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穿山甲事件”谈我国穿山甲保护

2017-01-30 06:42孙鹏浩
山西青年 2017年17期
关键词:穿山甲野生动物民众

孙鹏浩

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以“穿山甲事件”谈我国穿山甲保护

孙鹏浩*

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由食用穿山甲引起的讨论是一个重要的公共伦理事件,在这起“穿山甲事件”中反映出了我国广大网友及民众的生态意识逐渐增强的趋势,但也给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从事者敲响了警钟。以“穿山甲事件”为例分析穿山甲濒危原因与对策,为民众普及穿山甲保护相关知识,为我国穿山甲未来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穿山甲保护;濒危原因;保护对策

一、“穿山甲事件”概况

“穿山甲事件”开始于一条2015年的微博旧闻,一位网友晒出了参与宴请中的照片,并写下了在宴请中食用穿山甲的感受。而在2017年2月这条微博被人挖出并被广大网友转发引起巨大轰动。一时间人们围绕着穿山甲的生存与保护现状展开了讨论,电视与网络媒体也对本次事件争相报道。在林业局的介入以及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的努力下更多食用穿山甲的人被曝光,而警方也对当事人逮捕并调查。这起“穿山甲事件”体现出我国广大网友及民众生态意识逐渐增强的趋势,也给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从事者敲响警钟。在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普及的今天,依然有人愿意去铤而走险食用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非法交易,这背后的驱动力值得研究;事件时隔两年才被人发现,可见我国民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敏感度依然较低;在这一起明显的食用穿山甲事件背后必定存在更多的未被发现的类似事件,如何及时发现并杜绝这些问题将是野生动物保护者将要面对的挑战。

二、野生动物濒危原因

(一)过度捕杀与过度商业化利用

我国穿山甲数量锐减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恰逢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具备大量穿山甲自然资源,由于民众缺乏生态意识、国内缺乏法律约束,穿山甲作为了一种能带来巨大商业利润的商品,开始迅速向国际市场流出,因此我国穿山甲面临巨大的狩猎压力。并且随着改革的深入,民众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国内市场活跃,穿山甲因药用价值被更多的人利用,这使得穿山甲制品一直处于一种高需求状态。据统计上世纪60年代后至今,中国穿山甲种群数量已下降了88.88%-94.12%,栖息地内的种群密度已低至0.001 134-0.056头/km2,较高的狩猎压力以及栖息地的丧失、改变、岛屿化和走私将使穿山甲的潜在绝灭危险继续上升。[1]

(二)穿山甲自身生物属性脆弱

穿山甲多栖息于亚高山丘陵地带的灌草丛、阔叶林以及针阔混交林的生境中,穿山甲只以白蚁与胡蜂等昆虫为食,这种狭窄的食性限制了穿山甲对生境的选择,所以穿山甲对环境改变的适应性很差。[2]穿山甲的栖息地多与人类自然利用区接壤,这些栖息地在人类的发展开发中很易遭受污染与破坏,比如毁林开荒林、修筑道路、发掘矿产等。穿山甲栖息地的碎片化、孤岛化限制了穿山甲种群的内部基因交流,导致穿山甲繁育率大大降低,且穿山甲每胎只生一个,极少数生两个,繁育难度也因穿山甲数量的减少而日趋困难。

(三)民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薄弱

长期以来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一直不被人们所重视,因为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与环境污染问题相比,对我国民众的生活影响较小。在本次“穿山甲事件”以及随后曝光的多起事件中,当事人都将食用穿山甲当作在社交中的炫耀或资本,他们并未意识到食用的穿山甲是濒危动物,也没有意识到穿山甲究竟与他们有什么生态联系,并且在食用穿山甲的人的观念中认为,我国自古就有食用穿山甲的习俗,认为食用穿山甲理所当然。在新时代这种传统观念与现实处境的矛盾也值得动物保护者深思。因此我们不能一味的指责这些穿山甲食用者,而是应该反思这种社会心理,找出民众生态意识薄弱的真正原因。

