。

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必要性

(一)司法保护不

足我们在前面论述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优势的过程中,也能够发现司法在保护专利权方面所表现出的问题。根据《2016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中显示,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个人声称遭遇侵权的比例为18.1%,而这些侵权事件中,37.2%的专利权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专利权人中,企业、科研机构、个人的占比普遍较高,而在选择处理方式中个人更倾向于“请求行政处理”,比例为29.2%。而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司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不足,企业能够承担漫长的司法诉讼时间以及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个人的承担能力有限,且司法诉讼的赔付额较低,甚至难以抵消诉讼成本,因此,专利人在会在一定程度上更倾向于选择行政处理而非司法诉讼。

(二)恶性专利侵权行为

保护专利权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关键,随着近几年我国提高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专利侵权的行为有所遏制,如根据《2016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企业的遭遇专利侵权的比例高达35.1%,到2015年下降到19%,但是2016年这种侵权行为有所抬头,这一趋势不只发生在企业中,在高校、科研机构、个人等市场主体上,同样有所体现。目前我国所面临的专利侵权环境严峻且复杂,一些侵权行为甚至是明目张胆的群体侵权或者重复侵权,如一项专利技术在申请之后,众多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侵权,严重混淆了消费者的分辨能力;还有一些侵权行为在处理之后,屡教不改,专利人作为一个个体在面对这种恶意侵权的时候,往往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针对这一市场环境,越来越多的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倾向于求助专利行政执法,2016年数据显示有61.3%的专利权人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较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而这也说明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力度已经成为成为专利人的基本诉求。

(三)网络侵权行为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环境更加开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开放的网络环境中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网络媒体平台在转载他人作品的时候不申请授权、不注明出处,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电商平台上的侵权更加明显,一件商品出现之后,各种同款便纷纷被摆上了销售平台等。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其侵权行为同样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当然,我们在看到,虽然互联网助长了侵权的势力,但是也使得侵权的取证更加便捷,而这对于提高行政处理效率是非常有利的。

三、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力度的措施

虽然行政权力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中,有着明显的优势,但是从目前专利行政部门的服务效果来看,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如行政部门在处理案件中权利和责任存在不对等的问题,影响了受理人处理案件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当事人对专利权的维护;行政调节的职能受到限制,对一些行业侵权、网络侵权的行为缺乏执行力度,影响了处理效果;专利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节的过程中,通常会采用准司法程度,而忽视了行政处理的自身优势,抬高了行政处理门槛,影响了当事人的维权的积极性。

针对目前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我国的立法部门要积极反思,对专利权的行政执行办法做出针对性的调整,专利行政部门也应该对自己的工作方式进行改进,以区分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之间的差异,明确二者的关系,并体现行政处理的优势。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中,首先要平衡行政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赋予行政部门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利,以保证处理效率,同时减轻处理责任,维护当事人进行司法诉讼的权利,以合理解决侵权纠纷,保护当事人的专利权;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以构建健康的专利环境,如积极引导企业完成侵权纠纷,对电商行业进行专利侵权纠纷指导,以提高网络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效率;明确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节的范围,根据当事人的侵权纠纷事件性质,合理选择行政处理手段,在行政处理中应该降低处理门槛,简化流程,以真正发挥快捷、成本低的优势,并在了解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做出积极调节。

四、结语

总之,从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诉讼环境,以及行政处理的优势出发,在本次《专利法》的修订中,关于加强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理论上的争论只能从认识层面论述法律修订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而要想真正发挥行政权力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优势,还需要专利管理部积极履行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服务的职能,以保证我国专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使之成为能够真正引领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创新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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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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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1-0088-02

叶李斐(1982-),女,汉族,江苏启东人,本科,江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工程师,中级职称,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维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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