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自己成为民间借贷的受害者

2017-03-04 11:05颜梅生
老年世界 2016年10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老太儿媳

颜梅生

从2014年的司法统计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案件里有30%左右涉及老年人。不少老人迷信高额利息或贪图其他利益,往往会因禁不住诱惑,把手中的养老钱出借给他人,最终落得个鸡飞蛋打的结果。

轻信他人,80万元人间蒸发

【案例】经过大半生的省吃俭用,赵奶奶积蓄了80万元现金。2014年1月,赵奶奶独自出门旅游中,在火车上碰到了一个30多岁的女子,一路上对她很是照顾。赵奶奶不仅对她非常感激,而且觉得女子心肠不错,甚至在离别前还相互留了电话号码。通过此后一段时间的联系,赵奶奶对女子更是信任有加。5月,女子提出以月息2分向赵奶奶借钱做生意时,赵奶奶毫不犹豫地将积蓄全部借给了她。可时间过去两个月,女子不但未按时偿还本息,反而电话也成了空号。无奈之下,赵奶奶只好根据女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提起了诉讼。岂料,女子的身份证系伪造,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结果竟是查无此人。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也指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正因为女子的身份证为伪造,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结果为查无此人,决定了赵奶奶提供的“被告”信息虚假,同样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使得法院只能驳回赵奶奶的起诉,也就意味着赵奶奶的养老钱只能被“人间蒸发”。

【支招】出借养老钱,千万不要轻信对方的身份。如果实在难于判断,最好能够让对方提供财产抵押或者质押,也可让对方提供自己所熟悉的、有偿还能力的人担保,以便一旦债权受到威胁,亦能“逃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追求高利,30万元“打水漂”

【案例】2014年6月27日下午,郭大爷路过一家麻将馆时,见自己的一位老哥们正在喜滋滋地数着大把“红利”。在郭大爷的一再追问之下,本来支支吾吾的老哥们终于说出了实情:里面名为娱乐场所,实则有很多人在赌博,甚至是豪赌。输掉者为了扳本,往往会以高额利息借款,自己就是“从中赚了一笔”。见有如此好事,郭大爷毫不迟疑地要求老哥们“引荐”。次日,果有一赌徒愿意以0.2元的利息借款,想到1万元一个月后就变成了1.2万元,郭大爷当即“奉上”了10万元。赌徒输掉后,郭大爷便再借,如此累计达30万元。由于赌徒并没有在约定的一周后偿付本息,郭大爷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经审理,却驳回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十一条也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结合本案,不仅利息高达0.2元,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且郭大爷也知道,对方是在从事赌博类非法活动。正因為如此,决定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法院还可以按规定对赵大爷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

【支招】《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通过出借养老钱来实现“让鸡生蛋”,必须是以合法为前提。如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惜出借养老钱,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苦无证据,50万元一去不还

【案例】2014年春,蒋老太的儿子、儿媳因购买一套三居室的新房,提出向蒋老太借款50万元,并表示3年内还清该款,且在房屋交付后,蒋老太也可搬入居住。考虑到亲子关系,也觉得自己一人长期在外独自租房居住毕竟不是个事,遂借出了自己的养老钱。但时至2014年8月,儿子、儿媳已经搬入新房达三个月之久,也没有让蒋老太搬去的意思。无奈之下,蒋老太只好找上门去。可儿子、儿媳不但拒绝其共同居住,甚至还否定借款一事。蒋老太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儿媳偿还借款。不曾想,基于她没有借据,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儿子、儿媳又死不认账,法院最终只能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本案,尽管诉讼发生在蒋老太与儿子、儿媳之间,但由于分属于两方当事人,蒋老太对自己的主张同样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正因为蒋老太的儿子、儿媳否认,而蒋老太不仅没有借据,且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之事,决定了蒋老太只能“承担不利后果”,50万元借款一去不回。

【支招】为避免出借养老钱引发举证难,最好应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如条件不容或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借条,则可以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并保留好汇款凭条,或邀请第三人到场,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来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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