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生态空间土地利用冲突研究进展

2017-02-27 04:56肖华斌刘嘉盛硕
山东建筑大学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土地利用用地冲突

肖华斌,刘嘉,盛硕

(1.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山东济南250101;2.山东建筑大学生态规划与景观设计研究所,山东济南250101)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城乡经济关系日趋紧密,城乡功能转型加速进行,长期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逐渐显现出某些不适应。快速城市化地区空间增长呈现出无序性的进程,形成了大城市不断外拓和地方城镇无序蔓延为代表的建设用地扩张形式,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的恶化加剧了潜在的生态安全风险[1]。在高速增长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建设用地的扩张过程和非建设用地萎缩的严峻局面,翻转了原有的“图底关系”,作为承载区域生态安全功能的生态用地逐渐成为稀缺的土地资源[2]。

随着生态城市理论和低碳发展模式日益受到重视,制度性生态空间(特定地理区域被特定政策、法规所界定和推动的现象,是政府力量强制介入的结果,具有典型的政府主导的治理特征)一般通过政府的管控,期望获得严格的保护使其生态效益获得最大化[3];但制度性生态空间内部社区、居民、村民的发展需求往往得不到政府的重视,使得“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和“自下而上”影响模式产生冲突。土地利用冲突指的是城乡土地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和空间现象。土地利用冲突表现为在土地资源利用中各利益相关者对土地利用的方式、数量等方面的不一致、不和谐,以及各种土地利用方式与环境方面的矛盾状态,具体体现在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管理者之间基于土地用途、收益分配、产权处置、开发程序和土地制度等土地利用各个方面的不协调或不兼容[3]。

冲突往往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演变而形成的,对冲突演变阶段的划分可以根据冲突的强度和显隐程度进行。Robbins等将冲突的发展阶段划分为潜在对立不相容阶段、认知与个人化阶段、冲突意图阶段、冲突行为阶段以及冲突结构阶段[4]。Carpenter等将冲突的演变过程划分为问题浮现、阵营形成、立场强硬、沟通停止、资源投入、冲突溢出、认知被严重扭曲、危机意识浮现等8个阶段[5]。土地与空间只是不同势力竞合的场所,冲突通常是土地或空间资源背后的基本特性的显现。土地使用冲突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地方政府与中央所引发的冲突,或个体效用与总体目标间矛盾所引发的冲突,使空间及土地规划的问题扩及到社会、政治与环境安全等层面,不再是静态且具线性组织的特性,而是转化成动态与非线性冲突的管理课题[6]。

1 制度性生态空间冲突相关概念

制度性生态空间冲突的具体表现为土地利用冲突(城乡土地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7],是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和空间现象。土地利用冲突反映的是利益相关者对稀缺土地资源的竞争,为实现各自的利益所产生的用地矛盾。从冲突发生的强度来看,目前的土地利用冲突在3大过渡带,即农牧交错带、水陆过渡带、城乡过渡带的表现最为突出[8]。其中,前两者冲突地区属于自然资源保护形成的土地利用冲突,后者则属于城市蔓延导致的土地利用的冲突。

1.1 自然资源保护与土地利用冲突

Sauer等在研究德国的生物栖息地保护时,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ANT(Actor Network Theory)将土地利用的冲突分为本质冲突、利益冲突、人际关系之间的冲突以及价值观的冲突,并通过2个不同空间尺度和管理模式上的案例(海滨度假区和流域农业耕种区)对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冲突产生机制进行了分析[9]。储胜金等对浙江省天目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满足当地农民发展需求的土地利用冲突现象进行了分析,发现在自然资源对于满足当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起到保障作用的地区土地利用的冲突更为常见,并且冲突的强度也更高[10]。马学广等在研究青岛海岸地带空间冲突及治理时提出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公共政策体系、建立区域性协调组织及实施“科学规划工程”是重构其治理体系的主要途径[11]。

