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分案处理机制研究

2017-01-27 17:57王春丽奚之强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分案嫖客涉案人员

王春丽 奚之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分案处理机制研究

王春丽 奚之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当前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涉案人数多、分工严密,经营规模大,但涉罪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通过分案处理,协同办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有利于充分发挥科室优势,确保全面收集证据,教育挽救保障未成年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分案处理;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章某某等26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自2016年4月起,犯罪嫌疑人章某某与肖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共出资人民币470万成立上海怡合沐浴有限公司,并雇佣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等几十余人,分别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发布信息招揽嫖客、管理卖淫女、引导接待客人等,在本市嘉定区开设的怡合会所内大肆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同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章某某等26人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其中涉罪未成年人刘某、刘某甲、刘某乙系会所一楼服务员,负责端茶倒水、记手牌;涉罪未成年人李某、桓某某系客服助理,负责接送嫖客等工作。

案例二:崔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自2016年9月起,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嘉定区共同经营三都会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招揽犯罪嫌疑人宗某某、李某某等10余人负责会所前台收银、记账、电梯刷卡、看守会所暗门及望风等工作,还招揽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某等人散发招嫖卡片,并通过QQ、微信等网络方式招揽嫖客。后公安机关在对该会所进行突击检查时抓获包括三名未成年人在内的21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涉罪未成年人陈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分别负责散发招嫖卡片、充当客服、刷卡开门等工作。

二、案件特点

一是涉案人数众多。在两起案件中,报捕的犯罪嫌疑人均各达20余人,加上卖淫女和嫖客等违法嫌疑人,涉案人数众多。例如,在案例一中,公安机关在该会所当场抓获涉案人员81人,其中卖淫嫖娼人员62人。面对人数众多的涉案人员以及诸多证据材料,必须在7天时间内完成提审犯罪嫌疑人、审核事实与证据、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等,工作量相当大,特别是在规定时间内审结案件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对承办检察官的办案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二是分工严密。两起案件在组织上都有较为严密的分工,分别有出资股东、招嫖客服、卖淫女管理人员、收银、记钟人员、服务领班、服务人员等,形成严密的组织架构,且此类案件中老板股东之类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幕后操纵指挥,不直接参与会所的经营管理,难于当场抓获到案。故对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收集,特别是对涉案人员的主观明知和责任认定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经营规模大。两起案件不仅涉案人员多,且非法获利大,社会关注度高。例如在案例一中,涉案会所每日接待嫖客约40余人至130余人,每日会所非法所获利在4万元以上,社会危害性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

四是涉罪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不仅占案件总人数的比重小,且在组织卖淫共同活动中仅起协助作用,主要负责端茶倒水、接送嫖客、刷卡开门、充当客服、散发招嫖卡片等工作,领取固定工资,主观恶性不深,且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三、主要做法

(一)分案处理,协同办案,充分发挥科室优势

根据以往的惯例,案件当中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该案包括成年人在内的所有犯罪嫌疑人一并由未检部门进行办理,但考虑到此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大,为确保办案的效率和效果,并有利于未检部门集中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经分管领导协调,由侦监部门和未检部门组成专办小组,并与公安协商,将案件进行分案处理,将其中的成年犯罪嫌疑人交由侦监科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交由未检科办理。这种科室协作办案模式的探索,不仅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还取得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形成取证共识

由于此类案件不仅组织结构严密,人数众多,且幕后老板往往操纵指挥,不直接参与会所的经营管理,此类案件的证据提取难度大、要求高。在案件发生后,我院第一时间安排资深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夯实定罪量刑的证据,为随后的办案过程打下坚实的基础。例如,通过第一时间做好嫖客和卖淫女的笔录,坐实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从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处及时调取利润表、考勤表、客服分成账本等书证,以证实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及情节轻重;让犯罪嫌疑人相互辨认,并制作完善的涉案人员辨认笔录,以固定同案人员之间的相互指控及犯罪团伙之间的具体分工;通过加大提审技巧与力度,明确涉案人员对犯罪行为的主观明知,等等,形成互相衔接、互相证明的证据锁链,确保办案的效果。

(三)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专办小组对案件事实证据、罪与非罪、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均进行了全面充分的沟通,特别是对案件的定性与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进行了深入研讨,统一认识,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例如,在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定上,确定了仅对会所的实际老板和股东定组织卖淫罪,对其余一般管理人员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上,确定以主观上是否明知和是否实际对组织卖淫犯罪起到帮助作用为标准。在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负责为嫖客刷卡开暗门,李某负责将纯净水从仓库搬到会所二楼,虽然二人主观上都知晓该会所存在组织卖淫活动,但沈某某的行为直接关乎到嫖客能否顺利进入卖淫场所,应当认定为对组织卖淫起协助作用,而李某的送水至二楼的行为则不认定为对组织卖淫起到协助作用;如案例一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系在会所一楼充当端茶倒水、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加上二人工作时间较短,辩解不知晓会所系卖淫嫖娼场所,亦无同案犯或证人证言能够证实二人知晓或被告知会所系组织卖淫场所,故不认定二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四)教育挽救,宽严相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两起案件办理过程中,专办小组在定性上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落实“少捕少监禁”原则。例如,在案例一中,涉罪未成年人李某充当客服助理接送嫖客,但来会所上班时间较短,承办人欲对其作定罪不捕,但侦查阶段笔录显示其父母在老家务农,且没有联系方式,缺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为了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承办人在提审李某时记录了李某朋友的电话,由李某朋友带领并找到了李某在本区务工的父母,由于李某父母长期在沪务工并租住在本区,最终对李某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通过科室协作办案模式,不仅确保了专办小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定性的把握,同时将原本需要应对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量分离,使未检部门能够集中力量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更好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效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等特殊检察制度,且有足够的精力、时间去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落实少捕慎诉的原则,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及犯罪预防工作,充分体现未检职能,最大限度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D920.5;D924.3

A

2095-4379-(2017)31-0133-02

王春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奚志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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