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法律中的词汇规范问题

2017-03-07 18:25郑友阶
华中学术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例港式英文

郑友阶

(黄冈师范学院语言应用研究所,湖北黄冈,438000/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北京,100010)

一、 引言

香港中文法律文本的产生有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同香港不同时期语言政策下的语言生活密不可分。在回归前的英国殖民期间,英语是香港官方语文,香港法律文本自然也采用英文。1974年香港政府所颁布的《法定语文条例》中明确规定“中文除在法律范畴外,成为其他范畴的共同法定语文”[1]。这充分说明了当时香港政府的语言政策就是通过立法来维护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地位。1984年中英签订了《中英联合声明》,香港回归成为历史大势,中文的法律地位不容回避。1987年香港政府公布的《法定语文(修订)条例》规定“新法例须以中英文制定,中英文同为法律正式文本”,这一规定正式确定了中文在香港的法律地位,中文法律文本成为现实。香港政府成立了“双语法咨询委员会”,其目的在于确保香港回归后全部法律能够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双语法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原来的香港英文法律译为中文本,确保香港全部法律具有中英文两个版本的设想得以实现。但是,从具体双语法律应用的现实来看,中文的地位远不如英文[2]。在香港回归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八条之规定香港实行双语法律制度,所有法律均有中文及英文两种版本。虽然香港律政司在《香港法律草拟——文体及实务指引》(2012:250)中明确表示“虽然草拟的工序往往是先着手草拟其中一个文本,再以此为基础拟备另一个文本,但不应将后者称为或视为前者的译本”[3],但由于香港回归前百多年来的官方语言是英文,香港法律人士和司法体系都是按照英国模式培养起来的,而且现行香港法律英文版是香港原有法律按照《基本法》规定进行适应化修改后的保留部分,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英文版法律影响并不会被削弱。香港的中文法律是“双语法咨询委员会”按照英文法律翻译过来,再按照《基本法》进行相应修订。这种翻译和修订必定要受到当前香港“两文三语”多元化的语言生活影响,并在法律文本的各个语言要素中体现出来,词汇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选用的《释义及通则条例》是“香港双语法律资料系统”中1181章中的第一章,本章由13部102条款、外加9个附表构成。13部标题分别是:简称及适用范围,字和词句的释义,有关条例的一般条文,生效日期、拒准、修订及废除,附属法例[4],权力,各类委员会,公职人员及政府或公共机构条约,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时间及距离,在香港实行的全国性法律,新闻材料的搜查及检取和杂项。可见,《释义及通则条例》是对香港法律的总体解释,包括香港法律的用词用语以及相关程序和释义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对《释义及通则条例》中的词汇选用标准为例进行研究,可以揭示各种对香港中文法律中词汇选用产生影响的因素,为解读香港中文法律文本、理解香港法治提供事实依据,为香港双语立法提供借鉴。香港中文法律用词的对比分析会丰富世界华语研究内容,中英文用词的对照分析会推动双语立法良性循环,特别是香港社区语言生活同法律用词关系探讨会丰富社会语言学的研究内容。总体来讲,香港中文法律的用词研究会给香港语言政策和规划提供语料和微观证据,为香港双语立法打下坚实的语言基础。

本文回答的主要问题有:香港中文法律的用词有哪些类型?不同类型的词汇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香港中文词汇的标准问题?

二、 香港中文法律词汇分类

香港中文法律所使用的词汇,苏金智和石定栩(2013:49)认为“大体上与我们长期以来研究的香港书面语一致,与标准中文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并且存在着一些香港言语社区的独创成分”[5]。本文探讨香港中文法律文本的词汇选用,其对照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现代汉语书面语,主要参考工具是《现代汉语词典》和《元照英美法词典》;另一个是港式中文,主要参考依据为《港式中文与标准中文的比较》、香港律政司在线的《汉英法律词汇》和《英汉法律词汇》[6]以及《全球华语词典》。依据这两个标准,香港中文法律的用词可以归结为三类:标准中文用词;港式中文用词;标准中文和港式中文都使用但意义不同的词。