1.2 城市蔓延与土地利用冲突

城市扩张导致大量土地资源退出农业生产,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成为城市边缘区最显著的土地利用变化特征之一。但无论农业用地是被转移为城市用地还是工业用地,这里总存在冲突。城市扩张造成的耕地占用在20世纪中叶之后的城市化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透过土地利用冲突发生的热点地区,可以发现冲突的发生就是一个“争地”的过程[7]。Minnery等在研究城市规划作为解决土地利用冲突的手段时认为,冲突始于争夺土地使用所有权,却会引起社会及经济目标的冲突;城市规划本身其实是一种不断的冲突与协调、整合之下的产物,其过程是冲突的形态、角色、过程与行动的决策等整合与协调、回馈与修正的演变关系[6]。阮松涛等认为土地的内在经济价值与社会公共价值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协调紧张的人地关系需要综合探究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国家粮食安全等土地利用的社会公共价值[12]。李志刚等以淮安市为例研究主体功能区管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认为政府解决土地利用冲突问题规划层级越低越有利于其实施和落地[13]。王甫园认为国内生态空间应以居民利益为核心,加强其对社会与空间之间的交互关系及机制研究[14]。

2 土地利用冲突形成机制分析

2.1 基于城市政体理论的机制分析

2.1.1 地方政府利益的形成与其企业化倾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欧美发达国家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城市可利用的土地随着开发过程日益减少,因此每一块土地都代表者利益,任何可以利用的区位都成了利益的集合体,城市中的土地利用与开发成为地方精英分子共同的兴趣。Logan等在对本土城市政治经济长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增长机器”理论,指出城市权力组织或利益集团运用他们掌握的资源与政治力量影响城市发展决策以达到促进人口增长、经济规模扩张和带来更多的土地开发或再开发的目的。城市就在这些利益集团及其联盟的主导下,被看作是一个“增长机器”[15]。Mollenkopf提出了“城市增长联盟”理论来解释城市政策的形成与空间发展的过程,城市的发展正是“增长联盟”行动的结果[16]。这些联盟成员具有增长的理念,因共同的利益而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城市的增长,运用繁荣和增长的意识形态来获取其行动的正当性。“增长联盟”由公共部门的政治企业家所主导,整合各种利益集团联盟以增强其权利基础,城市的发展与空间变化正是在这种“增长联盟”的主导下产生变化[10,17]。

受到城市增长机器研究的影响,Stone提出了更广泛分析基础的城市政体理论[18],强调在推动城市发展的动力——市政府(政府的力量)、工商业及金融集团(市场的力量)和社区(社会的力量)三者之间建立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2.1.2 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博弈

城市成长管理是一个多维主体的多重的动态博弈,虽然城市的成长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但是如果不能把握城市成长过程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取向和行为准则,就不能达成协调的城市成长管理进程,也就很难取得城市成长管理的目标。城市管理牵涉到众多的相关利益者,相互依赖的资源和行为,公众与私人间的共同目的与模糊界限,国家的和民众的社会部门,需要更多的协调、谈判并达成一致。管理制度变迁应该是政府、企业、公众等3方面相互博弈,从一个均衡转到另一个均衡的过程[19]。

政府管理行为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具体体现在与国际环境相适应的国内城市成长管理制度上。国家对于生态环境、耕地数量和城乡均衡等问题看得更加重要,能够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做出有利于大局的引导政策。由于我国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政府同时充当双重角色,既是城市的开发利用者又是城市开发的责任者,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因此政府对待城市问题的态度总是左右摇摆,一般来说受利益驱动,总是先考虑发展经济的问题,只是在城市的生态问题已经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它才会真正成为环境的保护者和城市问题的解决者[18-20]。在所有这些利益集团中,能够对城市成长与演化造成直接影响的,最有活力的是带来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的集团。这些投资所引致的新增城市建设对于城市空间成长与演化有着引领性的作用,如图1、2所示。

图1 博弈与空间关系演化模式图

2.2 基于土地制度的机制分析

2.2.1 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格局

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土地使用制度开始发生改革,最具根本性的变革无疑是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使用权上,打破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建立有偿、有期限、有流动、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制度。土地不再是单纯的空间要素,而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土地所有者带来可观的回报[21]。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土地管理的城乡二元体制。国有土地产权清晰,可在市场正常流动,土地价格在市场供需关系下达到平衡。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然而法律对“集体”是哪一级的规定非常模糊;其所有权可以被国家以“公共利益”征用,而其使用权又受到用途和流转的限制。集体土地的这种模糊产权,一方面加大交易成本,直接导致农民权益流失,也造成土地资产流失,为某些利益集团“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土地不能自由流动,增加了农民对土地和农业的依附感,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图2 广州海珠区果树保护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图

