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枪支杀伤力鉴定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杀伤力枪支子弹

王 翔 刘 健

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分局,黑龙江 鸡西 158100

浅论枪支杀伤力鉴定

王 翔 刘 健

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分局,黑龙江 鸡西 158100

枪的“杀伤力”,从专业的角度,指的是作为伤人工具,能否对人造成致命的伤害。所以,专业人士在为“杀伤力”的标准进行界定时,应考虑:致人伤亡的因素动能或者说是比动能、人身受到枪击的位置、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及其严重程序、子弹形状、重量、弹速,检测仪器等诸多方面。

痕迹检验;枪支;杀伤力;标准

该文所提到的枪支“杀伤力”鉴定,是指从专业的角度对杀伤力进行科学技术方面的检验,即并不是手估目测式的检验[1]。笔者发现,“杀伤”一语并无明确的定义,按照常态的理解:应指一种动能,该动能具有相当力量,让受其击打之人不能继续完成作点任务,即我们常言的战斗力丧失[2]。所以,在当下,我国法制及法治事业日益完善的前提之下,为界定犯罪与否,该种检验成为必须。通过查找相关资料,笔者发现,与“杀伤力”相涉的科学技术检验的案例正逞日逐上升趋势。可是,鉴于我国缺少此类检验的技术、标准及科技工具,我们的技术工作者往只能凭着经验,甚至主观感觉的方法来检验。可以断言,这种方法因为科学的依据不足而缺少客观性,也并不能成为科学意义上的证据。那们,当前,客观上需要我国急需确定一套“杀伤力”的科学技术检验标准,可是,如何界定“杀伤力”,目前,刑事技术人员的认识还不能达成统一,因此,展开此主题的讨论是十分必要的。

一、对“杀伤力”一词的理解

“杀伤力”一词的常用领域是“创伤弹道学”,其它学科并无此类概念,而即使在“创伤弹道学”这个学科,“杀伤力”也是人云亦云,而没有属于自己的科学定义,可是,我们通俗上对“杀伤力”的理解是指作战人员受到枪击而受伤,因而不能完成既定的作战任务,也就是指在生理上某种能力的丧失。可是,笔者发现,这还存在着不同的作战任务的区别,所以,“杀伤力”应当与不同的战斗任务相联系,笔者理解,这个学科上的术语埋下了有着多维概念的可能性。

一般而言,刑侦警察对“杀伤力”是从自己工作的角度予以解读的,所以,他们这样定义,该枪支能否对人体形成确定性的伤害。以枪支管理法上所规定的“足以致人伤亡”,“伤”指的是无生命危险的某种人身生理能力的丧失,“亡”即生命的逝去。所以,“伤亡”的定义域非常宽泛。因此,“杀伤力”定义域也就着宽泛。在这里,笔者前述的“杀伤力”弹道学惯用的“杀伤力”意思有点接近接近,但毕竟有着学科的差异,所以,在实质上,还是有着质的差别的。刑侦学上是对“致人伤亡”的界定,而弹道学的研究目的是如何摧毁敌人的攻防力量。因此,有相当多的刑侦警察都主张不能采用“杀伤力”这个术语,而采用法学上或犯罪学上的“致人伤亡”有着程度意义上的“威力”判据。

二、8kg·m的动能标准可否作为界定“杀伤力”的标准

实际,在初期,有些专业人士就想到子弹射出运动所携带的能量与力量是其击伤人体的第一位的原因,于是,多数国家直接用动能的标准作为杀伤力的标准。不过,有所差别,如法国以4kg·m作为参考,德国以8kg·m为参照,所以,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以8kg·m为参考标准。这两个数字并非轻而易举做出,而是武器研究部门在进行大量的试验和致伤统计之后,才作出8kg·m这样的力量可以让士兵丧失战斗力,所以,笔者认为,判断这一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制造出杀伤人体的枪支,这应该与与刑侦技术上的判断枪支能否“致人伤亡”的动能标准是处于相同层次上的定义域值。

可是,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我们现在发现,8kg·m这个数值缺乏一定程度的科学支撑。这是因为,影响飞行中的子弹致伤因素是多元化的,如果用如此单一的能量标准来判断其威力,显然是不严谨的。如,在以动物作为对象的试验中,8kg·m的动能标准并非致死的底限。以狗为例,13公斤纯种狗以2.7克钢珠作为子弹,对应8kg·m动能速度240米每秒速度或6kg·m动能速度200米每秒速度,从试验的结果可以得出,虽不够8kg·m,但子弹击中人体的要害之处,或者说是击中关键主要内脏,如心肝肺等,倾刻即就会致命。等于或大于8kg·m的子弹打中的不是致命处,却不一定致伤。在真实的案件中,罪犯有时用的是自制的枪支、或者改造的手枪,这种枪支的动能标准并不能达到8kg·m,却也同样能将人打死。常见的子弹枪动能一般为0.55kg·m-0.88kg·m,在真实案件中常会将人打死。所以,8kg·m的动能数值是不能作为刑侦领域来确定枪支致命的标准。