(四)民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权贵需求与黑市交易是销售穿山甲的主要渠道。在我国全面禁止穿山甲交易之后,穿山甲的交易价格飞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穿山甲捕捉行为与非法走私行为更加的猖獗。据央视记者暗访发现:非法交易中每斤穿山甲价格860元,两只穿山甲近15斤,收购价格高达2万人民币。卖家的行为是违法交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可处于买家的权贵阶级往往是具有一定知识文化水平背景的人,他们食用穿山甲不仅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深层的表现出该类人浓重的腐败与官僚主义作风,甚至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如今进行穿山甲交易的卖家更为隐蔽,交易后难以寻觅;而作为买家的权贵阶级,他们有资本、有能力去进行违法消费、承担违法处罚,而这才正是穿山甲交易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穿山甲保护对策

(一)加强穿山甲研究

科研上要在药用和商品用方向积极寻找穿山甲制品替代品,这样才能在最根本上切断人们对于穿山甲的需求,使人类与穿山甲的关系不再是利用关系而成为共存关系。要将穿山甲研究对象化。对象化研究是由黑格尔提出、由马克思完善的一种理论,对象化研究需要研究者与研究物建立一种主客体间相互转换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对象化的主体不单是受动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物,更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从事感性活动的社会性的人;现实的自然界绝不是与人相互独立的,而是被人所影响的人化自然,也就是人的对象物并不是向人直接呈现出来的自然对象的表象。正是在这种研究中,人使自然界人化也把自己的才能、天赋、意志等对象化到自然界中,从而使主体客体化了。[3]在这基础之上

人对穿山甲的研究才被称为是富含伦理的劳动。将穿山甲研究对象化,不仅能更好的保护被研究的穿山甲,还能为穿山甲的人工饲养与繁育提供伦理道德支撑。

在研究人工繁育穿山甲上,要加强研究投入。穿山甲免疫系统脆弱,对人工圈养环境适应能力差,在养殖中大量穿山甲的死亡使养殖部门经济亏损,无法形成良好的经济循环链,进而影响养殖与研究经费,使得研究者与养殖者信心遭受打击或中途退出。这种恶性循环阻碍了穿山甲研究与养殖,所以要给予在研究与保护中失败的研究者更多的鼓励和支持。要加强对穿山甲养殖承包者的监管,使穿山甲的养殖环境得到保证、生存状况得到及时反馈,防止企业或个人承包者在背后与需求者之间进行黑色交易。现今我们对穿山甲的研究虽然取得成果,但依然只是对该物种的粗略认识,但这些宝贵经验必然能为以后的穿山甲研究与物种救护起到借鉴。

为了进一步保护穿山甲,要建立放生研究区与自然保护区。以我国为原产地的穿山甲数量已经十分稀少,难以形成种群。所以迄今为止无法依照种群划定具体保护区,并且被救助的穿山甲数量又偏多,为了应对这一状况,需要先建立放生研究区,要对所有被放生的穿山甲进行筛选与甄别,防止因保护心切而造成穿山甲寄生虫与疾病传播、预防物种入侵,避免对原有穿山甲物种的维护与生态整体平衡造成二次破坏。在放生研究完备的基础上再通过实地考察建立适合穿山甲生存繁衍的自然保护区,这样既有利于保存物种多样性,又有利于高效、集中研究与保护穿山甲。[4]

(二)加强穿山甲保护教育宣传

第一,面向大众的穿山甲保护宣传。穿山甲保护宣传普及程度偏低,因此在面向大众的野生动物宣传教育接下来的方向要拓展宣传内容,让普通的民众意识到,食用穿山甲的行为百害而无一利。充分发挥群众在保护穿山甲方面的能动性,一旦形成全民保护穿山甲的舆论氛围,人们的生态意识敏感性将会大大提高,这在间接上也会使走私或贩卖穿山甲的难度加大。在面向公众的野生动物宣传工作上要循序渐进,通过网络、新媒体、书籍等方式,形成保护穿山甲的价值导向。同时开展穿山甲保护实践活动,让人们真正的参加到穿山甲保护工作中来。

第二,面向学生的穿山甲保护宣传。学生作为一个重要的群体,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我国义务教育不断普及的大趋势下,对学生群体,尤其是低龄学生群体进行穿山甲保护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他们容易接受新鲜思想。在课堂上通过思想教育能够让学生形成良好的野生动物保护观,激发学生对于穿山甲保护的热情。这样一方面可以为未来的穿山甲保护工作输送人才,另一方面在这些学生长大成人步入社会之后,也能具有较高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这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生态意识淡薄问题。

