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事件中的道德失范现象及其反思

2017-03-10 05:56潘宇翔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12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美德网民

潘宇翔

(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湖南长沙410006)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表明: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了7.24亿,是我国网民组成的最主要部分[1];另一方面,近年自媒体发展迅速,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自媒体平台,常见的就有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知乎等28种,其中仅今日头条就拥有4亿的用户,每日4 000万的活跃用户;手机网民的逐步扩大和自媒体的迅速发展,让更多社会新闻和资讯跃然眼前的同时,也将“网络暴力”等问题显露无疑。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

关于“网络暴力”这一行为的定义并没有形成定论。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话语暴力的一种简称,他是指在网络这一虚拟平台上用话语暴力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也被叫做“网络欺凌”[2]。但是很显然这样的定义是忽略了网络暴力通过人肉搜索将当事人所有信息公诸于网络,这一行为已经超出了话语暴力的定义,侵犯了当事人应有的隐私权。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可以理解成网民对关涉道德的热点事件,在网络上通过道德谴责、侮辱谩骂以及人肉搜索等方式,给当事人带来身心伤害的网络失范行为,其实质是网络道德失范[3]。这种定义比较前一种更加全面,但是其实质不是网络道德失范,而是道德失范。因为网络并不全然脱离于人类社会而形成一套自己独有的道德体系,网络世界只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与拓展,故而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对于某一道德品质或规则的漠视,只能归因于这一品质和规则在现实世界的失范。综上,网络暴力其实质是道德失范,具体表现为网民对近期关涉道德的事件,在网络上通过道德谴责、辱骂、人肉搜索、隐私批露等方式对事件主要负责人造成伤害。

早在十年前我国网络暴力事件就已经开始出现,其中“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以及“华南虎”事件曾引起较为集中的讨论。但是真正进入司法程序,被称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是:2008年网友不满王菲因婚外情导致妻子姜岩跳楼自杀,而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私人信息披露。王菲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此后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多,学界对此的研究也相对多了起来。

二、网络暴力事件的分类及其道德失范现象

道德失范现象是指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作为存在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的缺失,或者缺少有效性,不能对人的自身精神世界、社会生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从而表现为人的自身精神世界的衰落、社会行为的混乱[4]15-23。这种现象表现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就是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在网络行为中的失效。为方便对网络暴力事件中道德失范现象的研究,在此根据道德在网络暴力事件充当的作用将网络暴力事件归纳为“道德审判型”、“道德绑架型”与“纯粹情绪型”三种基本类型。

1.道德审判型

纵观网络暴力事件,有一些事件本身的起因是当事人道德的缺失,比如劈腿、婚外情、官员腐败、虐待子女或学生。这样的事情经由网络自媒体报道和扩散,网友基于对此类行为的痛恨而形成统一的道德战线,以道德标准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审判,由于用语过激、传播迅速、人肉搜索等原因而演变成网络暴力事件,故而将这一类网络暴力事件叫做“道德审判型”。这一类典型的事件有2016年8月中旬发生的“王宝强离婚事件”: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发表了离婚声明,其离婚理由是妻子马蓉婚内出轨经纪人宋喆。声明一发便在网络上激起千层浪。根据新浪CEO提供的数据显示:王宝强发布微博一个小时后,QPS(每秒查询率)瞬间增长了2倍之多。发表声明一分钟后,腾讯新闻、凤凰新闻等自媒体平台即发布了相关新闻。事件影响力短短数小时便波及全网络,众网友以对王宝强前妻马蓉非道德行为的谴责而形成统一而庞大的道德审判群体,进行谩骂和责难。经随后事件的继续发酵,很多网友在得知马蓉的航班信息后纷纷赶到北京机场围堵,将网络暴力最终演变成了现实暴力。在这类网络暴力事件中,当事人的不道德行为被网络自媒体报道,网民受到当事人该行为的刺激,从而对当事人做出道德审判。而后发的自媒体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博取网民关注,其中不乏扭曲事实、断章取义。这种做法激发了更多网民更大的负面情绪,使得网友丧失判断的理智,成为“非理性”的道德审判主体,形成较为极端的道德判断,而这种极端的道德判断促使网民实施网络暴力。原本个体性的负面情绪和暴力倾向在自媒体平台的推波助澜和交流中不断复合强化。在这一过程中沉默的螺旋效应、从众效应连环引爆,最后群体理性逐渐消失殆尽,进一步上升为群体极化。而在这一过程中道德却在此中沦为了个体释放自我、宣泄情绪、猎奇心理满足的遮羞布,同时也成为网络暴力扩张自己力量和受众的名头与工具。