(一) 标准中文用词

标准中文用词是指在香港法律中使用的现代汉语书面语词汇。尽管香港地区所运用的标准中文与内地的标准中文是属于同一类型,但仍有区别,尤其是某些香港中文中夹杂的粤方言以及英语或者文言成分形成了同标准中文大相径庭的意义。苏金智和石定栩(2013)通过港式中文与标准汉语的比较来探讨香港法律文本中的日常用语词汇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古词语、方言词语、英译词语和社区词语四个方面。从法律专业用词的角度来看,香港中文法律文本中所采用的法律术语的绝大部分也进入了标准中文词库之中,并被广泛接受和应用。这些词如“大律师”、“公务员”、“公众”、“公职人员”、“不动产”、“行政长官”、“律师”、“终审法院”等等,它们占据中文法律专业词汇的主体部分,使用中文的人士一般对这些词汇的专业意义理解都能达到95%以上。由于这类词汇不会对使用标准中文或者港式中文的人带来理解上的偏差,也就是说操中文者对于这些词汇都能够达到相同的理解,因而本文将其当做标准中文的一部分,在此不作研究阐述重点。

(二) 港式中文用词

港式中文是“具有香港地区特色的汉语书面语”[7],主要在香港地区使用,具有地域色彩。在判断依据上,石定栩等(2006)提出了两个参照点:一是标准中文,主要观察其不同点;二是粤语书面语、英文以及文言文,主要观察它们的相似点。这样的词汇在《释义及通则条例》这样的法律文本中是大量存在的,比如“法例”、“详题”等。

香港的各种中文法律并没有使用标准汉语中的“某某法”的称谓,而是统称为“某某条例”,如“释义及通则条例”、“陪审团条例”、“法定语文条例”等等。这些“条例”对应的英文为“ordinance”。《元照英美法词典》(第1009页)对“ordinance”的解释有三项:1.条例;2.法令;3.条令。《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1291页)中对于“条例”的释义为“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一类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国务院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系统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条例”尽管在内地使用上不及“法”那么具有权威,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说,还是可以为普通操中文的受众所接受。但是,在指法律这一主题概念的时候,香港条例中所使用的中文词汇为“法例”,其对应的英文为“law”。“法例”是香港所有成文法的总称,对应于标准中文的“法律”概念。但是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找不到“法例”一词。《全球华语大词典》(第410页)对“法例”一词的解释为“法律条例”,使用例句为“相关法例/现行法例”,但并没有标注该词使用的地区与范围,说明它是全球华语通用词汇。这两种工具书的查询结果表明,“法例”一词是在大陆以外地区通用的中文词汇,等同于现代汉语的“法律”一词。为了检验这种结论,在北大现代语料库中以“法例”进行了检索,检索结果有376条语料。在这376条检索结果中,与香港用法相同指法律概念的有327条,其中303条是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报道,其他的15条来自港澳台作家语料,8条来自网络语料,还有1条涉及日本的法律。在国家语委语料库在线的现代汉语语料库中再次以“法例”为检索词,进行模糊检索,检索结果为零。两种语料库查询结果表明,“法例”不是内地通用词汇,主要在港澳台地区使用,而且已进入港台一般文学作品之中,统指“法律”。在《元照英美法词典》对于“law”的解释却没有“法例”这一义项,可见“法例”不是现代汉语的标准书面语,而应该归为港式中文范畴。

除了“法例”外,“详题”也是香港中文法律文本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并没有收录此词。在北大现代汉语语料库中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零。这两种查询结果表明“详题”也不是现代汉语的标准书面语,应归为港式中文范畴。鉴于香港中文法律条文语与英文条文对应,查询香港英文法律的第一章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中“详题”对应的英文是“long title”,但是“long title”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并没有查询到对应的中文翻译。在香港律政司在线的《英汉法律词汇》中以“long title”进行查询,其对应的中文为“详题”。所以,我们有理由确定“详题”是一个港式中文的法律词。

在维基百科网页上以“long title”为检索词进行查询,显示结果为该词条仍然处于讨论状态,是同“short title”一并出现的法律用语。维基百科对“long title”的英文和中文解释如下:

The long title (properly,the title in some jurisdictions) is the formal title appearing at the head of a statute (such as an Act of Parliament or of Congress) or other legislative instrument.The long tit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summary description of the purpose or scope of the instrument; it contrasts with the short title,which is merely intended to provide a convenient name for referring to it.