三、枪支的性能完好可否视为具有杀伤力

“各类非军用枪支,只要击发机构良好,整体性能可靠,就视为具有杀伤力。”多数刑侦鉴定单位和鉴定师都会表达这样一种主张。他们认为,只要该工具的发射装置完好,递火孔能即时递火,便会做出该枪支具有杀伤力的鉴定意见,并且,在进行鉴定时,根本不需要做射击试验[3],可是,我们知道,人类的犯罪过程与军事上的战场,对枪支的要求有着极大的差别。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制造枪支与扣动扳机,与战场上的受过专门训练的士兵相比,在准度、目标、距离等方面的要求根本不一样,只要能响,能射出子弹就可以被用来进行刑事犯罪。况且他在进行犯罪时,通常是非常近的距离,甚至面对面,对被害人的头、胸等先实施恐吓,再进行射击。何况,案犯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与常人相差甚大,具体表现为癫狂与凶残,甚至失去理智,这样,枪支“致人伤亡”的能量就会十足地在近距离中得以发挥。因此,此种枪支“只要击发机构良好,整体性能可靠,就视为具有杀伤力”,是容易理解的。当然,不容置疑的是,大部分案件中的枪支都是具有杀伤力的,这是确凿的事实。但是,鉴定程序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是刑侦领域的专家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根本态度。

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针对枪支“杀伤力”的技术鉴定,在司法体制中以及在实际的案例中变得愈发重要,甚至,成为是刑侦人员是否将该案办成冤案的关键因素。所以,本着对案件认真负责的必须态度,“杀伤力”的鉴定是必不可少的刑侦措施。刑因此,除常规的对于作为作案工具的松动的定性检查之外,该作案工具是否具备“杀伤力”,应对其进行量化鉴定,杀伤力的程度、动能标准的数值也应鉴定,并予以清楚的注明。

那么,是否,在所有涉枪的案例中,罪犯所使用的枪支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杀伤力呢?这当然不能作肯定回答。从这个角度而言,针对枪支及其发射所具有杀伤力的科学鉴定是必须的。所以,定性与定量的鉴定是确定犯罪性质的关键因素。不论是兵工厂所制、个人所制等,都应对其进行科学的鉴定,以确定其威力。

四、是否应该制订一个枪支致人伤亡的标准

正如前述,枪支杀伤力的标准或者枪支致人伤亡定性标准的确立已经成为当下迫在眉睫的任务。那么,制定这一标准要作好哪些方面的工作呢?笔者以为,最为起码的是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致人伤亡的关键因素——动能或比动能

枪支的杀伤力在于其威力,用术语说就是动能,受到枪击的人之所以会产生伤亡的后果,在物理学上,可以解释为是因为有能量强加给人体组织。笔者并不主张,刑侦鉴定采用8kg·m的动能数值,这是因为,无数案例告诉我们,远低于这个数值的枪支同样可以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有的国家也采用比动能这个参考。8kg·m的动能约等于78J的比动能。(动能除以截面积A=(2d)/4,A为动能截面积)。这是因为,子弹只有穿透皮肤才能形成创伤。Sellier(1929)的试验结果表明,穿透皮肤的投射物的比动能的临界值为10-15jc/cm2,而更接近10j/cm2。以普通的军用手枪举例,其动能为50kg·m,枪口比动能是1.096x106kg·m/m2。我们还以民间制造的钢珠枪为例:其动能为0.5kg·m-0.87kg·m,比动能为39.2j/cm268.6至j/cm2,这说明,即是民间制造的钢珠枪具有很强的杀伤力的。所以,比动能的下限标准,应通过试验来说明。是以10j/cm2为最低能量界限,还是以20j/cm2或其他Xj/cm2呢,应通过正确的支柱检验得出的具体数值来予以确立。

(二)子弹击中的位置

人体结构复杂、功能各异,同一种枪支发射的子弹击中人的不同部位,会发生差别很大的伤或者亡。击中主要器官,如脑或心脏,特别贯通,就家易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同样的子弹打中的是其它部位,则仅会造成轻伤或重伤,因此,在制定子弹致人死亡的标准时应考虑到人体的部位是不同的这一关键要素。

(三)考虑涉枪犯罪本身体现了犯罪份子有其残忍的一面

笔者以为,杀伤力的鉴定意见首先是一份证据,既然是证据,就具备可信性与可采性,也就是说,只有其它证据相印证之后,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4]。在涉枪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是极度疯狂,发射多数是针对人体要害部位。使用的枪支也多是自制,这种工具的性能并不理想。如初速、动能都不是稳定的,杀伤力的随机性很大。刑侦鉴定应该选用最大的、最可靠的一项作为判断的标准与根据,即以该枪支所能致人伤亡最大效果的一项鉴定结果为准。

(四)动能与比动能并不是决定枪支杀伤力的惟一因素

我们应当知道,子弹的比重、速度相同,但是仅是其形状有异,其杀伤力也就会相差甚远。子弹的形状、质量、速度这些细小的因素都应考虑在内。

(五)检测仪器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目前,我国已经确立出一套杀伤力激光测试系统刑侦鉴定标准,该系统能够精确地通过子弹的速度计算出其动能与比动能。从这个角度,科学鉴定仪器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其可以增强对子弹作用的能力的认知。所以,在确立杀伤力的标准时,我们要考虑到检验工具的权威性、科学性,使刑侦部门所作的枪支杀伤力的鉴定意见为法庭提供具有可信性与可采性的证据。

[1]李德仲,李国安.枪弹痕迹检验技术[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25.

[2]季峻.关于枪支“杀伤力”鉴定的讨论[J].刑事技术,2000(06).

[3]张喜明.浅谈自制、改制枪支的杀伤力鉴定[C].全国第六次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摘要集,2000.

[4]纪素华.枪支杀伤力鉴定对涉枪犯罪认定有何作用[N].检察日报,2009-7-10.

D919

A

2095-4379-(2017)31-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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