2.2.2 城乡土地管理的差异

国有土地一般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地方政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扮演着国家在地方代理人的角色,具体行使国有土地的征收和供给权利。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3种用途,采取不同的方式将使用权赋予村集体或村民。与城市国有土地相比,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效用低下、产权不清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劳动人民占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力,但事实上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虚置”,从而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缺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农村基于各自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争相开发辖区内集体土地,结果是土地的非农开发使城乡界限日益模糊,形成大量“半城半乡”的空间景观[22]。

2.2.3 城乡土地收益的差异

现行的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导致了城乡土地收益存在巨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土地自身的产出效益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2个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进行商业、办公、工业、房产等开发建设,而农村集体土地则只能从事种植、林业等农业活动”。与产出收益不对称相比,城乡土地收益的不对称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流转过程中。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也就是集体土地只有被国家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共利益表述的不明确使得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理人在农村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常只能被动的接受[23]。由于土地二元土地制度带来的城乡土地收益的不对称处于绝对弱势的非建设用地在城市空间扩展中容易受到侵占。侵占的主要方式为(1)地方政府通过征用,将非建设用地转换为国有用地,进行工业、居住和商业等开发建设活动;(2)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为了获取更大的土地产出和征地补偿收益,往往采用各种手段违规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如以租代征的发展工业、建设住宅(小产权房)等,使得大量分散的建设用地分割了非建设用地,降低了其生态功能。

2.3 基于规划管理的机制分析

2.3.1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的缺失

城市规划是通过对城市未来发展目标确定,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步骤和行动纲领,并通过对社会实践的引导和控制来干预城市建设用地的拓展方向,以达到有效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的目的[24-25]。我国实行的《城乡规划法》是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管理和约束,由于大部分城乡非建设用地位于规划区以外,对于非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在现行的规划体系中,对于规划区内的非建设用地的关注非常缺乏,即使有所提及,也根本无法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而规划区外城乡非建设用地由于涉及到农业、林业、水利等众多行政管理部门,造成管理过程中的事权分散、责权不明,导则了管理混乱现象。这些不同的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利益诉求,编制了不同类型的城乡非建设用地的专项规划,由于缺乏相关的统筹部门,造成这些规划很难真正得到实施。城乡非建设用地自然和生态属性的特点,规划往往以控制为主,时间跨度长,见效缓慢,得不到地方政府和规划部门的重视,并且制定的相关规划也大多为非法定规划,并没有法规层面的执行力。

2.3.2 现行规划体系的缺陷

城市总体规划对于规划区内的非建设用地(城市非建设用地)的处理一般是从工程建设条件出发通过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评价,将适宜性低的用地直接归为非建设用地,或是大致划出水源保护地、生态廊道、郊野公园等的范围。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评价本质上讲是从人类征服自然的角度,按土地使用成本的高低对用地进行分类的,确定哪类土地是可以使用的以及哪类土地的使用成本更低[25]。对于非建设用地,关注的应该是其自然属性,也就是生态和景观属性,而非其经济属性。由于城乡非建设用地大部分位于规划区以外,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对非建设用地(绿地、水体等)的规划,一般采用“留白或是涂绿”的手法,往往最终落实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专项非法定规划上。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则是以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为主要目标,主要规定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面积和用地界线等,没有涉及到非建设用地的要素控制。在各级法定规划中,非建设用地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使得非建设用地非正规转换为建设用地有了可能。

2.3.3 规划管理措施的滞后

由于非建设用地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对其保护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管理与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是相背的。同时,转型期地方政府对城市发展的空间引导更多的集中在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上,往往难以兼顾到非建设用地的保护诉求。城乡非建设用地在权属上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无法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相关的管理和约束。即使是国有非建设用地,其用地类型的多样性导致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规划管理部门也无法“越权”进行管理,往往只能在规划编制中提出一些较为空洞的目标,并未考虑达到这些目标的具体实现措施。随着对非建设用地认识的不断提高,成都、杭州、重庆、深圳等城市进行了非建设用地规划研究和实践,在积极探索非建设用地规划编制方法的基础上,也在探索管理条例的制定,但除了《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具有法律效力外,其它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都遇到较大的阻力。非建设用地规划只有融入了实施机制和政府日常操作体系,才能从单纯的技术工具演变为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非建设用地的管理措施才能得到落实[25]。由于非建设用地的生态价值的重要性,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也容易忽视非建设用地内部正当的、合理的发展需求,采取“一刀切”严格管控措施,又没有合理的经济利益补偿,容易导致土地利用冲突的发生。

