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环保法治的保障

2017-01-27 17:57陈万岭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环保法阜新环境保护

陈万岭

中共阜新市委党校,辽宁 阜新 123000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环保法治的保障

陈万岭

中共阜新市委党校,辽宁 阜新 123000

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立足于环保法治的基础上,坚定不移的实施依法推进,完善和健全我国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并着重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

生态文明;法治;保障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对环保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环保法治的保障。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该法早已暴露出其自身存在很多问题,必须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重新修订通过并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一系列制度。

一、以往我国环保法治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上的缺失

(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缺乏生态法治的思想保障理念

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同时人民群众也正在经受着环境污染带来的恶果。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在生态建设方面的理念认识不到位、不全面,缺乏准确、科学、有力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导致我国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时没有深入脑海成为理念,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有效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宪法缺乏对生态文明内在要求的明文规定,使得无法从根本上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的框架已经基本完成,但这些法律大多是以单部独立法律出现的,没有在宪法当中被明确的体现。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其内容缺乏对生态文明内在要求的考虑,这也在根本上使得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无法得到根本的法律保护。

(三)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执行以及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如果能够切实的进行严格落实和执行,对整治和改善当前的生态环境以及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同样具有极大的作用和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缺位、执法不严、处罚轻微、整改延迟等突出问题导致现行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较高的环境权利意识和环保参与意识,从而导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缓慢。

二、新时期环保法治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明确以法治手段严格保护生态环境

新环保法引进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加重了违法成本,以扭转过去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高的窘境。同时新环保法在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联防联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方面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同时还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二)体现出国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立法用意

新环保法中要求,重点建立和推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环保考核评价制,环评限批环境质量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并强调经济政策的制定对生态环境的相关影响,从而对生态环境实现分步骤、分阶段的持续改善。

(三)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

新环保法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现了现代化迈步的新发展,将过去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管理模式逐渐转变为现代化、多元化、社会化的共治模式。在这一环保治理新模式中,政府主要负责宏观的环境质量,相关企业负责主体责任的承担,新闻媒体主要负责舆论导向和监督,而社会组织主要是依法参与,同时广大民众则是进行群众监督和违法举报。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公民具体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对公民举报环境违法的行为进行鼓励和保护,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三、新时期我国环保法治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一)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的针对性

对于过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责任不落实、行政执法不到位、企业违法成本低等在新环保法中都作出了具体的、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对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等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制度完善方面,进一步推进和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度、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等,全面构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体系、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以及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体系。

(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表达明确

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许多环境治理方面新的思想理念、指导原则、法律制度以及管理办法,充分展现了我国我党在生态环保方面强大的前瞻性和长远指导性。在创新理念方面,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充分体现

新环境保护法除了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重点强调外,新增专章还对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赋予了公民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规定了财政、教育、农业、公安、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机关的环保职责。

[1]苏晶晶.加强生态司法保护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N].闽东日报,2017-07-28(A01).

[2]张玉胜.铺好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轨道[N].青海日报,2016-12-28(002).

X321;B82-058

A

2095-4379-(2017)31-0105-01

陈万岭(1973-),男,汉族,辽宁阜蒙人,本科,中共阜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法理学、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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