2.道德绑架型

有一些事件本身的起因则是网民以道德为名义,通过舆论压力挟持他人履行一定行为。比较典型的是2015年9月的“范玮琪晒娃”事件:2015年9月3日早上,台湾女星范玮琪照常在微博发布儿子照片,但恰逢当日是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北京阅兵大典,有网友认为范玮琪在这种时候晒娃是“不爱国”的行为,众网友以此为由对范玮琪进行了谩骂和道德谴责,诸如“不配做中国人”,“滚出中国”等过激言论。4日,范玮琪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就此事道歉。其他还有2015年8月天津爆炸事件后,马云微博上出现了网友“逼捐”的言论,网友纷纷指责马云“为什么不给天津捐款”、“首富就应该捐一个亿”、“为什么一点同情心都没有”。而马云在2014年以145亿人民币捐赠额成为了当年“中国最慷慨的慈善家”,如今却在这些网友口中似乎成了一毛不拔的“吝啬鬼”。这一类事件也不乏不堪舆论压力而做出过激行为的案例,例如2015年4月台湾嫩模杨又颖因不堪网络暴力在家中自杀。

在此类事件中,情况无外乎有三种。其一,当事人受到不恰当的道德审判,进而不堪舆论压力做出不该承受的道德责任,比如自杀,心理受损,亲朋离弃等后果。此中,道德非但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反而成了杀人武器让网络暴力走进现实世界变成了道德暴力;其二,当事人道歉并履行网民对于自身的要求,乍看之下是当事人受到了道德谴责,承担了道德责任。但是我们结合整个事件过程便可得知,这一结果似乎不一定是道德的作用,而更可能是当事人面对扑面而来的舆论压力做出的不得已的行为,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迫于压力做出了与自己意愿不相符合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有可能不是因为良心发现而中止行为;又一,当事人做出了自我道德审判,并没有将网络暴力加诸于现实生活中的自己。能发现的是道德在这类事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说是消极的、不在场的,这也是道德失范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又一体现。

3.纯粹情绪型

另一些网络暴力事件,道德并没有任何形式的介入其中。只是网民毫无理由的谩骂和侮辱,表现为网民纯粹的情绪宣泄。因出演《甄嬛传》反派之一“安陵容”的演员陶昕然一直因戏内角色受到网友非议。2016年9月12日,陶昕然在微博晒出女儿照片,之后却遭到网友抨击“感觉你女儿不会有好下场”、“贱人的女儿还是贱人”,同样受到该类网络暴力事件影响的还有陈妍希、袁姗姗等艺人。早期以“道德审判型”的网络暴力事件居多,网友还算能就事论事,但是从所举的几个例子来看,近两年来网络暴力更多的倾向于道德绑架型和纯粹情绪型,尤其是“纯粹情绪型”网络暴力事件。

在此类网络暴力事件中,虽然道德并没有介入整个过程,但应该注意到的是这类事件中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即网络暴力事件的执行者。他们往往高举道德的旗帜,用侮辱性的语言和人肉搜索的方法对受害者进行攻击。站在美德伦理学的角度,根据暴力实施者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可以划分为“伪”道德主体和一致性主体。一致性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对友好,诚实等品质持一种唾弃态度,故而无论在社会生活还是网络世界中其行为都会有违道德规范,表现出行为态度的一致性,其行为是道德在现实社会中失范的网络延伸。而“伪”道德主体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并能称作一个具有“美德”的人,但是其网络行为却违反了相应的道德规范。对于该规范,主体本应该遵守并呈现出稳定的行为倾向,但随着所处情景的变化,这一规范对于主体的效力也随之消失,主体行为呈现出跨情境的不一致性。故而将其称为“伪”道德主体,用以表明其“美德”的虚伪性。“伪”道德主体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占据着不小的比例,因网络社会具有匿名性,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难以察觉。

通过刚刚对于道德在不同网络暴力事件中失范的分析,可以发现的是,道德本应帮助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但却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并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那为何如此呢?

三、网络暴力事件中道德失范现象的反思

为什么道德会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失范?首先网络暴力事件的道德失范现象是社会道德失范的一种延伸,所以我们必须聚焦于社会现实生活与制度。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完善的背景下,民众自我与利己思想的过度膨胀;传媒企业、自媒体信奉唯利是图的价值标准;在利益最大化这一目的的推动下,他们纷纷冲破道德的绳索,甚至是法律的界限。另一方面,面对现实的不公,民众求助无门,最后这种求助的诉求和对现实不满情绪在网络上集中爆发;这些都是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再发生的社会原因。其次是网络发展自身的原因,由于互联网发展时间较晚,网络规范和网络法规不完善,网民对于网络行为没有明确的责任意识,任意妄为。所以对于网络暴力事件的治理都是通过解决这两个问题出发的,在现实社会层面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培养网络媒介素养和网民责任意识等。在网络层面上完善网络规章制度,积极引导舆论风向,加大网络执法力度等。

但这些原因并不能解释“伪”道德主体的行为。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在现实生活拥有尊重他人,善待他人品格的道德主体在网络世界中也会表现出相应的倾向和行为,但是在网络暴力事件却否定了这一点。