……

The long title was traditionally followed by the preamble,an optional part of an Act setting out a number of preliminary statements of facts similar to recitals,each starting Whereas……

通常用于法域,指成文法或者其它立法文书题头的正式标题,主要是为法律文书的目的和辖域提供纲要性的描述。与“简称”形成对比,“简称”指该法律文书的简称。

……

惯例上“详题”位于序言之后,作为法律对于大量说明性事实进行基本陈述的可选部分,不同法域用词并不相同。在英国,一般会以“An Act to”来表示。在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一般以“An Act to”来表示,拨款法案一般以“An Act making appropriate for”,法案一般以“A Bill for an act”来表示。新西兰在2000年后停止使用该术语。[8]

以上查询结果表明“详题”是英美普通法系成文法中的一个陈述性部分,是对相关法律立法目的进行阐述,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总则”。香港中文法律将其定为“详题”,表面看来是一个非常地道的中文词,似乎读者可以直接理解为“详细的题解”,就比较切合“long title”的英文含义。但是对于作者这样的内地受众而言,何为“详题”,实在是不知所云。可见,使用“详题”是英国法系“long title”在香港中文法律的对等词汇,它真实再现了香港普通法系对于香港律政制定中文版法律的影响。正如前文所述,内地受众无法理解“详题”是因为它不是标准汉语的词。无论是在《现代汉语词典》还是《全球华语词典》工具书中,均查不到这个词汇。在北大现代汉语语料库和国家语委的语料库在线中,以“详题”检索的结果为零。所以有理由相信,“详题”应当视为港式中文法律特有的词汇,是典型的港式中文法律词汇,只有结合其对应的英文才能理解其意义。对于港式中文使用者,特别是接受英美法系教育背景的人士来说,“详题”这样的词是标准的中文,确实表达了“long title”法律含义。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对于香港范围之外的其他使用标准中文的读者而言,这些词汇不仅不是标准的词汇,而且根本不会被使用,他们自然也意识不到这些词汇会对其他使用标准中文的受众带来理解上的困难。所以这种词汇的使用,对于非香港地区的汉语使用者会造成误解,势必影响非香港地区人士对于香港相关法律的理解。当然,如果未来香港法律越来越被内地民众所熟悉的话,这类词也可能当做法律专业词汇或者新造词被接受。

(三) 港式中文和标准中文都使用、但意义不同的词

香港中文法律中有些词汇在标准中文中也使用,但是结合其所在的条文来看,其意义并不等同标准中文中该词的意义。苏金智、石定栩(2013:48-60)将其称为同形异义现象[9]。苏金智(2015)指出同形异义词有三种情况:所指的范围比标准汉语宽;所指范围比标准汉语窄;各有所指[10]。这三种情况也都出现在《释义及通则条例》中。

第一种情况是同形异义词中,港式中文词汇的意义比标准中文宽的情况,具体可见苏金智(2015:78)对“文件”、“刊物”等词的阐述。此外还有“人”、“人士”、“个人”等等,不仅指人,还指法团、机构和团体。

第二种情况典型的词就是“文书”。《释义及通则条例》中的“文书”对应的英文词有“the context”[见《释义及通则条例》第一条附注(3),原文为“或任何其它条例或文书的内容出现用意相反之处”]和“instrument”。“context”在《元照英美法词典》(第309页)中解释为:上下文,语境,文章的前后联系。“instrument”是指“宪报内有法律效力的公布”。而《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文书”的解释为“1.指公文、书信、契约等。2.机关或者部队中从事公文、文书工作的人员”。所以,港式中文中的“文书”不包括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另外,“instrument”在《元照英美法词典》(第707页)中的中文解释为“文契和票据”。因此,“文书”一词在香港法律中的含义比标准汉语的含义范围要窄许多。

