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被互联网遗忘的权利吗

2017-03-04 05:04吴飞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
环境与生活 2017年5期
关键词:浙江大学隐私权个人信息

◎吴飞(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

◎傅正科(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博士生)

我有被互联网遗忘的权利吗

◎吴飞(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

◎傅正科(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博士生)

对个人信息自主性的保障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想,因为如此方能真正保障个人的正常生活。隐私权正是在这样的理念下逐渐发展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但数字化记忆的可访问性、持久性、全面性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凝视”给人类带来了严重挑战,“被遗忘权”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提出的。

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深入人心,许多人认为,过分刺探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其他人的生活并非善举,何况许多信息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无关。

人人都在数字空间被“凝视”

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一方面解放了普通大众的传播权利,另一方面又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如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面临严重的挑战。如美国《体育画报》泳装模特耶西卡醉酒后与朋友拍了一张衣着不得体的照片,后来,这张照片被上传到了网上。她为此起诉了雅虎公司,要求它删除照片,结果她胜诉了。

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5.2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新华社发布消息称,从对中国最有影响的10家网站统计看,网民每天发表的论坛帖文和新闻评论达300多万条,微博每天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超过2亿条。

人也许会被自己创造的技术奴役。当我们使用数字设备的时候,行为信息被转化为数字碎片,经由算法,这些碎片将还原出与现实相对应的数据化个体,由此每个人都在数字空间中被“凝视”着。

美国著名计算机专家约翰·迪博德曾分析说,当你在银行存钱、提款的时候,你留下的信息绝不仅仅是一笔银行交易,其实你还告诉了银行某一时刻你所处的地理位置。这些信息很可能会成为你的其他行为的解释,从而透露你的隐私。例如,如果这个提款记录和你当天的通讯、消费、旅行等其他数据记录整合起来,你当天的行踪和行为就不会有太多的秘密可言。

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曾报道了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数据隐私专家的观点:“即使没有姓名、没有社会保险号,只要通过性别、生日和邮编这三个数据项,数据挖掘的技术就能够成功识别全美87%的人口。”

数据是完全敞开的

数据本身的特性,使得数字化的凝视除了在空间上囊括所有的个体,同时还带上了时间的维度。数据在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上的凝视,使得个体在数字空间这一公共平台上的当下与过往均无法被抹去。你不知道究竟在什么时候那些监视者会对你发出警告。

数字空间既是实在的,也是虚拟的。说其实在,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论、行为甚至心理活动都是真实的存在;说其虚拟,是因为这些数据会存在于云端,它们呈碎片化、无组织的形态,连我们自己都不知道它们在何处。

但通过特定的算法,各种机构却有可能完整地获得这些数据。对这些机构而言,我们的数据是完全敞开的,它们可以监视我们的一举一动、一思一感。我们所寄希望获得保护的个人隐私,就这样毫无保留地呈现于权力机构的眼中。怎么办?

“我能删帖吗”

2013年4月,英国《卫报》发表了关于“我能删帖吗”的争论文章,文章描述了欧洲围绕“被遗忘权”掀起的网络数据保护运动。文章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要求博客服务商和网站删除内容,比如有损害的或过时的个人信息,还有让人难堪的照片。

《卫报》的文章介绍说,隐私权游说团体“老大哥看着你”在2013年2月发布的一项调查称,68%的英国民众对自己在网络上的隐私感到担忧,其中22%的调查者表示“非常担忧”。

《卫报》的读者调查表明,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在互联网上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被泄露:一是难以注销社交媒体网站账户,难以确保网站上的所有数据被删除;二是使用谷歌搜索自己的个人信息时,一些过时的、有失偏颇的或者不正确的搜索结果排在靠前位置;三是缺乏控制其他用户发布含有自己信息图片的方法;四是网络跟踪软件会监控用户网络的使用情况,并得到个人网络活动习惯的全貌。删帖运动可被看作个体为确保自主性,对数字空间中权力的凝视进行抵抗的表征。

欧盟提出“被遗忘权”概念

2012年1月2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公布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2012/72、73号草案》(以下简称《2012年欧盟草案》),对1995年出台的同一内容的第95/46/ EC号指令进行修订。《2012年欧盟草案》中最具争议性的议案,是提出数据主体应享有“被遗忘的权利”(right to be forgotten)。

欧盟将“被遗忘权”定义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有学者将“被遗忘权”定义为:“如果一个人不再想让他的个人信息被信息控制者加工或者存储,并且如果没有保持这些信息的合法基础,这些数据应该从他们的系统中删除。”因此,“被遗忘权”也被称为“删除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那些网络用户控制谁能获取他们的个人信息至关重要。

根据《2012年欧盟草案》,个人数据被广义地界定为“任何与一个信息主体有关的信息”。信息主体提出要求后,网站操作者被要求“不加延迟地实施删除”,除非对数据的保存为践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所必需。欧盟负责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司法专员维维亚娜·雷丁于2012年1月22日宣称,欧盟委员会提议将创建一项全新的隐私权——“被遗忘权”。

所谓的“被遗忘权”就是允许当事人删除自己或他人放置到互联网上的关于自己的令人尴尬的照片或者数据信息。根据欧盟提案,这一权利被定义为:“个人有权利使它们的个人信息……被删除,当已经没有保存它们的正当理由时。”这一权利延伸至所有人的个人信息,而不仅仅是犯罪者的犯罪前科。

这一权利暗示着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决定这些信息将会怎样,并且即使‘离开其掌控’,也保持着对它的控制。”

“被遗忘权”实践中遭遇挑战

但这并不单纯只是一个私人问题,还牵涉到对公、私与公共性的考量。不同国家对隐私、言论自由、国家安全等基本理念的不同,使得“被遗忘权”在实践过程中遭遇了挑战。

“被遗忘权”的提出为我们对待数据隐私的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方向。不过,过于扩大“被遗忘权”的边界也是不适当的。其一,因为对于被认为是理性的成年人来说,这样的权利保护,反而鼓励他们在网络发布信息行为的随意性甚至是不负责任;其二,要求各种不同的网络平台及时处理各种不同理由的删除请求,对这些平台公司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负担;其三,在新媒体时代,“公”与“私”,“真实”与“虚拟”之间的界限已越来越不清晰,传统的私人领域已越来越公开化。

(原载《浙江大学学报》,本刊有删节,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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