3 土地利用冲突的管理策略

当在资源分配或与环境有关的事务中产生冲突时,一般有四种处理冲突的途径:(1)政治途径;(2)行政途径;(3)司法途径;(4)替代性争端化解途径[27-28]。其中,替代性争端化解途径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已经成为处理土地利用冲突的优选途径,其强调的是对冲突各方利益的关注和共同的承诺和协议,体现的是各利益相关者涵括式的管理模式。自然资源(特别是划定的保护区)的经营管理,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有所谓排除式与涵括式路线的争论。排除隔离式的管理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其管理计划经常将当地社区的利益排除在外;涵括式的管理模式以西欧为代表,当地社区的利益往往是其管理策略的核心[28-29],这种管理模式中地方政府与自治团体在管理策略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涵括式的管理模式在涉及当地社区与人类活动较多的区域,特别在人口与开发压力较高或是国家与当地社区有土地与资源权争议的地区与国家,这种管理模式作用更加积极。

3.1 参与机制

参与是借自发展领域的一个名词,源自反思第三世界国家在促进发展时外来精英的集权指令式思考并没有缩短贫富差距,而以基层为主由下而上的决策逻辑,在当地社区建立管道与机制。参与,即参加、分享及共同行动,是否对参与者具有意义是有效参与的关键。在计划的层面上,参与意味着当地社区可以定义其自己的目标,执行与监控任何与其相关的计划[29]。90年代国际主流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开始重视当地社区的发展与日常需求,进而期盼其支持保护计划。以往将当地社区认为是负面的因子,需要对环境、资源的劫掠与枯竭负责,现在多将其视为最适的管理者。参与的进行不应限制于计划的某一或某些阶段,而应是全程、全面性的,包括目标规划、资源分配、评估、监测与施行[30-31]。Pimbert等按照社区参与层级的类型划分被动参与、信息收集、咨询、诱因导向、功能参与、互动参与以及自发等7种参与梯度,认为只有当地的知识与意见受到重视,当地社区拥有决策自治的权力,长期的经济与环境的计划才有成功的可能,最重要的是各权益关系者要能满意其所涉入的程度[32]。

3.2 共管机制

共管包括共同管理、参与式管理、合作管理、分享管理、多头集体管理、圆桌协议等含义[29]。在自然资源的管理上的共管是一种存在于各利益相关者间的伙伴关系,其同意分享彼此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与资源的权力与责任,及经营管理的运作,也特别保障权益关系者与保护区相关的功能、权益与责任。201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对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作出明确部署。2017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以分级分类管理为管制思路,以空间规划为管制依据,强化空间控制的管制方式,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并将在福建、江西等六省区开展试点工作。同年,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组建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试图统一行使职责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期待在条件成熟时,形成中央与地方对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资产代理权协同管理的机制。这种中央政府所强制实行的自然资源共管方式,打破了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局限,实现以国家公园内各利益相关者及公园作为一个整体与外部社会的利益合理分配。

4 展望

快速城市化地区的生态空间冲突是中国转型期制度背景下土地伦理缺失、土地利用制度、城乡规划体系以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关系的空间表现,这种冲突体现在空间、社会和功能等3个方面,最终以城市蔓延导致的土地利用冲突和自然资源保护形成的土地利用冲突的形式出现。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迫使政府通过行政区划调整或转地推进近郊农村的全盘“城市化”,这一转换的突发性、剧烈性打破了近郊农村地区原有的乡村城市化路径,但却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本地居民的“深度城市化”。当地村民被排除在了由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规划部门组成的城市增长联盟之外,无法参与土地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正向外部效应的利益分配体系之中,受到发展限制的村民为公共利益担的责任与得到的经济补偿不均衡,从而导致土地利用冲突的产生。

中国转型期制度背景下制度性生态空间冲突主要体现在在经济转型和空间转型产生的直接驱动力导致用地规模的减少,政治转型和社会转型产生的制度缺失和利益失衡导致的土地利用冲突的产生以及都市环境转型产生的环境污染导致的功能的异化。土地利用冲突表现为土地利用中各利益相关者对土地利用的方式、数量等方面的不一致、不和谐,以及各种土地利用方式与环境方面的矛盾状态,其中土地利用产生的正向外部效应的空间利益分配不均是导致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开发商、规划部门以及村民之间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则是导致利益分配不均的主要原因。

土地与空间只是不同势力竞合的场所,冲突通常是土地或空间资源背后的基本特性的显现。国内外目前对制度性生态空间冲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空间冲突的表象,对社会—空间转型过程中多利益主体参加的复杂权利关系和内在产生机制的研究较少。随着空间生产理论、城市政体理论和行动者网络理论、网络政策理论的发展和兴起,借鉴政治学和社会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研究制度性空间冲突的产生机制、演化过程和调控路径成为城市规划和城市治理领域的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课题。

[1]Marcotullio P.J..Globalization,urban form and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in Asia-Pacific Cities[J].Urban Studies,2003,40(2):219-247.