第三种情况典型的词是“公印”。“公印”在香港法律中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印”。查阅对应的英文为“public seal”,标准中文应为“公章”。仔细推敲,“公印”一词的构成应该是“公共印章”的缩略,但在香港中文法律中“公印”专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印章,并非内地公认的一般“公章”的统称。此外还有“简称”一词,也应归为此类。香港中文法律中的“简称”并非是“简写的称谓”,也不是某个词的简写,而是“引称”。其英语对应词为“short title”,与上文的“long title”相对照,是英美普通法系成文法的一个构成要件。这里“简称”是对“详题”的简写称谓。此外还有“公共机构”、“公众”、“公众人士”等等,其在香港中文法律中的含义不同于其在标准中文中的意义,它们的意义专指某一法律特定的对象,比其标准汉语意义要窄得多。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三、 原因及对策

标准中文在狭义的层面来讲就是普通话,它是以典范的白话文著作作为语法规范。各种地方普通话可以看作标准中文的地域变体。港式中文因为受到香港特定的社会状况影响自然要呈现出香港地域变体的特色,但这个特色恰好说明其作为标准中文变体的本质。所以,从标准语与地域变体的关系来看,尤其不考虑语音因素时,港式中文的绝大部分还是采用标准中文的词汇,是“具有香港特色的汉语书面语”[11],在比例上相同部分占到50%以上。从标准语同地域变体来看,香港中文法律中的绝大部分用词采用标准中文是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定语文条例》的相关条款,也合乎香港作为中央政府管辖的地方政府的语言政策的。

香港毕竟又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政府,实行的是“一国两制”。为了同“一国两制”相适应,香港在法律上采用了双语法制。由于香港特定的历史、地域和现实状况,形成了“两文三语”的语言生活现实。这样的语言生活现实决定着港式中文用词必定在香港中文法律文本中体现出来。长期以来,香港立法人员接受的是英文教育,司法活动都按照英国司法程序进行。Bolton(2011)的研究显示,目前80%的香港立法会文件还是以英文起草,然后翻译成中文[12]。这一点即同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政策导向相关,也同英文仍然是最重要的国际工作语言地位相关。另一方面,在香港历史上标准中文的教育长期缺失相关。香港人概念中的中文母语其实是粤语,标准中文是他们的第二语言。在香港回归后的近15年的2011年,香港特区政府的人口普查统计结果显示89.5%的香港人仍使用粤语。按照特区政府2013年的人口普查统计结果,将普通话作为第二语言应用的人口比例也仅为46.5%,还不过半数。所以受到英文、粤语影响的港式中文仍然会占据较大部分,起着较大的影响。本文中那些看似标准词汇的“法例”“详题”“公印”等的使用说明港式中文存在本身就是香港语言生活的真实反映。

单就中文而言,香港特区还存在“语”和“文”分家的现实。尽管《基本法》和《法定语文条例》都规定“中文”是官方语文,但是香港人眼中的“中文”并不同于标准中文。侍建国、卓琼妍(2015)指出“在香港教育部门的各类文件里,港人的母语为中文,中文的书面语基本等同现代汉语的书面语,而中文语音则为粤音”[13]。由于粤语具有相对独立的词汇和语法系统,所以结果是导致港式中文的语音为一种形式,词汇和语法为另一种形式[14]。这一点反映在书面语上,就是采用大量粤语词汇和句式,既有标准中文的,也有介于标准中文和粤语之间的,还有就是直接采用粤语词汇的。再加上英文和文言的影响,自然就会出现同形异义的情况。