如果我们将网络看作某种意义的情境,那么这一问题就可以还原到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的挑战,情境主义是指有些哲学家对一些心理学实验进行一系列的解读和哲学反思,比如米尔格拉姆的服从实验、斯坦福的监狱实验、“1毛钱”效应,这一类心理学实验有一个共同点:通过改变人所处情境中与道德不相干的因素(比如,接受命令、角色设定、旁观者等),以此来观察被试的道德行为是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如果发生了就将表明亚里士多德式不受情境干扰的品格并不决定行为[5]。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关乎到美德伦理学中美德概念的实在性。那么我们是否能将网络等同于一个情境呢?网络与上述实验情景有一个共同之处,它给与了主体一个新的角色以及一个不同于以往的人际关系网,可以认为网络与上述实验一样改变了人所处情境中与道德不相干的因素。故而网络暴力事件中的道德失范现象便和那些情景一样对美德伦理学形成了学理上的挑战。

关于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的挑战,有很多学者给予了回应,他们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从情境主义者所采用的实验入手,试图质疑实验本身和数据解释的合理性。而网络这一情境不同于以往的实验,它确实存在于我们生活之中,他并不是某一个特定假设的情境,这就意味着第一类回应完全失效。第二类则是从美德这一概念入手,通过修改美德的内涵来维护美德的实在性。我们一般认为美德包含情感上与理智上两方面的意义。而美德的理智方面是行为主体所具有的一种理解能力,它让行为主体知晓在情境当中做出正确的行为。而这种能力需要行为主体通过教育和个人修养去学习和培养。我们从网民的年龄分布中,可以推算出“伪”道德主体群体的年龄应该集中在10-30岁之间,对于这样一个群体来说,由于其人生阅历和受教育程度都不同程度的欠缺,很多行为更多是出于习惯。而非理智。但这样的回应同样会带来问题,比如情感上的美德和理智上的美德何者更为根本,这就会导致对于美德定义无限循环退让。所以,如何回应这一区别和问题是美德伦理学家们不能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伪”道德主体这一现象对美德伦理学的挑战,可能会有如下的回应。或许我们不应该把人们在社会生活与网络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差异,用来说明美德不具有跨情境的稳定性。而应该将这种“伪”道德主体看做麦金泰尔所说的情感主义文化下现代性自我的表达。麦氏认为当代很多道德问题都是因为诸多道德规范之间前提的不可通约性造成的[6]9-13。这也是麦氏所说的情感主义文化的主要表现,这些诸如康德的理性、休谟的感性亦或是克尔凯郭尔的选择都只是某种意义上的断言即为其个人的情感表达。在有关能否流产的问题中,麦氏指出认为可以流产的学者诉诸的是权利的前提即每个人都拥有对自身任意一个部位的决定权;另一方面,不支持流产的学者则援引的是可普遍化的前提即如果此问题涉及我自身时,我肯定不愿意母亲做人工流产,那么我怎么可以在此前提下否定他人基本的生命权利呢?正是在同一道德问题中双方援引前提的不可公度性,造就了这些经久不衰的论题。

现代性的自我则是指在生活中扮演不同角色的现代人。这些角色拥有着不同的职责规范,甚至会互相对立和冲突,身为警察的我是否应该逮捕单独将我抚养大的毒贩父亲?此时的我该遵循一个儿子应尽的责任还是一个警察的?似乎并没有明确的规则来供我参考,于是这些不同角色和规范将我们的道德生活撕成碎片,寸步难行。麦氏指出我们的每一个行动都要放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环境中才能具有解释性[6]276-278。凡是历史便是一种叙事,而这种叙事的前后统一性就预设了角色的统一性和人生的统一性,当你问对于我来说什么才是好的就等于问我这一生要如何最好的度过。我的人生便是一个追寻的过程——对于最终目的的追寻——如若没有这个最终目的,我的许多行为将变得不可解释。也是因为这一个最终目的,我所拥有的诸多角色之间才具有统一性。

综上,网络暴力事件中道德失范现象或“伪”道德主体正是缺乏对于自己人生整体性的思考,缺少最终目的的统筹,才会出现社会生活与网络生活行为的差异。这一现象恰恰是麦金泰尔所言的情感主义文化的具体体现,其从反面证明了在当今美德、最终目的、人生统一性等概念对于道德生活的重要性。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DB/OL].(2017-08-03)[2017-08-03].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8/t20170803_69444.htm.

[2]李岩.网络话语的暴力效果[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5):26-28.

[3]安丽梅.从网络暴力谈网民道德培育[J].思想教育研究,2016(2):92-95.

[4]高兆明.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道德失范研究[M].上海:上海文名出版社,2007.

[5]Doris J M,Lack of Character:personality and moral Behavior[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6]麦金泰尔.追寻美德[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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