第三,面向穿山甲栖息地民众的宣传。穿山甲栖息地广泛与人类生存区接壤,面对这一客观事实,穿山甲保护宣传首先要针对栖息地当地民众。要通过宣传让当地的民众了解自己生活区域内有多少穿山甲、穿山甲的物种特征、应该如何在不伤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保护穿山甲、在面对偷猎和走私穿山甲时应采取哪些措施等。让穿山甲栖息地的当地民众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意识,切实的与当地的自然融为一体,是实现野生动物具体保护的重要条件。[5]

(三)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第一,完善立法理念与保护制度。在立法理念上《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规中存在着一种普遍问题,就是过度强调了野生动物的资源性与可利用性,这难免就使得法规带有强烈的人类中心主义与功利主义色彩。通过完善立法理念与立法目的,帮助穿山甲走出濒危困境。在保护制度上穿山甲保护法律制度上,一方面要完善保护穿山甲生存环境的法律,填补生境法律漏洞、增多法律条例、提高法律级别与法律质量;增加个人与单位在保护穿山甲方面上的法律法规,依法减轻政府在保护动物方面的政权压力。另一方面要建立穿山甲栖息地补偿制度,扩大补偿范围。要明确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这样政府才能依法执行补偿。避免人类生存价值和穿山甲保护之间的矛盾。

第二,完善民法保护与刑法保护。在穿山甲民法保护上要明确穿山甲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用以区分和其他“物”的区别。明确穿山甲所有权,让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者、管理人结合,增加管理人的生产积极性。完善用益权规定,让穿山甲资源在使用过程中能得到法律认可,避免无法可依的矛盾产生。在穿山甲刑法保护上要规整法条分布,方便对犯罪实施确认与打击。同时刑法也要与时俱进,调整刑法中对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协调性、逻辑性,解决多个罪名法条竞合问题,保持法律的严肃性。《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要向刑法跟进,在面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增设罪名,发挥法律效力。这一点我国在新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做出初步尝试,对食用野生动物、非法猎杀狩猎野生动物、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等行为做出了惩罚规定。[6]穿山甲的利用有着较为固定的区域与人群,在如今全面禁止穿山甲交易的情况下,引入问责机制,赋予当地的官员或商人以保护职责,让这些人也参与到穿山甲的保护中。并且问责机制还有利于监督穿山甲研究者与穿山甲饲养者,使穿山甲保护的过程透明化、研究成果公开化。

(四)积极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

穿山甲保护早已是一项全球性的事业,穿山甲保护需要国际上的交流,通过加强穿山甲研究的学术交流,积极分享研究成果和种群信息,能够加深我们对穿山甲的了解,有利于我们采取更科学的方式保护穿山甲。由于国外动物保护主义思潮兴起较早动物保护组织建立与发展十分完善,在交流上要积极参加国际会议,与世界各国动物保护组织相互交流沟通、取长补短,发展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同时也要加强穿山甲保护国际合作。在国际上穿山甲资源走私有着固定渠道,对于打击穿山甲非法贸易,绝不能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防治,要靠穿山甲资源产地国与资源消费国的通力合作、信息共享、严厉打击,才能在打击穿山甲犯罪上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在经济层面要合理利用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虽然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但在环境资源保护上,绿色贸易壁垒能够阻止我国向发达国家进行穿山甲资源交易,也能防止欠发达国家向我国进行穿山甲资源交易。

在2017年1月2日在华盛顿公约第17届缔约大会上决议正式生效全部8种穿山甲完全禁止交易。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在国际穿山甲保护方面却缺少发言权,因为中国是现今为止唯一的穿山甲利用国。由于中国本身的国情所致,中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参差不齐、观念差异较大。因此我国要想真正实现穿山甲保护任重而道远。

[1]吴诗宝,刘廼发,张迎梅,等.中国穿山甲受危状态评估[J].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2004,10(04):458-460.

[2]张立,李麒麟,等.穿山甲种群概况及保护[J].生物学通报,2010,45(09):1-2.

[3]刘素盼.论马克思的对象化思想及其生态意蕴[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3,6(01):10-12.

[4]闫鼎羽,李开祥,梁文汇,等.人工驯养马来穿山甲的行为观察[J].野生动物学报,2015,36(02):166-170.

[5]朱晓雷,孙振中,李娜,等.基层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的探索与思考[J].河南林业科技,2013,33(01).

[6]曹树青.野生动物保护中的几个法律问题[J].河北法学,2004,22(07).

孙鹏浩(1993-),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生态文明建设。

S

A

1006-0049-(2017)17-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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