香港中文法律用词出现的三种情况,从根本上来说是香港中文语言规范的标准不明确导致的。因此,确立香港中文法律的语言规范刻不容缓,它关系着香港法律的实施和公正,进而关系着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首先要确认双语立法中的“中文”含义。在立法上要确认官方语言中的“中文”指标准中文。中文法律各项条款和用词首先要符合“标准中文”的词汇、语法和句法规范。特别是保持原有英文法律来拟定中文法律文本时,香港律政司草拟科需要以标准中文为规范来草拟中文文本。

第二,香港政府要加强与内地法律语言工作者的合作,就当前香港中文法律文本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主要解决依据英文来草拟中文法律文本所出现的各种词汇、语法和句法问题。还要确立香港中文法律的受众对象,使得中文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香港语言文字规范的引导工作,建立类似大陆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专门机构推行语言规范工作。通过语言文字政策和语言教育政策的规划来推动标准中文的推广。这种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目的是最终推动标准中文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律用语。

四、 结语

香港中文法律用词的三种情况说明香港中文法律文本确实存在中文用词规范不明确的事实,势必会影响到法律实施过程的不公,尤其是对于不懂英文的中文牵涉者后果严重。在香港已经导致了杨振权(2002)等学者提出的“现有中文法律词汇的数量和准确性亦远远不足以应付普通法的需求”这种局面[15]。这种认为汉语不适应于表达普通法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无论哪一种语言,都是一种精准的表达体系。香港中文法律所出现的词汇问题,不是汉语语言本身的问题,而是在将英文法律文本翻译为中文的时候,翻译者所采用的中文标准不规范或者是受到香港中文规范不明确的影响。只有确立法律语言的规范,香港中文法律才会同其英文法律一样地传递法治精神、法律理念,一定会为维护一个繁荣稳定的法治香港起到应有的作用。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YJC740151】、黄冈师范学院博士基金项目【2013032203】、黄冈师范学院高级别培育项目【20170840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 田小琳:《香港语言生活研究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6页。

[2] 杨振权:《双语司法与法律中译(代跋)》,《法律与语言:从实践出发》,香港:中华书局,2002年,第361~374页。

[3] 电子版香港法例。[2017年5月15日]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draftingleg?_lang=sc.

[4] “法例”是香港法律中文版文本中使用的词汇,等同于普通话的“法律”,见下文的解释。本文使用“法例”时表示其出处使用该词,下同。

[5] 苏金智、石定栩:《两岸四地现代汉语对比研究新收获》,北京:语文出版社,2013年,第49页。

[6] 电子版香港法例。[2017年5月15日]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glossary/chi;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glossary/en.

[7] 石定栩、邵敬敏、朱志瑜:《港式中文与标准中文的比较》,香港:香港图书公司,2006年,第6 页。

[8] 维基百科。[2017年5月15日]https://en.wikipedia.org/wiki/Long_title.

[9] 苏金智、石定栩:《两岸四地现代汉语对比研究新收获》,北京:语文出版社,2013年,第48~60页。

[10] 苏金智:《香港法律双语化中的语言规范化问题》,《中国社会语言学》2015年第2期,第76~82页。

[11] 石定栩、邵敬敏、朱志瑜:《港式中文与标准中文的比较》,香港:香港图书公司,2006年,第6 页。

[12] Bolton Kingsley,“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 in Hong Kong:Colonial and Post-colonial Perspectives”,AppliedLinguisticsReviews,2,2011,pp.51-71.

[13] 侍建国、卓琼妍:《香港的“两文三语”问题》,《中国社会语言学》2015年第1期,第109~115页。

[14] 侍建国、卓琼妍:《香港的“两文三语”问题》,《中国社会语言学》2015年第1期,第109~115页。

[15] 杨振权:《双语司法与法律中译(代跋)》,《法律与语言:从实践出发》,香港:中华书局,2002年,第361~374页。

猜你喜欢
法例港式英文
双调词篇法例谈
共度好时光
“三点共圆”在中考中的考法例谈分析
香港楼宇命名修辞特点分析——港式中文研究实践
港式中文文体的修辞特点——以剖析一篇港式中文为例
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
北京首都机场朗豪酒店:打造纯正港式火锅
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