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案件初核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03-10 07:01谢广文
理论学习与探索 2017年1期
关键词:协作区办案纪检监察

谢广文

(北京铁路办事处,北京 100005)

【党的建设】

基层案件初核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谢广文

(北京铁路办事处,北京 100005)

案件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判明是否存在违纪违法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调查活动。案件初核是纪检监察案件中的重要环节,它是立案的依据,是案件调查的基础。近年来,通过协助北京铁路局纪委基层办案、参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监督考核等方式,对北京办案协作区内基层案件的初核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少数基层案件初核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初核工作的质量。

一、当前案件初核工作存在的问题

1.程序不规范。一是初核程序颠倒。初核程序的内容和步骤应当是:第一,填写《初核呈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第二,确定初核人员;第三,制定初核方案;第四,初核的实施;第五,撰写初核报告并报批。在基层案件初核中,这些程序和步骤往往出现颠倒情况,比如,一些单位案件初核中存在着调查核实工作在前,填写《初核呈批表》在后的情况。二是初核程序简化。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基层单位初核人员存在程序简化情况,比如,案件初核时间一般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有的为赶进度,没有严格履行初核人员职能,在案件初核期限超过延长期限时未上报领导审批;还有的为图省事,对所反映主要问题需要核实的内容没有认真分析,未把所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初步核实方案。

2.资料不规范。初核资料包括《初核呈批表》《初核方案》《初核报告》、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评定中,我们发现凡是有案件初核任务的单位,在“线索初核是否认真”考核项点中都不同程度受到考核,比如,有的《初核呈批表》填写有漏项;有的未制定《初核方案》;有的单位形成的初核报告文书格式不规范;有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有的未对初核材料及时归集,专柜存放等。

3.手段方式滞后。一是手段方式不能灵活应用。目前,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组织的初核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案件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相关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在基层案件初核中,特别是在遇到复杂案件时,这些案件初核的手段方式往往不能灵活应用,导致错失良机或功亏一篑。二是案件初核设备更新滞后。调研中发现,目前违纪违法人员作案手段越来越诡秘,反调查能力也不断提高,而一些基层案件初核人员外出取证仍是一支笔、一张嘴、一张纸的传统模式,案件初核设备更新滞后,硬件设施投入不足。

二、当前案件初核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程序执行不严。当前,基层案件初核人员不同程度地担负着本部门其他各项工作,即使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也是一职多兼。由于日常忙于其他事物较多,一些单位的初核人员对案件调查核实工作投入的精力和时间明显不足,导致案件初核工作走过场,出现了初核程序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2.业务能力不足。从基层案件初核人员的知识结构看,有案件初核经历的人员不足50%;从案件初核呈现的新特点看,案件初核的难度明显增大,所涉及的问题和领域越来越广,特别是涉及金融、证券、房产、土地批租等经济领域,而现实中案件初核人员,尤其是基层案件初核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知识面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显得很不适应;从基层案件初核数量的分布情况来看,有些单位案件初核的数量较多,而有些单位一年只有一两起,有的甚至几年都没有案件初核,案件初核实践经验少。以上因素导致一些初核人员的案件业务能力不强、水平不高、初核手段方式应用不灵活。

3.资料管理存在漏洞。一是材料管理不严。目前,一些基层单位存在着对初核材料管理不严、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尤其是反映主要问题的内容不具体,对无法查证的材料重视程度不够,未做到及时归集,专柜存放。二是督导检查力度不够。2015年,北京铁路局出台了《北京铁路局纪检监察工作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15﹞30号),由办案协作区负责牵头组织所辖协作区内基层单位纪检监察监督考核工作。但受时间、设备、人员等各种因素制约,各办案协作区对基层单位初核资料的检查不够细致,还缺乏刚性的考核,导致一些单位对案件初核质量把关不严,出现了初核材料不规范的问题。

4.硬件设施投入不够。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基层单位对案件初核工作所需要的硬件设施投入不足,设备更新速度不能适应现实办案性质的需要,导致案件初核手段科技含量不高,经常出现被初核人员串通商量、泄露秘密、推翻前期笔录证词等情况,使案件初核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三、提高案件初核工作质量的方法和途径

1.严格案件初核程序。案件初核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案件初核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具有规范性和不可逆性。各基层纪委要坚决摒除重调查、轻程序的思想,在案件初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执行。一是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在案件初核中,严格按规定办事,按程序执行,营造一个执行程序就是执行规定,违背程序就是违反规定的思想氛围和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确保案件初核程序的严肃性以及每道程序工作完全到位。二是要强化履职尽责。无论初核人员是专职纪检干部,还是临时调配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尽职尽责。如果发现在案件初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致使初核结果与客观事实出入较大、歪曲事实真相的,追究案件初核人员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要规范案件初核程序。完善从案件初核的申报审批、线索排查、调查取证到文书制作、结案处理的一整套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初核有章可循。同时,要加大案件初核督办力度,要求基层案件初核单位严格执行案件初核时限,遇重大或复杂问题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要写出延期初核报告,必要时要对初核人员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2.提高初核人员的业务素质。案件初核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基层纪委要不断增强初核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基层案件初核人员要通过岗位自学,在切实加强对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学习的基础上,认真钻研案件初核业务知识,针对实际不断改进初核手段和方法,增强驾驭案件初核工作的能力。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各基层纪委要努力为案件初核人员多创造一些系统学习业务的机会和条件,要通过定期集中培训、专题研讨、专家讲座等各种学习方式,以案件初核业务知识、有关政策法规和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学习重点,全面提高案件初核人员的工作本领,尽快使初核人员成为业务上的多面手。三是要加强业务指导。各办案协作区、基层纪委要通过以案代训、案件初核指导等形式,从如何发现线索、收集证据、谈话方式与技巧、谈话材料的形成等方面入手,提高案件初核人员的工作水平,切实解决一些初核人员经验少的问题。

3.提高初核材料的质量。案件初核资料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该单位案件初核工作的水平。因此,必须强化初核材料的规范性管理,确保初核材料的质量。一是要严把材料质量关。各基层纪委要按照路局纪委下发的有关初核材料模板,认真填写初核过程中形成的每一份初核材料,确保初核材料的规范性。案件初核完毕,要及时做好资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严禁初核材料泄露或丢失。二是要加强督导检查。各办案协作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铁路局纪检监察工作监督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考核标准,加大基层单位初核材料质量的检查力度,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加强与路局纪委和办案协作区各单位的协作配合,通过“一对一、手把手”帮助指导,提高案件初核材料的质量。同时,各基层纪委要对照《北京铁路局纪检监察工作督导考核指导说明书》,认真开展对标自查,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实行整改销号制度。

4.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力度。在充分发挥传统手段和常规手段作用的同时,加大办案硬件设施投入力度,配备专门的办案设施,包括笔记本电脑、录音笔、照相机、监控电话、碎纸机、保密柜等,用高新技术武装案件初核人员,努力提高案件初核手段的科技含量,并实行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在展示案件初核人员良好作风的同时,切实防止被初核人员翻供。

(作者系北京铁路办事处纪检监察员)

〔责任编辑:孟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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