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冤假错案的纠防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错案公平正义量刑

潘 妮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00

浅析冤假错案的纠防

潘 妮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00

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

随着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报道迅速占据着各大新闻头版头条,一个四字组合词语-冤假错案对于我们已不再陌生。在司法实践中,切实纠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关系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一线的业务部门在纠防冤假错案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今天我选取了刑事错案产生原因、认定标准及纠正程序这一课题,意在与各位领导探讨交流一下在日常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如何能真正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纠防冤假错案难题、规范办案、维护公平正义。

一、冤错案的产生原因

(一)公安、检察、法院执法人员自身理论水平的局限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或头脑中固有的有罪推定思维作祟,办案过程中错误地采取诱供、逼供等非法手段,并据此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进而错拘、错捕、错判、错执。

(二)个别执法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长官意志、个人好恶贪欲、缺乏正义感和有错必纠的勇气,做好好先生等不正当因素的影响,在办案过程中丧失司法独立、中立、公正立场,进而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甚至包庇、纵容犯罪行为。

二、冤错案的纠正方法

在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进程下,冤假错案的多发已然引起了党中央各级领导人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速司法改革,强化司法工作人员责任感和法律素养,通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及时高效地防范冤假错案,使社会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彰显。目前我国刑事错案的纠防机制已经初步形成。概括起来分为:1、当事人及近亲属的申诉、控告;2、人民法院自行发现并纠正;3、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职权发现并通过抗诉予以纠正。刑事申诉部门主要针对第1项纠正机制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1、依法导入控告申诉案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2、严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做好刑事申诉立案复查这两种经验做法来纠防刑申错案。

三、冤错案的认定标准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诉讼认识的局限性以及诉讼中其他各种条件的限制,案件不可避免地存在错误,如果不加以纠正,必然会造成司法不公。可是在日常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对有些错判的认知是困难的,甚至堪称举步维艰。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仅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中规定了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的条件。于是乎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将错判的认定标准人为化地等同或高于启动再审的标准。

(一)事实不清的认定

所谓事实不清,是指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致该认定的没有认定,不该认定的却予以认定,以及认定的事实之间互相矛盾等情形。在日常的办案实践中,复查一个刑事申诉案件我通常会采用司法三段论检验方法,既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既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规范所得到的法律后果。我们所指的事实就是三段论中的小前提。这个事实与我们生活中所讲的客观真相是有所区别的,这个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事实,是需要与大前提中的刑事法律规范相映射的,我们必须围绕着大前提中的可以适用本案的构成要件去认定案件事实。最后再将利益衡量、价值判断运用到三段论中去来确定是否公平正义。要以开放的心态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对罪名之后的背景性知识,更好地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二)证据不足的认定

所谓的证据不足,是指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以致认定的案件事实与结论之间缺乏联系或者证据之间互相矛盾等情形。“不确实”实际上是质量标准,既指被当作定案依据的材料未经查证属实。“不充分”实际上是数量标准,即指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证明的案件事实与案件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

(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认定

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指定罪有误和量刑不当这两种情况定罪有误的认定:是指判决、裁定在确定犯罪性质上出现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致错误地引用了法律条款,影响量刑或者造成罪刑不当等严重社会影响。

常见的定罪错误:1、判决、裁定对案件进行实体评价时发生错误,导致有罪判不罪、无罪判有罪和混淆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罪刑不想当;2、判决、裁定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严重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3、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予裁判而未予裁判,或者明显不当;4、适用法律违反有关溯及力规定;5、适用法律违反有关追诉时效规定。

量刑不当的认定:是指判决、裁定在具体裁量刑罚时错误地认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情形。

常见的量刑错误:1、主刑刑种适用错误;2、违反法定附加刑适用条件;3、违反法定免予刑事处分适用条件;4、违反法定缓刑适用条件;5、违反法定适用禁止令条件;6、违反法定限制减刑条件;7、违反法定数罪并罚原则;8、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超出法定量刑幅度的;9、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虽未超出量刑幅度,但量刑明显不当的。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说过,要让每一名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均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开拓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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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1-0143-01

潘妮(1988-),女,汉族,辽宁本溪人,法学学士,任职于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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