[2]肖华斌,袁奇峰,宋凤.城乡非建设用地空间演变与生态安全响应研究——以佛山市为例[J].山东建筑大学学报,2012,27(5):473-476.

[3]马学广.大都市边缘区制度性生态空间的多元治理——政策网络的视角[J].地理研究,2011,30(7):1215-1226.

[4]Robbins S.P..Organizational Behavior:Englewood Cliffs[M].New Jersey:Prentice-Hall International Inc,1996.

[5]Carpenter S.L.,Kennedy W.J.D..Managing Public Disputes:A Practical Guide for Professionals in Government,Business and Citizen's Groups[M].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88.

[6]Minnery J.R..Conflict Management in Urban Planning[M].Farnham:Gower Publishing Company,1985.

[7]周德,徐建春.近15年来中国土地利用冲突研究进展与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15,29(2):21-29.

[8]于伯华,吕昌河.土地利用冲突分析:概念与方法[J].地理科学进展,2006(3):106-115.

[9]Sauer A..European nature conservation policy:challenges for local implementation in Germany[J].Frontis,2005,12:173-189.

[10]储胜金,许刚.浙北山区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冲突与协调机制研究——以天目山自然保护区为例[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4,13(1):24-29.

[11]马学广,唐承辉,贾朝祥.青岛市海岸地带空间冲突及其治理研究[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3-20.

[12]阮松涛,吴克宁,刘巧芹.土地利用冲突与土地价值的博弈与重构[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4(1):123-128.

[13]李志刚,姜海,陈海洋.主体功能区下协作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机制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6(12):10-17.

[14]王甫园,王开泳,陈田,等.城市生态空间研究进展与展望[J].地理科学进展,2017(2):207-218.

[15]Logan J.R.,Molotch H.L..Urban Fortunes: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lace[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7.

[16]Mollenkopf J.H..The Contested City[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3.

[17]张京祥,殷洁,罗震东.地域大事件营销效应的城市增长机器分析 -以南京奥体新城为例[J].经济地理,2007,27(3):453-457.

[18]袁奇峰,杨廉,邱加盛,等.城乡统筹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研究——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例[J].规划师,2009(4):5-13.

[19]张波.中国城市成长管理研究[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20]杨永芳,刘玉振.土地利用冲突权衡的理论与方法[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2,31(5):171-176.

[21]赵民,鲍桂兰,侯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城乡发展[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22]袁奇峰.改革开放的空间响应—广东城市发展30年[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

[23]刘毅华,陈浩龙,林彰平.城中村非正规经济的空间演变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以广州大学城南亭村为例[J].经济地理,2015,35(5):126-134.

[24]孟鹏,冯广京,吴大放.“多规冲突”根源与“多规融合”原则—基于“土地利用冲突与‘多规融合’研讨会”的思考[J].经济地理,2015,29(8):3-9.

[25]冯雨峰,陈玮.关于“非城市建设用地”强制性管理的思考[J].城市规划,2003,27(8):68-71.

[26]陈宏军,施源.城市规划实施基质的逻辑自治与制度保证—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践[J].城市规划,2007,31(4):20-25.

[27]阮松涛,吴克宁.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冲突及其缓解机制研究——基于非合作博弈的视角[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3(11):388-392.

[28]褚玉杰,赵振斌,张铖.旅游社区多群体态度差异和冲突倾向的空间特征—以西安汤峪镇为例[J].地理学报,2016,71(6):1045-1058.

[29]McNeely J.A..Protected areas for the 21st century:working to provide benefits to society[J].Biodiversity and Conservation,1994,3(5):390-405.

[30]Borrini F.G..Beyond Fences:Seeking Social Sustainability in Conservation[M].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1997.

[31]W right R.M.,Western D..Erratum:natural connections:perspectives in community-based conservation[J].Conservation Biology,1996,10(1):310.

[32]Pimbert M.P.,Pretty J.N..Parks,people and professionals:putting“participation”into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J].Social Change and Conservation,1997,16:29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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